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市场主体非正常退出的应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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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浅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几点体会

司法管辖权、征税权、对商业船只颁发许可证、注册财产的所有权等。

基于此,国际法院将两个岛屿判归英国所有。

在2002年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一案中, 国际法院对“有效占领”的要求并没有像在“英法海峡岛屿案”中那么严格。

国际法院在首先审议了1891年英国与荷兰的条约之后,发现两国签署的条约没有涉及到争议的岛屿;于是国际法院转向依据“有效占领”原则来审理案件。

在审理中,国际法院发现马来西亚在争议的岛屿上从事乌龟蛋的商业收集并建立了“鸟类保护区”,还有灯塔;而印度尼西亚并没有在岛上有什么活动,于是国际法院认为对于人口稀疏的利吉丹岛与西巴坦岛,马来西亚在岛上的活动足以构成“有效占领”,因而将争议岛屿判给了马来西亚。

汉斯岛与利吉丹岛、西巴坦岛的相似之处就在于人烟稀少。

尽管丹麦提出了当地因纽特人历史性使用的法律主张,但是这一主张非常薄弱。

因为1917年之后,丹麦才获得了包括汉斯岛在内的格陵兰岛北部的主权,而当时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主要定居在格陵兰岛的东西海岸地区,世世代代以捕鱼、狩猎为生。

从国际法院的判例来看,在不能以“有效占领”原则来单方面决定领土主权时,国际法院并不太会考虑国家的地理位置、经济、历史或文化等因素。

尽管这些因素经常由争端当事国作为法律主张,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领土争端案中很明显尽量不依据这些因素作出判决结果。

相反,国际法院倾向于采用“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领土争端。

对于汉斯岛的主权之争,国际法院最可能依据的原则正是“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解决汉斯岛的主权问题,最简便的方法就是在小岛两端选定界点,然后划定界线从而将小岛一分为二。

以这种原则来审理汉斯岛之争,既能保护加拿大与丹麦的利益,也能保护那些拥有遥远而无人居住的岛屿所属国的利益;同时它可以向世界明确传达一个信息:多次造访无人定居的遥远岛屿并不能获得这些岛屿的主权,从而避免更多的类似汉斯岛一样的主权之争。

浅析当前商事登记改革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商事登记改革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商事登记改革中存在问题与对策作者:俞新英来源:《商情》2017年第27期摘要:商事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依照相关法规条例和规章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最终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记录行为。

随着时代的变迁,商事登记存在着诸如:登记条件过于狭窄、法律约束落后、登记职能划分存在缺失、办理程序冗长繁琐等。

因此商事登记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商事登记改革进行分析,针对现阶段商事登记改革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概述存在问题对策一、商事登记及商事登记改革概述商事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商事主体申报,有关部门对其设立、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能够确保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合法性。

商事登记是一种强制性行为,没有进行商事登记的商事活动都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商事登记也并不是形式上的登记,有关部门会根据登记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经营项目、经营人员、资本等。

经过审查之后获得从事商事活动资格,商事主体才有机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此后有关部门通过对商事登记的公开公示,社会公众可以对登记内容进行正当浏览,方便公众了解公司的信用情况,还可了解该公司的经营状况。

在向社会公众公示商事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上的信用水平以及担负的社会责任,能够督促商事主体更好的从事经营,履行职责与义务。

进行商事登记可以有效帮助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活动,更好的保证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

商事登记改革是源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简政放权”、“证证合一”、登记的电子化趋势等便民需求。

通过对商事登记进行改革,相关部门能够将重点放在权利和义务的监督上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改善服务内容服务环节,使商事登记环节更好的便民利民。

为商事活动的开展营造一个有序、公开、透明的环境。

在商事登记改革推进的同时,对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商事主体合法依规经营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当前商事改革存在的问题当前商事改革在简政放权、准入门槛降低等方面做的都更加便利,但对商事主体和监管部门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Marke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0.16.018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地质大学 曹文颖摘 要:商事制度是商事行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有序进行。

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对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解决措施。

关键词:商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8(b)-018-021 我国商事登记概念及性质商事登记制度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的一项有关商业变更,终止主体资格的一项请求,该制度要求登记部门对该项进行更改和取消,并在登记簿上进行审查和登记。

商业事项的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在登记处将商事主体变更、修改等记入登记册。

商业登记具有公法属性。

商业登记是一种评价机制,在商事主体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授权逐步建立起来,可以确保商业活动的安全和保护公共利益。

商业登记还具有私法属性,从商事登记制度的角度来看,登记规则是根据商事主体自治确定的,当社会交换活动超出一定的地理区域,人们要通过商品交换进行联系,双方当事人相互身份认同,就奠定了商事登记的基础。

所以,商业制度的公法性和私法性相结合,不仅可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还可以使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更加完善。

2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 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缺乏统一标准,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登记法和不同的形式,登记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导致商业主体进入市场造成了相当大的差别,其进入市场门槛或高或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从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立法形式复杂,使得在商业登记系统中阻碍了其有机系统的构建,同时也阻碍了企业实体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登记义务,并增加了登记机构的困难,导致商事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内容重叠。

例如在法律《公司法》中,法律规定了生产实体的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除特殊行业外,这些主体可以获得执行的资格,它们符合相关要求即可,不需要行政部门的批准。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与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事登记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通过相应的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市场主体的明确的身份证明以及经营行为证明、资本信用证明等。

这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判断理念是“管理本位,安全至上”,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市场环境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现状问题完善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事业单位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传统的以营业执照制度为主的商事登记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登记依据和登记程序不统一,信息透明度较差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商事登记概述(一)概念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自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存在。

各国在商主体、商行为以及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在不同的国家,商事登记的概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缺乏专门的商事登记立法,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商事登记制度也有不同的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项法律制度,是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解散的事实进行记录、登记,同时公示的法律制度。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上的效果。

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总结和分析,所谓的商事登记,应该是指商主体的申办人为了保证主体资格设立、变更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向第三方或者社会宣示某种关系或事实的存在为目标,将相关事项向登记义务机关申请记载,经登记义务机关审查后,在商事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法学研究(四)审查原则明显不当审查原则是商事登记审查程序的重中之重,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审查原则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审查效果的好坏。

前文已述,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可见,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原则有一个从实质审查到折中审查转变的过程。

实质审查主义的主要缺点在于:一是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量,占去很多时间和精力,根本无瑕顾及对商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大大降低了商事登记效率,延缓了商事登记进程,浪费了原本就很有限的社会资源;三是实际操作困难较大,效果不好,就登记主管机关自身的管理力量和水平来说,它根本无法对每一个申请设立企业的全部设立要件从完备性、有效性到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审核和把关。

因此赋予登记机关以实质审查权,实际上是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损害了登记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终导致市场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折中审查主义虽然看似综合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优点,但是由于予了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即采取实质审查的权利,这无形中又回到了实质审查的老路上来,还是给不正当的行政干预留有了余地,甚至为推行地方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建立。

(五)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作为制度的构建者,在设计一项制度时必须明确权利者的责任,三、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的现存问题,我们必须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切实可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完善思路和框架体系,使我国商事登记程序立法日趋成熟。

(一)改革前置审批程序,试行后置审批制度必要的前置审批可以起到保障公共安全、人民健康、保护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但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层层审批的状况使得商事登记申请人为了一个商事登记而要事先进行多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的前置审批申请,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前成本,无形当中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因为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自然现象。

一个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有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程序和标准,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政府应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标准和程序,防止恶意退出和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3. 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对于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完善破产清算程序,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

4.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对诚信企业给予支持,促进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5. 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如股权转让、兼并收购、破产清算等,以适应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需求。

6.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力度,防止恶意欺诈和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7.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政府应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总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公正透明的退出机制、优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层次退出渠道、加强监管力度以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繁荣。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

为了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我国在商事登记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通过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了企业创办门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其次,完善信息化建设,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商事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便于监管和服务。

二、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是商事活动中的核心环节,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效能和便利性,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登记制度改革。

首先,改革了企业类型制度,取消了原先的非公司制企业,推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型企业形式。

其次,改革了公司名称注册制度,实现了名称自由选择和自行核准。

再次,简化了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的实缴要求,降低了企业注册成本。

此外,我国还不断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了信用监管和激励机制,提高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度。

三、企业退出机制改革企业退出机制是商事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企业退出机制改革。

首先,完善了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减少了破产程序的复杂性,提高了破产清算效率。

其次,推行了市场化债转股制度,鼓励债务重组和处置不良资产。

此外,我国还完善了企业注销制度,简化了注销手续,提高了企业注销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商事制度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通过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以及企业退出机制改革,我国不断完善和优化商事制度,为市场主体创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浅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其应对

浅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及其应对

105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往往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或是直接出借资金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且公司资本额越少,从事过度冒险行为的激励就越大,[3]这无疑增加了其他普通债权人的风险。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股东往往不会积极认缴出资,反而可能会在交易过程中宣扬自己的巨额注册资本以骗取交易对象的信任,当企业破产时股东因资金有限,无法真正承担其偿付责任。

[4]对此,认缴资本制虽然会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以及企业、市场的活力,但如此一来,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2、对债权人的影响旧公司法所倡导之法定资本制的设立初衷是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向债权人转移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均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

基于对法定资本制限制企业活力的认识,包括新公司法在内的新商事登记法改行授权资本制以激发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以及企业、市场的活力,但如此一来,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在所难免,这就国家需要制定新机制予以平衡,于是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严管”模式构成的组合拳应运而生。

然而,在我国企业诚信体系严重缺失的大环境下,重新构建的企业诚信体系能否在短时间之内填补旧制度缺位的空档用以应对企业及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之举充满疑问,而且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重起炉灶式的变革,我国政府登记机关、监管部门、司法系统等又是否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也不得而知。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着无限制的、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得到确立,民事主体的投资热情将被进一步激发,与此同时股东出资不实以及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可能也会增多。

这就需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认定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等国家特殊管制行业的商事主体的设立仍需有关部门批准。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该项制度的内容主要如下:(1)商事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而无需登记公司的实缴资本。

(2)省去验资报告的提交和审查环节,同时由公司自主决定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至于分期缴纳的时间亦由公司依据自身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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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无 限连带 责任 ,存 在欺诈 等行 为的 ,依 法加 强
无实体 存在 ,又不 办理注 销这一 非正常 消亡形 式 将是今后企业非正常退 出的主要形式 , 年复一年 ,
对 责任人 民事 责任 和刑事责 任 的追 究 。在个 人信 用制 约上 , 目前 我 国的征信 系统仅 限 于人 民银 行 对个人 的资信 证 明,建议在 此基础 上扩展 记 录个 人 信 用信息 ,将工 商 、税务 、出入 境 、法 院等 部 门针 对个人 的不 良记 录纳入个 人信用 信息 ,在银
撤 销 登 记 、追 究 刑 事 责任 、从 业 禁 止 等 配 套措
施 , 日本 《 商业 登记法 》规 定 “ 如果 登记 官发 现 登记存 在法 律所规 定 的当事人应 当注销 登记 的情
况 时 ,如登记 人不 于 1 个月 的时 间 内以书面 陈述 异议 ,则注销其登记 ” 。建议 《 公 司法 》增加 强制 退 出条款 ,规定在 对非正 常退 出企业 履行发 函、 公告 、 部 门联 动监管 等程序后 , 对无反馈 的企业 ,
实监管职责 ,各部 门在政府采购 、招投标 、国有 土 地 出让 、申请贷款 、评优评先 、出入境等工作 中将 企业信息和责任人信息作为重要考量 因素。三是 引
入 纪检监察机制 ,明确各部门 “ 响应” 的期限 ,限 期流转 ,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曩 责任编辑 /曾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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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被 载入经 营异 常名 录满 3 年 的 ,列入 严重违 法企业 名单 ,向社会 公示 ,并 没有 强制 上述企业
必须退 出市 场。可 以预见 ,企 业停 止经 营活动且
人 、负责人 等责任 人 的个 人 责任 ,在 撤销企 业登 记 的 同时 ,取消 股东 的有 限责任保 护 ,由股东 承
息 公示 平 台公告 ; 二是 减少不 涉及债 权债务 问题 的企业 的时 间成本 ,对 于能提供 中介 机构 出具 的 无债权 债务 的清算报 告 ,或 能提供 相应担保 的企 业 ,免去 4 5天公告期 限的时间限制 ; 三是减化企 业 向工 商部 门 申请 清算组 备案环 节 ,企业 清算组
撤 销登记 并予 以公告 ,规范强 制退 出程序 ,同时
业 、被 吊销 、被撤 销 、宣告 破 产 、被责 令关 闭或
者其 他原 因终 止营业 的市场 主体 ,收缴 其 营业 执 照 、公章 ,取 消其 主体 资格 的行政行 为 。非 正常 退 出包 含 吊销 和非正 常消亡却 未 办理注 销登记 。 年 检改 年报公 示后 ,对 逾期未 年检 的市场 主体进 行 批量 吊销这 一罚则 被取 消。刚 实施 的 《 企业信
以强制退 出为手段 ,倒逼企业 主动退 出。 3 , 完善个 人信用 约束 ,加强社 会监 督。建议 在 企业非 正 常退 出情 况下 ,严格股 东 、法定 代表
息 公示 暂行条 例 》和 《 企业经 营异 常名 录管理暂 行办法 》仅规 定企业 不履 行年报 公示义 务 、通过 登记 的住所无 法取得联 系等将 被 载人经 营异常名
行贷 款 、教育 支持 、资质 审核 、就 业支持 等个 人 生 活环境 的方面 依法予 以限制或禁 止 。同时 ,建
被列入 异常 经营名 录和违 法企业 名单 的企业将越
来越 多 ,影 响交 易安全 与效率 ,且势必 加重监 管 成本 和监 管风 险。为此 ,笔者就 商事登 记制度 改
革背景下引导市场 主体正常退 出提 出如下建议 : 1 . 简 化注销 手续 ,鼓 励企业 主动退 出。建议 对 广大小 微企业 开放便 捷 的注销手续 ,一是 减少 注销登 报成员 的备案 由企业 自行在信 用信息 公示平 台进行 公示 ,工商部门在 办理注销时 ,不再要求企业必须 向工商部 门申请清算组备案 ,只需确认企业 已在信
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清算组成员的公示 即可 。 2 . 引入 强制退 出机制 ,倒逼企 业主动退 出。 域外各 国及 地 区,对 不进行 年审 的市场 主体都规 定较 为严厉 的处罚 措施 ,如英 国设 置行政 罚 款 、
议在 《 公 司法 》等 法律法 规 中明确 ,因严重 违法 而受 到任 职 限制 的法定 代表 人 、负责 人 3 年期 满 后仍 未履 行相应 义务 、纠正其 违法行 为 的 ,仍应
继续对其采取制约手段 ,不得解除任职 限制 。 4 . 建 立部 门联 动 ,强化 对企 业的联 动监管 。 建议建立各部 门响应的联动监管系统 ,对非正常退 出企业和责任人予 以联动信 息抄告和约束 。一是建 立各部 门参与的联动监管平台 ,对非正常退出企业 应有联动监管的处理流程。二是按照各部门分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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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主体 退 出分 为正常退 出 和非 正 常退 出。 办理 注销手 续市 场主体 才消亡 。注销是 市场 主体 正 常退 出形式 ,包 括登 记机关 依法对 因解 散 、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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