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及对应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主席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老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英文译本】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 ts of the Elderly【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1996.08.29 【实施日期】1996.10.01【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唯一标志】15020【全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 009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相关资料: 法律10篇行政法规8篇部门规章20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385篇裁判文书190篇相关论文63篇实务指南立法背景1篇实务指南15篇英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本法所称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2篇)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四条国家保护依法享有的权益。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老年人是一个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去保护和尊重他们的权益。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规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一、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强调老年人的平等权利、尊严权利和保障权利,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对老年人的保护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成为其他相关法规的基础和指导。
二、劳动法劳动法也包含着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以年龄为由歧视招聘、录用和使用劳动者,包括老年人。
老年人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在劳动过程中也应享受同样的权益和保护。
三、福利法福利法是为了提供老年人养老、医疗、社会救济等方面的保障而设立的法律法规。
这些福利法律法规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
通过这些法规的实施,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金、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
四、反家庭暴力法老年人是家庭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为了保护老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许多国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禁止施加家庭暴力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规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老年人在家庭中受到暴力对待的情况。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作为消费者,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其中也包括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根据该法律,商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欺诈老年消费者。
同时,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如果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款或维修。
这些法规的实施保护了老年人在消费领域的权益。
六、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社会保障服务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包括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通过提供临时救助、生活补贴、医疗帮助等方式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在《老年法》总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
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年人。
”《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
子女关心和照料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
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
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精髓所在。
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加强老年人法律保障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加强老年人法律保障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加强老年人法律保障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老年人的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福利,社会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老年人的法律保障,并建立健全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加强老年人的法律保障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享有平等、公正的待遇和法律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老年人的权益和福利,以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老年人的法律保障水平。
二、健全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对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应加强老年人福利制度的建设,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
其次,要提高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改善老年人就医条件。
同时,要积极发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包括居家养老、社区护理等多样化的服务供老年人选择。
此外,还应加强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开展老年人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支持。
三、推动老年人法律保障的落地实施加强老年人法律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政府应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并确保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
同时,社会各界要加强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老年人法律保障的顺利落地。
此外,老年人自身也要提高权益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自身维权能力。
四、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是推动老年人法律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
通过媒体、学校和社区等多方面的宣传,向社会大众普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对老年人问题的关注度。
同时,要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老年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用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为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一、法律的重要性和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文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剧,老年人的生活、医疗、经济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出台这部法律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权益保障的深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深度上有着非常全面的规定。
在医疗保障方面,法律规定了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康复和家庭病床等服务的权利。
在养老服务方面,法律规定了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确保老年人有适宜的养老环境。
再次,在经济保障方面,法律规定了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金、抚恤金等经济福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权益保障的深度上做到了非常全面,覆盖了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权益保障的广度除了在深度上具有全面性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广度上也有着很大的拓展。
法律不仅涉及到老年人的生活、医疗、经济等方面的权益保障,还涉及到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法律援助等更加广泛的领域。
这些都体现了法律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广度上的全面性和多样性。
总结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着非常全面的规定。
从医疗保障到经济福利,从养老服务到精神文化需求,法律都为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未来的实践中,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贯彻执行,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的一名普通市民,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着非常深刻的认识。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老年人的生活和需求,尊重他们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例如,国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减轻医疗负 担。
精神慰藉权
精神慰藉权是指老年人有获得精神慰 藉的权利。
例如,家庭提供亲情关爱,社区组织 文化活动,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 暖和关爱。
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化养老服务需 求将持续增长,未来将更加注重个性化、专 业化服务。
挑战应对策略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 水平;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和 参与度。
06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处罚措施
VS
扶养责任
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 低于扶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家庭赡养与扶养的具体措施
提供经济支持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照料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照顾 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民事责任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议
建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监督机制
尊重原则
尊重人格
老年人应受到尊重和关爱,包括尊重他们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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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经济供养和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问题(一)关于老年供养和老年经济供养(二)城乡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现状分析1. 城市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现状2.农村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现状二、人口老龄化对现有老年经济供养体系的挑战(一)老龄化使全社会的养老负担明显大幅加重(二)老龄化使家庭赡养的功能日渐弱化,城乡传统养老模式受到严重挑战(三)城市化与老龄化形成叠加效应,使未来农村养老问题尤为突出三、构建老年经济供养体系的基本原则(一)基本保障(二)城乡统筹(三)普适性(四)多元化(五)多层次(六)可持续四、老年经济供养水平的标准问题(一)确定老年经济供养标准的依据(二)设定老年经济供养标准的“三条保障线”五、老年经济供养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设计(一)第零层次,非缴费性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二)第一层次,普适性的、城乡一体化的国民养老金制度(三)第二层次,城市实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农村继续维持土地保障的功能(四)第三层次,各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障项目(五)第四层次,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六)老年经济供养体系示意图六、老年经济供养体系的财务安排和可持续性问题(一)城乡老年供养体系的筹资规模匡算及费用分担(二)建立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七、政策建议:如何从现行制度走向新制度体系?第一,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分担国民养老金的筹资,以及用于支持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第四,加快发展职业年金第五,完善法律体系和税收政策,推进商业保险、社会互助和慈善事业发展第六,继续重视发挥家庭赡养、土地保障的作用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一个突出特征。
据公开资料,截至2009年底,我国城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5%,并且呈现出加快增长的趋势,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空巢老人数量庞大。
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是典型的“未富先老”。
然而,我国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却很不健全,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基础薄弱、改革发展缓慢。
面对不断加速的人口老龄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社会保障为主体的城乡老年经济供养体系。
一、老年经济供养和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问题(一)关于老年供养和老年经济供养老年供养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一般认为主要包括经济供养、医疗保障和生活照料等三个方面,也有人认为还应包括精神慰藉、权益保障、人居环境等方面。
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发展阶段,养老供养应侧重物质保障层面,优先解决经济供养、医疗保障和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老年经济供养,实质上就是老年收入保障,即为维持老年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而必须获得的、最基本的经济支持。
由于老年人一般无法通过职业来获得工资性收入,因此,老年经济供养的主体部分应当是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以此来获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基本收入;当然也不排斥老年人通过家庭赡养、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其他方式获得经济支持。
至于老年人的医疗和健康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予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也需要通过专门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予以解决。
这两者从经济学角度看,都属于老年人不可预期的额外支出,不属于收入保障的范围,因而不在本文研究之列。
(二)城乡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现状分析1. 城市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现状城市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大大好于农村,城市老年人经济收入状况也明显好于农村。
城市老年人经济收入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收入。
二是家庭转移性收入。
三是财产性收入。
(1)社会保障收入。
主要包括养老金收入、社会救助收入(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享受社会利福待遇等三个方面。
根据全国老龄办2010年6月发布的《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养老金方面:2009年全国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35亿人(含参保农民工264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7743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5807万人;城市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200元,惠及4700余万人。
低保金方面:截至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2347.7万人,其中老年人333.5万人,占14.2%;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27.8元,月人均补助165元。
社会福利方面,这里指鳏寡孤独老人在各级各类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约3.8万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
其中城市养老服务机构5291个,床位49.3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32.3万人。
总体上看,社会保障是城市老年人经济收入最可靠、最主要的来源渠道。
有调查显示,2005年养老金收入占城市老年人收入的比重高达76.9%。
[1](2)家庭转移性收入。
主要是指来自家庭特别是子女的赡养性经济给付,也是城市老年人重要的收入来源。
这方面各家庭的差异很大,缺乏有价值的普遍性、规律性数据。
可以参考的一个调查数据是, 2005年家庭转移性收入与老年人总收入的占比为7%。
[2](3)财产性收入。
也有学者称为市场收入,通常包括银行储蓄、证券交易、房地产买卖等投资性收入,出租房屋、经营小店等经营性收入,以及退休后再就业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等。
这方面各家庭的差异也很大,难以获得有价值的通用数据。
可以参考的一个调查数据是占比为9.6%。
[3] 2.农村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现状农村老龄化大大高于、快于城市。
目前城乡1.67亿老年人中的近七成为农民。
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收入途径主要有三个方面,依次为:一是土地保障及劳动收入。
二是家庭转移性收入。
三是社会保障收入。
(1)土地保障及劳动收入。
土地是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自古以来农民养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
农民一般没有严格的退休概念,只要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就会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耕作,通过生产粮食或其他农副产品来获得微薄收入。
老年农民基本没有外出打工获得劳务性收入的机会。
现阶段,农民在土地上劳动的经济效益很低。
有时,老年农民也可以出租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
虽然土地保障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有调查显示,土地保障及劳动收入与农村老年人总收入的占比约达四成(39.8%)。
[4]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体系极其脆弱、极不完善,亟待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
(2)家庭转移性收入。
养儿防老是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传统的养老观念,也是目前农民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之一。
但家庭养老实际上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家庭关系是否和睦、子女是否具备供养能力等。
若子女无心赡养或无力赡养,就可能造成老年人晚景凄凉。
近年来,农村家庭规模也在逐渐缩小,大量的年轻人外出打工,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
有调查显示,2005年农村家庭转移性收入占比也达约四成(37.1%)。
[5](3)社会保障收入。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制度凌乱复杂,保障水平较低。
相对成型的制度:一是在社会救助方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有临时性的、一次性的灾害救助,“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人可享受“五保”制度或“敬老院集中供养”制度,以及一些地区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
根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末,全国有2291.7万户、4760.0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全年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00.8元/人、月,月人均保障水平68元。
五保方面,全国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53.4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全国农村五保平均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年人均2587.5元,分散供养年人均1842.7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奖励性保障制度。
自2004年试点以来,截至2009年末,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总数已达303万人。
二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8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正式开始,计划当年在全国10%左右的县(市、区)开展试点,2010年覆盖全国23%的县(市、区),到2020年将实现“新农保”全覆盖。
这意味着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但保障标准还是很低的,目前是每人每月55元。
根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末,全国31个省(区、市)的320个县(市、区、旗)启动了新农保试点,约1500万60周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领到了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农村老年人的“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
此外,全国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2500多万人。
三是在社会福利方面,乡镇敬老院正日益成为部分农村老人向往的归宿。
但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9年底,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约3.1万个,床位208.8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173.0万人,受益面仅占农村老年人口的1.5%,非常小。
尽管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但从未来的趋势看,社会保障理应成为农村老年人经济供养体系的主体部分。
二、人口老龄化对现有老年经济供养体系的挑战(一)老龄化使全社会的养老负担明显大幅加重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口现正以年均近1000万的增幅快速增加。
据预测,我国人口在本世纪40年代后期形成老龄人口高峰平台,到205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3亿,占全部人口的比重为30%。
[6]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也带来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等三个方面的压力,直接导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快速增加,从而大大加重财政、企业和个人负担。
从人口抚养比[7]变化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人口抚养比是逐年下降的,到2010年达到低谷46%。
以后,受老龄化影响,人口抚养比将不断提高,到2050年将达到约85%以上。
[8]如果剔除抚养少儿及未成年人因素,单计算老年抚养比(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与15~59岁劳动人口之比),那么到2050年约为50%以上,即不到2个劳动人口养活1个老人。
有研究表明,1990~2030年的40年,是我国人口发展史上难得的机遇期,劳动力资源空前丰富,被抚养人口所占比例较低,从而社会负担较轻的“人口红利”期。
而2030年进入严重老龄化中期以后,老年抚养比带动社会总抚养比上升尤其明显,就由“人口红利”期过渡到“人口负债”期。
[9]这些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对加快构建老年经济供养体系提出迫切要求。
从社会养老保险负担看,2000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支出总额为2115亿元、2009年为898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