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
乙肝歧视

乙肝产生
乙肝产生
诱发乙肝的原因之一在于急性肝炎,急性肝炎会诱发乙肝主要是因为当人体感染乙肝病毒后,体内的T细胞 会攻击肝脏细胞,并使其释放入血的乙肝病毒,并与特异性抗体所结合,使得干扰素生成增多。
诱发乙肝的病因之四在于重型肝炎的发生,当患者患有重型肝炎时就会使得机体的免疫反映过强,T细胞抗 毒反应迅速破坏,再加上HBV复制活性增强使得肝细胞损害严重。
01
定义
02
基本介绍
04
歧视源头
06
大事记
03
中国现况
05
反歧视
定义
乙肝歧视是现代社会中规模罕见的群体性歧视和人道主义灾难,一亿多人被排除在社会的边缘,人格和生存 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乙肝因此被称为“中国第一病”。由于对前途和生活的绝望,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极端行为时 常出现。乙肝歧视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从2007年开始,中国政府相关的立法进程渐 次展开,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全面消除歧视有待大规模的知识宣传。因为乙肝就 业歧视而自杀的大陆人群,从高中至博士。被歧视的人群存在于任何年龄段(但绝大多数是45岁以下),幼儿携 带者因此不能上幼儿园,携带者学生严重担心升学,毕业生和求职者更加严重担心就业的筛查,甚至中国超一流 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更多更多的痛苦由于害怕携带者身份暴露和大陆言 论过滤,而被社会抛弃在角落里。
反歧视
2001年,肝胆相照论坛建立。该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乙肝患者及携带者网上聚居地,其成员以大学毕业生中的 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主,其中不乏各专业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这个论坛和她的会员们为后来的维权运动起到了关 键作用。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

“乙肝歧视案”的案例分析研究问题:1.公务员乙肝歧视案的起因?2.反对乙肝歧视有哪些法理原则依据?3.这个事件对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哪些启示?1 案例背景歧视是现代化社会普遍存在但不合乎道德的现象,它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出身歧视、种族歧视等等,其中与我们的生活最接近的是就业歧视,即用人单位在考虑录用某个人的时候所运用的歧视思维观念。
本文将以“张先著乙肝歧视案”例进行阐述,并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乙肝,全称乙型肝炎,是先在体内滋生乙型肝炎病毒、大部分情况下演化为肝脏病变、最后还有可能引起多种器官损害的传染性疾病。
乙肝歧视属于隐性歧视中,用人单位、医院等并将其白纸黑字地写入法律规定中,但却形成于被错误信息和观念塑造的习惯里[1]。
2 事情经过2003年6月,张先著,25岁,参加了公开性的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在芜湖市人事局报考了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
经过笔试和面试两重面试,他以综合成绩第一的名次顺利进入了体检这一环节。
2003年9月17日,在铜陵市人民医院中,张先著参加了芜湖市人事局安排的体检活动,检测发现均为阳性,主检医生根据安徽省相关公务员录用规定宣布张先著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得知此消息后,迅速向该人事局提出复诊申请。
2003年9月25日,安徽省人事厅同意复诊。
在芜湖市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张先著等十一名考生在此实行复检。
复检结论依旧不合格。
于是,芜湖市人事厅将从综合成绩第二名开始依次开展录取程序,并口头告知张先著被淘汰的事实。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得知消息后,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将维护权利的希望寄托在安徽人事厅。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正式做出回应,表示不予受理。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芜湖市人事局侵犯自身合法录取权利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向法院寻求帮助。
3 争议焦点芜湖市人事局是因为歧视乙肝而拒绝张先著的录取资格吗?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是不是对乙肝歧视的一种表现?4 当事人反应责任方(芜湖市人事局):态度强硬,完全根据指定医院的诊断结果评判,却从未考虑该综合医院是否存在诊断问题,直接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
【精品】乙肝调查报告

【精品】乙肝调查报告关于乙肝与营养学情况调查报告我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区,堪称肝炎大国。
根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乙型肝炎的现患率为 277/万,是美国的 40 多倍,年发病率为 95/万。
在法定传染病中,其发病率仅次于感染性腹泻与流行性感冒而居第三位。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至少有 8 亿人感染过乙型肝炎,而我国人群中的乙肝表面抗原的携带率高达 10.34%,也就是说,我国约有 1.2 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全球感染人数的 1/3。
乙肝歧视,是一种无知的表现,不仅使一个庞大的群体受到被不公平对待的伤害,丧失了平等的入学、就业、社交、婚嫁的权利;甚至带来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隔阂,给社会安定、团结与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
要消除乙肝歧视,首先,对乙肝知识需要更多了解,对乙肝歧视需要更多关注。
乙肝的现状调查报告如下: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情况超过 90%的人表示知道自己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参与调查的非乙肝病毒携带者中,表示知道自己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且有好几个的占了 49%;知道自己身边有一两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占 41.2%;表示自己身边没有1/ 12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不知道有没有的人只占 1.1%和 8.7%。
另外,由数据可见,大部分人知道身边的人谁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且所知数量较多,除了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乙肝病患群体的众多之外,更反映出这一项健康隐私并没有得到信息保护,反而成为了广泛流传的公共信息。
专家指出,这一数据正反映出我国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保护几近不存在的现状。
即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告知其患病信息不会透露,现实中其信息还是会以各种方式流传出去。
这种信息的公开,无疑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强制体检为治疗还是为了区别对待?超过五成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强制体检中发现感染在参与调查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中,通过入学或入职体检发现自己感染乙肝病毒的,占了 50.5%;在常规体检中发现感染的占 23.7%;通过婚检发现的占3.6%;而从小就知道自己感染的人占 14.5%;还有 7.7%的人是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感染的。
乙肝歧视问题心得体会

乙肝歧视问题心得体会不久前,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杭州青年雷闯,拿到了全国第一张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目前,他已正式成为上海交大化学工程系的硕士研究生。
多年来,这位“乙肝斗士”奔走呼号,为消除乙肝歧视做了很多事情,甚至还自己花钱登公益广告。
他的维权成功,在千百万乙肝病毒携带者中产生了“示范效应”。
然而,雷闯似乎只是一位孤独的胜利者,他的成功模式未能被广泛“复制”。
据报道,北京、成都、长沙等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申请健康证,都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没有接到上级文件”。
在中国,乙肝歧视就像一堵无形的高墙,横亘在千百万人的人生道路上。
一张小小的健康证,如同一纸命运“判决书”,演绎了无数人间悲欢离合。
值得欣喜的是,XX年7月公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终于明确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在这部法律中,“消化道传染病”不再指所有的“病毒性肝炎”,而是具体到“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
也就是说,乙型病毒性肝炎并非“消化道传染病”,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上,这也许只是一小步;但对于消除乙肝歧视来说,却是历史性的一大步。
乙肝歧视究竟从何而来?追根溯源,是错误的医学知识谬种流传,导致了公众的过度恐惧,而公众的过度恐惧又加剧了政策性歧视,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长期以来,即便是在医学界,很多专家对乙肝的传播途径仍有错误认识。
在人民卫生出版社XX年出版的《家庭医生丛书》中,仍可看到这样的表述: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实验资料研究证实,日常生活接触传播也是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
因此,乙肝历来被认为是“消化道传染病”。
但是,随着医学的进步,全球专家对乙肝的认识也在更新。
XX 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感染分会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进一步明确了乙肝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

谢谢观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Make Presentation much more fun
法院在5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双方调解。
案例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 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 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 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所谓歧视,简言之,指不平等地看待。(参见《现代汉语词典》 第89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北京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视能力担任官职, 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尽管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基本含义人们能够予以感知,但是 其内涵与外延人们尚存争议。签于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 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任何 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 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 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
“七仙女”小组
案例回顾
提示:被通知录用后又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黎胜因此将东莞 诺基亚移动电话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的总部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确 认诺基亚不录用原告违法,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今年24岁的黎胜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爸爸是 司机,妈妈在家务农。依靠爸爸微薄的收入和家里的节衣缩食,黎胜 完成了大学学业。2007年1月18日,黎胜在网上向东莞诺基亚移动电 话有限公司投递了应聘测试技术员岗位的简历。之后,黎胜顺利通过 笔试和面试。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黎胜被录用,和他谈了薪水等待 遇,并要他到指定的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如果体检合格他就可以到公 司上班了。1月27日,黎胜到东莞同济医院进行入职前的体检。 但是,诺基亚拒绝了黎胜。黎胜说,公司给他的答复是“公司所有人 都是在同一个饭堂吃饭,同一个工作环境,担心他会传染给公司其他 人,建议他换一份轻松点的工作。这是分公司的规定,也是和分公司 领导商量过后决定的”。 3月2日,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版主 陆军从郑州赶到深圳来帮助黎胜,在当地10多名乙肝维权志愿者的协 助下将东莞诺基亚告上法庭。
《针对国企乙肝歧视的调查报告》

《针对国企乙肝歧视的调查报告》这份由民间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的《xx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在其调查的180家国有企业中,有六成企业明确表示入职体检时要"检测乙肝项目",有四成企业歧视乙肝携带者,我国国有企业中的乙肝歧视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石油石化军工食品违规严重作为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此前曾发布了《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高等教育乙肝歧视调查报告》。
此次针对180家国企的调查中,央企96个,地方企业84个,共涉及十八个行业类别。
其中,有110家企业明确表示入职体检时要"检测乙肝项目",所占比例高达61.1%,23.3%的国企表示"不会检测乙肝项目",另有15.6%的国企表示"不清楚"、"没有正面回答"或者"拒绝回答"。
在乙肝歧视现象调查中,有63家企业明确表示"乙肝携带者不行,完全不会考虑"或者"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对乙肝携带者具有明显的歧视行为,占调查总数的35%。
而表示"不会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企业只有76家,占42.2%。
从企业类型来看,明确表示招聘时会"检测乙肝项目、拒绝乙肝携带者"的56家国企中,包括中石油(11.45,-0.08,-0.69%)、中石化、中海油、中国一重(7.33,-0.05,-0.68%)、广东核电、中国航空、中国兵器装备等32家央企,以及河南双汇、中国北方工业、北汽福田、华北制药(14.37,0.20,1.41%)、东北制药(16.07,0.02,0.12%)、吉林敖东(32.81,0.56,1.74%)药业等24家地方企业。
其中有7家国企的招聘人员明确表示知道国家有规定,但仍然会检测乙肝项目。
调查还显示,央企违规检测多于地方企业,招聘时地方企业中的乙肝歧视现象多于央企,但央企中隐性乙肝歧视的现象多于地方企业。
乙肝歧视与隐私权保障

乙肝歧视案件已经尘埃落定。
本案在促使人们进一步关注平等待遇等问题的时候,也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公民的隐私权保障。
隐私权概念的产生至少可追溯至1840年哈佛大学《法学评论》(Harv.L.Rev)杂志上发表的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文中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信息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于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该权利的法律地位逐步得到确认,并长期被视作人格权的一部分,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的私生活越来越暴露于各种强势团体、尤其是政府权力面前,这促使隐私权逐步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正如美国某一判例中所言:在合众国宪法任何个别的保障中都完全找不到“隐私权”,但是应当承认,“隐私领域”(zonesofprivacy)是可以为各种特别的宪法规定所创设的,而且国家权力也由此受到了制约。
隐私权最初往往被认为“无正当理由私生活不受公开的权利”或“独处的权利”(therighttobealone),是消极的和被动的权利。
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的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
通过对各种个人信息的结合将可以描绘出本人的整体形象,进而导致他人知悉本人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而且,本人有可能会因他人持有自己的各种个人信息而受到控制和支配,同时有关本人的各种决定难免会基于错误的个人信息做出,即个人信息的被收集处理使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危险性越来越大。
因此,又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乙肝歧视

乙肝歧视在中国乙肝歧视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甚至达到了“谈肝色变”的地步。
乙肝歧视是现代社会中规模罕见的群体性歧视和人道主义灾难,一亿多人被排除在社会的边缘,人格和生存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乙肝因此被称为“中国第一病”。
由于对前途和生活的绝望,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极端行为时常出现。
因为乙肝就业歧视而自杀的大陆人群,从高中至博士。
被歧视的人群存在于任何年龄段(但绝大多数是45岁以下),幼儿携带者因此不能上幼儿园,携带者学生严重担心升学,毕业生和求职者更加严重担心就业的筛查,甚至中国超一流的清华大学的热门专业毕业生都因携带乙肝而无法获得工作。
更多更多的痛苦由于害怕携带者身份暴露和大陆言论过滤,而被社会抛弃在角落里。
歧视其实是缘于无知。
在中国据统计约有1.3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这些携带者在升学、就业、婚姻、家庭等社会生活方面存在着普遍的社会歧视。
由于乙肝知识宣传力度薄弱,很多人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缺乏足够的了解。
有些人一直错误地认为乙肝是通过与携带者的日常接触或共同用餐传染的,才导致我们远离乙肝患者,疏远他们。
中国的一些医药公司和医院也利用乙肝的流行不适当地宣传其所谓的“药物及疗法”。
其广告夸大了乙肝的传染性,并宣称相当大比例的乙肝携带者未来会转化为肝硬化及肝癌。
因此,误导信息在中国广泛传播。
既往事件、相关政策及传媒误导共同加剧了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事实上,目前仍有不少机构在招聘职员时要求检测乙肝五项。
在2008年底,由北京民间公益组织“益仁平中心”开展的一项大型调查发现,在中国境内的跨国或合资公司中,尽管有56%的公司在调查中表示不会拒绝雇用乙肝携带者,但其中部分公司仍然要求应聘者必须提供乙肝五项检测结果。
2007年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消除在就业及教育方面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
2010年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而且还进一步明确了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跨国企业在华机构的就业歧视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以96家跨国企业在华公司(机构)为例北京益仁平中心二OO九年二月目录摘要: (2)前言 (3)1.调查时间、方法、对象及内容 (4)1.1调查时间 (4)1.2调查方法及调查对象 (4)1.3 调查内容 (4)1.3.1跨国企业在华机构是否存在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限制 (4)1.3.2 外企公司雇佣不歧视声明 (4)2. 调查结果 (4)2.1 被调查公司分布情况 (4)2.1.1 被调查跨国公司在华机构总部所属国家/地区地分布情况: (4)2.1.2 被调查公司在华机构地区分布情况 (5)2.1.3被调查公司所属行业分布 (5)2.2被调查公司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求职问卷的答复 (6)2.3 调查样本中工作场所不歧视的公开承诺调查 (7)2.3.1电子行业行为规范(EICC)的不歧视条款 (7)2.3.2其他公司的不歧视声明 (7)3 调查结果分析 (7)3.1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及其劳动权 (7)3.2外企乙肝歧视现状及变化趋势 (8)3.3 调查数据揭示出的问题 (9)4.消除外企歧视行为途径及前景展望 (11)附表: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数据简表 (12)摘要:中国有乙肝携带者近一亿人,长期以来,这一庞大人群在劳动就业方面面临着重重的歧视,难以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
自2007年5月以来,国家和政府推出了多部法律文件,取消劳动就业领域的普遍强制性乙肝检测,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2008年10月至1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以电话咨询的方式调查了92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96家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公司(外方控股)的招聘体检和录用标准。
力图以此为例对当前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现状有所反映、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所产生的效果有所反映。
调查结果显示:∙至少84%(80家)的被调查公司(机构)入职招聘仍要违规进行乙肝检测∙至少44%(42家)的公司(机构)仍明确拒绝乙肝携带者∙只有5%(5家)的公司(机构)入职无需强制体检乙肝标志物通过分析本次调查数据,并分析2006年同类调查数据,调查者发现:(1)在招聘过程中自觉不查乙肝病毒标志物的企业比例依然很少。
(2)多数外企公司在政府禁令出台一年半之后,依然在入职体检中强行检查乙肝标志物,如果与2006年年底的调查数据(96%)对比,仅少12个百分点。
(3)明确宣称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司比例为44%,明显少于2006年调查的拒录比例(77%),但存在潜在歧视和隐性歧视可能性的公司比例大大增加。
有些公司不明确宣称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但其招聘体检却强制要求求职者抽血化验乙肝病毒标志物,这类公司占到了40%,而2006年仅为19%。
调查者发现,当前,外企公司乙肝歧视的状况与两年前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揭示出了如下问题:(1)国家的新法和政府的新政在产生震慑作用。
这表明通过国家立法保护和政府政策保护的途径,是保护弱势群体平等权利的低成本、高效率的途径。
(2)拒录乙肝携带者的比例仍相当高,调查者认为立法保护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3)乙肝检测仍然泛滥,歧视的根源仍未消除。
乙肝携带者在被筛查出之后,即便能够进入企业工作,其面临同事冷遇和排斥的几率也相当高,自身的心理压力也相当大。
(4)外企在华公司(机构)人事部门对于乙肝传播存在着严重误解。
(5)外企公司对其在华机构的监管不力。
调查显示,消除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的工作,已经开启了有效的通道,调查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促进情况的好转:(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禁令,限制和规范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为用人单位检测乙肝标志物。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促进现有保护性法律的落实。
(3)完善现有保护性法律文件,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提高企业和医疗体检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
(4)加大立法保护力度,制定更有力的专门反歧视法律。
(5)开展更多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乙肝的正确认知。
前言就业是公民利用自己的劳动力在社会中生存的主要途径,在劳动权中,“平等就业权”居首要地位,是其他劳动权利存在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七项具体权利,第一项即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然而,就业歧视现象在劳动就业领域普遍存在。
例如:性别歧视、户籍歧视、残疾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在中国,还有一个突出的就业歧视现象:乙肝歧视。
其中,跨国企业在华机构的乙肝歧视尤其具有典型意义。
它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相较于老国营企业和个体、民营企业,外企公司在招聘员工时进行体检的做法更为普遍;第二,跨国企业在其总部所在国(地区)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罕有对求职者的强制性乙肝检测,也罕有针对乙肝等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然而,外企在华机构在进行人员招聘时,却有强制的乙肝标志物筛查检测现象,并依据检测结果来甄别、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
事实上,在中国可以经常听到乙肝病毒携带者们对于“外企公司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抱怨。
跨国企业在其他国家(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采取不同的做法,对比非常鲜明。
据2007年6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的外企乙肝歧视状况调查显示,2006年底,有高达96%的跨国企业在华机构在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77%的机构明确宣称拒录乙肝携带者。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生效,均明确给出了旨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条款。
具体如下:《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有这些旨在消除乙肝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法律能否得以有效落实呢?2008年10月至12月,北京益仁平中心以电话咨询的方式调查了92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96家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公司(外方控股)的招聘体检和录用标准。
通过这样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力图对当前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现状有所反映、力图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所产生的效果有所反映。
1.调查时间、方法、对象及内容1.1调查时间执行本调查的时间为2008年10月至12月。
1.2调查方法及调查对象本次调查采用电话访谈的形式完成。
调查者以应聘者身份电话咨询被调查公司在招聘中是否检查乙肝标志物、是否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及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态度。
调查对象为92家跨国公司在华的分支机构或合资机构(外方控股)共计96家。
涉及通信、电子、机械、食品医药、化工、金融、贸易等诸多行业。
调查范围覆盖跨国公司比较集中的京津地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及其他沿海和内陆省份共20个城市。
1.3 调查内容1.3.1跨国企业在华机构是否存在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限制本调查主要以电话问卷调查方式,向被调查公司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咨询三个问题(表1-1):1.3.2 外企公司雇佣不歧视政策调查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在跨国公司主页上进行搜索。
2.调查结果2.1 被调查公司分布情况2.1.1 被调查跨国公司在华机构总部所属国家/地区地分布情况:图2-1跨国公司总部地区分布I 数量表2-1跨国公司总部地区分布II如上所示:被调查的96家公司(机构)的总部所在地分别为:美国公司33家占34%,欧洲公司(挪威、丹麦、法国、英国、德国、芬兰、瑞士)23家占24%,日本20家占21%,其他地区(包括韩国、香港、台湾等地)20家占21%。
2.1.2 被调查公司在华机构地区分布情况图2-2跨国公司在华机构地区分布本调查所涉及外企分布在全国20个城市。
包括北京、天津、上海、苏州、广州、深圳、沈阳、青岛等。
2.1.3被调查公司所属行业分布被调查公司其行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for National Economic Activities)”划分,涉及行业范围包括通信、电子、机械、食品医药、化工、金融、贸易、运输及服务业等。
被调查企业经营行业范围大致划分如表2-2:表2-2 被调查公司行业分类所属行业通讯机械食品医药化工贸易服务数量39 34 4 8 5 6比例40.6%35.4% 4.2%8.3% 5.2% 6.3%图2-3 外企入职体检状况2.2被调查公司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求职问卷的答复根据被调查公司对问卷的答复,我们依据公司招聘行为将被调查公司分为如下4类(1)不强制检查乙肝标志物,无乙肝歧视不以乙肝携带与否作为入职标准,入职无需强制检查乙肝标志物,这样的招聘行为对于乙肝携带者是公平的、无歧视的,充分保障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机会,也保护了乙肝携带者的隐私。
同时也严格遵守了《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真正做到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公司很少,在被调查的96家公司中,只有5家公司入职无需强制检查乙肝标志物。
这5家为:国际商用机器(IBM)、家乐福、3M材料技术(沈阳)有限公司、苏州金像电子有限公司、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2)强制检查乙肝标志物,检查结果影响入职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并且乙肝检测结果将会被作为录用标准之一,明确宣称拒绝乙肝携带者的公司有42家,占总调查数(96家)的44%,其中包括西门子(Siemens)、丰田(Toyota)、百安居(B&Q)、中信泰富集团(c iticpacific)等企业。
在这些公司中,有些拒绝“大三阳”携带者,而有些则是拒绝所有的乙肝携带者。
(3)强制检查乙肝标志物,潜在乙肝歧视此类公司招聘时检查乙肝标志物,但不肯回答是否拒绝乙肝携带者,有38家公司属于此类,占总调查数(96家)的40%,其中包括宝马汽车(BMW),日立(HITACHI)、AMD半导体、佳能(Canon)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