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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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咸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职转办、市审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咸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修订的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和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船舶国籍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向无规定动物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咸政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2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30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6日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服务西安—咸阳一体化及西安都市圈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行政审批、住建、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生态环境、文物、水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咸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要求,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确保完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十一届三次会议和市委五届五次会议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完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咸政办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3〕11号)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全面落实、统筹推进,协同联动、务实高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提升效能”基本原则,全面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奋力谱写咸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和“三定”方案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全面深入推进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

市、县两级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监管”系统为纽带,统一依托“陕西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组织实施,整合优化综合监管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由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全面建立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度机制为保障、省级平台为载体,联合抽查检查为主要手段、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咸政办发[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辖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全市与各县市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提高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市县两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咸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咸政办发〔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8日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实行阶梯电价政策,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凡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楼居民用电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能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不含临时基建用电设施和土建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住建、城建、审计、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服务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2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2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3日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9〕13号)等要求,现就深入实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区域评估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驻该区域的项目单位共享使用。

审批部门简化申报材料和环节,实行承诺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

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转变为申请前服务,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本次推行的区域评估工作仅针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咸政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咸政发〔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3〕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十八大后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实现十八大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程。

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同时,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监测和统计预警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时间内容和对象范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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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18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城区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长度、管材、管径、埋深等信息,建立智慧城市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平台,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运行效率,为城市防灾、减灾及城市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地理信息和决策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俊锋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薛泰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旭东市住建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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