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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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思考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思考

级较低 ,难以 向银行提 出贷款的担保,银行对它们便缺 乏信任。即使大银行愿意开展 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 , 贷款利率往往也较高。而且为 了减少风险,银行在向中
小 企 业 贷款 时 往 往 还 设 置 了 繁 杂 苛 刻 的 规 定 、 限 制 和 手续 ,这些都加大了融资的成本 。2 、对 中小企业的乱 收费、乱摊派过重 ,企业不堪重负。有些地方的行政机 关 八 方伸 手 ,层层 加 码 ,且 名 目繁 多。 有的 强 制企 业 参 加学会 、协会 ,有的对 中小企业乱排序、超标准、超范 围的收费和 “ 搭车”收费 ,各种摊派甚至超过了税收。 3 、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不顺畅 ,存在 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对 中小企业的管理 委 、工商局等 管理 ,管理环节较
多,效率低下 。而且政府的职能定位不科学 ,宏观管理 不力,微观干预过 多。由于管理部门过多 ,出台政策不 致 甚 至 相 互 矛 盾 ,致 使 中小 企 业 无 所 适 从 。 4 国家 、 制定的有关政策不公平 ,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少。在 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以及进出 口等方面对 中小企业有 很多的政策歧视 。许多的改革措施也是针对大企业 ,对 中小企业考虑不多,在 “ 抓大放小 ”的 口号下 ,对 中小 企业一卖 了之 。 二、完善 中小企业发 展的法制对策 ( )规范好市场主体,保护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 一


1 、逐步降低开办中小企业的注 册资本限额。允许 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 时 ,按相关规定 ,申请单位可使注册 资金分批分时到 位 ;同时鼓励 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改革设立企业的前 置审批办法 ,取消一切不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降低企 业设立的成本 ,对有关部 门在办理 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 的收费项 目进行清理 ,严禁 乘企业设立之机吃 、拿 、 卡 、要 。2 、采 取 多种措施 ,保证 中小企 业的信 用机 制。如 :实行风险预警制度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 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 况进行监控 。当中小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债权 人利益时 ,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 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情 况依 法 进行 处 理 。 ( 二)完善竞争法律制度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 、优化法制环境 。建 立维 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 中心 ,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加强对中小企 业 的行 政 和 司法 保 护 的 力度 ,打 击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加 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力救济 。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 , 要赋予主管机关更多的手段和更严格的措施 ,特别是要 规定主管机关在打击不正 当竞争行为方面的执法责任。 2 、加强债权保护 ,重塑市场信 用。当前 “ 三角债”的

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思考

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思考

场 和 退 市 场 的 过 程 .我 国 目前 的 存 在 的 问题
法律制 度对各 类 市场 主 体进 入 市场
f )有关 市场主体 退 出的 法律 杂 乱 有 关 这 方 面规 定 的法 律 主要 有 一
散 退 不 《 民法 通 则 》 《 司法 》 《 伙企 业 、公 、合 都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可操 作 性 规 定 但 规 定 多 、 , 出方 式 规 定 不 明确 、
维普资讯
20-0 0 7 1
专题 研 究

意 童 遇 钺 | f l 甓 霞 忌
口 陈 婉
每 个 市 场 主 体 总 有 一 个 进 入 市


我 国 目前 市 场 主 体 退 出 制 度 相 互 之 间 的 把握 带 来 困 难 主要 表 现 在 :. 场 主 体 退 出 的法 律 规 定 众 多 、 1 市
对 于 市 场 主 体 退 出 市 场 方 面 的 规 定 统 一
却 无 统 一 详 细 的 规 定 .从 立 法 目 的
法》 《 、 个人 独 资企业 法 》 《 、 外资 企业
我 国 目前 的 有 关 市 场 主 体 退 m 法 》 《 、 中外 合作 经 营企 业法 》 《 、中外
及相应 的登记管理 来 看 . 没 有真 正起 到保 护股 东 、 并 债 的 法律 规定 由于受 立法 思路 不 同和 合 资经营企业法 》
对 民法 通 则》 4 条 “ 第 6 企业 法 人 权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和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历 史条 件 不 同 的影 响 . 市 场 主体 的 法 规 《 序 的作 用 退 出方 式 都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 义不 尽 终 止 . 当 向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但 应 相 同 . 的 不 予 明 确 . 实 践 操 作 中 并 公 告 ” 有 给 明确 了 企 业 法 人 要 经 过 注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原创:总局法规司市场监管半月沙龙10月8日2014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启动,正式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注册资本改革、企业住所改革、企业名称改革、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证照合一改革、“先照后证”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等具体措施,深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取得了显著成效。

营商环境的大力改善,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市场活力得到了持续释放,企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0024.3万户,较改革前(2014年2月底)净增3894.0万户,增长63.5%。

其中,企业共有3133.1万户,较改革前净增1586.9万户,增长102.6%。

企业在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中的占比由改革前的25.2%上升为31.3%。

分别按2017年底和2013年底的全国人口计算,平均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由改革前的44.6户增加到70.6户,每千人拥有企业由改革前的11.2户增加到21.8户。

市场主体的大量涌现和跨越式增长,对于扩大就业、拉动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反映出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符合大众所期待的效果。

但是,我们在看到改革成绩的同时,也要对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和及时的评估,如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是否意味着优质增长,市场主体“出生难”问题的解决是否意味着它能有效存活,以及市场主体总量是否存在数据沉积等。

鉴于此,本文尝试分析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现象和问题,对市场主体发展背后潜藏的风险进行探讨,以期为后续出台和改进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提供参考。

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基本情况(一)全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商事制度系列改革与国家创业创新政策形成叠加效应,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快速增长。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摘要]我国长期在计划体制的经济下发展,造成了经济体制相对比较封闭,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尚短,因而需要更多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普遍制度,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应用,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法治短板的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短板市场经济是由主体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三个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

由于我国的责任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所积累的素材较少,因而在实际的经济法治的建设中,主体制度、行为制度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短板。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对国外有效的调节作用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十分有效,因此需要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与分析,以减少经济法治短板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一、主体制度的法治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大中小型的企业是整个市场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企业要处理好的不再仅仅限于外部的物品交易,还涉及到了企业内部的人的流动。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纵观我国现有的对于法律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我们可以看到其对于一些关系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以及不够明确的情况。

(一)企业外部交易主体地位需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由计划经济过渡过来也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是毕竟由于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冲撞,因此现在的法治建设迫切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实现平等市场主体的构建,使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能够完整、独立地承担平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性质不同的企业其法律的主体地位往往不同。

由于市场垄断性行业的存在,该类企业利用自身垄断的资源优势或者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扩张,这就导致社会不公平,易滋生腐败的情况,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由于被赋予了较高权利,也会造成对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欺压,使得市场调节的作用无法体现。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场主体,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但是,电子商务市场已经突破了属地的限制,网上产品销售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传统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再适用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中国现行制度1. 规制范围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刚刚起步,已经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仅有《电子签名法》一部,还没有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法律条文。

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也较为分散,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需求。

从法理上看,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商务活动,所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仍应适用一般商事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等非商事主体。

而准入和退出机制适用的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商事主体,即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有虚拟性、身份不确定性、跨地域性和数量种类繁多的特点,准入和退出制度所涉及的对象也相当复杂,既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形式直接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商事主体,也包括提供虚拟集中交易场所的平台提供者,还包括提供物流、支付等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主体;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既包括境内主体,也包括境外主体。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是空白,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2. 电子商务的商事登记制度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应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应进行营业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

因此,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要么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此外,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特殊所有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律办理审批和登记。

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再思考_梁彦

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再思考_梁彦

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再思考R e f l e c t i o n o n t h e L e g a l S e r v i c e s M a r k e t o f C h i n a梁 彦(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成都 610015)□文 法律服务制度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律权利的司法救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职责。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法律服务市场问题不仅制约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服务价值功能的实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囿于理论研究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机构改革时机不够成熟,在实践中难以取得较大突破。

本文尝试突破传统的法律思维和就事论事的研究方法,尝试运用公共管理理论解读法律服务市场问题。

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突出。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不统一。

(三)政府监管缺位、错位情况突出。

多个主体在同一市场受到不同法律调整和规范,政府部门对法律服务市场非法行为的监管上出现了错位、缺位。

(四)一些部门垄断本行业法律服务现象较为严重。

(五)法律服务主体资源地区分布不平衡。

(六)法律服务业出现诚信缺失和商业化倾向等问题。

(七)法律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较低。

二、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成因分析法律服务市场是我们研究的客体。

只有对客体性质深入分析,才能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语法上,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组,由“法律服务”和“市场”两个概念词组成。

“法律”概念揭示了法律服务制度与国家政治制度和公共利益相关,“市场”概念揭示了法律服务市场只是多种市场形态中的一种。

因此,只有结合法律服务的特性,将其置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大视野中进行分析,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法律服务产品定性不准法律服务产品的性质确立了政府和市场在法律服务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与角色分工,有助于选择和构建有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模式和措施。

经济法读书报告

经济法读书报告

通过最近的阅读与学习,我经历了从过去对经济法学的懵懂状态到现在对经济法学有了一定的整体性和综合性认识的过程。

在这一学习的过程中,我阅读了王卫国老师、李东方老师主编的《经济法学》和李东方老师独著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等有关经济法学的书籍,对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性质定位、调整对象以及基本原则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

首先,我觉得就整个经济法体系来讲,它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旨在维护一种衡平状态,即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衡平亦或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衡平亦或是自由与秩序的衡平。

在有了这一总体认识的基础上,我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和刑法不同的一点在于它较前两种法律相比,其变动性可能更大些,也就是说经济法不同于民法与刑法那样能保持一种长时间的稳定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法不具有稳定性,任何法律都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也并不是说民法与刑法不具有发展性。

我在这里的意思是说相比之下,经济法的稳定性要小些。

我也并不是说稳定性小的法律就好,稳定性大的法律就不好,因为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稳定性这一单一指标所能评定,而是应该看其是否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

我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而在我国这样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随着市场主体种类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经济活动的日益展开,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总体水平向上的经济发展态势,这是积极方面。

然而在伴随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经济的弊端不断显现,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及时、有效的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所以我认为经济法发展的脚步是应该与时俱进,应该更加具有变动性的。

其次,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的法律,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

在此,我想到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众所周知,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学者们讨论比较激烈的地方,那么我想提一个问题,对于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我们应该怎么界定呢?是否要与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一致呢?我自己的思考是,它没有具体得评判标准,但它应该始终志在调和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力求追求各方利益并存且使之最大化,达到这一目的,那么所谓的“公共利益”也就达到了,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各位同学帮我解答下。

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是对整篇长文的一个简要介绍,可以包括对市场制度体系存在问题的概括,以及对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必要性的说明。

【概述】在当前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模式。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市场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市场的高效运行,也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挑战。

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以及垄断等问题,这导致了市场无法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效率。

另一方面,市场体系中的监管和约束机制相对薄弱,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迫切需要完善市场制度体系,以提高市场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有效地完善市场制度体系。

首先,通过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深入剖析其原因和根源,以便为完善市场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接着,我们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建议和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监管的力度以及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推动市场制度体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全面阐述,我们将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市场制度体系的瑕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只有通过不断地优化和改革,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市场制度体系,我们才能使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福祉。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以及目的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就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必要性、执行的难点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分析。

其次,文章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引言、正文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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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i 与 i 斋 去
2 孵化 期 融 资策 略 、
( ) 分利 用优 惠政 策 ,通过 申请 国家科 技 型 中小企 业 技术 创 1充 新 基 金 等 进 行 融 资 。该 基 金 所 资 助 的 新 能 源 项 目一 般 都 会 获 得
省 、市 区 级 科技 局 的相 应 配 套 资金 。 获 得基 金 资 助 还 对提 升 企
执 行 都 应 当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完 善 。

:多年来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
4 成 熟期 融 资策 略
( ) 投 资银 行金 融 支持 下 .实 现 上市 融 资或 债券 融 资 。基 于 1在 新 能源 概 念 ,新 能 源企 业 的上 市 容 易 受 到 资本 市 场 关 注 对 实 力 雄 厚 的企 业 可 利 用 二板 市 场 或 买 壳 上 市 的方 式 融 资 。 也 可 以采取 私 募方 式 . 以金 融 机 构 或对 企 业 掌 握 较 多信 息 的长 期 投 资基 金及 其他 机 构 投 资 者 为 私 募 对 象 进 行 债 券 融 资 。
源企 业 此 时 可 申 报 的政 府 课 题 已 经 很 多 对 其所 开 展 的新 能 源 项 目进行 必 要 的包 装 、 策 划 ,可 申报 “ 能 减排 的专 项 资 助 、在 节 建 项 目的 贴 息 贷 款 等 多 项 课 题 资 助 。 () 3 利用 商业 银 行提 高企 业 资金 使 用效 率 。加 速 期 的新 能源 企 业 已 经 具 有 一 定 资 产 和 信 用 基 础 ,可 根 据 项 目需 要 办 理 商业 贷 款 .同 时 采 用 票 据 贴 现 融 资 等 ,提 高 财 务 效 率 。
固 定资 产 .也 有 收 益 稳 定 的能 源 供 应 项 目做 支撑 .金 融 机 构 已 经 很 愿意 提 供 商 业 贷 款 ,可 根据 项 目需 要 向金融 机 构 申请 各 种 类
型 的 商 业 贷 款 ,优 化 企 业 资 金 结 构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过 合 同能源 管 理项 目进行 合 同融 资 。合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 3通 中 新能 源 企 业 所 收 取 的 能源 管 理 费 用 比企 业 自身 的财 务 状 况 更有
行 、信 托 公 司 等 类似 的 中介 机 构 联 系 ,进 行项 目包 装 与 宣 传 同 保 护 合 法 经 营 ,维 护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序 。 同 时 ,在 规 范和 引导 时 与 多 家风 险 投 资 机 构 接 触 .增 强 与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的谈 判能 力 。 中 ,能 有 效地 促 进 市 场 主体 健康 快 速 发 展 。 ( ) 极争 取 政策 支 持 .扩 大企 业 影 响力 。进 入 加速 期 的新 能 2积
国 市场 主体 退 出制 度的法律思考
万海 峰 江西师范大学政 法学院 郑 艺 江西师范大学科技学院
[ 摘 要]目前 ,我 国市场主体退 出行为监管存在重 准入轻退
业 形 象 、 吸 弓风 险投 资 有 积极 促进 作 用 。 I ( ) 试 引入风 险投 资 。 虽 然孵 化期 内 多项 不确 定 因素使 得 新 2尝 能 源 企 业 较 难 获得 风 险 投 资 机 构认 可 ,但 与风 险 投 资机 构 适 当接 触 是 有 意 义 的 。 主 要原 因有 二 :一 是 可 以 了解 风 险 投 资 的运 作 模
偿债 保 障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筹 集项 目资 金 ,共 同 开展 合 同能 源 管 理 :点是 “ 四多四少” 即强制吊销执照的多, 主动申 请注销的少;因 项 目 .是 成 熟 期 新 能 源 企 业 重 要 的 融 资 渠 道 。 5. 型 期融 资 策 略 转
3 加速 期 融 资策 略 ( 新 能 源 企 业 在 引入 风 险 投 资 的 过程 中 .应 加 强 与 投 资银 1)
出、重 注销 轻 监 管 、企 业 信 用体 系建 设 环 节薄 弱 等 问题 。加 强对
。市场主体退 出行为的监 管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全程监 管的重要 内容,是建立 统一 、开放 、竞 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
() 2 申请 商业 银行 贷 款 。新 能源 企 业此 时 即有 了可 用 来抵 押 的

我 国 目前 市场 主体 退出制度的现 状
市场 主体退 出制度即市场主体依 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经
过登记主 管机 关核准后 丧失主体 资格和经营资格 从而退 出市
市 场 主体 退 出方 式 有 两 种 :主 动 退 出 和被 动退 出 。主 动退 出 即市

?加 强对市场主体 退 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有利于打击非法经营 ,

镕 0
[ 关键词】市场主体
退 出制度
完善
市场主体退 出制度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相对应 ,共同构成工
商机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这一基本职能所依据的登记管理制度 。
体 系 ,而市场 主体退 出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其法律规范和操作
式 ,为 未 来 引 入风 险投 资 积 累 经 验 :二是 风 险 投 资 者 通 常能 够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经 营 上 的 建议 ,这 些 建 议 对 新 能 源 企 业 成 长 有 利 。
( ) 商业 银行 建 立联 系 。 即使 在孵 化期 新 能源 企 业可 抵 押 的 3与 资 产 有 限 .很 难 获 得 商业 银 行 贷 款 :但企 业应 在 此 时 与 商 业银 行 建立 联 系 .通 过 短 期小 额 信 用 贷 款 等 建立 信 用 基 础 , 为开 拓 商 业 银 行融 资 渠 道做 准 备 工 作 。
:场的制度,包括条件、程序、过程和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场主体 自己因歇业 、解散等原 因申请注销 ,是市场主体意 志的体 现。这种方式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非常明确的 .关键是在 实践 中 如何 更好地去认真执行 。目前 出现的问题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 人搞假破产 、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现在市场主体退出的基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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