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操作规程

失控发票操作规程1. 简介失控发票是指由于意外遗失、损毁、盗窃或其他原因,使发票无法正常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为了规范失控发票的处理流程,避免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本文档旨在制定失控发票操作规程,明确相关责任和流程。
2. 责任分工•财务部门:负责失控发票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包括记录、登记和汇总失控发票的信息。
•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失控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失控发票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相关员工:负责及时发现失控发票,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报告给财务部门。
3. 失控发票的定义失控发票是指在使用过程中遗失、损坏或被盗窃等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和管理的发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纸质发票的遗失、损坏或被盗窃。
•电子发票的系统故障导致无法使用。
•发票信息泄露或被篡改。
4. 失控发票的处理流程4.1 发现失控发票任何员工在发现失控发票时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确保及时掌握失控发票的情况。
4.2 财务部门的处理1.财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失控发票处理流程。
2.对报告的失控发票进行登记,包括发票号码、发票类型、发票金额和遗失/损坏/被盗窃的原因等信息。
3.根据登记信息,制作失控发票清单,并做好备份存档。
4.向相关人员发送通知,提醒他们对失控发票的使用进行注意和限制。
5.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失控发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信息保护措施。
4.3 行政部门的补充措施1.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清单,行政部门应进行核对和备案。
2.制定失控发票管理制度,并确保它的执行。
4.4 发票的补开与作废1.在及时登记失控发票后,财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联系,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2.对于可以补开的失控发票,财务部门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并记录补开的发票号码和金额。
3.对于不可补开的失控发票,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作废处理,并记录作废的发票号码和金额。
5. 审核和监督机制5.1 审核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失控发票的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对。
•行政部门应对财务部门的操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失控发票情况说明

失控发票情况说明近年来,我国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但依然存在着一些失控发票的情况。
失控发票是指明明是真实的发票,但却被用于非法目的,造成了严重的财务损失和税收收入流失。
下面将从失控发票的产生原因、对社会经济的危害以及加强发票管理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失控发票的产生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发票管理中仍存在一定的漏洞。
由于发票管理的复杂性,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利用这些漏洞来进行造假。
其次,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税收或追求私利,会积极与中介机构合谋制造失控发票,进而获得非法利益。
此外,监管部门还存在一定的疏忽和不作为现象,缺乏足够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使得失控发票得以滋生。
失控发票给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造成了财务损失。
一些企业或个人在购买虚假发票后,可以通过虚报成本、冒充其他企业等手段大量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从而获得不法利益,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失控发票破坏了经济秩序。
虚假发票的存在,导致了市场上价格的混乱,使得正常交易受到干扰,造成市场失去公平和透明性。
此外,失控发票还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进一步削弱了国家财政的健康运作。
为了有效应对失控发票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举措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首先,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不同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共同打击失控发票的制造和使用。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失控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制造和使用失控发票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予以追究和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
同时,还要加强对发票中介机构的监管,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机构要予以取缔。
此外,还应加强对发票管理系统的建设,提高发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降低发票管理的风险。
除了相关部门的努力,每个公民和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到发票管理工作中。
公民要提高识别虚假发票的能力,对于怀疑情况要及时举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发票真实、合法。
专用发票没有报税成了失控发票怎么办

专用发票没有报税成了失控发票怎么办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发票作为税收管理和经济征管的重要手段,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一种情况,即专用发票没有按时报税或漏报税款,从而变成了失控发票。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首先,了解失控发票的含义和影响。
失控发票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发票开具后需要报税,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时或漏报税款导致其有效性受到影响的情况。
采取失控发票有违税收管理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风险和不良后果。
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信任降低,会进行更加严格的稽查,进而可能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其次,积极主动处理失控发票。
当发现专用发票存在未报税的问题时,企业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首先,应该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如实说明情况并请求帮助和指导。
税务机关会评估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其次,企业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发票、账册以及涉及的销售和购买合同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此外,企业应主动补报税款,将漏报的税款及时补缴。
通过积极合作和及时整改,企业有可能减轻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的后果。
第三,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失控发票再次出现。
失控发票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而导致的错误,因此,加强内部管理是防范失控发票再次出现的有效方式。
企业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开具、登记、报税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发票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
此外,企业还可以引入电子发票等技术手段,自动化处理和管理发票,提高管理效率和减少错误的发生。
第四,加强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学习。
税法法规和税收政策是贯穿于整个税收管理和发票处理的核心内容。
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加强对税法和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在发票处理中避免犯错误或违反规定。
此外,企业还应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要求,及时调整和改进发票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失控运费普通发票账务处理流程

失控运费普通发票账务处理流程
在企业日常运营中,经常会遇到失控运费普通发票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一些意外情况或者信息录入错误导致的。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失控运费普通发票的账务流程非常重要,以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失控运费普通发票账务处理的一般流程。
1. 识别失控发票。
首先,财务部门需要及时识别出失控运费普通发票。
这可能需要与物流部门或供应商进行沟通,确认发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一旦确认发票失控,需要立即进行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
2. 调整会计记录。
接下来,财务部门需要对会计记录进行相应调整。
这可能涉及到调整相关的费用账户和成本中心,以确保失控发票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同时,需要记录失控发票的原因和处理过程,作为未来审计和报告的参考。
3. 与供应商沟通。
在处理失控运费普通发票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需要与相关的供应商进行沟通。
这可能包括要求供应商提供更正的发票或者其他必要的文件,以便于企业的财务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
4. 审计和报告。
最后,财务部门需要确保对失控运费普通发票的处理过程进行审计和报告。
这包括记录所有的处理细节和沟通记录,以及调整后的财务报表。
这些信息将成为未来审计和报告的重要依据,以确保企业的财务合规性。
总的来说,失控运费普通发票的账务处理流程需要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及时沟通和调整会计记录,以确保企业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与供应商的合作和审计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以确保企业在面对失控发票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处理和记录。
对失控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对失控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加收滞纳金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金融系统的数字化转型,企业之间的交易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特别是在税务方面,电子发票的普及和使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趋势,并在许多国家成为法定的纳税凭证。
然而,在电子发票的普及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就是失控发票的转出,即企业未经授权转让他人的电子发票。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企业获取不当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因此,这就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对失控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失控发票的转出是如何发生的。
失控发票的转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有意和无意。
有意的失控发票转出是指企业故意将自己的电子发票转让给他人,以获取不当的税务优惠。
无意的失控发票转出是指企业在信息化管理不善或者出现系统漏洞的情况下,不慎将自己的电子发票转让给他人。
对于有意的失控发票转出,我认为应该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因为企业故意将电子发票转让给他人,是一种违反税收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旨在逃避纳税义务,从而降低纳税额。
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将无法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加收滞纳金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防止企业故意进行失控发票转出的行为。
然而,对于无意的失控发票转出,是否应该加收滞纳金就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无意的失控发票转出是企业在信息化管理或者系统操作中的疏忽导致的,并没有故意逃税的企图。
在这种情况下,加收滞纳金可能会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甚至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
因此,对于无意的失控发票转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纠正,如提醒企业加强信息化管理和系统操作的规范性。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失控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确定失控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首先,需要考虑转出的电子发票是否已被他人使用,如果已被使用,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追回。
其次,需要考虑失控发票转出的规模和频率,以及企业的相关纳税行为。
失控发票税务核查情况说明

失控发票税务核查情况说明
我是黄子雪公司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写此信是为了向您说明我公司遭
遇的失控发票问题以及我们的态度和处理手段,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指导。
首先,我公司所面临的失控发票情况主要是由于供应商的失责所致。
尽管我们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并明确规定了发票的要求,但供应商却未能
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发票。
这些失控发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缺少发票信息:一些发票缺乏重要的信息,例如开票日期、销售方
名称、发票号码等。
这些信息的缺失导致我们无法记录和归档这些发票,
也使得我们无法将其列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内。
2.发票错误信息:有些发票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销售方名
称错误、规格型号与实际不符等。
这些错误信息的存在使得我们难以准确
记录和归类这些发票,同时也给我们的报税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扰。
3.多次开具同一发票:小部分供应商在短时间内多次向我们开具同一
发票,这明显违反了税务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对我们的财务账目带来了一
定混乱。
针对这些失控发票情况,我们采取了以下的处理措施:
2.审查和核实发票信息:我们认真对每一张发票进行核对、查验和比对,确保发票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并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符。
对于错误或
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我们积极与开票方沟通,要求他们进行更正或补开。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理解和指导。
谢谢!
此致。
什么是失控发票?如何处理失控发票?

什么是失控发票?如何处理失控发票?什么是失控发票?失控发票,是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丢失、被盗的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已开具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通常一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双向比对功能,在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二是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企业已认证抵扣的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就有很大可能被要求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给企业造成损失。
取得失控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取得失控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失控发票,相关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关键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企业应当准备与失控发票相关的协议合同、账户处理、资金转账以及物流凭证等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失控发票进项转出并补税还收不收滞纳金

对于受票企业来说,如果接受了失控发票,往往是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并对失控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此时受票企业除了补缴相应的税款之外,是否还应补缴滞纳金?随着金税三期全面上线和“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推进,税务机关监控发票异常数据的能力显著提升,虚开发票行为越来越难隐藏,虚开违法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就逃之夭夭,也导致失控发票暴露增加。
由于认定发票失控需要一定的时间,受票企业通常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发现失控发票并对失控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
这时,企业除了补缴税款外,还应不应补缴滞纳金?企业声音:失控发票进项转出补税后不应补缴滞纳金近日,一家接受了失控发票的企业财务人员李某来到主管国税机关,就失控发票处理问题郑重地提出一个意见。
他说,企业接受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认证通过后才失控的,且发票失控后公司从未收到税务机关或开票方的通知,因而无法得知所取得的有关发票已经失控,也不能及时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
企业发现失控发票问题后,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修改相应属期的报表,征管系统自动计算应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企业对于补缴税款没有异议,但觉得加收滞纳金不妥。
他分析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核实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因此,对于失控发票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并补缴税款,应该毫无疑问。
但补税时税务机关是否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缺乏依据。
法律探析:失控发票补税是否加收滞纳金要区分原因笔者觉得,探讨这个问题,需要弄清楚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和发票失控的原因。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该条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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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发票”:预防难处理更难【正文】前不久,记者在河北省黄骅市了解到,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对于企业取得的“失控发票”如何处理成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
就这个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国税局有关人士和几家取得“失控发票”的企业。
所谓“失控发票”,顾名思义是指失去控制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
由于“失控发票”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
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因而防范难度也更大。
事件一:遭遇“失控发票”企业溜之大吉黄骅市天玉物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黑色、有色金属和矿产品等。
2003年8月下旬,北京盛大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来到天玉公司洽谈生铁供销业务,并带来了生铁样品。
天玉公司将生铁样品委托其业务关系单位进行质检合格后,就把这笔业务订了下来。
2003年8月30日、9月1日和2日,盛大公司分3次为天玉公司运送生铁1447.6吨,并于9月4日为其开具了21份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8万元,税额合计35.5万元。
天玉公司由于没对盛大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担心发票有问题,便先付了70%的货款。
9月29日,当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黄骅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通过金税工程认证后,便补付了其余30%的货款,账簿记载货款全部由现金支付。
由于当时双方在生铁业务上合作比较顺利,天玉公司付款后提出进一步合作的意向,但对方称已不再经营生铁业务,之后便失去了联系。
2003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金税稽核系统转入的信息表明,黄骅市天玉公司从北京盛大公司取得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失控发票”。
对方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也称,盛大公司开出的这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0月份征期未进行纳税申报,在征期过后按“失控发票”进行了处理。
鉴于此案情况,黄骅市国税局根据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天玉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作出以上21份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补缴增值税35.5万元的处理决定,并要求该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税款。
然而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便大门紧闭,而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失踪了。
4月15日,当记者来到天玉公司的办公地点时,只见企业的大门紧锁,空旷的厂房不见一个人影。
据当地人反映,这里停工已经很久了。
公司原来的财务会计杨庆江,如今也已经成为另一家公司的会计。
提起天玉公司取得“失控发票”的经过,杨庆江一脸懊恼。
他说:“天玉公司是2002年底才创建的,到2003年11月国税局稽查局通知我们取得的那21份发票是‘失控发票’时,企业经营还不到1年的时间。
我们当时的感觉就是被骗了,也多次拨打过北京那家公司的电话,但始终和他们联系不上。
现在的生意很不好做,企业也没有多少现金周转,当时经理听说要补缴35万多元的税款时,只说了一句话———没法干下去了。
”“让企业补缴那么多的税款,我们感到很冤枉,因为我们确实是有这笔业务,取得的发票也是真实的。
我们只想请求稽查局能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些照顾,但稽查局又没有这个权利。
”杨庆江说,“我觉得,如果企业是恶意取得发票,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但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的,就不应负赔偿责任,税款还是应该可以抵扣。
当然,如果所有‘失控发票’抵扣的税款都由国家来承担不太合理,但如果和国家的承受能力相比,企业还是处于弱势的。
这笔税款可能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小损失,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就是致命打击。
”事件二:那边发票失控这厢自认倒霉黄骅市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主营锅炉配件、耐火材料、保温材料、钢材等。
2003年12月,北京开创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来到通达公司洽谈锅炉配件购销业务。
双方经过商谈,通达公司感觉价格比其他供应商相对便宜,而且开创公司还负责送货,于是在2004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锅炉配件购销合同。
2004年1月9日,开创公司为通达公司送货上门,并随货带来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6.6万元,税额合计6.2万元。
2004年2月27日,黄骅市国税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开创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
一看该公司经理许占虎,就像个老实本分的生意人。
当记者向他询问此事时,他无奈地说:“没办法,让补缴就补缴呗,我也只有认倒霉了。
”“我经营十几年了,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也没听说过什么‘失控发票’。
咱们这边只是进货,不知道他那边缴没缴税,也不能问人家您这是‘失控发票’吗?以后再进货出现这种情况还是没有办法啊!我只知道发票没认证咱是绝对不会给他钱的,可是我到现在也不明白为什么认证完了的发票还是假的?”许占虎叹了一口气说,“现在经营挺难的,6万多元对于我们来说也不是小数目。
希望税务局能照顾照顾企业,能少缴点最好了。
我知道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本分,税务局让咱们缴的肯定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收上去的钱也不装进自己的腰包,不会瞎收的。
我这几天正准备借钱或者追账来补缴这笔税款。
”税款是打算缴了,但许占虎还是觉得有点委屈,他对记者说:“我觉得北京那边的税务局应该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找到那家企业,如果能找到北京那边的企业,我们这边就不用补缴这笔税款了。
”事件三:取得发票理不亏要和税务打官司黄骅市环宇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独资企业,主营电路板、电子挂架、标牌、机箱。
2003年,该公司从北京同富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批电路板,产品经验收合格入库,对方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6万元。
该发票经认定后,环宇公司付清了货款。
2004年3月,黄骅市国税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对方所属税务机关证实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失控原因为开票方走逃。
该公司经理徐福臣至今还对此事耿耿于怀:“当时对方公司的办公地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都有,我也去实地考察了。
后来国税局稽查局通知我取得的是‘失控发票’,我就打他们的手机,却联系不上。
我还到北京去找过,但他们的办公地点已经改成其他公司了。
我当时感觉是上当了。
”“我们企业这些年始终是小本经营,要我们一下补缴1.6万元的税款,压力相当大。
再说,税务局有义务找到走逃企业,追究他们的责任,而不应该惩罚性地让善意取得发票的企业补缴这部分税款。
因为企业是善意取得的,而且凭证都有,也是经过税务局认证的真实发票。
我们觉得缴这笔税款很冤枉。
”徐福臣说,“现在,税务局还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管怎样,我觉得没有补缴这笔税款的必要,至少我也要先讨个说法。
”徐福臣告诉记者,他认为这件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一个是媒体舆论的宣传和呼吁,另一个就是通过法律途径。
他曾经咨询过一位律师,也查阅过相关文件和法规。
因为有法律依据,律师建议他维护企业自己的利益,也告诉他企业有行政复议甚至起诉税务局的权利。
“因为现在税务局还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也没有经过复议程序,我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
如果税务局坚决向我要税款的话,我就准备要起诉税务局了。
我觉得应该有把握能胜诉。
”徐福臣说这话时充满了信心。
自己要对善意取得的“失控发票”负责任不公平,作为执法机关的税务部门,也同样认为,依照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有关规定,要求企业补缴已抵扣税款的做法对有些纳税人有失公允。
黄骅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宋青林说:“我们当地有句老话叫‘偷驴逮着拔橛的’,就是说有人把驴给偷走了,看到有个人在拔那个橛子就认为他是偷驴的。
这当然不合理了。
”以上面提到的天玉公司为例,该公司和北京盛大公司都是国税机关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购销业务是真实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税务机关核发的真实发票,且通过了金税工程认证,业务期间天玉公司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因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决定不能理解。
而且由于该案涉税金额较大,当事人难以承受,所以极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税务机关就负有举证责任。
税务机关对取得“失控发票”企业作出补税决定的直接理由和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30号文的规定。
宋青林告诉记者,这个730号文的法律效力很低,而且它和相关法律法规,比如《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都不衔接。
有关律师也表示,如果纳税人和税务局打官司的话,这个730号文只能作为一个理由出现,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总觉得这个规定有点牵强,且强制所有企业执行有失公平。
他说:“现在我们只有两个办法,一个就是逐级请示,这恐怕需要一段时间,远水解不了近渴;另一个就是按照730号文执行,并对企业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仔细调查取证,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即使败诉,我们执行政策也没什么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税务部门给企业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还告知了纳税人《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若与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纳税担保,然后可自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首先要将税款补缴完毕,如果像上面提到的天玉公司需要补缴的税款有35万多元,一般企业是很难承受的,所以溜之大吉的举动也就不难理解了。
宋青林说:“此外730号文还缺乏相关的后续规定。
比如对方的企业一旦找到了,也缴纳了税款,这边的企业补缴的税款是否可以再退还给企业?对于类似的问题我们都没有明确的依据。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审理复议处的有关人士。
这位人士说,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很多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一些由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还有一些会根据形势的需要予以撤销。
但要撤销的文件从总体上讲还是很少的。
国税函[2001]730号文,虽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但它是符合增值税法律原则的。
从增值税链条的角度讲,如果有一方没有申报纳税,另一方就不能抵扣税款,不然这一链条就中断了。
当然从实际情况看,如果企业是善意取得的“失控发票”,业务和发票都是真实的,让企业来补缴这部分税款是有点不公平,但是这要根据不同的案例,具体分析。
要严格区分善意和故意取得的“失控发票”。
目前,对于“失控发票”的管理和处罚还是遵照这个730号文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如果不理解,可以提出疑义,甚至行政复议或起诉。
我们从各地传来的信息中,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应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