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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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一、前言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旨在规范和提升城市蓝线管理水平,保护城市蓝线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二、城市蓝线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及其周边区域,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在建设用地和自然环境之间划定的一条界限。

城市蓝线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手段。

三、城市蓝线管理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是城市蓝线管理的基础。

任何开发与利用城市蓝线资源的行为都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康。

2. 综合规划原则:城市蓝线管理需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综合考虑城市蓝线的划定和利用。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蓝线管理要求在满足现代城市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城市蓝线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城市蓝线管理措施1. 划定城市蓝线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自然生态特征,科学划定城市蓝线的范围和界限,明确城市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边界。

2. 严格管控城市蓝线用地:加强对城市蓝线用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建设和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确保城市蓝线的完整性。

3. 建立城市蓝线保护体系:建立城市蓝线保护区和城市蓝线公园等生态保护设施,加强城市蓝线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4. 完善城市蓝线监测与评估:建立城市蓝线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城市蓝线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城市蓝线管理的意义1. 保护生态环境:城市蓝线的合理规划和管理可以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起来,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 创造宜居环境:城市蓝线的存在可以提供丰富的生态景观和空气净化功能,为城市居民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3. 促进可持续发展:城市蓝线管理可以使城市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六、结语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发布,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XX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为了加强河道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XX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XX市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

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农田灌溉、退水渠系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

市以及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蓝线的日常管理。

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蓝线的日常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编制蓝线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管河道的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县管河道、镇村河道的蓝线,由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有权部门同意。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蓝线规划实施。

七、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八、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的规划与管理愈发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城市规划中,蓝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城市蓝线,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吸取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与完善。

城市蓝线,即城市发展的边界线,是城市与农村、绿地、生态保护区之间的分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对于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首先对城市蓝线的划定进行了精确规定。

以往的城市蓝线划定过于宽泛,导致城市过度扩张和资源浪费。

最新版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蓝线的范围,避免了对农田、生态保护区等资源的过度利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蓝线内建设控制的严格限制。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任何形式的大规模建设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受到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的约束。

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城市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其次,最新版的管理办法鼓励城市蓝线外的合理利用。

在城市蓝线外,适度开发建设有利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是允许的。

通过划定城市蓝线,并落实具体的规划标准,能够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还注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在城市蓝线内,各类生态保护区、湿地、森林、水域等资源将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采取措施保护这些生态环境,能够保障城市的空气质量、水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同时,最新版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城市蓝线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建立健全城市蓝线管理的监督机制,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才能确保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温政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日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域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利、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以及防洪、排涝、灌溉、环保、航运、景观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水域保护规划、航道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蓝线保护要求确定城市蓝线的位置。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作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对于保障城市水生态、水资源和水环境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蓝线范围内的资源,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保障水系的自然连通和生态功能。

2、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3、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为城市未来的水系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上述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科学论证等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蓝线内的禁止活动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以下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包括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系生态环境,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倾倒垃圾等。

4、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利设施,如损坏堤岸、水闸等。

5、其他损害城市蓝线功能的活动。

这些禁止活动的明确,旨在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对城市水系造成破坏的行为,确保城市蓝线的保护落到实处。

三、城市蓝线内的建设活动管理对于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蓝线专项规划,并经过严格的规划审批程序。

2、进行建设活动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建设方案,充分考虑对水系的影响,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建设活动过程中,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活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4、建设活动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水系的功能未受到损害。

通过严格的建设活动管理,既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城市蓝线的功能和价值。

四、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规划、水利、环保、城管等部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需要对交通设施进行规划和管理。

城市蓝线是城市交通网络中的一部分,其功能是指示道路边缘和行车道的界限,使车辆、行人和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能够更加安全地行驶和行走。

近年来,城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不乏涉及城市蓝线标线不清、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管理和维护。

因此,制定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前城市交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城市交通的安全和便捷,保障行人、车辆和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的通行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1.规范城市蓝线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标线的清晰、直观和规范。

2.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降低交通事故率。

3.加强对城市蓝线建设和维护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城市交通现代化。

管理内容城市蓝线管理应针对以下内容:1. 标线建设城市蓝线的建设应依据交通量、车速、行车方向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

标线应标示直行车道、左转车道、右转车道、绕路停车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等,应防止标线重复或省略。

2. 标线维护城市蓝线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定期检查标线的完好度,及时更换其磨损、断裂或者覆盖物损坏的标线,确保标线的清晰度和完备性。

3. 标线更新城市蓝线应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定期更新,确保标线符合最新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应根据市区规划和交通流量变化,适时进行标线的更新和调整。

4. 标线监管城市蓝线的管理和监管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对于标线不清晰、不规范、损坏等情况要及时处理。

同时,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标线建设和维护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标线的质量和安全。

责任分工城市蓝线管理责任分工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1. 市政部门市政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负责城市蓝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工作。

2.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蓝线的巡查和检查,对标线不规范、不清晰及标线设置不当等问题及时处理。

淳安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淳安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淳安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边界控制线第三条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国土、交通、林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五条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第六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县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第八条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规划、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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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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