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PPT课件,详细介绍城市蓝线的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运 维管理以及未来展望。
城市蓝线简介
城市蓝线是指在城市规划中划定的维护城市景观及生态环境的界线。蓝线管 理在城市规划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建设标准
建设规划要求
蓝线管理需要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建设标准,包括蓝线范围、宽度、联通性等要求。
建设技术要求
蓝线建设需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蓝线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运营。
建设环境要求
蓝线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城市环境,保护周围生态及自然景观,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施工
1
设计原则与注意事项
蓝线的设计需要考虑美观、功能性以及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与周围道路和建筑 蓝线的施工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包括地基处理、路面铺设、景观绿化等 方面。
应急处置与反应机制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 蓝线出现的问题,如突发事故、 破坏等。
常见问题解决
1 障碍排除
2 突发情况处理
3 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蓝线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障碍问题,需要及时解 决,确保蓝线的畅通无阻。
处理蓝线发生的突发情况, 如破坏、交通事故等,及 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公 共安全。
3
安全防护与管理
蓝线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可控。
运维管理
运维组织架构
建立专门的蓝线运维组织,负 责日常巡检、维修保养等工作, 确保蓝线的良好状态。
组织与城市其他部门协调,保 障蓝线的长久运营。
周期性维护要求
蓝线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包括清洁、涂装、修补等,以 保持蓝线的美观和功能性。
蓝线维修保养需要注意环 境保护和安全施工,确保 维修过程的高效和无事故。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docx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4年1月26 H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 H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代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镇(乡、街道)镇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逑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屈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局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处理、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统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杳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下列事项:(一)定期听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的汇报:(-)针对实际情况提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三)指导、协调解决本地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指导、协调违法建设集中清拆行动、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逑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和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建设事项:(五)督促、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违法建设杳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六)指导、协调涉及控制和查处逑法建设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肇府办[2010]23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1【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一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审批城市建设各专项规划。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城区(端州区、鼎湖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用地及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1、审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征地范围蓝线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建设项目的建筑。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的规划与管理愈发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城市规划中,蓝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城市蓝线,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吸取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与完善。
城市蓝线,即城市发展的边界线,是城市与农村、绿地、生态保护区之间的分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对于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首先对城市蓝线的划定进行了精确规定。
以往的城市蓝线划定过于宽泛,导致城市过度扩张和资源浪费。
最新版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蓝线的范围,避免了对农田、生态保护区等资源的过度利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蓝线内建设控制的严格限制。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任何形式的大规模建设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受到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的约束。
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城市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其次,最新版的管理办法鼓励城市蓝线外的合理利用。
在城市蓝线外,适度开发建设有利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是允许的。
通过划定城市蓝线,并落实具体的规划标准,能够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还注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在城市蓝线内,各类生态保护区、湿地、森林、水域等资源将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采取措施保护这些生态环境,能够保障城市的空气质量、水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同时,最新版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城市蓝线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建立健全城市蓝线管理的监督机制,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才能确保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肇府[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6日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肇庆市市辖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一)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列入城市规划控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
(二)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以及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
(三)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未经批准,改制企业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和市民生活的质量,保障城市公共资源的利用,规范城市蓝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蓝线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与大自然相接触的分界线,成为城市与非城市之间的自然地带。
三、蓝线管理范围蓝线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类别的蓝线,包括山脉、河流、湖泊、海岸线等。
四、蓝线管理机构1. 市政府设立城市蓝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蓝线的保护、规划、管控工作;2. 市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承担城市蓝线管理职责;3. 城市蓝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五、蓝线管理职责城市蓝线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城市蓝线管理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和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工作;2. 对城市蓝线中的生态、环境、资源等进行保护和管理;3. 对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建设等进行审批和管理;4. 协调城市蓝线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六、蓝线管理规划1.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明确城市蓝线保护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2. 建立蓝线保护工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蓝线保护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3. 健全城市蓝线保护和利用的经费保障机制。
七、蓝线保护1. 城市蓝线属于公共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污染等损害城市蓝线的行为;2. 城市蓝线保护重点区域实行专项保护,严禁开垦、开采和乱搭乱建等活动;3. 加强城市蓝线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并进行周密的环境监测。
八、蓝线建设1. 城市蓝线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 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先保护、后建设的原则,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等方面要求应当得以贯彻落实;3. 对于存在环境、资源等方面问题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达到合适的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九、蓝线利用1. 严格限制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2. 鼓励城市蓝线有效利用,进行适当的旅游、观赏等项目开发,但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规划。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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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括河道、湖泊、水库、水渠、湿地等)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蓝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控制范围(坐标、界址、地形图)。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二)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湖泊、水库、水渠、湿地等界限划定,其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应当综合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城市蓝线的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
城市蓝线应在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因城市规划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三)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应作出相应调整的。
第九条因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
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应提出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涉及住建、水务和渔业、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擅自填埋、占用、改变城市蓝线内水体的活动;
(三)影响水体防护安全、破坏地形地貌爆破、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城乡规划、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蓝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影响城市蓝线实施、破坏城市水系保护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县(市)蓝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6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