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规程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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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规程引言: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能源结构的调整,电力市场交易逐渐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健康运行,制定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规程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市场主体准入、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提供一个全面且有效的管理规程。

一、市场主体准入1.资格审核及注册市场主体应符合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须经过资格审核,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审核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售电企业等,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合规性与健康稳定运营。

2.信用评估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档案,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经营状况等。

评估结果将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管理体系,作为市场交易准入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3.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市场主体存在诚信或违规行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例如,违反交易规则、严重失信、不合法经营等情况,一旦被认定,将采取相应措施,暂停或撤销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二、交易行为规范1.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约定的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事项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对交易中的不合理行为进行规范,杜绝虚假交易、恶意炒作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2.市场价格形成建立合理的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利用供需关系与市场竞争原理,通过信息透明、公开竞价等方式,确保电力市场价格的公正、合理和稳定。

并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参考与决策。

3.风险管理与交易结算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交易结算机制,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控制与防范,并确保交易结算的及时和准确。

同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与保障。

三、市场监管1.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电力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跟踪追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与交易公正。

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注销

吊销 的 性 质 不 分 是 市 场 主
经 清 算 后 由行政 主 管 机 市 场 主 体 以追 求利 益 最 大化 为 主 要 目标

体 无 序 退 出的 根 源 所 在
终 止 市 场 主 体 经 营资格 和 法 人 资 格 的 法 律 程 序 和 制度

要 退 出市 场
因此
与 吊 销 方 式相 比

注 销登

般 的行政 管 理 行 为
法 人 资 格终 止


市场主体的
优 胜 劣汰 的规律 作 用 下 将 不 再 成 为 产 品 或
服 务 的供给 者 而 退 出 交 易 领域


记 方 式 退 出程 序复 杂
退 出成 本高
吊销营业 执 照 则 是 行政执


但是

股 东 在 企 业 经 营过 程 中
而 主 动 终 止 经 营或 者依 法 被 强 制 终 止 经 营

我 国 市 场 主 体 无 序 退 出原 因 分析
(

向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并 公 告


公 《 司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登 记 条 《

管理 条例 》第 4 5 条也 都 这 样规 定

) 市场 主 体 的 逐 利 性

资格 才丧 失


也就是 说

只 有经 过 注销登

关■词 : 市 场 主 体
业执照
退 出机 制
期 不 参 加 年检 而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的 法 人 资 格 才告 消 灭

金融业退出机制规范化思考

金融业退出机制规范化思考
对破产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理,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05
国内外经验借鉴
国际金融业退出机制的实践与经验
美国的金融业退出机制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金融业的规模和复杂性也 是首屈一指。在处理金融机构退出的问题上,美国采取了 严格的监管和审查制度,以及多元化的退出模式。
欧洲的金融业退出机制
02
03
经营不善
一些金融机构可能因为管 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 导致破产倒闭。
市场环境变化
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如 经济下行、政策调整等, 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继 续经营。
重大风险事件
如重大信用违约、操作失 误等风险事件,可能导致 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 难以维持经营。
金融机构风险传染与系统性风险
风险传染
资金安全保障
投资者在金融机构解散或破产时,应得到相应的资金安全保障,如通过清算程序 或担保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防范系统性风险
风险分散与隔离
通过规范化的退出机制,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金融机构和投 资者,避免风险的集中和连锁反应。
预警与应急预案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防止风险扩散和危机爆发。
完善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 监测和发现金融机构的风险信号
,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 ,提高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
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重点关注 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制定合理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方案
建立合理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明确破产清算的流程和责任。 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机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退出模式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保障市场环境的公平、有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加强市场主体资质审批、强化市场主体行为监督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加强市场主体资质审批市场主体资质审批是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市场主体准入机制,严密审核市场主体的资质。

首先,政府可以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准入平台,整合相关政策和要求,并明确办理流程和材料。

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调查研究,对其诚信记录、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最后,政府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准入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二、强化市场主体行为监督市场主体行为监督是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督,防止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行为监督制度,完善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工作。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定期抽查和检查,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最后,政府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记录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保障市场运行健康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及时剔除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市场主体。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监测,及时识别经营不善、丧失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其次,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破产清算机制,及时处理破产倒闭的市场主体,保护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最后,政府要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引导市场主体良性退出,并提供相关支持和帮助。

总结起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市场环境公平有序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加强市场主体资质审批工作,构建健全的市场主体行为监督制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渝市监发〔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监管,积极应对深化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打造宽严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企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思想观念,准确把握企业监管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企业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局113661工作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放管结合、分级分类、科学高效的监管原则,以实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为着力点,努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企业监管工作要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切实将以往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重执法轻指导、无限监管的思维转变到放管并重,教育引导与信用监管、执法办案结合,风险监测预判与分类精准监管融合的理念上来,力促将适应新发展理念的监管思维运用于实践。

要积极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分类指导,把传统的以人管人,全面巡、现场盯、随意查、重点罚的监管方式转变到“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智慧监管以及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上来,力促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明显提升。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因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自然现象。

一个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程序和标准,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政府应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标准和程序,防止恶意退出和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完善破产清算程序,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对诚信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5. 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如股权转让、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以适应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需求。

6.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力度,防止恶意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7.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应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总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加强监管力度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繁荣。

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的具体措施

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的具体措施

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的具体措施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稳定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

在实施具体措施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规范市场行为。

要注重立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针对市场新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法规。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场主体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

其次,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惩罚。

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日常监管和事件监管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秩序问题。

第三,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建立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市场信息。

加强对市场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市场趋势和预警信息,帮助市场主体做出科学决策。

同时,注重加强市场信息共享,促进市场各方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加强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防止低水平的竞争和恶性竞争。

加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建设,解决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的问题,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五,加强市场监测和评估。

建立市场监测和评估体系,对市场各方的行为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及时发现市场动态和问题,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和创新支持。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

加大创新支持力度,鼓励市场主体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七,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市场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市场基础制度的规范性和适应性。

加强国际市场监管合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和挑战。

总之,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需要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相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参与,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建设和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首先,市场主体退出的实践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法规应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各种情况,如企业破产、倒闭、经营困难等,并规定退出机制的具体流程和责任。

其次,市场主体退出的实践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

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级。

当市场主体出现经营困难时,可以根据其信用评级来进行退出流程的处理。

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增强市场风险防控的能力,降低市场主体退出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不良影响。

第三,市场主体退出的实践需要建立监管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出现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

监管机构要及时介入,协助有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进行合理退出,减少破产风险对市场的冲击。

第四,市场主体退出的实践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

当市场主体决定退出市场时,应向相关利益相关者披露退出的原因、流程和时间表。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与市场主体的沟通,确保市场主体退出的决策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在流程再造方面,市场主体退出的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现经营困难或决定退出:当市场主体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经过内部研究和决策过程后,确定是否退出市场。

2.提交退出申请:在决定退出市场后,市场主体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退出申请,包括退出的原因、时间表、资产清算等相关信息。

4.退出决策:在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作出退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通知市场主体。

5.资产清算和整理:市场主体退出后,相关部门应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和整理工作,确保退出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6.基于信用评估的退出补偿: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提供适当的退出补偿和支持,帮助市场主体补偿损失,并促进其转型发展。

总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是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信用体系、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以及提供退出服务和支持,可以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的规范化、有序化和公正性,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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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规程再造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作者:江东戴路舒慧玲夏静徐丽娜市场主体退出是指市场主体因经营失败退出市场,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市场主体不仅要依法“入市”,还要依法“退市”,目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在立法、监管方式、退出程序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缺陷,如何抓住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契机,改造原有退出程序,探索建立新的退出机制,保障市场合理有序运行已成为现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本文尝试借鉴国外商事登记经验和流程再造理论,以“简易注销”改革为重点研究对象,根据各试点地区实践情况探讨适合现阶段国情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新模式。

一、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践现状在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市场主体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二是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吊销其营业执照。

前者以市场主体主动申请为前提,需先后通过清算备案、登报公告、注销清算等过程,手续繁杂,是市场主体合法退出的唯一途径;后者包括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和不参加年检验照两种情况,其中因未年检验照被吊销这一情况现基本不再使用。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的市场主体出现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退出机制建设的明显滞后,导致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主体日益增多,逃避债务恶意退出现象屡禁不止,增加了交易风险和市场隐患,挤占了大量名称、场地等资源,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015年4月30日,工商总局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的基础上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四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当前形势的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简易注销试点工作自此开展,成效明显的同时也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1.无成立时间和注册资本限制以江苏盐城为例,其范围限定为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除外。

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公告栏、政务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作出公告。

2.有成立时间限制,无注册资本限制以上海浦东为例,其范围限定为设立未满三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被计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增加企业简易注销情况公示模块,并实现登记机关内部操作系统与外部公示平台联通。

3.有成立时间和注册资本限制以浙江宁波为例,其范围限定为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登记后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政务网站专门公告简易注销企业信息情况。

4.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以广东深圳为例,其范围限定为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将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按照“一照一码”设立的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企业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提交材料信息后,经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二)“简易注销”登记已有优势1.注销流程简化对适用简易注销的公司制企业,改革省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免去了登报公告程序,办理环节由8个减至2-3个,提交材料由9项减至5项,办理时间由近两个月减至当天受理,即时办结,大大简化了原本的注销流程,至2016年9月底,累计为企业节省社会时间成本1.2万天,节约公告费用8余万元。

2.市场活力激发不少市场主体因为主观不重视,退出手续繁琐,耗时耗力等原因不愿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致使存在恶意退出,退出不彻底等问题,挤占了大量登记资源,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

简易注销改革的推出,有利于帮助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便利退出,有利于登记机关清除僵尸企业,有利于当地政府盘活市场经济,激发市场活力。

3.社会反响良好简易注销的实践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有助于有助于盲目入市碰壁的人快速退市,减少文化层次不高的人退市障碍,帮助异地投资不顺的企业做出快速反应,大大节约时间与成本,获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从根本上解决了小微创业者“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

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辖区内共有75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占注销企业总数的18.03,同比增长114.29%,社会认同度获得极大提升。

(三)“简易注销”登记存在问题1.法律保障存在缺失简易注销改革简化的主要是企业注销程序、材料要求和流程设计。

在简化程序、缩短时间的同时,客观上突破了法律的规定,虽然总局下文批复同意实行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提供相应政策保障,但隐患依旧存在。

例如,某企业违法被立案后,利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时间差,申请简易注销;由于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工商部门审核未发现异常,准予企业简易注销;该企业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丧失,致使行政处罚陷入“进退两难”。

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恶意抢先注销来逃避行政处罚一旦“破窗”,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或相关债权人利益,还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侵害了国家公信力,必将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联合简化亟待加强浙江省推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新政后,税务登记证纳入新版营业执照中,市场监管部门受税务部门委托,对申请工商注销的企业进行税务注销把关,要求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方能申请营业执照注销,《实施方案》虽简化了工商注销流程,但并未对税务等其他涉及注销的部门的相关程序予以简化,简易注销改革成效由此大打折扣。

例如宁波某企业前往市场监管部门询问简易注销程序时符合相关条件,工作人员引导其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完成注销工作,由于税务注销过程耽搁了一定时间,导致其再次前往市场监管部门时不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此时该企业成立超过一年),只得通过正常注销途径完成注销流程。

3.惩戒力度十分有限简易注销在清除僵尸企业释放市场资源的同时出现了“快进快出”现象,部分企业通过办理简易注销手续,逃避年报、企业即时信息申报等义务,尤其是对于美容美发、教育培训、餐饮等预付款式消费较为普及的行业来说,存在较大的隐患,这些隐患一旦爆发,有可能引发群众对改革的不满情绪。

更甚至出现某些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骗取政府补助后再快速注销的情况,严重损害地方经济利益,如宁海县岔路美汇塑料用品制造厂由个体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取得“个转企”补助资金3000元后,短期内办理了简易注销。

尽管《实施方案》中明确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及救济途径,包括录入企业警示,撤销注销登记、公示失信行为、启动联合惩戒等措施。

但对一个已申请注销的企业来说,目前仅有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黑名单”这一项具体内容,惩戒力度十分有限。

二、发达国家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途径我国商事登记基本上实行的是强制登记,只要经商,就得登记,否则构成无照经营。

登记立法分散、登记主体宽泛、审批事项过多、信息公示不全等问题是我国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对象,学习发达国家积累的经验可以帮助我国较快地度过磨合期,减轻改革阵痛。

(一)存在所得税费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未退市的企业,不管经营与否,都需依照企业所得税费用缴纳,并作出年度报告。

例如美国申请商业注册,仅获得公司州政府颁发的特许证及一个税务号,在公司未注销前每年均需缴纳所得税费用。

(二)自动注销影响信誉多数国家存在年检或年报制度,到期未做将进行一定处罚。

例如英国公司到期未进行年审,放置6-9年会自动注销,并对董事信誉造成影响,失信人群将在银行贷款、寻找工作、公共交通等各方面受到限制。

(三)企业实行信息公开不少国家有商事登记簿的规定,记载内容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等,甚至更为详细,登记机关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输入电脑,以方便社会各界查阅,实现共同监督。

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流程再造路径流程再造(Processreengineering)理论于1990年由美国着名管理大师MichaelHammer和JamesChampy教授提出,随即成为席卷欧美众多国家的管理革命浪潮。

流程再造的思想后来在行政改革运动中被引入改革问题丛生的政府部门,引发了政府流程再造。

政府机构通过清除、简化、整合、自动化等措施,“观念再造—职能重塑—结构重组—流程重建”的路径,精简了政务处理步骤,提高了工作流程的运作效率、效果和效益。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改革本身也是政府流程再造的方法之一,以“简易注销”试点改革为契机,对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失为一有效时机。

(一)国家层面流程再造路径1.确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从目前试点地区情况来看,各地适用“简易注销”的时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不尽相同,各有各的优缺点,各地五花八门的适用范围需在试点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整合,以期得到全社会更大范围内的认可。

2.争取“简易注销”法律支持“简易注销”的推行在简化程序、节约企业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的同时,客观上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诉讼实践中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风险,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院如果对工商机关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做法不认可,很可能会以工商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工商机关败诉,并要求工商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此国家要解决法律体系滞后的问题,以适应“简易注销”改革的需要,在法律尚未修订前,政府应对“简易注销”作一临时性规定,既要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激发投资创业热情,又要充分保障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尽可能控制企业快速简便退出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影响。

并在全国范围内使各部门均能认可。

3.重建“简易注销”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关于公司解散等做法,打破传统的吊销是销经营资格、注销是销主体资格的理论认识,从国家层面上明确注销登记仅是工商部门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不因注销而导致原市场主体债权债务的消亡,并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的无限连带责任。

4.建立“简易注销”信息平台“简易注销”免去了企业登报公告环节,各试点地区根据自身情况探索推出了公告栏、政务网站、信用信息系统等多种公告方式,存在信息混乱、资源浪费等现象,国家应牵头搭建一个全国均可推广的统一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互联网+”真正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全社会共同监督。

5.加强“恶意注销”惩戒力度利用政策漏洞进行的恶意退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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