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及建议
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市场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时会限制市场的发展和运行效率。
本文将探讨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进和完善市场。
一、市场垄断与竞争不充分市场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掌握着市场的主导地位,这样的情况下,供应商通常会通过人为抬高价格来获取更大的利润。
而缺乏竞争的市场往往无法有效地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这限制了市场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建议一:加强反垄断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建设。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建立高效的监管机构来监督市场的运行。
建议二:鼓励市场多元化。
通过促进企业进入市场,鼓励创新和竞争,打破现有的行业壁垒,增加市场竞争的活力,提高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市场效率。
二、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差异,导致交易中的一方对交易标的物的真实价值了解不足。
这种情况下,卖方可能会通过提供不完全或不准确的信息来获得更大的利益,而买方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的位置。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降低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建议一:加强信息透明度。
政府应该要求市场参与者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信息,确保买卖双方能够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并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来监督和维护市场的公平性。
建议二:加强消费者教育。
增加消费者对市场的了解,提高他们对市场交易的敏感度和警惕性,培养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进行独立决策的能力。
三、不完善的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行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市场监管不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不完善的市场监管可能导致市场乱象的产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建议一:加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政府应加大对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规范市场行为。
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注销
、
吊销 的 性 质 不 分 是 市 场 主
经 清 算 后 由行政 主 管 机 市 场 主 体 以追 求利 益 最 大化 为 主 要 目标
,
体 无 序 退 出的 根 源 所 在
终 止 市 场 主 体 经 营资格 和 法 人 资 格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制度
。
要 退 出市 场
因此
与 吊 销 方 式相 比
,
注 销登
。
般 的行政 管 理 行 为
法 人 资 格终 止
。
。
市场主体的
优 胜 劣汰 的规律 作 用 下 将 不 再 成 为 产 品 或
服 务 的供给 者 而 退 出 交 易 领域
。
,
记 方 式 退 出程 序复 杂
退 出成 本高
吊销营业 执 照 则 是 行政执
一
市
但是
,
股 东 在 企 业 经 营过 程 中
而 主 动 终 止 经 营或 者依 法 被 强 制 终 止 经 营
,
我 国 市 场 主 体 无 序 退 出原 因 分析
(
一
向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并 公 告
、
。
公 《 司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登 记 条 《
。
管理 条例 》第 4 5 条也 都 这 样规 定
三
) 市场 主 体 的 逐 利 性
。
资格 才丧 失
,
。
也就是 说
,
只 有经 过 注销登
。
关■词 : 市 场 主 体
业执照
退 出机 制
期 不 参 加 年检 而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
,
企 业 的 法 人 资 格 才告 消 灭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检验标准之一:是否有成功的退出渠道.退出是风险投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最佳的退出方式又是重中之重。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时间较短,退出机制方面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仍需完善。
本文就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风险投资现状的退出机制提出建议.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问题,对策AbstractSuccess of venture capital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est: Is there a successful exit channels。
Exit of venture capital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choosing the best out of the way is the top priority. Development of Risk Investment shorter,exit mechanisms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still need to improve. In this paper exit mechanism for venture capital in China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tatus quo in line with China venture capital exit mechanism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Venture Capital,Exit mechanism, Problems,CountermeasureI目录摘要 (I)Abstract (I)目录 ............................................................ I I 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 (1)(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1)(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概念 (1)(三)风险投资的主要推出方式 (1)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一)缺乏适应风险投资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 (2)(二)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 (2)(三)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 (2)(四)另外专业人才匾乏也是一大问题 (3)三、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的对策 (3)(一)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 (4)(二)构建完善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 (6)(三)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政府的大力扶持 (7)(四)加快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培养 (8)四、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 (9)(一)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途径 (9)(二)风险投资的资产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9)(三)使风险投资企业规避风险 (10)参考文献 (111)II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一)风险投资的概念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国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将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义、意义和现状出发,分析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义及意义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进入某个行业或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与程序。
而市场退出则是指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活动并从某个行业或领域撤出。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明确合理的准入条件,可以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严格审核企业资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及时淘汰低效、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4. 促进经济增长:市场准入机制可以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增长。
二、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当前我国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以下问题与挑战:1. 准入门槛不合理:一些行业或领域存在过高或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方面过高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过低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恶性竞争和产品质量下降。
2. 准入程序繁琐:当前我国市场准入程序繁琐、周期长,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存在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这不仅加大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也阻碍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 退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相对滞后,存在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停产停业后无法有效退出,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秩序混乱。
4. 监管不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执法力度。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大全5篇)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大全5篇)第一篇: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基于市场化建设思路发展我国创业板市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总体来看,海外成熟证券市场关于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较为宽松,但其证券市场并未因此而被劣质股大量充斥,原因在于这些市场拥有发达、便捷的公司购并机制,绩差公司很容易就成为被廉价收购的目标,无需管理部门执行退市制度就因被收购而退市。
这也是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统一使得退市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结果。
我国股市成立以来,退市公司仅占上市总数的1.82%。
一些劣质上市公司因有重组预期和“壳价值”而被高估并炒作,破坏了股市功能。
据统计,自2001年初实行“第一版”退市标准后,A股退市公司总计40余家,占目前A股挂牌家数的1.8%,差不多可以算作一种“零淘汰”的退市制度。
而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对于困难重重的改革,改革中最困难的一步是因为“利益阶层”,新股发行利益太大,已成为很多人的生财捷径。
此外地方政府将此视作政绩。
公司与政府就以此找到源源不断的资金管道。
在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
建立上市公司下市制度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保持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
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东京、香港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除牌的规定。
对世界上成熟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有助于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及有益做法,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大多数的退市制度都和上市标准相一致。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退出困难、流程复杂、信息不对称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风险投资退出效率低下,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市场透明度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效率。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风险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高质量的投资项目与企业的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壮大,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持续关注和改进,以推动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分析、对策、监管力度、法律法规、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参与其中。
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却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投资者在退出投资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风险。
研究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限、市场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退出难度大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风险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和压力。
探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完善我国风险投资市场,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创新创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2 问题意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人将投资转换为现金的方式和路径。
在我国,风险投资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是退出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意义在于,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会影响投资人的退出效率和投资回报,也可能导致投资人对风险资产的长期持有,进而影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研究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提高风险投资市场的效率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分析和提出有效的对策,有助于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创新力的释放。
我国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障碍及政策建议

利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的 城镇 国有单 位就 业比 重均 在 80% 以 上 ; 只有房地产业以及住宿和餐饮� 批发和零售 等传统 商贸 业的 城镇 国 有单 位就 业比 重低 于 30% ( 见总报告图 24) �
二� 我 国 服务 业 市场 主 体 发展 存 在的 主要制度障碍
一� 我 国 服务 业 市场 主 体 发展 的 总体 状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服务 业快速发展, 市场主体的微观活力明显增强, 但 服务业所有制结构不尽合理, 部分行业国有经济 比重依然偏大, 民间资本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 成分的参与度不高,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产业格局尚未完全形成 � 一方面, 服务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仍以国有投
我国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的 制度障碍及政策建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多元 化的服务 领域市 场主体形成与参与 , 是服务业快速 发展的重要 基础 � 从我国情况来看, 公共服务 与市场化服 务界定不清 � 适合服务业主体发展的 多样化组 织形式缺乏制度保障 � 国有服务企 业现代企业 制度建设滞 后 � 事业 单位 改革 进展 相对 缓慢 � 民营经济发展 环境 有待 进一 步改 善等 已 成为 制约服务业多 元化 市场 主体 发展 的主 要 制度 障碍 �
三� 完 善我 国 准入 和 监 管制 度 的政 策 方向
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准入和监管方面的问题, 既有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问题, 也有体制转型和 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而这些问题都要依靠 继续深化改革 �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以解决 �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能, 使政府从 过多 � 过度� 过强介入微观经济领域中退出 � 在 此基础上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重点推进 机构改革 , 适当对职能进行整合, 建立部门协作 和协调机制, 理顺各部门之间� 中央和地方之间 的体制机制� 二是在转变政 府职能 的基础 上, 切实履 行 � 行政许可法 � , 进一步清理 � 减少服务业明确规 定和变相设立的审批� 核准� 认证项目, 以否定式 准入作为服务业准入和监管的制度范式, 全面推 行 "非禁即入 " 的准入原则�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相关问题的思考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相关问题的思考作者:庞桂婵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3期作者简介:庞桂婵,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高级讲师,经济学学士,主要从事教育、行政、经济法学研究。
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而始,依法而终。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行为,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企业的清算、注销登记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众多的企业解散后,不申请注销登记。
而多年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退出不够重视,对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未能规范到位,市场主体退出法律机制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一、市场主体退出中的主要问题市场主体的退出,即市场主体因解散、歇业、宣告破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从而终止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退出;二是被动退出,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处以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强制退出。
实际工作中,市场主体退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市场主体退出秩序混乱,注销与吊销关系混淆。
目前企业退出市场时的不规范行为呈上升趋势,突出表现为采取正常注销登记程序退出的比重下降,而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法来寻求"解脱"的情况日益增多,许多市场主体停止经营后往往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形成市场主体中名存实亡的空壳,登记机关每年都要通过年检进行清理,即通过吊销执照的方式使其退出市场。
注销是企业在进行清算后明确债权债务的一种主动行为,而吊销是登记机关对违法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
但很多人将注销与吊销等同起来,用吊销营业执照代替企业注销登记行为。
更由于吊销对企业来说没有任何成本,而以正常程序退出市场过于繁琐,许多企业不愿办理注销登记。
(二)非法退出市场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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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及建议2月26日,《半月谈》刊登的一篇题为“占用资源不产生效益,‘僵尸企业’出路何在”的文章,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新华网等媒体予以转载。
在对“僵尸企业”实施退出机制方面,工商部门承担了主导性的角色,而目前在国家层面,工商总局已经将加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研究作为了重要课题,并启动了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但由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现实情况的纷繁复杂,包括“僵尸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要有序完成退出流程还非常困难。
一、当前“僵尸企业”的基本情况一是僵尸企业的定义。
据《半月谈》观点,僵尸企业是指那些虽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名存实亡。
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也把占用资源但不产生效益、基本是零产值零税收的企业称之为僵尸企业,二是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的主要原因。
据2014年7月14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
由于僵尸企业往往承载着大量就业人数,它在减轻政府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实事上,多年来政府一直维系僵尸企业,更多是出于政治考量,实质也是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改革而付出的“政府”成本。
僵尸企业“吞噬”了金融资源,企业负债越来越多,负债成本越来越高,社会平均利润却越来越薄,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黑洞”。
三是僵尸企业的深层次影响。
据搜狐财经等媒体的报道,僵尸企业拖累日本经济二十年,是日本“失去的二十年”的元凶。
由于僵尸企业占据过多社会金融资源,不仅不能产生效益,而且丧失“造血”功能,输“血”越多,消耗也越多,根本没有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起死回生的能力,最终形成“困难——放贷——再困难——再放贷”的恶性循环。
僵尸企业缺乏创新活力,生产效率得不到提高,成为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因素。
我国央行的专家也表示,中国应该让更多经营陷入困境的公司(即僵尸企业)破产以帮助改善经济机制,而不是让它们获得政府主导的救助。
四是工商部门处置僵尸企业面临的问题。
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企业破产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仅限于“宣传破产”方面,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传破产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工商部门每年都有权对企业进行年检(现为“年度报告”),并且也发现企业确实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就是无法采取处置措施。
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僵尸企业不参加年检(年度报告)的情况,还有一些僵尸企业尽管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却并不会向工商部门提供真实的数据,导致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缺乏准确、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五是司法处置难度也较大。
据媒体报道,对于僵尸企业,目前人民法院也存在破产启动难、进入破产协调难、审理难等困难,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依靠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
不少地方领导出于地方形象考虑,还对一些“僵尸企业”给予不公平的保护措施,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把问题和包袱留给了下一任领导。
现实生活中,各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很少。
加上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非常多,往往要依靠政府和司法部门协调就非常困难。
二、从许可执法角度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即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丧失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制度。
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
主动退出的为申请注销,即市场主体因停止经营活动、解散、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向工商机关提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交还营业执照及公章,属于合法主动退出。
被动退出则有撤销和吊销两种形式,撤销为工商机关以职权作出,吊销是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二是企业被动退出占较高比例。
当前市场主体退出有强制吊销执照的多,主动申请注销的少;因企业改制撤并申请注销的多,因依法宣告破产申请注销的少;国有集体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多,私营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少;因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多,因其他违法行为吊销执照的少等“四多四少”的基本特点。
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逃避债务、税收,钻法律空子,在退出市场时,不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任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成了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渠道。
三是缺乏强力的约束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行为,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追责性保证条款和其他制约机制。
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仅限于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等。
而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也没有对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作出明确、具体的制度安排,导致市场主体制度配套的上位法依据缺失。
四是登记机关属地监管乏力。
有研究资料显示,长期以来工商机关对企业的设立登记比较重视,偏重于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而忽视对市场主体退出环节的监管。
一般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关注得多一些、研究得深一些,而对退出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不深;形成了“重准入,轻退出”的格局。
加之法律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观念上削弱了对市场经济主体退出工作的监管。
特别是基层工商机关对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重行为监管轻主体监管,存在大量监管真空,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从产生到退出从来就没有接受过监管。
从以往年检验照的工作实践来看,基层工商机关对个体、企业的态度较为宽容,无论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报送了年检验照资料几乎都能通过。
三、制约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作用发挥的深层次原因一是法律规定较为混乱。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为过程,有停业、歇业、资不抵债等众多的情况,但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来看,相关规定显得十分混乱,概念也不统一。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但在执法工作中,这些规定大多难以得到落实,如有的企业成立后纯粹就是为了购置土地,还有的企业则是厂房未建好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等,而这样的企业大多都不会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软法规定较多。
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尽管这一规定用了“应当”二字,但对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却没有了下文。
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也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生产经营信息;”,如果个体户未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可以0申报呢?需要尤为注意的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的规定,意味着新规定已经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的歇业规定进行了延伸,歇业、停业甚至未开业企业仍然需要年度报告。
三是统一难度较大。
当前市场主体法律规定众多、杂乱,有以责任形式为基础的、有以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有以投资人身份为基础的。
由于受立法思路不同和历史条件不同的影响,对市场主体退出都有着类似的规定,但又不尽相同,给实践操作中相互之间的把握带来困难。
同时,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最终标准不明确。
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中发现,不同的市场主体其退出标准是不同的,这就给具体操作中增加了困难。
从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法律定义分析,其含有确认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主体资格双重性的特性来看,吊销营业执照只能视作为取消了经营主体资格,而不能视同市场主体的完全退出。
四是退出机制价值观念偏差。
市场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它们退出市场经营活动时,必然会选择一种成本最低的方式。
以公司为例,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决定解散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制作清算报告,最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整个过程至少持续45天以上。
相比而言,通过被吊销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市场可以大大减少费用、节省时间。
因此,从实际效果看,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工商机关所能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实际上失去了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成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经营活动的“最佳选择”。
五是异常名录管理存在局限。
市场主体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它的主体资格甚至经营资格都仍然保留,但它们是否可以申请注销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有研究表明,将超过3年的异常企业全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并不科学。
实际上,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绝大多数应该是经营不善关门歇业的,它们在生产经营中并没有违法。
另外,将这类歇业3年以上的企业作为严重违法企业向社会公示好像也没有太多的意义。
四、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建议一是明确退出标准。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可见,公司从设立到终止,其标志是以国家授权的工商机关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
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是完善法律规定。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增加了退出机制的复杂性。
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