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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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厦府办[2008]21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08〕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确保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工程取得预期效果和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执法局)为保护环东海域生态环境,巩固环东海域综合整治成果,确保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取得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和《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环东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环东海域管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及责任主体环东海域管理范围南起高崎国际机场,西靠天马山,北至福厦高速公路,东部以翔安大道为界,涉及同安、翔安、集美、湖里四个行政区。

环东海域管理工作包括海域清淤整治、制止水产养殖回潮和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和倾废查处、堤岸安全管理、海域生态修复和环境资源保护等。

通过加强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和管理,力争将环东海域建设成生态之海,旅游之海和航运之海。

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各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区和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保障美丽厦门、生态厦门建设顺利推进,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㈠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把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根本任务,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有效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全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美丽厦门、生态厦门。

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

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因水制宜的道路,以水资源的永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35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35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3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1日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厦门岛独特的海上花园城市空间格局,提升环境景观品质、城市功能品位,建设美丽厦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厦门岛生态环境,对生态控制线施行严格保护。

保护好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风景名胜、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除必要的道路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等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建设其他项目。

第三条(生态空间改善)提升厦门岛美丽环境,提升宜居度。

生态控制线内准许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并预留必要的景观视线通廊。

生态控制线内既有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允许保留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建和扩建。

生态控制线内保留的村庄应当确定建设用地边界。

第四条(历史风貌保护)提升厦门岛城市风貌,加强对旧城历史风貌特色的保护。

厦门岛旧城历史风貌区应当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街巷格局、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提升旧城地域文化特质,除因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不得进行成片的征地拆迁。

第五条(旧城品质提升)优化厦门岛景观品质,改进旧城(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及鼓浪屿等片区)、旧村更新机制,完善功能配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城市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全市域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生态文明在城市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绵城市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厦府〔2021〕105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厦府〔2021〕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环境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

--生态保护红线。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303.69平方公里,包含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水土保持和珍稀海洋物种保护。

--环境质量底线。

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主要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83.3%以上。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厦环法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局配套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入库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申请进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申报单位通过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在线提交申报项目的入库登记材料。

(二)登记时间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在谋划至竣工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库申请登记入库。

(三)登记材料1.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入库登记表(项目依据、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及提标改造情况、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方案、投资概算、设备采购清单、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按月编制)、项目预期绩效)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计划方案、设计方案。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污染物减半排放项目以及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可不提供。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规划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 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城市蓝线规划应明确蓝线范围、控制要 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城市蓝线规划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 与、政府审批等程序。
城市蓝线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设行为要求
遵循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蓝线范围
保护蓝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
蓝线管理办法实 施后,城市防洪 排涝能力显著提 升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得到有效保护, 减少了洪涝灾害 的发生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蓄水能力得 到提升,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生态功能得 到恢复,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违法行为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罚款、 拘留等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民事诉讼, 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水生态环境改善
水质改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提高 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后,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生态系统更加稳定 水环境污染减少: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环境污染减少,水质污染指数降低 城市景观美化: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城市景观得到美化,市民生活质量提高
编制期限:根据城市规模、蓝线范围等因 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划审批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规划实施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4.23施行日期2015.04.23文号厦府办〔2015〕67号主题类别水污染防治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按时报厦门市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厦门位于九龙江入海口,海域面积约390 km2,海岸线总长约226km,海域沿城市周边布局,“城在海上,海在城中”是厦门的直接写照。

海洋是厦门的优势和生命线。

为了进一步改善厦门近岸海域水质,解决厦门海域水质面临的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因子超标的问题,根据国家海洋局、省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美丽厦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在分析厦门海域水环境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治理方案。

一、目标要求加强陆海统筹,建立陆海一体化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快市政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及小流域污染整治,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推进九龙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厦门海域水动力。

到2020年全市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87%;本岛污水实现全截污、全处理;九龙江入海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厦门海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其中河口区、西海域、同安湾海域、南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达到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东部海域及大嶝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达到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海面干净、沙滩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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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系保护与管理,改善生态及人居环境,确保水工程运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系生态蓝线,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库、溪流和输水管渠等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三条水系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规划行政、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水系生态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和对违反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水系生态蓝线划定
第五条水系生态蓝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水系生态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二)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确保水工程安全,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
(三)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
(四)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七条水库、溪流、输水管渠等水系,按照以下原则划定生态蓝线:
(一)水库:水库生态保护蓝线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外延30米确定,大坝部分为其周边外延50米确定;
(二)溪流:有堤防段的溪流,规划城市建设区按照堤防堤脚外沿线外延不少于30米确定,非规划城市建设区段按照堤防堤脚外沿线外延不少于15米确定;无堤防段的溪流,规划城市建设区按照防洪岸线外延不少于30米确定,非规划城市建设区段按照防洪岸线外延不少于15米确定;
(三)输水管渠:原则上按照输水管渠的保护范围确定。

首次划定蓝线,局部与已实际用地重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协商调整。

第八条水系生态蓝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意见。

水系生态蓝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因城乡规划建设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调整后的水系生态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水系生态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在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划定的水系生态蓝线,落实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第三章水系生态蓝线管理
第十条各区政府负责水系生态蓝线的实施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将水系生态蓝线纳入“多规合一”平台,并进行规划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系生态蓝线的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和港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系生态蓝线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在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系,从事与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二)擅自建设与防汛排涝、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擅自填堵、占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的行为;
(五)影响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取土
和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涉及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地的项目,在项目策划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迁移或者拆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或者破坏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水系生态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
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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