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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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摘要:《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城市紫线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城市的历史文脉,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规定明确了城市紫线的划定原则和方法,以及在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管理要求。

首先,城市紫线的划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划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现状和周边环境,确保划定的范围能够完整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

同时,划定工作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专家的意见,以保证划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这些禁止性规定,是为了从根本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对于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需要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案。

相关部门应当对这些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设活动不会对历史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同时,城市紫线管理规定还强调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应当得到妥善的维护和修缮。

对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其原有的建筑风格和历史特征。

在修缮过程中,要使用传统的工艺和材料,以最大限度地恢复历史建筑的原貌。

此外,城市紫线管理规定还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为了确保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制第五条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城市红线的审批:(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第七条规定可以建设的内容除外)。

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023修正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概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中的特定区域,被指定为绿化区域、公园或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

为了保护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维护市民的生活质量,制定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城市紫线的定义、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措施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定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中被划定为具有特殊环境功能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绿化带、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 负责制定城市紫线的划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监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紫线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市民: 应当遵守城市紫线的管理规定,保护和维护城市紫线的环境。

管理措施1. 划定标识: 在城市紫线的边界上设置明显的标识,以便市民能够识别。

2. 禁止行为:-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乱倒垃圾、焚烧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野营、露宿等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3. 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紫线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 组织开展环保知识讲座、义工活动等,增强市民参与城市紫线管理的积极性。

4. 监管执法:- 增加城市紫线的巡查频率,确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 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工整治等措施。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 轻微违规行为: 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行为: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3. 严重违规行为: 对责任单位进行停工整治,直至问题解决。

结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城市紫线的生态环境,维护市民的生活质量。

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紫线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紫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只有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才能实现城市紫线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紫线的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保护
城市生态的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紫线划定和标识
第三条城市紫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因
素划定。

第四条紫线的划定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程序,并依法公布。

第五条紫线应当在地面、立体标识等方式进行标识,方便公众
识别。

第三章紫线管理
第六条城市紫线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紫线的日常管理
和维护。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紫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违反紫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紫线的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紫线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和
污染。

第十条紫线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利用,促进生态经济的
发展。

第十一条紫线利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遵循环保、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紫线管理的监督,确保本办法的
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适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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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城市紫线的
划定、标识、管理、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该办法的实施
能够有效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保护城市生态的平衡。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城市发展迅速,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为更好地管理城市紫线(指城市中心区域的主要交通路线),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优化交通管理,提升城市交通运营效率。

二、紫线设立1. 确定紫线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确定紫线的范围,并进行区分。

根据需要,可以划分为紫线一、紫线二等不同级别。

2. 紫线标识在紫线沿线的道路上设置统一的标识,如特殊的道路标线和交通牌示,以凸显紫线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三、交通管理1. 车辆限制为保障紫线的畅通,对部分车辆实施限制,如禁止大货车、小客车等在紫线上行驶,或限制其行驶时间段。

同时,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 禁止停车严禁在紫线上停车,以保持交通流畅。

在紫线附近设置充足的停车场,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3. 斑马线管理加强对紫线附近斑马线的管理,确保行人的安全通行。

对违反斑马线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紫线维护1. 道路维护对紫线沿线的道路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平整,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设施维护紫线沿线的交通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标识牌等,要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紫线管理的监督和执行。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紫线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罚款、扣分或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六、宣传与教育通过宣传广告、公众活动等方式,加强对紫线管理规定的宣传,提高市民的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七、总结通过制定城市紫线管理规定,可以更好地优化交通管理,提升城市交通运营效率。

各相关部门需共同努力,保障规定的有效执行,以创造更加便捷和安全的城市交通环境。

以上是对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和论述,希望能为城市交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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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实施
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又增加了一道“护身符”。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政府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都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以往,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规划图纸上一般会有红线(道路控制线)、蓝线(河道控制线)和绿线(绿化控制线)的界定;而新规定的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今后在编制城市规划时都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今后,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据悉,目前北京市共有世界文化遗产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34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63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40片。

(记者丁肇文)《北京晚报》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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