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
市场主体退出调研报告

市场主体退出调研报告市场主体退出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和变化的环境,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
市场主体退出指的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参与者从市场上退出,并停止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退出不仅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也对相关利益方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首先,我们设计了一份涵盖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影响和应对策略等方面的问卷,并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发放给相关市场主体。
其次,我们还选择了部分市场主体进行深度访谈,以获取更加详细、全面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1. 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市场主体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经营亏损、市场竞争激烈、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
其中,经营亏损是导致市场主体退出最主要的原因,占比超过50%。
此外,市场竞争激烈和法律法规变化也分别占据了18%和12%。
2. 市场主体退出的影响调研结果显示,市场主体退出对经济、就业和社会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市场主体退出会导致市场供应减少,可能引发市场价格波动。
其次,市场主体退出会导致失业人数增加,增加就业压力。
最后,市场主体退出也可能导致相关供应链的不稳定,对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产生连锁反应。
3. 应对策略为了应对市场主体退出带来的影响,相关利益方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政府可以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和管理,提供相关政策支持,例如减免税费、培训补贴等,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风险。
其次,市场主体可以加强自身的竞争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应对市场竞争。
同时,市场参与者可以加强合作和联盟,共同应对市场主体退出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其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市场主体退出带来的挑战,政府和市场主体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风险。
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建构与完善摘要:市场主体不仅要依法“入市”,而且要依法“退市”。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革新、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到位的客观需要。
当前市场退出失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缺陷,又有监管机制的缺位,还有道德基础的缺损和社会服务的缺失。
要建构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仅需要科学、完备的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监管机制予以保障,而且需要市场主体良好的自律机制和便捷的社会服务作为基础。
关键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法律建构市场是双向开放的,有进有退,只有通过不断的动态调整,才能永葆活力。
诺思和托马斯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更是明确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日益完善,我国经济正在由量的扩张向以量为基础重在质的提升转变。
市场主体能够顺畅退出应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育的标志之一。
一、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各类专项法律法规调整的经依法核准登记被赋予法定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
市场主体是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
在现阶段,个体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各类经济组织,主要是企业。
本文所指的市场主体,除特别注明外,统指企业。
(二)市场主体退出目前,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尚未有统一的界定。
笔者认为,要对市场主体退出进行科学的界定,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市场主体的范围;二是市场主体退出的缘由。
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只有出现法定事由,才一定导致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发生。
三是市场主体退出时的主观意识表现。
意识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市场主体退出应充分体现这一基本原则。
四是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营业资格的丧失、法人资格的丧失、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同时丧失。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因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自然现象。
一个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程序和标准,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政府应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标准和程序,防止恶意退出和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完善破产清算程序,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对诚信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5. 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如股权转让、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以适应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需求。
6.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力度,防止恶意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7.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应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总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加强监管力度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繁荣。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由于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由于长期以来存在重准入轻退出,相关法制体系不科学、不统一等,导致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日益增多,逃避债务恶意退出市场屡禁不止,市场主体在清算过程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中仍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增加了交易风险和市场隐患,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相应地,我国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确立“宽进严出”立法思路,建立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制定《企业清算法》或《企业清算条例》,优化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提高经营者对注销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关键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企业法LEGAL ANALYSIS ONTHE WITHDRAWAL MECHANISM OFMARKET PLAYERS IN CHINAABSTRACTThe emphasis on market admittance and the neglect of quit have been existing in China’s withdrawal mechanism of main market players. Due to the weakness and unity of relative legal system and institutions, the number of main market players who quit without conducting deregistration actively has been rising; or they may quit the market deliberately by evading unpaid debts or continue operation during liquidation period or after the revoke of business license. As a result, these misconducts disturb the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immensely by increasing the trading risk and hidden trouble in market. The thesis tries to work out following preliminary solutions dealing with such problems: establish the legislative conception of undemanding admittance and demanding quit, the separate system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the formulation of EnterpriseLiquidation Law or Enterprise Liquidation Regulations, optimization of deregistration procedures and formaliti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reinforcement of supervising mechanism for withdrawal process of main market players, the formulation and completion of credit admin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continuous emphasis on the significance of deregistration to business runners.KEY WORDS: market player, withdrawal(quit) mechanism , the Enterprise Law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首先,市场主体退出的实践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法规应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各种情况,如企业破产、倒闭、经营困难等,并规定退出机制的具体流程和责任。
其次,市场主体退出的实践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
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级。
当市场主体出现经营困难时,可以根据其信用评级来进行退出流程的处理。
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增强市场风险防控的能力,降低市场主体退出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不良影响。
第三,市场主体退出的实践需要建立监管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出现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
监管机构要及时介入,协助有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进行合理退出,减少破产风险对市场的冲击。
第四,市场主体退出的实践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
当市场主体决定退出市场时,应向相关利益相关者披露退出的原因、流程和时间表。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与市场主体的沟通,确保市场主体退出的决策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在流程再造方面,市场主体退出的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现经营困难或决定退出:当市场主体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经过内部研究和决策过程后,确定是否退出市场。
2.提交退出申请:在决定退出市场后,市场主体应向相关部门提交退出申请,包括退出的原因、时间表、资产清算等相关信息。
4.退出决策:在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作出退出决策,并将决策结果通知市场主体。
5.资产清算和整理:市场主体退出后,相关部门应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和整理工作,确保退出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6.基于信用评估的退出补偿: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提供适当的退出补偿和支持,帮助市场主体补偿损失,并促进其转型发展。
总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是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信用体系、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以及提供退出服务和支持,可以保障市场主体退出的规范化、有序化和公正性,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和稳定性。
以市场链为纽带的业务流程再造(DOC18页)

以市场链为纽带的业务流程再造(DOC18页)一、以市场链为纽带的业务流程再造的内涵(一)“市场链”与业务流程再造的含义“市场链”要紧是指把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调节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在集团的宏观调控下,把企业内部的上下流程、上下工序与岗位之间的业务关系由原先的单纯的行政机制(即纵向依靠自上而下的计划安排与行政指令,横向依靠回一条度与上级命令协调;下级只服从上级,只对上级负责)转变成平等的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与契约关系,通过这些关系把外部市场订单转变成一系列的内部的市场订单,形成以“订单”为中心、上下工序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咬合、自行调节运行的业务链就是“市场链”。
“业务流程再造”是指从根本上对原先的业务流程作完全的重新设计,把直线职能型的结构转变成平行的流程网络结构,他强调以首尾相接的、完整连贯的整合性业务流程来取代过去的种种被各类职能部门割裂的、不易看见也难以管理的破碎性流程。
每一个业务流程都有直接服务的顾客;领导面对的是市场与顾客,而每一位员工同样面对着市场与顾客;每一流程具有高度的决策自主权;每一个业务流程的经营效果都能够用货币计算;企业的产品质量、成本与周期等绩效考核指标取得了显著的改善。
(二)以“市场链”为纽带的业务流程再造的含义以“市场链为纽带的业务流程再造”要紧是指把“市场链”与业务流程再造分成有机集成,以索酬(S)、索赔(s)与跳闸(T)为手段,以流程再造为核心,以“订单”为凭据,重新整合管理资源与市场资源,在OEC管理平台上形成每一个人(流程)都有自己的顾客、每一个人(流程)都因此长零距离、每一个人(流程)的收入都由“市场链”来支付的管理运营模式。
具体特征有下列几个方面:1、以SST为手段:所谓的SST是之索酬、索赔、跳闸的第一个拼音字母的缩写,其中跳闸是指在订单履行的过程当中出现问题时,由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制约并解决问题。
再造后形成的业务流程体系通过索丑、索配合跳闸手段,形成业务流程“市场链”,在每一个流程内的上道工序岗位余下到工序岗位通过索丑、索赔、与跳闸手段,形成岗位之间的“市场链”。
商务局工作流程再造建议

商务局工作流程再造建议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下,商务局作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内外贸易和招商引资的重要部门,其工作流程的高效性和科学性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业务的不断拓展,现有的工作流程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行再造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以下是关于商务局工作流程再造的一些建议。
一、现状分析目前,商务局的工作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环节繁琐、信息流通不畅、协同合作不够紧密等问题。
在行政审批方面,申请材料繁多,审批时间较长,导致企业和个人办事效率低下,影响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在市场监管方面,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手段相对滞后,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中的问题,监管效果有待提高。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项目评估和筛选的标准不够明确,流程不够优化,导致一些优质项目落地困难,同时也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在内部沟通和协同方面,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工作衔接不够顺畅,影响了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工作流程再造的目标通过对商务局工作流程的再造,实现以下几个主要目标:1、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繁琐的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2、提升服务质量: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优化工作流程,提供更加精准、高效、优质的服务。
3、加强协同合作: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4、增强决策科学性:通过优化信息收集和分析流程,为决策提供更加准确、及时、全面的依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具体建议1、行政审批流程优化(1)简化申请材料:对现有的审批申请材料进行梳理,去除重复和不必要的材料,明确核心材料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和办事窗口进行公示。
(2)推行在线审批:建立完善的在线审批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减少企业和个人的跑腿次数。
(3)压缩审批时间:明确各环节的审批时限,建立超时预警机制,对按时完成审批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超时的进行问责。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相关问题的思考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相关问题的思考作者:庞桂婵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03期作者简介:庞桂婵,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高级讲师,经济学学士,主要从事教育、行政、经济法学研究。
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而始,依法而终。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的常态行为,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企业的清算、注销登记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众多的企业解散后,不申请注销登记。
而多年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退出不够重视,对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未能规范到位,市场主体退出法律机制尚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
一、市场主体退出中的主要问题市场主体的退出,即市场主体因解散、歇业、宣告破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从而终止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退出;二是被动退出,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处以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办理注销登记而被强制退出。
实际工作中,市场主体退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市场主体退出秩序混乱,注销与吊销关系混淆。
目前企业退出市场时的不规范行为呈上升趋势,突出表现为采取正常注销登记程序退出的比重下降,而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法来寻求"解脱"的情况日益增多,许多市场主体停止经营后往往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形成市场主体中名存实亡的空壳,登记机关每年都要通过年检进行清理,即通过吊销执照的方式使其退出市场。
注销是企业在进行清算后明确债权债务的一种主动行为,而吊销是登记机关对违法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
但很多人将注销与吊销等同起来,用吊销营业执照代替企业注销登记行为。
更由于吊销对企业来说没有任何成本,而以正常程序退出市场过于繁琐,许多企业不愿办理注销登记。
(二)非法退出市场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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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实践和流程再造作者:江东戴路舒慧玲夏静徐丽娜市场主体退出是指市场主体因经营失败退出市场,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市场主体不仅要依法“入市”,还要依法“退市”,目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在立法、监管方式、退出程序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缺陷,如何抓住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契机,改造原有退出程序,探索建立新的退出机制,保障市场合理有序运行已成为现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本文尝试借鉴国外商事登记经验和流程再造理论,以“简易注销”改革为重点研究对象,根据各试点地区实践情况探讨适合现阶段国情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新模式。
一、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践现状在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市场主体主动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二是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吊销其营业执照。
前者以市场主体主动申请为前提,需先后通过清算备案、登报公告、注销清算等过程,手续繁杂,是市场主体合法退出的唯一途径;后者包括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和不参加年检验照两种情况,其中因未年检验照被吊销这一情况现基本不再使用。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新设的市场主体出现井喷式增长,与此同时,退出机制建设的明显滞后,导致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主体日益增多,逃避债务恶意退出现象屡禁不止,增加了交易风险和市场隐患,挤占了大量名称、场地等资源,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015年4月30日,工商总局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在《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的基础上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四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当前形势的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简易注销试点工作自此开展,成效明显的同时也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1. 无成立时间和注册资本限制以江苏盐城为例,其范围限定为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除外。
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公告栏、政务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方式作出公告。
2. 有成立时间限制,无注册资本限制以上海浦东为例,其范围限定为设立未满三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被计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增加企业简易注销情况公示模块,并实现登记机关内部操作系统与外部公示平台联通。
3.有成立时间和注册资本限制以浙江宁波为例,其范围限定为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登记后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27类企业除外),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政务网站专门公告简易注销企业信息情况。
4.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以广东深圳为例,其范围限定为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将个体工商户、外资企业、按照“一照一码”设立的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通过全流程网上登记模式办理,企业无需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提交材料信息后,经由商事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免费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限为45天。
(二)“简易注销”登记已有优势1.注销流程简化对适用简易注销的公司制企业,改革省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免去了登报公告程序,办理环节由8个减至2-3个,提交材料由9项减至5项,办理时间由近两个月减至当天受理,即时办结,大大简化了原本的注销流程,至2016年9月底,累计为企业节省社会时间成本1.2万天,节约公告费用8余万元。
2.市场活力激发不少市场主体因为主观不重视,退出手续繁琐,耗时耗力等原因不愿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致使存在恶意退出,退出不彻底等问题,挤占了大量登记资源,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
简易注销改革的推出,有利于帮助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便利退出,有利于登记机关清除僵尸企业,有利于当地政府盘活市场经济,激发市场活力。
3.社会反响良好简易注销的实践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有助于有助于盲目入市碰壁的人快速退市,减少文化层次不高的人退市障碍,帮助异地投资不顺的企业做出快速反应,大大节约时间与成本,获社会各界一致好评,从根本上解决了小微创业者“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
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辖区内共有75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占注销企业总数的18.03,同比增长114.29%,社会认同度获得极大提升。
(三)“简易注销”登记存在问题1.法律保障存在缺失简易注销改革简化的主要是企业注销程序、材料要求和流程设计。
在简化程序、缩短时间的同时,客观上突破了法律的规定,虽然总局下文批复同意实行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提供相应政策保障,但隐患依旧存在。
例如,某企业违法被立案后,利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时间差,申请简易注销;由于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工商部门审核未发现异常,准予企业简易注销;该企业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丧失,致使行政处罚陷入“进退两难”。
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恶意抢先注销来逃避行政处罚一旦“破窗”,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或相关债权人利益,还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侵害了国家公信力,必将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2.联合简化亟待加强浙江省推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新政后,税务登记证纳入新版营业执照中,市场监管部门受税务部门委托,对申请工商注销的企业进行税务注销把关,要求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方能申请营业执照注销,《实施方案》虽简化了工商注销流程,但并未对税务等其他涉及注销的部门的相关程序予以简化,简易注销改革成效由此大打折扣。
例如宁波某企业前往市场监管部门询问简易注销程序时符合相关条件,工作人员引导其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完成注销工作,由于税务注销过程耽搁了一定时间,导致其再次前往市场监管部门时不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此时该企业成立超过一年),只得通过正常注销途径完成注销流程。
3.惩戒力度十分有限简易注销在清除僵尸企业释放市场资源的同时出现了“快进快出”现象,部分企业通过办理简易注销手续,逃避年报、企业即时信息申报等义务,尤其是对于美容美发、教育培训、餐饮等预付款式消费较为普及的行业来说,存在较大的隐患,这些隐患一旦爆发,有可能引发群众对改革的不满情绪。
更甚至出现某些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骗取政府补助后再快速注销的情况,严重损害地方经济利益,如宁海县岔路美汇塑料用品制造厂由个体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取得“个转企”补助资金3000元后,短期内办理了简易注销。
尽管《实施方案》中明确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及救济途径,包括录入企业警示,撤销注销登记、公示失信行为、启动联合惩戒等措施。
但对一个已申请注销的企业来说,目前仅有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黑名单”这一项具体内容,惩戒力度十分有限。
二、发达国家市场主体退出的主要途径我国商事登记基本上实行的是强制登记,只要经商,就得登记,否则构成无照经营。
登记立法分散、登记主体宽泛、审批事项过多、信息公示不全等问题是我国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对象,学习发达国家积累的经验可以帮助我国较快地度过磨合期,减轻改革阵痛。
(一)存在所得税费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未退市的企业,不管经营与否,都需依照企业所得税费用缴纳,并作出年度报告。
例如美国申请商业注册,仅获得公司州政府颁发的特许证及一个税务号,在公司未注销前每年均需缴纳所得税费用。
(二)自动注销影响信誉多数国家存在年检或年报制度,到期未做将进行一定处罚。
例如英国公司到期未进行年审,放臵6-9年会自动注销,并对董事信誉造成影响,失信人群将在银行贷款、寻找工作、公共交通等各方面受到限制。
(三)企业实行信息公开不少国家有商事登记簿的规定,记载内容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等,甚至更为详细,登记机关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输入电脑,以方便社会各界查阅,实现共同监督。
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流程再造路径流程再造(Process reengineering)理论于1990年由美国著名管理大师Michael Hammer和James Champy教授提出,随即成为席卷欧美众多国家的管理革命浪潮。
流程再造的思想后来在行政改革运动中被引入改革问题丛生的政府部门,引发了政府流程再造。
政府机构通过清除、简化、整合、自动化等措施,“观念再造—职能重塑—结构重组—流程重建”的路径,精简了政务处理步骤,提高了工作流程的运作效率、效果和效益。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改革本身也是政府流程再造的方法之一,以“简易注销”试点改革为契机,对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失为一有效时机。
(一)国家层面流程再造路径1.确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从目前试点地区情况来看,各地适用“简易注销”的时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不尽相同,各有各的优缺点,各地五花八门的适用范围需在试点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整合,以期得到全社会更大范围内的认可。
2.争取“简易注销”法律支持“简易注销”的推行在简化程序、节约企业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的同时,客观上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诉讼实践中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风险,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院如果对工商机关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的做法不认可,很可能会以工商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工商机关败诉,并要求工商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因此国家要解决法律体系滞后的问题,以适应“简易注销”改革的需要,在法律尚未修订前,政府应对“简易注销”作一临时性规定,既要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激发投资创业热情,又要充分保障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尽可能控制企业快速简便退出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影响。
并在全国范围内使各部门均能认可。
3.重建“简易注销”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关于公司解散等做法,打破传统的吊销是销经营资格、注销是销主体资格的理论认识,从国家层面上明确注销登记仅是工商部门实施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不因注销而导致原市场主体债权债务的消亡,并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的无限连带责任。
4.建立“简易注销”信息平台“简易注销”免去了企业登报公告环节,各试点地区根据自身情况探索推出了公告栏、政务网站、信用信息系统等多种公告方式,存在信息混乱、资源浪费等现象,国家应牵头搭建一个全国均可推广的统一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互联网+”真正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全社会共同监督。
5.加强“恶意注销”惩戒力度利用政策漏洞进行的恶意退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国家应当结合商事制度改革下信用监管的新常态,落实“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示,限制其相应权利,对其实施全方位限制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