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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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7〕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7〕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意见衡政字〔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冀政字〔2016〕66号)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依法办事、市场倒逼,分类处置、精准施策,规范有序、维护稳定”的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切实减少无效低端供给,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修复经济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为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

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支持、营造环境、职工安置、加强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坚持依法办事、市场倒逼。

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停止对僵尸企业的不合理“输血”措施,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刍议

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刍议

商事喇度改革2021-2运用法治手段推鲂“僅尸企业”处置工作会议周向东摘要:近年来市场主体的激增,使得市场主体基数越来越大,同时也存在大量“僵尸企业”。

这一 方面造成主体数量失真;另一方面“僵尸企业”对社会经济的负面作用持续产生。

因此,对“僵尸企业”的处置也越来越迫切。

本文通过阐述“僵尸企业”的定义、形成及其危害,并对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 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从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企业有序退出,健全主体注册体系、强化长期未经营 企业的清理,建立强制退出机制、破除“僵尸企业”出清堵点等方面,对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僵尸企业”处置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僵尸企业法治手段简易注销退出机制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 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坚持 法治化方向、坚持约束与激励并举、坚持保护各方合 理权益为原则,逐步建立起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便 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主要目的是清理“僵尸企 业”。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对“僵尸企业”处置问题提出 粗浅看法。

—、“僵尸企业”的基本情况(一)“僵尸企业”的概念“僵尸企业”最早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经济学者 彼得•科伊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指“那些无望恢复 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 负债企业”®。

2015年12月,李克强总理首次在国务 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僵尸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 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年以上且 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2016年2月,工信部将 “僵尸企业”定义为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 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结 合我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状,有学者将“僵尸 企业”定义为连年亏损、没有盈利能力或市场竞争力,依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维持运营,未能对一定区域 内经济产生贡献或导致该区域内经济增长缓慢或停 滞的企业。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典当行的提示公告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典当行的提示公告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典当行的提示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典当行的提示公告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将对长期未经营典当行进行清理。

现进行提示公告如下:经排查,沈阳福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等26家典当行(名单附后)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累计12个月以上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关于“空壳”典当行的认定条件,同时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长期未经营典当行基本情况序号地区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沈阳市沈阳福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9-01-12李颐91210100683307975M 2沈阳市沈阳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5-09-05赵锐912101007800521697 3沈阳市沈阳德通典当有限公司2014-06-20张燊91210100397068686F 4沈阳市沈阳市政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999-01-18王遥9121010032434203681 5沈阳市沈阳融汇典当有限公司2016-06-27富倩91210100MA0P4W3WXR 6沈阳市沈阳睿资典当有限公司2012-08-29孙庆斌91210100050766450C 7沈阳市沈阳市恒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998-10-07丛琳91210100711143497Y 8沈阳市沈阳鼎盛泰典当有限公司2010-02-22张惠华91210104550753883L 9沈阳市辽宁中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9-02-16吉庆912101006833197815 10沈阳市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2010-05-10孙黎生91210100550798096T 11沈阳市辽宁亿诚典当有限公司2018-04-17李宇91210103MA0XP61R76 12沈阳市沈阳信恒和典当有限公司2016-05-20孙艳菊91210106 MA0P4PRYXB 13沈阳市沈阳市大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9-01-24潘金磊91210103683313793C 14本溪市本溪桓信典当行有限公司2005-08-11龙文刚9121052277777112X5 15丹东市辽宁盛丹典当有限公司2018-06-12陈登坤91210600MA0XUHGL0D 16丹东市丹东鸿日典当有限公司2015-04-22马晓波91210600318939472D 17锦州市锦州市坤泰典当有限公司2014-06-03郝而多91210700399387461X 18营口市营口立波典当有限公司2012-07-16张立波91210800598089707P 19营口市大石桥市鑫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02-10-14马全91210882719658751G 20营口市营口铭远典当有限公司2015-02-27李宁9121080431878356X0 21营口市营口方圆典当有限公司2016-05-16王伟国91210804MA0QE8930M 22营口市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信达典当有限公司2011-09-14王秀晶91210804580739871K 23盘锦市盘锦益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2010-06-04胡志荣91211100555377880Y24盘锦市盘锦鑫发典当有限公司2012-06-13李继贵91211100598056999X25盘锦市盘锦鸿鑫典当有限公司2012-07-02郑伟龙91211100598068922726盘锦市盘锦润诚典当有限公司2014-04-24韩宝宗9121110009809098XM上述典当行已终止经营的,请及时向我局申请办理终止典当经营,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京工商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7〕3号各区工商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近期,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同时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今后开展清理工作的机制和具体流程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和方式清理的范围共有两类:一是两年及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查无下落、未纳税申报达两年以上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注销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税务部门责令改正仍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以及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信息补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的程序和规范(一)市工商局在每年年报截止后,对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确认,8月1日前通过市级工商、税务数据直连平台分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清理比对。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及时将比对结果和相关书式证明予以反馈,对其中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地区)的要特别注明。

市工商局经过再核对,将同时符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清理标准的经营主体数据和书式证明分别发送各工商分局,依法开展清理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2•【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在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不少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又陆续反映了一些新的清产核资政策、报表等方面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正在进行改制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在清产核资基准日之前,若企业经国资委批复将要或正在进行改制,但尚未进行资产评估或仅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的,应按96号文件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若企业在9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考虑到企业实际工作量及时间问题,经申报国资委核准后可不再另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及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清产核资问题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有关规定,除第十条中列示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所属子企业可以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外,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原则上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因此,企业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但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企业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也应由企业作为其所属子企业统一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对于企业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企业不应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而应由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进行该笔长期投资的清理。

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实施方案

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实施方案

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

有些企业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停业未经营。

这些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占用资源,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也影响市场效益和环境。

为了恢复市场秩序和资源利用效益,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清除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恢复资源利用效益,促进市场秩序。

2.原则:科学依法、积极稳妥、分类处理、综合施策。

三、实施步骤1.建立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工作机构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工作机构,该机构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并负责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2.制定清理标准和范围明确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标准和范围,例如,清理企业停业时间超过一年且无有效经营计划的企业,或者经营状况严重不良的企业等。

3.征集企业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公开征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以及停业时间、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

4.开展企业排查组织人员对征集到的企业信息进行排查,实地走访企业,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停业时间,并记录相关情况。

5.分类处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清理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具有培育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采取支持政策,引导其重新恢复经营;对于没有培育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采取关闭、撤销等方式进行处理。

6.确保程序合法性在清理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依法出具相关决定书或通知书,并确保被清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7.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重要性和意义,积极支持和参与。

8.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清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四、预期效果1.恢复资源利用效益:通过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释放出占用的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企业停业处置方案

企业停业处置方案

企业停业处置方案在经济不景气、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停业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旦企业宣布停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多种多样,此时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企业停业处置方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和员工的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企业停业处置方案。

1. 停业公告的制定在宣布停业之前,企业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停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停业原因•停业时间和地点•停业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该企业相关的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处置方式•相关联合企业的信息提示•管理层的联系方式通过发布停业公告,可以让员工和相关的企业合作伙伴和客户都清楚地了解情况,有利于顺利地解决员工和他们家庭生活、与该企业相关的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合作等问题。

2. 资产和债权的处理企业停业后,需要对企业的所有资产和债权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2.1 资产处置•优先处理现金、现金等价物和有形固定资产•按照合同约定或按市场价格处置土地、厂房等无形固定资产•处置存货、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存货类资产,优先送货给优先权人或其他信誓旦旦可以帮助处置存货的企业•固定资产市场清算的盈余部分应与优先权人商定分配原则后,分配给其他债权人2.2 债权处置•优先偿付员工工资、社保、福利费等应付款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民间惯例处理短期债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长期债权•尽量避免涉及公司前任员工或某些特定业务合作方的纷争3. 欠薪及补偿处理企业停业后,无论是由于企业破产,还是由于企业解散、并购或清算,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是必须得到优先保障的。

应在停业公告中约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的支付方式,应明确待遇包括停业前后应向员工支付的所有款项,停业期间保险和社保的继续支付,以及如何处理员工未休年假或带薪离职的补贴等。

在员工即将失去工作、收入稳定的情况下,还应为其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手册,让他们了解如何申请失业补偿、如何申请失业保险以及如何寻找新的工作等。

同时,应对员工展开咨询和辅导等帮助员工尽快走出局面。

僵尸企业整治实施方案

僵尸企业整治实施方案

僵尸企业整治实施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僵尸企业,它们通常指的是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但仍然存在于市场中的企业。

这些企业不仅无法为社会创造价值,还会对整个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僵尸企业进行整治是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1. 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对于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淘汰和整治,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完善企业监管制度,加大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僵尸企业的滋生和蔓延。

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

1. 支持僵尸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其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2. 鼓励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和品牌建设,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金融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 加大对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稳定企业经营,为企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2. 加强对僵尸企业的财务风险评估,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支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四、优化政策环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僵尸企业的整治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2. 加强对僵尸企业整治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整治工作,形成共同整治僵尸企业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1. 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僵尸企业的整治工作,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有效沟通和合作,形成整治僵尸企业的合力,共同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加强监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 建立健全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 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僵尸企业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相信可以有效地整治僵尸企业,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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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市场
主体监管,建立健全辖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确保辖区市场主体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现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2020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机制,通过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同时上报吊销一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引导辖区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辖区市场环境,不断提升辖区辖区市场主体质量。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街道发展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市场监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街道发展服务部,负责制定行动方案,推动落实。

各社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三、清理对象
清理对象:见附件1
四、方法步骤
(一)社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核查阶段(2020年12月9日前完成)
依据核查企业名单,各社区进行逐户电话联系和实地核查。

对经现场核实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要在《实地核查表》(一式两份)明确标注,社区工作人员在《实地核查表》上“第三方见证机构签字、盖章”栏签字加盖社居委印章,并采取拍照方式记录现场情况(见附件5)。

对经现场核实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或虽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但能够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取得联系,证实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要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在《实地核查表》上明确标注,统一汇总至辖区市场监管所,由市场监管所按程序督促办理变更手续。

除朱岗外,其他社区须在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核查工作。

自清理行动开始后,各社区每周五上午11时0分前将核查情况(附件4)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场监管所按程序分类处理阶段(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
对实地核查证实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由辖区市场监管所确定拟吊销企业名单上报区市场监管局,由登记
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

对经现场核实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证实仍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不作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由市场监管所督促其完善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此次清理工作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各社区居委会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清理工作的政策解读,明确告知企业相关权利义务。

(二)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各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强化协同,做好衔接。

辖区市场监管所网格员要加强和社区工作人员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协同推进。

市场监管所网格员名单、联系方式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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