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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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黄线是指在城市道路上划定的一种特殊交通标线,用于规范车辆停放、通行和交通流量的管理。

城市黄线的设置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提高交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黄线,保证道路畅通和市民出行便利,制定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城市黄线划定原则1. 安全原则:城市黄线的设立应确保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交通秩序的良好性。

2. 通行原则:城市黄线的划定应保证道路通行的畅通性,不得阻碍交通流量。

3. 用户需求原则:城市黄线的设立应充分考虑市民和道路用户的实际需求。

三、城市黄线管理措施1. 黄线划定:a. 停车禁止区:在交叉口、公交站点、消防通道、人行横道等特殊场所划定停车禁止区,禁止车辆停放。

b. 车辆通行限制区:在繁忙的道路上划定车辆通行限制区,限制特定车辆的通行。

c. 车辆停放区:在道路两侧划定部分车辆停放区域,规定车辆停放的方式和时间限制。

2. 黄线标牌和标线设置:a. 标明停车禁止:在停车禁止区域的黄线旁边设置明确的停车禁止标识和标牌,警示车辆不得停放。

b. 指示车辆限制通行:在车辆通行限制区域设置明显的限制通行标志和标牌,告知司机不得通行。

c. 指示车辆停放区:在车辆停放区域设置规范的停车标线和标识,指导车辆正确停放。

3. 管理执法措施:a. 定期巡查: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定期对城市黄线进行巡查,发现违规停车、通行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b. 消息宣传:通过市政府官网、社交媒体等渠道向市民发布城市黄线管理相关信息,增加市民的认识和遵守度。

c. 罚款处罚: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罚款处罚,增加违规停车和通行的成本。

四、黄线管理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交通有序:城市黄线的划定和管理可有效促进道路交通的有序进行,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保护行人安全:城市黄线的划定可以保护行人的安全,确保他们在过马路等行为时不会受到车辆的妨碍。

3. 提高交通效率:合理设置城市黄线可以增加道路通行的效率,缩短市民的出行时间,提高交通系统整体的效率。

城市黄线管理制度

城市黄线管理制度

城市黄线管理制度城市黄线管理制度是对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城市交通状况愈加复杂的情况下,城市黄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变得愈发明显。

本篇文章将从一下五个方面对城市黄线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城市黄线的定义和类型城市黄线是指城市交通中的速度限制线,通常为双实线或虚实结合线。

其作用是规范车辆行驶速度,确保车辆安全,减少交通事故。

根据功能和地位的不同,城市黄线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结构黄线:位于地下交通设施,分隔快车道、拥堵方向和非拥堵方向;2.高速路黄线:为高速公路两车道间的分隔线,常用实线;3.市区主干道黄线:为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分隔线,用虚实结合线标示。

二、城市黄线管理的重要性城市黄线的管理对于保障城市道路和行车安全、避免交通拥堵和提高城市交通效率、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布局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道路和行车安全。

根据黄线规定的车速,可以有效限制车流速度,降低交通事故率;2.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布局。

通过黄线的设置和调整,可以有效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效率,减少车流堵塞,改善城市道路网络;3.建立城市交通秩序。

黄线的设立可以让驾驶员对道路行驶有明确的规范,制定了一定的交通规则和秩序;4.增进城市交通信息化。

黄线的管理与和道路交通信号同步控制相结合,能够提高城市交通信息化的水平,增强交通智能化程度。

三、城市黄线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原则。

应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合理设置城市黄线,并尊重自然和历史遗产,保护自然生态环境;2.科学合理原则。

城市黄线的设计要符合安全的设计标准,同时要保证交通的流畅和高效;3.统一标准原则。

城市黄线的标识标志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保持统一性;4.公正公平原则。

城市黄线应该对各种车辆和行车者实行同等的管理和控制。

四、城市黄线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制定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黄线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制定一套详细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为黄线的管理提供法律保障;2.加强的设立点的监管,合理设置黄线,加强对重要路段、重要车辆的监管;3.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黄线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提高黄线管理的执行力度;4.推进智能化管理手段,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城市黄线的管理水平,打造智能化管理的服务平台。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近年来,城市交通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速,人口数量不断增长,车辆数量也不断增加,城市道路的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

这种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影响了城市居民的出行质量,同时也增加了城市环境污染的程度。

因此,如何有效的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保证城市交通有序顺畅,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其中就包括了《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黄线是指城市道路上的黄色标线,主要用于限制车辆停放和占用道路,规定车辆行驶方向和禁止违章停车。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规范车辆停放等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城市黄线管理办法》是市政交警部门为了解决城市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而制定的一项规定。

这项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 规定禁止停车区域和时间《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对禁止停车区域和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同时限制了车辆停放时间和停车区域,以避免车辆停放影响道路通行和导致混乱。

禁止停车的地点主要有三种:一是在黄线路段内,二是在斑马线上,三是在交叉口附近。

2. 严格监管违停行为为避免车辆违停,影响交通秩序,根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当车辆违停导致其他车辆无法通行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拖车、罚款等,以避免车辆违停。

3. 示范性停车区域除此之外,《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适当设置示范性停车区域,让车辆有规范的地方停放,解决了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同时也为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作出了努力。

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对城市交通管理的影响1. 有效缓解城市拥堵问题城市交通拥堵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对城市道路上的车辆停放和行驶做出了规范,遏制了违章停车、违规行驶等不文明交通行为,有效缓解了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提高了城市交通的通行能力。

2. 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的禁止停车区域和时间,禁止车辆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违停占道,规范了车辆停放和行驶,从而确保了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m)主干路(m)次干路(m)支路(m)大城市>20040~4545~5540~5015~30≤20035~4040~5030~4515~20中等城市——35~4530~4015~20小城市>5——25~3512~151~5——25~3512~15<1——25~3012~15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规字[2006]30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

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

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

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

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黄线”、“蓝线”经批准后,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监察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乡建设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对于突破“三区”、“四线”的空间管制规定,给予规划行政许可的行为,省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地将执行两个《办法》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于12月底反馈我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上报建设部。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都市黄线治理方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基础设施用地治理,保证都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都市经济、社会健康进展,按照《都市规划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都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都市黄线,是指对都市进展全局有阻碍的、都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操纵的都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操纵界线。

本方法所称都市基础设施包括:(一)都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都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修理基地;都市水运码头;机场;都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都市交通广场等都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都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都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都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都市供燃气设施。

(五)都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都市供热设施。

(六)都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都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都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都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都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都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都市进展全局有阻碍的都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都市黄线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黄线的规划治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都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都市黄线治理的义务,有监督都市黄线治理、对违反都市黄线治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益。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十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见第四条)。

3.绿线的划定(1)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2)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3)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见第五条至第七条)。

4.绿线内建设的要求(1)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2)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3)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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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日期:200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产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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