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动车管理办法_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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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2024年5月29日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设置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2月8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合理整合道路交通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转,提高通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市政公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市容、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宏民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义务交通值勤纠察队伍是群众性的交通管理组织,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纠正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牌证、检验第六条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非机动车牌、证实行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求,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非机动车牌、证的核发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第八条非机动车牌、证的申领、换(补)领和非机动车过户、转籍,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一)三轮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二)自行车、人力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8]53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7【实施日期】2008.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全市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解决一些地区非法营运车辆(以下简称“黑车”)活动猖獗,干扰营运市场秩序、影响窗口地区形象、滋生各类治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市近期将组织联合执法,开展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窗口地区和“黑车”活动猖獗的地区为重点,从服务保障民生、维护城市形象的高度出发,组织全市各区县及相关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全市“黑车”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总体目标:处罚一批“黑车”车主,暂扣一批非法营运车辆,挖出一批幕后操纵团伙,震慑一批从事“黑车”营运人员,基本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仙林、中央门、中华门、石门坎、安德门、孝陵卫(含体院)、桥北、沿江等重点地区“黑车”非法营运猖獗的状况。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黑车”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成立市“黑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靳道强任组长;副市长陆冰,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孙文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礼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陆平贵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办、市市容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维稳办、仙林大学城、沿江开发区、城建集团和各区县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南京市内公共道路上的蓝色标线进行管理的一项规定,主要目的是维护道路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以及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根据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蓝线是一种交通设施,用来限制部分道路的使用范围,通常用于划定非机动车道、公交车专用道以及辅助设施等。

这些蓝线的设立和使用是经过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认定,并且必须咨询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蓝线的管理包括设立、维护和监督等多个方面。

首先,设立蓝线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

其次,蓝线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是非常重要的,务必保持其清晰明确的边界线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蓝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最后,对于违反蓝线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以维护蓝线的实施效果和秩序。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以下优势和作用。

首先,它可以提高道路使用效率,将不同类型的车辆分开,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例如,设立非机动车道可以保障行人和自行车的安全,减少与机动车交通的冲突。

其次,它有助于提升公交车的运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公交车专用道的设立可以减少公交车被堵塞的现象,提高公交出行的速度和舒适度。

此外,蓝线设施还能解决城市停车难题,提供停车位供市民使用。

然而,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驾驶员对于蓝线的规定可能不够了解,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影响蓝线设施的功能。

此外,对蓝线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投入,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总之,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升交通管理的水平、改善城市的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蓝线规定的认知度,同时要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维护工作,确保蓝线设施的有效运行。

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努力,才能让蓝线管理办法取得更好的效果,为南京市的交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升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电瓶车规章制度

江苏电瓶车规章制度

江苏电瓶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促进交通安全,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人工踩踏和电力驱动,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并且装有速度限制、整车质量≤55公斤、整车长度≤2米、整车宽度≤0.7米等要求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尊重道路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相关部门认证合格。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逆行、乱停乱放,不得超员、载人并排,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头盔,车辆应当配备前后灯、反光镜、喇叭等必要装置。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酒驾、毒驾,不得违反交通法规,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第十六条对造成交通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南京市关于小区电瓶车充电管理规定最新

南京市关于小区电瓶车充电管理规定最新

南京市关于小区电瓶车充电管理规定最新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提到: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南京北门桥高层小区我们看到,小区单元门口就张贴了禁止电动车上楼充电停放等相关标语。

小区业主王先生表示,目前电动车都停在地下,充电停放都很方便。

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在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办法,比如电梯加装摄像头、安排管理人员劝导,人防、技防一起上。

我们在现场看到,只要电瓶车推进电梯,电梯就会停止运作,管理效果非常显著。

“电瓶车基本都不会上楼了,因为有梯控,业主也比较配合,停在外面,有时候下雨我们帮业主将车停在地下室。

”南京东来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说。

随后,我们又走访了没有装梯控的定坊新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防止电动车进楼入户、他们主要靠人防。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每天早中晚都会进行巡查,发现有电动车违规充电停放会进行劝阻。

“保安每天的工作就包括巡视楼道,有电瓶车停在门口,第一时间会移到旁边,每天都在楼道里巡查如果发现有充电的,第一时间切断电源。

”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张x说。

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城建城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防止电瓶和电动车进楼入户,一方面是物业加强管理,技防、人防相结合,另一方面也要提高业主消防安全意识,解决业主充电难的问题,这些内容已经列入对物业公司的日常考核范围。

“希望业主和居民积极配合,物业公司也要落实主体责任,我们城建中心物管办也要加强巡查,检查督促。

”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城建城管中心副主任朱x说。

电瓶车管理制度细则

电瓶车管理制度细则

电瓶车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瓶车管理,保障市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内电瓶车的管理工作,包括购买、注册、使用、停放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电瓶车进行管理,负责制定和调整电瓶车管理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电瓶车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便民利民的原则,促进城市交通绿色出行。

第五条市民应自觉遵守电瓶车管理制度,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电瓶车注册管理第六条电瓶车需在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电瓶车行驶证和号牌。

第七条申请注册电瓶车需提供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票据、车辆合格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

第八条电瓶车行驶证和号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在车辆上悬挂,严禁擅自更换、伪造或挂签。

第九条按规定换领新号牌时,要返还原号牌,原号牌必须完整无损。

第十条未经登记注册的电瓶车,不得上路行驶,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电瓶车注册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如车辆所有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电瓶车注册管理费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规定。

第三章电瓶车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电瓶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安全法规,并保持车辆在良好的行驶状态。

第十四条电瓶车驾驶人应当佩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头盔,并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行为。

第十五条电瓶车驾驶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专用道上行驶。

第十六条电瓶车不得载人、运输危险品,不得拖拉车辆。

第十七条电瓶车驾驶人应当尊重行人权益,谨慎驾驶,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电瓶车驾驶人应当避让装载儿童的非机动车辆,切勿与儿童玩耍。

第十九条电瓶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身清洁,不得在车辆外部张贴、喷漆、涂饰文字、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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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电动车管理办法_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南京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提出为南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划定蓝线。

蓝线划定后,蓝线范围内禁止房地产等一切商业开发建设。

以水兴城的南京,河道保护终于有了刚性依据。

这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河湖和水务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保护控制的地域界线,包
括河道上口线与河道保护控制线。

保护控制线之内的区域为蓝线范围。

河道上口线,是指有堤段河道断面的迎水坡堤肩边线、无堤段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线。

河道保护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河道正常发挥功能而确定的河道保护和用地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蓝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蓝线划定
第六条市、区水行政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蓝线的划定工作。

第七条蓝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考虑河道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河道水系安全;
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蓝线应当通过蓝线专项规划来划定。

第九条蓝线专项规划按河道分级管理规定,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于未编制蓝线专项规划的河道,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蓝线进行划定。

第十条蓝线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河道流域规划等确定河道的功能、规模及保护要求,并明确下列内容:
河道上口线、保护控制线;
河道上口线标高、河底标高;
河道中心线控制点坐标。

防洪河道除划定蓝线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筑退让距离。

第十一条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确定符合河道流域规划、技术可行的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三章蓝线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管河道、区管河道蓝线的监督管理,依据经批准的蓝线规划设立蓝线界桩,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护。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蓝线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与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排水行为的执法查处。

发改、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蓝线监督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在蓝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影响河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等;
擅自圈圩、打坝;
其他对河道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蓝线规划。

第十五条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确需在蓝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穿河、跨河桥梁、码头、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等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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