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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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摘要:《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摘要:城市紫线是一种基于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而设定的区域管理制度。

本文讨论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所涵盖的内容,包括规划和审批、土地使用和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

通过建立和执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可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

关键词: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发展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

有效的城市管理办法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城市紫线作为一种区域管理制度,在城市规划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所涵盖的内容。

一、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可以合理规划和控制城市的土地使用。

通过明确城市紫线的范围和限制,可以避免城市过度扩张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实现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

其次,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可以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通过合理划定城市紫线的范围,可以保护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此外,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还可以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内容1. 规划和审批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划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城市紫线的范围、划定和调整的程序等。

同时,还应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规划和审批的公正和及时性。

2. 土地使用和开发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应规定土地使用和开发的原则和限制。

包括不得越界开发、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侵占农田等。

此外,还应规定土地开发的用途和强制性的环境评估要求,确保土地使用和开发的可持续性。

3. 环境保护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应强调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包括限制环境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资源、采取合理的垃圾处理措施等。

同时,还应规定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紫线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城市紫线的使用,制定本城市紫线管理规定,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城市文明建设。

二、城市紫线的定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中规定的一段区域,通常是一条道路或者一片区域,用来限制交通或者其他活动,以确保城市运行的效率和安全。

三、城市紫线的设置:1. 确定城市紫线的需求: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确定紫线的长度、位置和种类。

2. 标识城市紫线:在城市紫线的入口处设置标志牌或者标线,以提醒行人和车辆进入紫线区域。

3. 提供便利设施:在城市紫线内设置必要的设施,如公共厕所、休息区等,以方便行人和游客的使用。

四、城市紫线的管理:1. 人员管理: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城市紫线的管理工作,包括巡逻、维护秩序等。

2. 交通管理:限制车辆进入城市紫线,只允许特定车辆或者紧急情况下进入,确保城市紫线的通行效率和安全。

3. 文明管理:加强对行人和游客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禁止乱扔垃圾、涂鸦等不文明行为。

4. 环境管理:定期清理城市紫线内的垃圾,确保环境卫生,并进行绿化和景观美化工作。

五、城市紫线的使用:1. 行人通行:城市紫线内允许行人通行,但要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规定。

2. 特定车辆通行:某些城市紫线可能只允许特定车辆通行,如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车辆等。

3. 活动和表演:城市紫线可以用于举办某些特定的活动和表演,但需提前申请并获得许可。

六、城市紫线的违规处理:1. 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理: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违反文明行为的处理:对于乱扔垃圾、涂鸦等不文明行为,进行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理。

3.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以维护城市紫线的管理秩序。

七、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宣传和推广:1.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途径,向公众宣传城市紫线的管理规定,提高市民的意识和遵守度。

2. 发放宣传资料:向公众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介绍城市紫线的设置背景、功能和使用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城市,是我们生活的舞台,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

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而“城市紫线”这一概念的提出,正是为了更好地守护城市的历史记忆和文化脉络。

那么,什么是城市紫线?城市紫线管理规定又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呢?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简单来说,城市紫线就是划定了那些承载着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区域和建筑的保护边界。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

这些遗产不仅是过去的见证,更是未来发展的基石。

它们承载着城市的独特记忆,塑造了城市的个性和魅力。

通过划定紫线,能够明确保护的范围和对象,避免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这些宝贵的资源造成破坏。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有着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要求。

首先,禁止进行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这意味着不能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盲目地拆除那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

其次,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每一座古老的建筑、每一段古老的街道,都有着其独特的价值,都应该得到妥善的保护和维护。

同时,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都需要依照保护规划进行。

这就要求相关的建设活动必须充分考虑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对其造成负面影响。

而且,新建的建筑物在风格、高度、体量等方面,都要与周边的历史文化环境相协调,不能显得格格不入。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还对相关的审批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任何在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这一审批过程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包括文物保护部门、规划部门等。

只有在各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并确保建设活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才能予以批准。

为了确保城市紫线管理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2023修正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概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中的特定区域,被指定为绿化区域、公园或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

为了保护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维护市民的生活质量,制定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城市紫线的定义、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措施以及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定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中被划定为具有特殊环境功能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绿化带、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 负责制定城市紫线的划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监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紫线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市民: 应当遵守城市紫线的管理规定,保护和维护城市紫线的环境。

管理措施1. 划定标识: 在城市紫线的边界上设置明显的标识,以便市民能够识别。

2. 禁止行为:-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进行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乱倒垃圾、焚烧垃圾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 禁止在城市紫线内野营、露宿等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3. 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紫线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 组织开展环保知识讲座、义工活动等,增强市民参与城市紫线管理的积极性。

4. 监管执法:- 增加城市紫线的巡查频率,确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 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工整治等措施。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 轻微违规行为: 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一般违规行为: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进行罚款。

3. 严重违规行为: 对责任单位进行停工整治,直至问题解决。

结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城市紫线的生态环境,维护市民的生活质量。

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城市紫线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紫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只有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才能实现城市紫线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紫线的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保护城市生态的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紫线划定和标识
第三条城市紫线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因素划定。

第四条紫线的划定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程序,并依法公布。

第五条紫线应当在地面、立体标识等方式进行标识,方便公众识别。

第三章紫线管理
第六条城市紫线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紫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紫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违反紫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紫线的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紫线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和污染。

第十条紫线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利用,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紫线利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遵循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紫线管理的监督,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适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所有,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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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城市紫线的
划定、标识、管理、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该办法的实施
能够有效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保护城市生态的平衡。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城市发展迅速,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为更好地管理城市紫线(指城市中心区域的主要交通路线),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优化交通管理,提升城市交通运营效率。

二、紫线设立1. 确定紫线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流量,确定紫线的范围,并进行区分。

根据需要,可以划分为紫线一、紫线二等不同级别。

2. 紫线标识在紫线沿线的道路上设置统一的标识,如特殊的道路标线和交通牌示,以凸显紫线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三、交通管理1. 车辆限制为保障紫线的畅通,对部分车辆实施限制,如禁止大货车、小客车等在紫线上行驶,或限制其行驶时间段。

同时,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2. 禁止停车严禁在紫线上停车,以保持交通流畅。

在紫线附近设置充足的停车场,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3. 斑马线管理加强对紫线附近斑马线的管理,确保行人的安全通行。

对违反斑马线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紫线维护1. 道路维护对紫线沿线的道路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平整,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设施维护紫线沿线的交通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标识牌等,要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紫线管理的监督和执行。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紫线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罚款、扣分或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六、宣传与教育通过宣传广告、公众活动等方式,加强对紫线管理规定的宣传,提高市民的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七、总结通过制定城市紫线管理规定,可以更好地优化交通管理,提升城市交通运营效率。

各相关部门需共同努力,保障规定的有效执行,以创造更加便捷和安全的城市交通环境。

以上是对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和论述,希望能为城市交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规定城市紫线是城市道路中的主干道路,负责承载大量的交通流量和行人活动。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改善交通效率,并提供舒适的行人环境,制定了城市紫线管理规定。

一、交通流控制1. 停车控制:城市紫线上禁止停车,仅允许特定区域内的指定停车场停车。

2. 限速控制: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需求,设置城市紫线上的合理限速标志。

所有车辆在城市紫线上行驶时必须遵守限速规定。

3. 公共交通优先:为了提高公共交通效率,城市紫线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并优先通行公交车辆。

其他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上不得停车或行驶。

4. 路口信号控制:城市紫线上的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严格按照交通信号行驶。

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二、行人通行规定1. 人行道利用:城市紫线两侧设有宽敞的人行道,行人应在人行道上通行,不得占据车行道。

非机动车和残疾人车辆可以在专用车道上通行。

2. 斑马线过马路:城市紫线上的合适位置设置斑马线,行人应在斑马线上过马路,严禁在非指定位置过马路。

3. 行人绿色通行:城市紫线上设置行人交通信号灯,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确保安全。

4. 行人禁止横穿:为了保障行人安全,城市紫线上设置禁止横穿标志,行人不得在禁止横穿的位置过马路。

三、设施管理1. 设施维护:城市紫线的道路、人行道和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绿化植被要进行适时修剪和养护,以提供舒适的行人环境。

2. 设施更新:城市紫线提供的设施应及时更新,包括信号灯、指示牌和交通标志等,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与有效指示。

3. 环境保护:城市紫线的管理要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

定期组织道路清扫和垃圾清理工作,加强对高污染车辆的排查与治理。

四、执法措施1. 交通巡逻:加强城市紫线的交通巡逻力度,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并保障交通畅通。

2. 违规处罚:对于在城市紫线上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提高交通安全和流畅度,改善行人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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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
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
论证。

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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