民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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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民法学》1.▲■【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2.●■【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2013.01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单选】▲(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2.01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成考专升本简答题一、民法的含义和特征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人民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

它是民事法律的总称,旨在保护人民的私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民事性质:民法是以民事关系为对象的专门法律,与行政法、刑事法等不同。

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

2. 私法性质: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与公法相对。

私法强调个人的意志自治和自由协商的原则,注重保护个人的私人权益。

3. 平等性原则:民法强调平等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和特殊身份。

它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4. 纠纷解决导向:民法的目的是预防和解决民事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它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套纠纷解决机制,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 自愿原则:民法强调自愿原则,即民事行为应基于自愿,不能被强制或欺骗。

这意味着民事法律的效力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诸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关系时不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都要平等对待。

3.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为了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民法要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民事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

有违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效力原则:民法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即以合同为例,要求合同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和条件,达到法律预期的效果。

三、民法的发展和现状中国的民法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变。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民法典的制定、修订和完善等历程。

目前,中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学作业答案

民法学作业答案

民法学作业答案民法学作业答案1.如何认识民法的性质?(一)民法原则上是私法。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

我们强调民法是私法,但并不否认民法的某些规范句有公法性质。

因为民法总则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它们不占据民法的主体,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1、民法以规定权利为本位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就以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其规定也是围绕如何保护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展开。

2、民法的具体内容大多为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一种用规定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民法的具体内容看,其规范大多是授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

(三)民法是市民法在现代社会,人类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

民法就是以调整市民社会生活为己任的。

民法的大部分规范都把民事主体设定为一个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市民,并对他们的利益加以肯定和保护。

2.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就是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

(一)在民商分立体例下,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许多制度也来源于民法。

但商法与民法也存在区别:1、主体上的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商法的主体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2、调整的范围不同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亦调整人身关系,商法则只调整财产关系;3、商法比民法更具有国际性,由于国与国商业交往的需要,商法就具有较强的国际性,而民法的许多制度,如婚姻家庭制度则更具地域色彩。

(二)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统帅商法,商人被看成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商行为被看成是民事行为的组成部分。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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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包权
人书友圈7.三端同步
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属性)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的民法,从调整对象、基本功能等方面来看,是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和实体部门法。

这一点,法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

但在民法的根本内涵、属性的看法上有不同的提汉。

主要介绍以下三种:1、民法是私法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规定揭示了民法的私法属性。

把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其目的在于较为准确地理解和认识普通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的法律方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公法表现的内容是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的利益,它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

私法表现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利益,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当前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强调民法属于私法,将导致法的观念和国家的观念的改变。

私法保护私权即民事权利,从而要求摆正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政府与社会、国家与人民、政治与经济的关系。

提倡私权自治,即在民事生活中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进行干预。

当然,对民法是私法不应作绝对化理解:首先,民法是私法,并不是说民事主体可以任意追求私益,私权不能无限膨胀,私权自治是有边界的。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不得损害公益,私权不得违反公法。

其次,民法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生活条件的表现,而市场经济中非理性的消极因素和偶然因素大量存在,为了交易稳定、交易安全以及弱者的利益,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是必要的。

第三,私权即民事权利不仅需要私法系统的有力保障,使之不受非法侵害,而且私法的自由、平等、人权的精神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法领域。

2、民法是人民有的学者认为:从整体上讲,民法是人法,是一个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的人作样板规定的,即为人立的一个法;民法上的人是一个理性的社会普通成员;是一个负载着丰富文化价值的社会普通成员;是市场经济基础上诞生的人。

民法是以对生存的人确立为人为根本出发点,并以人的彻底解决为终极关怀的法。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廓清民法之法律性质,关于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成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乃相当于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究竟何为民法之法律性质,国内现有教材、专著或只字未提,或语焉不详、几笔带过,即便有专门论述的也因观点不同而众口纷纭。

如有的学者以为民法为权利法、私法和人法: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市民社会之法、私法、行为标准兼裁制标准、实体法;又有的学者以为民法具有以下性质: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为平等者的法律、民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民事责任的非处惩性和民事纠纷的可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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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性质
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

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

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

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

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而现世的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谈到具体体现,又可以讲到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

最后,就民事立法目的而言,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综上所述,把握民法性质,不仅在于了解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揭示民法的本质。

对于民法性质固然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但事物本质是隐蔽的,难以从现象来表现,也不能从多种角度来解释,必须透过现象去认识。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民法性质,但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三者之间密不可分,存在着内在联系。

而由内在联系推论出的最终指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所在。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的关系,即市民社会法是根基,私法是其表现形式,权利法是私法的逻辑结果。

因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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