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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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青海市场主体发展的主要困境及政策建议

新常态下青海市场主体发展的主要困境及政策建议

新常态下青海市场主体发展的主要困境及政策建议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青海立足资源开发,大力扶持特色经济发展,以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有色金属、油气化工、煤化工、装备制造、钢铁、轻工纺织和生物产业为核心的工业经济体系,已经成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当前,在经济新常态的宏观发展背景下,青海经济正处于爬坡过坎、攻坚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运行中结构性矛盾和当前市场压力相互交织叠加,加之全省生态保护、市场化改革、法治化建设等任务较为艰巨,市场主体发展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深入分析和破解这些问题,及时挖掘新的经济增长源泉,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环境,不仅是推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关键,也是保持合理稳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促进当前乃至“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新常态下青海市场主体发展的主要困境据青海省经信委对全省各地区、园区规模以上工业市场主体的摸底调查,截至2015年1~5月,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下降43.4%,亏损面达42.7%,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局面未改观。

上半年民间投资增幅回落19.6个百分点,工业投资下降8.2%,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同比减少27个。

可见,在当前宏观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青海资源型产业面临成本持续上升、经营负担加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更加突出等困难和挑战,更多的困难则是市场主体长远、可持续发展绕不开的问题,如融资难、用工难、投资难、盈利难、转型难等。

(一)宏观发展环境方面的困境1.新常态下的市场低迷以及市场主体利润持续下滑受国内外整体经济下滑、工业品出厂价格负增长、要素成本上升和投资收益下降等因素影响,工业市场主体实现利润持续2~3年下降。

市场主体产品销售难,物流运输成本持续增加,流动资金普遍紧张,采矿类市场主体税负较重,环保压力大,利息高、税费高、汇率高,资金周转困难日益加剧。

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市场主体支出的附加在工资上的各类社保支出与工资比例接近0.5:1,用工成本高企,加之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产品价格下降,市场主体的利润空间较低,全省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依靠以往低成本优势以及粗放式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

市场主体退出调研报告

市场主体退出调研报告

市场主体退出调研报告市场主体退出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和变化的环境,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

市场主体退出指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参与者从市场上退出,并停止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退出不仅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也对相关利益方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首先,我们设计了一份涵盖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影响和应对策略等方面的问卷,并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发放给相关市场主体。

其次,我们还选择了部分市场主体进行深度访谈,以获取更加详细、全面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1. 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经营亏损、市场竞争激烈、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

其中,经营亏损是导致市场主体退出最主要的原因,占比超过50%。

此外,市场竞争激烈和法律法规变化也分别占据了18%和12%。

2. 市场主体退出的影响调研结果显示,市场主体退出对经济、就业和社会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市场主体退出会导致市场供应减少,可能引发市场价格波动。

其次,市场主体退出会导致失业人数增加,增加就业压力。

最后,市场主体退出也可能导致相关供应链的不稳定,对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产生连锁反应。

3. 应对策略为了应对市场主体退出带来的影响,相关利益方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政府可以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和管理,提供相关政策支持,例如减免税费、培训补贴等,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风险。

其次,市场主体可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应对市场竞争。

同时,市场参与者可以加强合作和联盟,共同应对市场主体退出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其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市场主体退出带来的挑战,政府和市场主体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风险。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检验标准之一:是否有成功的退出渠道。

退出是风险投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最佳的退出方式又是重中之重。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时间较短,退出机制方面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仍需完善。

本文就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风险投资现状的退出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问题,对策AbstractSuccess of venture capital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est: Is there a successful exit channels. Exit of venture capital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choosing the best out of the way is the top priority. Development of Risk Investment shorter, exit mechanisms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still need to improve. In this paper exit mechanism for venture capital in China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tatus quo in line with China venture capital exit mechanism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Venture Capital,Exit mechanism, Problems, CountermeasureI目录摘要 (I)Abstract (I)目录 ............................................................ I I 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 (1)(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1)(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概念 (1)(三)风险投资的主要推出方式 (1)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一)缺乏适应风险投资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 (2)(二)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 (2)(三)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 (2)(四)另外专业人才匾乏也是一大问题 (3)三、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的对策 (3)(一)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 (4)(二)构建完善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 (6)(三)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政府的大力扶持 (7)(四)加快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培养 (8)四、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 (9)(一)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途径 (9)(二)风险投资的资产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9)(三)使风险投资企业规避风险 (10)参考文献 (111)II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一)风险投资的概念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风险投资成功的重要检验标准之一:是否有成功的退出渠道.退出是风险投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选择最佳的退出方式又是重中之重。

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时间较短,退出机制方面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仍需完善。

本文就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建立并完善符合中国风险投资现状的退出机制提出建议.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问题,对策AbstractSuccess of venture capital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est: Is there a successful exit channels。

Exit of venture capital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choosing the best out of the way is the top priority. Development of Risk Investment shorter,exit mechanisms relat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still need to improve. In this paper exit mechanism for venture capital in China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tatus quo in line with China venture capital exit mechanism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Venture Capital,Exit mechanism, Problems,CountermeasureI目录摘要 (I)Abstract (I)目录 ............................................................ I I 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 (1)(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1)(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概念 (1)(三)风险投资的主要推出方式 (1)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一)缺乏适应风险投资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 (2)(二)缺乏退出所需的合理的市场制度 (2)(三)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单一 (2)(四)另外专业人才匾乏也是一大问题 (3)三、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的对策 (3)(一)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制 (4)(二)构建完善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 (6)(三)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政府的大力扶持 (7)(四)加快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培养 (8)四、建立科学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 (9)(一)风险投资实现收益的途径 (9)(二)风险投资的资产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9)(三)使风险投资企业规避风险 (10)参考文献 (111)II一、风险投资及其退出机制的相关概念(一)风险投资的概念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

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调查分析与对策

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调查分析与对策

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调查分析与对策
王茂章;顾彭圣
【期刊名称】《江南论坛》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规范市场主体退出行为是注册登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与规范市场主体准人行为有着同样的重要作用。

但长期以来,并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思想上对规范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甚至麻木不仁;在行动上则偏重于准人行为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在做法上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始终处于被动,后延监管几乎空白,致使市场主体退出行为存在严重的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不同程度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相当的难度,影响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立的准确性。

因此,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迫在眉睫。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王茂章;顾彭圣
【作者单位】无锡市工商管理局;无锡市工商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
【相关文献】
1.影响市场主体有序准入、退出的成因及对策 [J], 吴海
2.市场主体非正常退出的应对策略 [J],
3.市场主体退出现状与如何把好市场主体"退出关" [J], 王建春
4.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对市场主体便捷退出的探索与实践 [J], 王国忠
5.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对市场主体便捷退出的探索与实践 [J], 王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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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因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自然现象。

一个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程序和标准,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政府应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标准和程序,防止恶意退出和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完善破产清算程序,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对诚信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5. 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如股权转让、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以适应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需求。

6.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力度,防止恶意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7.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应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总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加强监管力度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繁荣。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国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将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义、意义和现状出发,分析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义及意义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进入某个行业或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与程序。

而市场退出则是指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活动并从某个行业或领域撤出。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明确合理的准入条件,可以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严格审核企业资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及时淘汰低效、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4. 促进经济增长:市场准入机制可以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增长。

二、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当前我国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以下问题与挑战:1. 准入门槛不合理:一些行业或领域存在过高或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方面过高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过低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恶性竞争和产品质量下降。

2. 准入程序繁琐:当前我国市场准入程序繁琐、周期长,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存在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这不仅加大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也阻碍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 退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相对滞后,存在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停产停业后无法有效退出,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秩序混乱。

4. 监管不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执法力度。

市场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市场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市场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市场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政策法规不完善,环境不规范。

政策法规时常变化,发展势头动荡,使得企业在调整发展战略时缺乏参考和把握。

经营环境也不够规范,很多企业发展遭遇到不公正对待,影响市场主体积极发展。

2、资金方面存在限制。

融资成本较高,市场融资渠道较少,资金链条断裂,使得企业的资金融通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制约。

3、市场平台运营不规范。

由于市场平台运营不规范,企业成本缩减难度大,扩大市场占有率也受到有限的影响。

4、人才紧缺。

由于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极度紧缺,导致企业从事高质量及高技术的发展都受到严重影响。

二、解决方案
1、完善政策法规。

优先实施引导类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步伐;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经营环境,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2、促进资金流通。

进行资金便捷化改革,建立统一的资金渠道和监督机制,缓解企业融资压力,降低融资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规范市场平台运营。

建立多层次的市场平台,依法管理执行,降低企业成本;改善市场监管和服务水平,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4、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支持企业紧贴市场趋势进行技术革新,满足市场需求,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5、优化人才队伍结构。

完善人才薪酬制度,改善人力资源环境,为企业输入高质量的人才提供保障,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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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及建议2月26日,《半月谈》刊登的一篇题为“占用资源不产生效益,‘僵尸企业’出路何在”的文章,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新华网等媒体予以转载。

在对“僵尸企业”实施退出机制方面,工商部门承担了主导性的角色,而目前在国家层面,工商总局已经将加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研究作为了重要课题,并启动了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但由于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现实情况的纷繁复杂,包括“僵尸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要有序完成退出流程还非常困难。

一、当前“僵尸企业”的基本情况一是僵尸企业的定义。

据《半月谈》观点,僵尸企业是指那些虽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名存实亡。

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也把占用资源但不产生效益、基本是零产值零税收的企业称之为僵尸企业,二是僵尸企业僵而不死的主要原因。

据2014年7月14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救助,社会局面可能更糟,因此具有绑架勒索性的特征。

由于僵尸企业往往承载着大量就业人数,它在减轻政府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实事上,多年来政府一直维系僵尸企业,更多是出于政治考量,实质也是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改革而付出的“政府”成本。

僵尸企业“吞噬”了金融资源,企业负债越来越多,负债成本越来越高,社会平均利润却越来越薄,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黑洞”。

三是僵尸企业的深层次影响。

据搜狐财经等媒体的报道,僵尸企业拖累日本经济二十年,是日本“失去的二十年”的元凶。

由于僵尸企业占据过多社会金融资源,不仅不能产生效益,而且丧失“造血”功能,输“血”越多,消耗也越多,根本没有通过自身努力达到起死回生的能力,最终形成“困难——放贷——再困难——再放贷”的恶性循环。

僵尸企业缺乏创新活力,生产效率得不到提高,成为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主要因素。

我国央行的专家也表示,中国应该让更多经营陷入困境的公司(即僵尸企业)破产以帮助改善经济机制,而不是让它们获得政府主导的救助。

四是工商部门处置僵尸企业面临的问题。

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企业破产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仅限于“宣传破产”方面,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传破产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实施。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工商部门每年都有权对企业进行年检(现为“年度报告”),并且也发现企业确实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就是无法采取处置措施。

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僵尸企业不参加年检(年度报告)的情况,还有一些僵尸企业尽管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却并不会向工商部门提供真实的数据,导致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缺乏准确、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五是司法处置难度也较大。

据媒体报道,对于僵尸企业,目前人民法院也存在破产启动难、进入破产协调难、审理难等困难,倒闭的企业主更愿“跑路”,而不懂得依靠破产制度自我保护,实现起死回生或有序退出。

不少地方领导出于地方形象考虑,还对一些“僵尸企业”给予不公平的保护措施,限制债权人起诉,不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把问题和包袱留给了下一任领导。

现实生活中,各地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很少。

加上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等方方面面,需要协调的事情非常多,往往要依靠政府和司法部门协调就非常困难。

二、从许可执法角度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即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丧失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制度。

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

主动退出的为申请注销,即市场主体因停止经营活动、解散、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向工商机关提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交还营业执照及公章,属于合法主动退出。

被动退出则有撤销和吊销两种形式,撤销为工商机关以职权作出,吊销是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二是企业被动退出占较高比例。

当前市场主体退出有强制吊销执照的多,主动申请注销的少;因企业改制撤并申请注销的多,因依法宣告破产申请注销的少;国有集体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多,私营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少;因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多,因其他违法行为吊销执照的少等“四多四少”的基本特点。

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为了逃避债务、税收,钻法律空子,在退出市场时,不是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任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成了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渠道。

三是缺乏强力的约束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行为,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追责性保证条款和其他制约机制。

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仅限于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等。

而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也没有对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作出明确、具体的制度安排,导致市场主体制度配套的上位法依据缺失。

四是登记机关属地监管乏力。

有研究资料显示,长期以来工商机关对企业的设立登记比较重视,偏重于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而忽视对市场主体退出环节的监管。

一般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关注得多一些、研究得深一些,而对退出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不深;形成了“重准入,轻退出”的格局。

加之法律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在观念上削弱了对市场经济主体退出工作的监管。

特别是基层工商机关对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重行为监管轻主体监管,存在大量监管真空,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从产生到退出从来就没有接受过监管。

从以往年检验照的工作实践来看,基层工商机关对个体、企业的态度较为宽容,无论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报送了年检验照资料几乎都能通过。

三、制约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作用发挥的深层次原因一是法律规定较为混乱。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为过程,有停业、歇业、资不抵债等众多的情况,但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来看,相关规定显得十分混乱,概念也不统一。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但在执法工作中,这些规定大多难以得到落实,如有的企业成立后纯粹就是为了购置土地,还有的企业则是厂房未建好就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等,而这样的企业大多都不会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软法规定较多。

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尽管这一规定用了“应当”二字,但对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却没有了下文。

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也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生产经营信息;”,如果个体户未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可以0申报呢?需要尤为注意的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的规定,意味着新规定已经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的歇业规定进行了延伸,歇业、停业甚至未开业企业仍然需要年度报告。

三是统一难度较大。

当前市场主体法律规定众多、杂乱,有以责任形式为基础的、有以所有制形式为基础的、有以投资人身份为基础的。

由于受立法思路不同和历史条件不同的影响,对市场主体退出都有着类似的规定,但又不尽相同,给实践操作中相互之间的把握带来困难。

同时,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最终标准不明确。

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中发现,不同的市场主体其退出标准是不同的,这就给具体操作中增加了困难。

从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法律定义分析,其含有确认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主体资格双重性的特性来看,吊销营业执照只能视作为取消了经营主体资格,而不能视同市场主体的完全退出。

四是退出机制价值观念偏差。

市场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它们退出市场经营活动时,必然会选择一种成本最低的方式。

以公司为例,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决定解散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制作清算报告,最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整个过程至少持续45天以上。

相比而言,通过被吊销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市场可以大大减少费用、节省时间。

因此,从实际效果看,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工商机关所能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实际上失去了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成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经营活动的“最佳选择”。

五是异常名录管理存在局限。

市场主体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它的主体资格甚至经营资格都仍然保留,但它们是否可以申请注销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有研究表明,将超过3年的异常企业全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也并不科学。

实际上,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绝大多数应该是经营不善关门歇业的,它们在生产经营中并没有违法。

另外,将这类歇业3年以上的企业作为严重违法企业向社会公示好像也没有太多的意义。

四、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建议一是明确退出标准。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可见,公司从设立到终止,其标志是以国家授权的工商机关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

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是完善法律规定。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增加了退出机制的复杂性。

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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