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类】2019年某知名企业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完整版)2019年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股东退出机制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
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目录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展开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1]风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
所以,风险投资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流动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循环中实现增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
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
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
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极高,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于追求高额回报,而且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
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
风险投资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资金沉淀于项目之中,无法自拔。
因此,投资成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如利用公开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规范的破产清算等,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风险投资是一种循环性投资,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度的资本周期流动,它通过不断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
风险投资产生的意义在于扶持潜力企业成长,那么其自身有限的资产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才能不断地扶持新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范文3篇

范文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是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股东退出机制,防窥玻璃应用以及防窥玻璃优缺点。
1.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制定购买协议,规定其他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必须以一定价格购买离开股东的股份。
这种机制可以保证公司在股东变更时不受影响,,电子玻璃在应用领域的广泛前景,同时也可以为股东提供退出机制。
2.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强制转让条款。
这样,当某个股东离开公司时,,工业磷酸一铵应用和优点,他的股份将被强制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这种机制可以确保公司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实行回购机制。
这意味着公司可以回购股份并将其注销,,白晶氯化钾常见应用领域,从而减少公司的总股本。
这种机制可以使公司更加灵活,同时也可以为股东提供退出机制。
无论选择哪种股东退出机制,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此外,应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考虑股东退出问题,并为此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因股东退出而导致的负面影响。
范文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是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股东退出机制。
1.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股份转让市场。
这样,当股东希望退出公司时,他可以将股份挂在股份转让市场上进行交易。
这种机制可以为股东提供灵活的退出途径,同时也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2.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优先购买权条款。
这意味着当某个股东离开公司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他的股份的权利。
这种机制可以确保公司在股东变更时不受影响,并且可以为股东提供更好的退出途径。
3.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实行股权托管机制。
这意味着公司可以将股东的股份托管给第三方,当股东需要退出时,第三方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进行交易。
这种机制可以为股东提供更加灵活的退出途径,同时也可以保证公司的稳定性。
无论选择哪种股东退出机制,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此外,应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考虑股东退出问题,并为此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因股东退出而导致的负面影响。
股权退出机制

股权退出机制什么是股权退出机制?股权退出机制指的是当投资者或股东决定无需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时,通过一系列的操作和流程来实现股权转让或清算的过程。
股权退出机制是企业投融资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到投资者的回报,也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产生重要影响。
股权退出机制基于股权的流动性,使得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回收成现金。
股权退出机制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公开市场上的交易、私募交易或者公司自身的回购等。
股权退出机制的重要性1. 提供投资回报股权退出机制被视为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股权转让或清算,投资者可以将投资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资产,实现回报。
股权退出机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进而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和投资意愿。
2. 促进企业发展股权退出机制可以为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本流动性,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它为初创企业创造了更多的退出选择,使得企业可以更灵活地通过筹集资金来支持业务扩张、技术升级和市场拓展。
3. 优化股东结构股权退出机制可以帮助公司优化股东结构,吸引新的投资者进入并提升公司治理。
当现有股东决定退出时,新的股东有机会进入公司,为公司带来新的资源、经验和眼界。
这种优化股东结构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规范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股权退出机制的方式1. 公开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交易是一种常见的股权退出方式。
通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可以通过股票交易所中的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转让。
这种方式透明公正,有利于形成市场价格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2. 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之外进行的股权转让。
投资者可以通过私下协商,在大宗交易市场或其他交易平台上进行股权交易。
相比于公开市场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更加隐私和灵活,适用于一些大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3. 公司回购公司回购是公司自身购买其已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减少股本,提高每股收益和股价,进而提升股东的权益。
股权投资中的退出机制实际应用

股权投资中的退出机制实际应用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股权投资中的退出机制。
你知道吗,股权投资就像是一场马拉松比赛,投资者就是选手,而退出机制就是比赛结束后的奖励。
那么,如何让我们在这场比赛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呢?这就涉及到了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简单来说,就是在投资公司之后,如何将手中的股权卖掉,从而获得收益。
这个过程就像是我们在股市中买卖股票一样。
那么,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有哪些呢?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上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IPO(首次公开募股)。
通过上市,投资者可以将手中的股权卖给其他投资者,从而获得收益。
这种方式可以说是最理想的退出机制,因为它可以让投资者在短时间内获得丰厚的回报。
但是,想要成功上市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公司具备一定的实力和市场认可度。
而且,上市后的股价波动也会很大,可能会让投资者面临一定的风险。
2. 回购:也就是公司回购投资者手中的股权。
这种方式相当于是公司用自己的资金来收购投资者的股份,从而减少了公司的股本。
这样一来,投资者就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出售手中的股权,从而获得收益。
但是,回购并不是所有公司都会采取的方式,而且回购的价格也不一定能达到投资者的预期。
3. 并购:也就是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
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将手中的股权卖给收购方,从而获得收益。
并购通常发生在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的情况下,收购方会根据市场价值来购买投资者的股份。
但是,并购也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收购方的实力和信誉也是投资者需要考虑的因素。
4. 分红:也就是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股东。
这种方式相当于是公司用自己赚的钱来回馈投资者。
分红可以让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但是相对于上市、回购和并购等方式,分红的收益可能会较低。
了解了这些退出机制之后,我们就需要在投资过程中做好选择。
毕竟每个人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都不同,所以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退出方式。
(精品文档)2019年最完整的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方案

最完整的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方案一、哪些人才能作为合伙人?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
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
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
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合伙人之间是【长期】、【强关系】的【深度】绑定。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
(1)资源承诺者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把资源承诺者变成公司合伙人。
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2)兼职人员对于技术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
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
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或者工资“欠条”,但是不要给股份。
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们)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3)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的逻辑是:(1)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2)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
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
创始人既出钱(少量钱),又出力。
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股权投资中的退出机制研究

股权投资中的退出机制研究在股权投资的世界里,退出机制就像是每个投资者心中的安全锤。
毕竟,投资不只是为了赚到钱,还得考虑什么时候、怎么把钱拿回来。
退出机制的设计,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功与否。
本文将探讨股权投资中的退出机制,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这一重要话题。
一、退出机制的概念与重要性1.1 概念界定简单来说,退出机制就是投资者在持有股份后,能够把资金回收的方式。
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包括 IPO(首次公开募股)、并购、股权转让以及清算等。
每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特点。
1.2 重要性分析在股权投资中,退出机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关乎资金的回流,还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预期。
良好的退出机制能够提升投资者的信心,帮助他们更好地评估风险,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如果没有合理的退出安排,投资者就可能面临资金被锁定的困境,甚至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二、股权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2.1 IPOIPO是许多投资者梦寐以求的退出方式。
在公司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出售手中的股份,实现收益。
比如说,某初创科技公司在经过数轮融资后,终于成功上市。
早期的投资者们在上市当天欣喜若狂,因为他们的投资价值瞬间翻了几番。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收益丰厚,但缺点是需要满足一定的上市条件,并且市场行情波动也会影响退出时机。
2.2 并购另一个常见的退出方式是并购。
投资者可以通过将所持股份出售给其他公司来实现退出。
比如,有一家互联网企业被一家大型企业看中,进行收购。
这时候,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出售股份,获得可观的回报。
并购的优势在于能够快速实现资金回收,但也可能面临价格谈判的风险,最终收益不一定理想。
2.3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比较灵活的退出方式。
投资者可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公司。
这种方式适用于市场较为成熟的行业,能够方便地找到接盘者。
不过,转让的价格通常取决于市场需求,如果遇到经济环境不佳,转让可能变得困难。
三、案例分析:某初创公司的退出机制3.1 背景介绍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公司股权退出机制

公司股权退出机制
公司股权退出机制是指股东在某个特定情况下选择退出公司股权的方式和程序。
退出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一种常见的股权退出机制是拍卖退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其他现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出售自己的股权来退出。
通过拍卖的方式,可以实现股权的公开市场化,并为股东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和谈判的空间,确保他们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退出。
另一种股权退出机制是回购退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或法律规定,回购股东的股权。
回购可以是部分回购,即公司仅回购部分股东的股权;也可以是全面回购,即公司回购所有股东的股权。
回购退出机制可以灵活地满足不同股东的退出需求,并提供快速的退出途径。
股权退出机制还可以采用分红退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分配利润并向股东发放现金股息的方式,让股东获取投资回报,并实现股权的退出。
分红退出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退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股东对投资回报的需求。
此外,还有股权转让退出机制。
通过与其他股东或潜在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以实现退出。
股权转让提供了更广泛的退出选择,可以适应不同股东的退出需求和市场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股权退出机制是为了解决股东的退出需求和保障股东权益而设计的。
不同的退出机制具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并与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XX投资股东退出机制

润分红。
2、通过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股份
对于退出股东来说,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另外支付对价来接受其所持股份的转让,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该股东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股份。
公司购置该股东股权后,按照其他股东出资比例分摊到其他股东。
回购该股东股权的资金一次退还。
自该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自己股权之日起,不再享受公司利润分红,且不再拥有在公司相应职位的权力〔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无表决权,但可以旁听〕。
3、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局部股东根据实际意愿可以申请退出。
〔其1.2.3.中退出方式中股东参与利润分配,须满足持有至利润分配结算期届满〔即到每年12月31日〕,才可享有利润分配;股东在结算期前退出股份,不享有利润分红,按照其持有金额的当年定期银行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的3倍予以支付其使用费用。
〕
股东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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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投资退出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风险投资的本质是资本运作,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
它主要有四种方式,包括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理。
目录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展开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1]风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
所以,风险投资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流动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循环中实现增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
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
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
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极高,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于追求高额回报,而且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
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
风险投资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资金沉淀于项目之中,无法自拔。
因此,投资成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如利用公开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规范的破产清算等,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风险投资是一种循环性投资,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与高风险相对应的高度的资本周期流动,它通过不断进入和退出风险企业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
风险投资产生的意义在于扶持潜力企业成长,那么其自身有限的资产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才能不断地扶持新企业。
如果缺乏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投入到风险企业的资金达到预期增值目的后,却难以套现,将会使风险投资者的资产陷入停滞状态,它就无法再去寻找新的投资对象,那么,这种风险投资本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往往是比较“新”的企业(包括重组、并购等),或者说是高新技术的新兴产业企业,而市场也缺少对于其本身价值评估的度量标准,因为这类企业的无形资产往往占有很高比重,并且评定企业需要看其未来的成长,所以按照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者所获得的资产增值恰恰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客观的市场依据,如此,市场也将更成熟与规范。
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股份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
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根据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 通过其子公司美国IDGVC持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20%的股份,作为管理层股东,在经过12月的禁售期后,?梢猿鍪燮涑钟械墓竟煞荻顺鲈诮鸬耐蹲省?论文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探析来自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对华投资,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请境外上市申请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主要有发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重组后以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请到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公司的投资,即在股份发行的时候发售一部分现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该等出售或转让须遵守有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3.申请国内上市申请国内发行上市包括发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在国内已经比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及外经贸部先后于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发出了三份《通知》。
根据这些《通知》中的规定,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华有限公司持有的 43,357,248股小天鹅(2418)B股开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鸣纸业(248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6,709,591股由英国广华(寿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议案,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
允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际上也是国家为外资发起人提供了一个理想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2)A股上市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寻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所以在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另外,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
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A 股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
截至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发行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发行申请日前获中国证监会通过,预期募集资金逾2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家获准上市的合资家电企业。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B股公司一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A股公司上市,将同样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
股权转让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
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1.离岸股权交易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Shell Company)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这种壳公司的设置为该等投资者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该等投资者决定退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时,无须出让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取得中国有关主官部门的批准,而只需将用于对国内投资的境外壳公司或持有的壳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
这种股权交易通常称为“离岸股权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权交易安排下,发生股权变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所以只适用境外壳公司所在司法区的法律和接受该司法区的监管部门的管辖。
2.国内股权交易股权转让的第二种方式是投资者通过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而退出在中国的投资。
对于股权交易的相对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资者,也可以是国内的投资者。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权转让。
例如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
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让股权的案例,如中国农药行业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原为罗素公司,后来由艾格福公司收购了罗素公司在“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而变更为“艾格福(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权又被德国拜耳公司所收购。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资的不断增加,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类似的案例将会不断出现。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家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方面的重组做出了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