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电商领域市场准入

电商领域市场准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电商领域市场准入是指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进入的限制和要求,它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运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电商领域市场准入的相关问题和影响。
一、电商领域市场准入的背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许多国家都意识到电商所带来的商机和经济效益。
为了保护本国市场的竞争力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市场准入政策和法规。
二、电商领域市场准入的形式1. 许可制度:一些国家采取许可制度,要求电商平台和商家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才能进入市场,以确保其合法合规的经营。
2. 注册制度:另一些国家则对电商平台和商家实行注册制度,要求其进行备案登记,以便监管其经营行为。
3. 审批制度:还有一些国家对电商平台和商家实行审批制度,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以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三、电商领域市场准入的限制和要求1. 法律法规合规:各国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电商平台和商家需要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信息安全保障:电子商务涉及大量的个人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各国要求电商平台和商家加强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 支付安全风险控制:电商交易中支付安全风险较高,要求电商平台和商家采取有效的支付安全措施,以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交易的可信性。
4. 售后服务保障: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对电商平台和商家提出了售后服务的要求,包括退换货政策、质量保证等。
5. 税收合规:电子商务的发展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国要求电商平台和商家依法纳税,确保税收的合规和公平。
四、电商领域市场准入的影响1. 促进公平竞争:电商领域市场准入的规范和限制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手段和垄断行为的发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2. 增强消费者信任:电商领域市场准入的要求和规定能够提高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和商家的信任度,增强其消费意愿和购买信心。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是指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限制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法的企业进入市场,以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退出或关停。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的必要性、现状和措施进行探讨。
一、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具有以下必要性:首先,有利于优胜劣汰。
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设,能够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淘汰,从而减少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建设,能够提高供应者的质量和行为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再次,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
通过准入与退出机制,能够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产业升级至关重要。
二、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市场准入门槛不一致。
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市场准入门槛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不同地区经营时遇到各种不同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其次,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当前,市场退出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机制,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和监管措施。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导致一些问题企业在市场上持续经营,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行业发展。
最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不够严格。
一些地方对于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或不合法的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不良竞争局面。
同时,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处罚力度不够大,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

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管理工具,对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是指对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限制和要求的一套规定。
它的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
1. 限制条件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了进入市场经营活动的限制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行业资质要求、技术设备要求、经济实力要求等。
通过设定合理的限制条件,可以防止低水平、低质量的企业进入市场,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2. 许可与审批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还规定了进入市场的主体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与审批。
这是为了确保主体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条件,同时也可以防止潜在的欺诈和违法行为。
许可与审批过程需要公正透明,确保各主体公平竞争的权利。
3. 扶持政策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还可以制定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包括优惠税收政策、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奖励等。
通过给予优惠政策,可以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二、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市场退出管理制度是指对已经进入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进行退出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市场退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清除无效竞争主体、提高市场效率。
1. 激励退出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激励机制来促使无效竞争主体主动退出市场。
这些激励机制可以包括补偿机制、转产机制、转型升级支持等。
通过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支持,可以减少退出主体的损失,鼓励其主动退出市场。
2. 强制退出市场退出管理制度也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和措施,用于对无效竞争主体进行强制退出。
这些程序和措施可以包括吊销执照、处罚、清算等。
通过强制退出,可以清除市场上的低效竞争主体,提高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国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将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义、意义和现状出发,分析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义及意义市场准入是指企业或个人进入某个行业或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与程序。
而市场退出则是指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活动并从某个行业或领域撤出。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明确合理的准入条件,可以避免无序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严格审核企业资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市场退出机制,可以及时淘汰低效、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4. 促进经济增长:市场准入机制可以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市场,增加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增长。
二、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当前我国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面临以下问题与挑战:1. 准入门槛不合理:一些行业或领域存在过高或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一方面过高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和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过低的准入门槛可能导致恶性竞争和产品质量下降。
2. 准入程序繁琐:当前我国市场准入程序繁琐、周期长,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存在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这不仅加大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也阻碍了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 退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相对滞后,存在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停产停业后无法有效退出,导致资源浪费和市场秩序混乱。
4. 监管不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执法力度。
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审批工作总结

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审批工作总结市场准入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进入市场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工作。
市场退出是指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经营状况不良或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退出审批的工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审批工作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总结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审批工作的相关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与优化的建议。
一、市场准入审批工作总结市场准入审批工作是国家对经济主体进入市场进行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
通过审批工作,可以筛选出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质量,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性。
在市场准入审批工作中,我们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强化市场监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在市场准入审批工作中,我们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1.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
现行的审批流程中,各个环节需要的材料繁多,而且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审批的周期较长。
2.审批标准不统一。
不同部门、地区对市场准入条件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对同一类事项的审批结果不一致。
3.人为干预现象仍然存在。
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市场准入审批过程中存在腐败问题,干扰了市场准入的公平性。
为了改进市场准入审批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简化审批程序。
各相关部门应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信息反馈的速度和效率,缩短审批周期。
2.统一审批标准。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确保对同一类事项的审批结果一致。
3.加强监督管理。
要加大对市场准入审批过程中腐败问题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市场退出审批工作总结市场退出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经营状况不良或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退出审批,有助于优胜劣汰,维护市场秩序。
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 第2章 电子商务交易人的一般规定

2.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分类
2.1.2电子商务交易客体
1.实物商品(服务)
从理论上说,现实中所有的货物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几乎不存在任何障碍。例如网上书店可以像现 实中的书店一样卖书,网上超市可以将所有的日用消费品陈列于网上供消费者选购。即使是不动产,也可 以在网上缔结合同在网下履行必要的手续。因此,凡是可以转让或交易的商品(服务)均可以通过网络进 行交易。不过,实物产品(服务)的贸易,还得依赖传统的手段完成配送或交付。
2.3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
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程序中,是应“先证后照”,还是“先照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2013年)在“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一节的第六条中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 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 所以,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主体可以先通过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程序获得电子商务主体 资格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这不违背现行市场准入制度。“先照后证”允许取得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后 再申请行政许可,降低了电子商务市场市场准入的门槛。
2.3.3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及退出规则设计的预期目标 1.促进电子商务在各行各业的应用 2.建立诚信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 3.维护充分竞争的电子商务生态 4.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3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
2.3.4电子商务市场准入 1.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程序的设立应当坚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确保准入条件合理实现, 同时保证程序高效。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政策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政策一、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背景与重要性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尤其是在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个迅速发展和日益重要的领域。
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信息泄露、虚假广告、知识产权侵权等,这些问题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
因此,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变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1. 加强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监管针对存在虚假广告现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严厉打击广告主谎报产品性能、功能及品质等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投诉,并提供便捷举证渠道方便消费者寻求维权。
2. 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规定收集、使用、存储和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严禁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并定期进行隐私政策自查及公开声明。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在线侵权产品的整治,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鼓励知识产权持有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起诉维权等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创造成果。
三、优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1. 实施公开透明的电子商务审批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简化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同时,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上实行“一网通办”,推动国家级和地方级审批服务一体化,并加快审批速度。
2.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与电子商务市场综合信用评价体系的对接,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加强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推动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3. 加大网络安全保护力度加强网络安全投入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跨境电商的国际市场准入和政策法规

跨境电商的国际市场准入和政策法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电商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新热点。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跨境电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然而,在进军国际市场的过程中,跨境电商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便是国际市场准入和政策法规的问题。
首先,跨境电商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市场准入规定。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跨境电商企业在进入某个国家市场之前,需要了解并遵守该国家的相关规定。
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有严格的监管要求,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有些国家则对外资企业设立有一定的限制,需要企业遵守当地的投资法规。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进军国际市场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以避免因不了解当地规定而导致的风险。
其次,跨境电商企业还需要关注各国的进口税费和海关手续。
跨境电商涉及跨国贸易,商品往来需要通过海关,而每个国家的海关制度和进口税费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的关税,有些国家则对跨境电商商品免税或减税。
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各国的海关规定,合理规避进口税费,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此外,跨境电商企业还需要关注国际贸易的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可能面临货物遗失、破损、盗窃等风险,需要采取有效的物流措施和保险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同时,跨境电商企业还需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害企业的利益。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总的来说,跨境电商的国际市场准入和政策法规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问题,需要企业和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应对。
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进军国际市场之前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政策法规,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规划。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积极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优化政策环境,减少企业的市场准入壁垒,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只有企业和政府共同合作,才能使跨境电商在国际市场上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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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主体,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但是,电子商务市场已经突破了属地的限制,网上产品销售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传统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再适用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中国现行制度1. 规制范围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刚刚起步,已经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仅有《电子签名法》一部,还没有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法律条文。
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也较为分散,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需求。
从法理上看,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商务活动,所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仍应适用一般商事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等非商事主体。
而准入和退出机制适用的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商事主体,即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有虚拟性、身份不确定性、跨地域性和数量种类繁多的特点,准入和退出制度所涉及的对象也相当复杂,既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形式直接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商事主体,也包括提供虚拟集中交易场所的平台提供者,还包括提供物流、支付等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主体;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既包括境内主体,也包括境外主体。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是空白,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2. 电子商务的商事登记制度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应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应进行营业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
因此,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要么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此外,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特殊所有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律办理审批和登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从事电子商务商事行为的主体不仅有企业,还有以自然人开办的网店,而对于自然人开办的网店,暂无法律明确监管其市场准入和退出。
3. 电子商务市场的行业准入制度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是关于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资格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允许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入电子商务市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确定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一方面电子商务主体要按照其所从事传统行业的准入制度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主体如果为从事电子商务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还需要按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和备案手续。
在特殊行业从事商事活动,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准入手续。
电子商务的活动可以分为三大类,即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和电子商务衍生服务。
相应地,电子商务的商事主体也可以根据其活动领域分为三大类: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支撑服务者和电子商务衍生服务者。
在准入方面,对于电子商务交易领域,存在某些必须审批进入的领域,如金融领域、医药领域、彩票领域、军火领域。
对于电子商务支撑服务领域,也存在某些必须审批进入的领域,如认证领域、信息安全领域。
对于电子商务衍生服务领域,由于服务种类繁多,且体量较小,基本都可以放开;但这一领域有较多创新,某些新出现的领域尚没有专门的法律限定。
4. 电子商务市场的外资准入制度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互联网销售行为,而申请设立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进行专门审批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外资在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并购,达到一定条件的,还应依法接受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
5. 电子商务市场的退出制度电子商务市场退出制度是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丧失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进而退出市场的制度,包括各种退出条件、程序、过程和方式。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CoverStory18退出。
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自己因歇业、解散等原因申请注销,是市场主体意志的体现。
被动退出即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是一种处罚性质的行政制裁。
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电子商务的商事主体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缺乏对一些特殊领域做出的特殊规定。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设计离不开对电子商务本身特点及其与传统商务活动区别的把握。
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其与传统商务活动的区别在于:一是运作空间具有虚拟性,既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也催生更多的市场风险、道德风险、违约诱惑与欺诈陷阱;二是市场范围较少受地域限制,可以跨越路途、通讯、国界等多方面的障碍;三是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只要有一定通讯技术条件即可对接全球范围的网上市场;四是运营方式更为高效,交易快速便捷;五是更注重信用保证,由于没有面对面的接触,建立信任更难,更依赖真实的信用记录和合理的交易规则。
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应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和特点,避免对电子商务创新造成阻碍。
从本质上看,电子商务仍然是商事活动,与传统商事主体一样,电子商务主体的商事行为也具有营利性,也必须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务形态,与传统商务行为的区别更多体现在技术手段层面。
所以,传统商务的一般规则,包括准入和退出的规则,应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法需要做的是对电子商务的特殊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制。
二、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是当前最具活力的经济活动之一,近年来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电子商务也迅速向其他领域拓展,除外贸、食品、物流等领域外,在信息服务、金融、医药、化工危险品、导航等特定领域的拓展也非常迅速,衍生出跨境电子商务、生鲜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
但是,中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手段已远远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欺诈、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国现行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制度存在着立法层级分散、多头监管、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统一管理等诸多不足,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立法分散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立法。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实体法对市场准入及退出有较详细的规定,但都没有涉及电子商务领域。
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的商事登记要求未能在法律上明确,妨碍了主体资格公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也不利于线上线下经营者公平竞争。
所以,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诞生了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由于各地的出发点不同,相关规定也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中国现行法律原则上规定,在企业设立登记流程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都必须强制登记,否则即属无照经营。
这种规定对于传统市场上的经营主体较为适合,但对于虚拟市场却不甚完善,且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
这种法律上的不完善和差异性造成了企业进入门槛过高,进入领域受限,同时也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的成本,影响到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自然人申请设立的积极性。
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了虚拟市场的发展和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推行,也有碍于中国统一的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体系的建立。
(二)立法层级混乱中国现行企业的市场准入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2014年3月)。
虽然上述三个文件都是一年前发布的,但都没有涉及虚拟市场的准入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2014年3月)开始涉及虚拟市场的准入问题,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法律上的不完善和差异性造成了企业进入门槛过高,进入领域受限,同时也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的成本,影响到电子商务企业申请设立的积极性。
19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1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且对于什么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因而很难满足虚拟市场管理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此外,不同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内容存在互相冲突的情况,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尺度也不一样,从而造成执法困难。
因此,如何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协调现行法律法规,使其能够有效调整企业和自然人电子商务活动行为,是中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多头管理中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多头管理问题非常严重,隶属管辖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当前虽已经明确商务部和商务主管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负责部门,但由于电子商务涉及面非常广,各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范,如工商总局(企业登记)、工信部(认证)、文化部(文化产品,传播)、邮政(快递)、交通、银行(电子支付)、食监局(产品质量)等,电子商务被人为地分割给不同的部门机构,在很多环节的行政许可手续繁杂,存在管制过多、门槛过高的现象,导致了实际监管中的低效率和不协调。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征,电子商务企业的生存也具有变化剧烈的特征,即一种新的模式可能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大量的产生,而某些外部条件的变化又使得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瞬间解散。
这些特征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制度安排提出了便利化和高效率的要求,如果某些行政部门过度控制或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则很难适应电子商务对企业设立的特殊要求。
(四)监管手段滞后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交易相比,具有主体隐蔽性、信息不对称性、交易双方主体和过程的跨地域、跨时空等特点,这使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大大提高,容易滋生盗窃、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而中国现行监管体系落后,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需要。
传统市场的企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是基于属地管理模式建立的,具有监管区域化、手段非信息化和被动管理等缺点。
而电子商务活动的跨空间和跨时间特性,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属地管理界限。
地方管理机关不仅要对本地传统市场进行管理,还要关注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在本地从事的经营活动;监管的交易对象也开始从传统合同延伸到电子合同,大大增加了地方行政监管的难度。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企业主体身份数字化、虚拟性、多样性等特征使普通消费者甚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很难确定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住址、管辖地,更难以明确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自然人和涉及部分外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的监管难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