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纳税人有关税收咨询问题

1 问:新的网络发票在换购前要先申报发票开具明细吗?答:不需要。
因为网络发票系统实现了开票数据实时采集,验旧购新时只需要查验存根联就可以了。
2问:企业纳税信誉等级主要针对哪些内容,什么时候评定?答:根据?宁波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方法〔试行〕?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承受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管理的情况。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国、地税通用评定指标和国税评定指标两局部,以连续二个公历年度为一个评定期〔即评定日所属年度向前推算两个年度〕,2022-2022年度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将于近期开场。
3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进步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假如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那么属于与消费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4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假设干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4号〕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董事会决议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反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讲座培训课件)

开展快速反应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下问 题: (一)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任务,与预期效率 不符
应对部门认为实践中以1-10个工作日不等的 周期,难以完成查处涉嫌虚开发票案件。所以, 实践中,因为税务机关应对人员水平和能力有限 ,造成大量案件申请延期,没有实现快速打击的 目标。
(二)以评估方式应对发票风险,执法缺少必要 的程序
二是缺少上级部门的事前监督,基层机关的
成效不明显。由于案件疑点直接下达基层,最终 的决定权在基层税务机关,上级相关部门没有相 应的职责,没有在第一时间直接参与案件,只能 进行事后的复核,导致第一阶段查处效果不佳。
(二)虚开案件查处难,移送证据取得难 应对人员很少采用相关的执法措施,证据意
识不强。应对人员的调查多浮在表面上,对案件 有敷衍、畏难情绪。如涉及发票开具方在外地, 异地核查耗时耗力,应对人员不愿前往;并且县 (区)税务局办案经费有限,难以支付大量的异 地核查成本。调查资金流向时往往需要查询个人 储蓄账户,但是需要设区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程 序繁琐,所以不愿意去查询个人储蓄账户。
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应对人员很
少深入进行发票数据分析,也很少依法采取调查 取证、查询账户等程序措施,基本上没有形成有 效的证据材料,很多情况下匆忙得出结论,没有 查清查透。
(三)部门职责不清晰,没有有效的打击虚开发 票违法行为
案件应对主要由纳税人所在的税源管理科组
织实施,税政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在系统上 流转案件,查处效果不很明显。以某地区三季度 为例,完成26件,但是查无问题的案件较多,共 14件,占54%;确认问题12件,占46%,但是多 为查补税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冲减增 值税留抵等评估处理结果,没有一起案件移送稽 查部门。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2012-04-09 12:49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 案源管理一、业务概述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
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49 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02] 362 号);(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09]157 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 123 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一)稽查管辖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2 )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增值税认证超期以及虚开、失控发票处理的合理性探究

增值税认证超期 以及虚开 失控发 票处理 的合理性探 究
孙 卫 红 青 岛迦 南 美地 家居 用 品 有 限公 司 2 6 6 01 1
摘要 : 本 文主要 探讨 了一 些 关于增 值税 发票超 期和 失控 发票不 能抵扣 等 实际操作 问题 , 仅代 表个人 的实际工作 体
罚。 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总会遇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超期不能
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做进项税额转 出, 可是有许 多时候并不是我们人为原因所能控制的。
二 实 际工作 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多年的政策执行 隋况调研 , 经过认真论证 , 发 布了 ( (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 【 2 0 0 9 】6 1 7 号) , 决定 自2 0 1 O 年1 月1 日起 , 调整增值税专用等扣税凭证 抵扣期限, 由9 0 天延长至1 8 0 天。但是以上的 情况依然不断出现, 企业 很难解决。 许多企业 由于受到 中国经济大环境影响 , 销售企业拖欠发票现 象严重, 并且因为邮寄、转送、人员轮换等原 因, 无法在规定的1 8 0 天 内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受认证时间的限制, 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 只能计入企业的成本 , 由此加大了企业的税负。并 目 对于过期未认证 发票的处理没有政府明确规定的做法 , 会带来一些弊端。其—这部分 发票没有经过税务认证系统的确认 , 企业直接进行了计入企业成本的 账务处理 , 很可能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故意造成发票过期 , 虚开 增值税发票 , 加大企业成本, 以达到减低企业所得税的 目的; 其二有些 不法分子利用 国家税务政策, 故意造成发票过期, 使接收发票的企业 不能及时认证 , 以掩饰此发票的真实性 , 使接收发票的企业受到 了经 济损失。其三 由于 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影响, 部分企业经营 出现了 困难, 不能及时缴纳税款 , 或者破产停止经营 , 但是增值税发票依然开 具, 收到发票的企业虽然可 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票认证 , 但是会 出现 日后由于开发票企业未缴税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问题 , 也会给企业带 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这些不可预计的情况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困 惑。其四虽然发票过期不能认证, 但是 由于开具发票的企业 已经正常 纳税, 接收发票的企业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认证 , 已缴纳的增 值税无法抵扣 , 不仅会造成 企业利润的降低, 也是有失纳税公平的。 可 以按照规定进行 申请抵扣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6.19
•【文号】国税函[2008]607号
•【施行日期】2008.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0.09
•【字号】苏国税发[2004]203号
•【施行日期】200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0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对失控专用发票的控防反应速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集中的模式,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应用总局、省局、省辖市局三级运行模式。
二、各地已采集失控发票的数据由系统每日21:00上传省局,并由省局自动转传总局。
三、为了确保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效能的发挥,各地应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以保证失控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的快捷、顺畅。
此外,有关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的技术原理和业务培训,省局已组织完成。
各地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培训班的要求,尽快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省局将按照总局的部署,于2004年10月15日正式启用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对招商引资中的涉税风险和涉税政策进行解读(涉税风险部分)

一、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分为几种类型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商贸企业提供互联网服务、广告信息技术服务的一些企业(类似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1、“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指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当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而购销业务的交易对象均在所在县市范围外,且经营的货物没有进入本地仓储场地管理的商业企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一是核算地与货物交易地分离。
纳税人货物在全国各地采购,并销售到全国各地,实行异地仓储或不需要仓储,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做直销交易。
二是交易对象广,业务流量较大。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货物购进与销售面向全国市场,交易量大,变动性强。
三是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少,流动资金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般在核算地采取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固定资产只有办公设备。
四是人员少,在本地常住人员少,流动性大。
人员只有3人~5人,还经常在外跑业务,直接见面少。
五是销售业务量大。
尤其是“两头在外”的经营煤炭业务的企业,销售收入特别大,但总体税负偏低。
二、兴起原因“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异地兴起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相对落后,税收任务压力较大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逐年递增的财政收入任务,以纳税奖励的形式,采取按一定的比率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公司到本地落户,从而促进了“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蓬勃发展,“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成为地方经济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征管难点和执法风险由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投入少,企业获利快,流动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必然成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风险点。
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无法及时掌控货物真实交易情况,只能了解或看到纳税人的签约合同和账面资金往来。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交易真实性核查工作量大,成本高,时间久。
三是“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旦发生逃骗税行为,就迅速进行资金转移,税务机关查证后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难度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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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国税发[2004]123号
颁布时间:2004-9-23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在现有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是依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并对其功能延伸拓展,以日为单位进行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和更新,通过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双向比对,及时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并转稽查部门处理,达到快速反应、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失控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
具体实现方法是: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增加双向比对功能,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二、运行模式
根据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数据集中模式的不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可实行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运行模式和总局、省局两级运行模式。
三级运行模式是通过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每日定时自动逐级上传失控发票数据至总局,总局按日汇总全国失控发票,更新失控发票数据库,并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逐级下发至地市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实现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的双向比对。
两级运行模式是通过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每日定时自动上传失控发票数据至总局,总局按日汇总全国失控发票,更新失控发票数据库,并将新增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下发至省级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中,实现认证发票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的双向比对。
三、业务流程
(一)历史数据导入
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失控发票库的初始失控发票数据由总局统一从稽核系统失控发票数据库的历史数据导入。
该项工作应于9月30日前完成。
(二)数据采集
新增失控发票数据由发票发售岗位依据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失控发票书面材料(包括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
(三)数据传输
已采集的失控发票数据由系统每日21:00自动上传总局。
(四)数据汇总
在总局建立失控发票管理系统,由系统每日23:00自动汇总各地上传的失控发票数据,保存到总局的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
(五)数据撤消
总局在收到省级国税机关的撤消失控发票书面申请后,经审核,对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的失控发票进行撤消,保存到总局的全国失控发票数据库表中。
(六)数据下发
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定时形成全国新增失控发票、撤消失控发票下发数据文件并由系统每日0:00至8:00定时自动下发到各地,更新各地失控发票数据库。
(七)双向比对
1.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提示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
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
“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端采集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抵扣联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时,认证结果下发后系统自动将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属于失控发票的,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时失控发票”。
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
“认证时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系统将认证结果记录为“认证后失控发票”。
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
“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技术实现
(一)对地市或省级运行的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进行升级,升级软件安装包及安装说明等文档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下载后自行完成升级工作;
(二)对地市和省级的MQ传输通道进行配置,配置说明等文档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下载后参照配置说明自行完成。
MQ滚动保存10日内的数据作为备份。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MQ传输通道的设备备份问题,以保证上下级数据传输通畅。
六、组织培训总局已经组织以省为单位的业务和技术人员师资培训,各省负责培训本地的业务和技术人员。
七、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正式启用后,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中失控发票的采集、比对功能自行屏蔽,《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43号)中有关失控发票的采集、比对的规定废止执行。
八、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于2004年10月15日正式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