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装置布置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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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

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

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规定1总则本标准规定了工艺包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参加工艺包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设计,本标准是工艺包设计的重要依据。

对于特殊的工艺装置,本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项目经理可作适当调整,但要经有关部室确认,公司总经理批准。

当委托方(用户)另有要求时,可在工艺包设计合同的有关条款中加以说明,项目经理按合同要求作出补充规定,经工艺包设计有关部室确认,公司总经理批准,项目经理才可组织实施。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进行工艺包设计:本公司已经熟练掌握并成为公司技术专有的化工产品;与科研单位、生产单位共同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已具备工艺包设计所需的各项要求;用户专有技术并提供相近规模的工程设计文件或现有运行的生产装置可供设计参考;无专利权或专利有效期已过的成熟工艺技术。

由化工工艺、工艺系统、分析化验、自控、材料(需要时)、安全卫生(需要时)、环保(需要时)等专业共同完成该化工产品的工艺包设计工作。

工艺包设计的设计程序与公司标准规定的各个有关专业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程序相同。

工艺包的成品应包括说明书、工艺流程图(PFD)、初版管道仪表流程图(P&ID)、建议的设备布置图、工艺设备一览表、工艺设备数据表(附设备简图)、催化剂及化学品汇总表、取样点汇总表、材料手册(需要时)、安全手册(包括职业卫生、安全和环保),操作手册(包括分析手册)、物性数据手册以及有关的计算书。

工艺包设计的质量控制与公司设计标准规定的各个有关专业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相同。

2工艺包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2.1说明书工艺包设计说明书是工艺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2.1.1概述a)生产方法、装置特点描绘工艺包设计所采用工艺生产方法的先进性、可靠性以及装置特点。

b)产品名称及规模产品名称及规模年操作时间装置运行方式,按五班三运转或四班三运转,或者其他方式运转。

(完整版)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完整版)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

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化工设计收费暂行补充规定1991年6月25日,化工部一、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及公用设施设计收费的补充规定(一)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钢铁工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估算投资额│<3000 │3000—│5001—│10001—│50001—│100001—│>200000(万元) ││ 5000│ 10000│ 50000│ 100000│ 200000│─────┼────┼────┼────┼────┼────┼────┼────收费定额│ 5 │ 5—10 │ 10—5 │ 15—30 │ 30—50 │ 50—100│>100 (万元) │││││││━━━━━┷━━━━┷━━━━┷━━━━┷━━━━┷━━━━┷━━━━┷━━━━注: 其它设计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厂条件调查.厂址选择.编制设计任务书.引进项目技术询价.技术交流.编制各种规划等)按技术服务费收取.(二)编制化工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定额乘以0.3-0.5的系数计取。

(三)化工设计收费标准说明第五条中的“凡生产装置中的非定型机械传动设备和复杂的、特殊的化工非标准设备”,是指压力在16公斤/平方厘米以上或易燃、有毒、有腐蚀介质的情况之一,需要重新进行设计的化工非标设备,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轻工业和钢铁工业部门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标准,按下表分类计取:┏━━━┯━━━━━━━━━━━━━━━━━┯━━━━━━━━━━━┓┃分类│设备类型│设备出厂价×收费率(%)┃┠───┼─────────────────┼───────────┨┃Ⅰ│常压容器│ 10 ┃┠───┼─────────────────┼───────────┨┃Ⅱ│压力容器.塔.换热器.加热器.反应器│ 13 ┃┠───┼─────────────────┼───────────┨┃Ⅲ│机泵.传动机械.工业炉│ 15 ┃┗━━━┷━━━━━━━━━━━━━━━━━┷━━━━━━━━━━━┛注: 国产化设备按以上收费标准乘以1.3系数(不含测绘费).(四)编制联合企业总体设计收费定额参照国家计委规定的钢铁工业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见下表);┏━━━━━━━━━━━━━━━━━┯━━━━━━━┯━━━━━━━┓┃化工联合企业规模│中型│大型┃┠─────────────────┼───────┼───────┨┃收费定额(万元) │ 10 — 20 │ 20 — 50 ┃┗━━━━━━━━━━━━━━━━━┷━━━━━━━┷━━━━━━━┛注: 大中型企业划分按国家计委计字(1978)234号文办理.(五)主体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等工作时,一般按整个工程设计费的3~5%计取。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工艺指标管理规定

工艺指标管理规定

工艺指标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工艺技术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基础工作的核心,为规范技术管理工作,优化生产操作,促进技术进步,严肃工艺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装置能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冶各工序控制工艺。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三条工艺技术管理体系(一)工艺技术管理实行统一分级管理,即:生产设备处、车间、班组,以生产设备处为主,基点设在车间、班组。

(二)建立以主管技术的总工程师为主的工艺管理机构和责任制,生产设备处是从事工艺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下设车间工艺技术员。

(三)生产设备处、车间、班组建立三级工艺管理网络和监督网络。

第四条各部门的职责如下:(一) 生产设备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分析、监督、检查及考核。

(二)车间为生产装置工艺技术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工艺数据的收集、分析、监控及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五条工艺指标管理要求(一)工艺指标即生产装置操作过程控制指标,其内容包括:工艺运行指标、设备运行参数控制指标等。

(二)生产装置操作过程控制指标实行指标分级管理,生产设备处根据各岗位操作法中的控制指标,确定出各岗位工艺控制指标A类工艺控制指标、B类工艺控制指标、C类工艺控制指标,实行指标分级管理,每年由生产设备处根据装置工艺改造变化情况及新装置投用情况不定期对各分级指标进行调整修订。

(三)工艺指标分级原则如下:A类指标:对直接危及到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最终产品质量的工艺指标,列为A类工艺控制指标;B类指标:因波动造成A类工艺控制指标有明显影响,最终危及到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产品质量的工艺指标,列为B类工艺控制指标;C类指标:除A类、B类以外的其它工艺指标,对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及产品质量不会带来太大影响的,列为C类工艺控制指标。

(四)各级控制指标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运行。

1、各操作岗位严格按《岗位操作法》及工艺指标要求进行现场操作,操作记录要如实准确反映装置运行的各项控制指标,A类工艺控制指标出现异常要及时向当班调度汇报。

HGT 20519-2009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HGT 20519-2009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4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第1 部分一般要求HG/T 20519.1-20091. 总则1.0.1为提高化工装置工程设计质量、统一化工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特制定本部分。

1.0.2本规定适用于化工行业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施工图设计,特别适用于中小设计单位。

石油、石化、轻纺、医药等行业可参照执行。

1.0.3施工图设计除应符合本部分及本规定的另5 部分(HG/T20519.2~ HG/T20519.6)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成品文件组成2.0.1 概述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是工艺设计的最终成品,它由文字说明、表格和图纸三部分组成。

分提交业主和内部两类文件。

见表 2.0.1。

*管道材料等级索引表提交业主。

3.图纸目录3.0.1凡是需发往施工现场和用户的设计成品(包括工程图纸、表格、复用图及设计说明),均需立项编入图纸目录中。

3.0.2凡是公开发行的标准(包括国标及部颁标准),均不列入图纸目录中,由用户自备。

这部分外购的标准应在设计说明中交待清楚。

3.0.3图纸目录格式见表3.0.33.0.4图纸目录填写内容说明1、填写设计单位名称;2、填写工程名称或代号;3、填写装置名称和代号;4、填写年份、月份;5、填写专业名称;6、填写编号。

7、填写设计阶段4. 设计说明4.0.1概述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由工艺设计、设备布置、管道布置、绝热、隔声及防腐设计说明构成。

4.0.2工艺设计说明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的工艺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依据设计依据是说明施工图设计的任务来源和设计要求,它包括如下几个部分:施工图设计的委托书、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和修改文件;其他有关设计依据。

2.工艺及系统说明1)依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和修改文件所作的化工工艺修改和补充部分的说明;2)施工图设计中对初步设计作的改进和调整部分的工艺及系统说明;3)与工艺有关的施工说明和装置开、停车的原则说明。

中石化初设内容规定SHSG-033-3003

中石化初设内容规定SHSG-033-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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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装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2.9)。
表 2.9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序号
单元(主项)名称
数值及单位
备注
1 设计规模及主要产品方案
2 消耗指标
(1)原料
(2)主要辅助材料及催化剂
(3)新鲜水
(4)循环冷却水
(5)电
(6)蒸汽
(7)燃料
3 装置区总占地面积
4 装置总建筑面积
5 “三废”排放量
当项目建设中包括产品储仓时,应说明产品储仓的储存能力(储存周期)。 2.4 说明装置使用的主要原料的名称和主要规格、预计年用量,说明原料的来源和供应(输送)方式。
当项目建设中包括原料储仓时,应说明原料储仓的储存能力(储存周期)和储存方式。 2.5 简要说明装置的生产方法和技术来源,概述其生产过程和节能措施。 2.6 简要说明装置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水平、主体仪表和控制系统的选型。 2.7 说明装置在厂区内的位置,与相邻装置、设施的间距和相对位置。 2.8 说明装置所需电、汽、冷、水、氮、仪表用空气、压缩空气、燃料等的规格或参数, 需用量和来源。
表 2.2—1 单元(主项)表
单元(主项)编号
单元(主项)名称
负责设计单位
备注
f)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年运行时数和操作班次,并按表 2.2—2 列出装置的定员。 表 2.2—2 装置定员表
序号 岗位名称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操作人员 辅助人员 其它 小计
备注
合计 2.3 说明装置全部产品和副产品的名称、主要规格、产量、储存运输条件、运输方法和去向。
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石油化工工程设计质量、统一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特制订 《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内容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化工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油品储运和独立的公用设施、 辅助设施的基础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应依据合同及批准的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工艺设计包和设计基础资 料进行编制。 1.4 基础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达到能满足业主审查、工程物资采购准备和施工准备、开展详细 工程设计的要求: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和“劳动安全卫 生专篇”设计文件组成分别按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执行。 1.5 基础工程设计阶段,所有的技术原则和技术方案均应确定;典型的项目设计实施周期如附录 D 所示。 1.6 本规定是对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内容的基本要求,改扩建项目应在设计文件中表达 改扩建内容。如业主有特殊要求时,可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1.7 本规定对基础工程设计中的图纸、表格格式不作统一规定,各设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规定进 行编制。 1.8 本规定作为设计文件篇、章编排的参考,不作为设计单位内部专业设置、专业分工的依据。 1.9 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为《石油化工装置工艺设计包(成套技术工艺包)内容规定》 (SHSG—052 —2003)和《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03)。

HG20519-2009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HG20519-2009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第1部分一般要求HG/T 20519.1-2009条文说明1总则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中小设计院(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按通行的设计体制分为工艺系统、设备布置、管道布置、管道机械和管道材料等部分,其它设计院(工程公司)也可参照采用。

2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成品文件组成此章节沿用原标准HG20519.1,对施工图内容按所属子规定进行分类,并增加内部文件和发业主文件分类。

3图纸目录此章节沿用原标准HG20519.2。

表3.0.3增加折A1栏,便于统计图纸数量。

第4条取消填写“地点”。

4设计说明此章节沿用原标准HG20519.3。

本次修订中将原标准中“隔热”均改为“绝热”,比“隔热”涵盖面更广泛。

将原管道设计说明中关于设备布置设计说明的内容单独列出,并增加第3款设备维修空间设置及固定式维修设备的说明及第4款采用的国家及部颁标准。

第1款第3项针对涉外工程增加国外采购的ASME标准等,增加第5款管道脱脂、吹扫、清洗。

取消隔热、隔声设计说明中主隔热材料性能。

5设计规定此章节为新增内容。

在使用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6图纸的图线宽度及文字规定此章节沿用原标准HG20519.28。

6.1图线由于目前普遍采用计算机制图,图线的清晰度和分辨率比原手工制图大大提高,因此将粗线、中粗线和细线的图线宽度适当减少,调整为粗线0.6~0.9mm;中粗线0.3~0.5mm;细线0.15~0.25mm。

表6.1.3中将设备管口方位图的线型单独列出。

6.2文字将原标准中关于手写的规定取消。

将表6.2.2中“图纸中的数字及字母”减小为“2~3mm”,“表格中的文字(格高小于6mm时)”减小为“3mm”。

化工工艺设计施工图内容和深度统一规定第2部分工艺系统HG/T 20519.2-2009条文说明1.总则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中小设计院(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按通行的设计体制分为工艺系统、设备布置、管道布置、管道机械和管道材料等部分,其它设计院(工程公司)也可参照采用。

内浮顶罐工艺安全管理补充规定范文(二篇)

内浮顶罐工艺安全管理补充规定范文(二篇)

内浮顶罐工艺安全管理补充规定范文内浮顶罐是石化行业常见的一种储罐,其工艺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浮顶罐工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补充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内浮顶罐的设计、建造、维修和日常运营中的安全管理。

一、内浮顶罐设计与建造阶段的安全管理1. 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1.1 在设计内浮顶罐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能,确保其设计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1.2 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3 设计方案应包括内浮顶罐的结构、材料、容量、强度、安全附件等详细信息,并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2. 建造阶段的安全管理2.1 内浮顶罐的建造必须按照相关工艺流程和施工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使用低质量材料。

2.2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相应的施工标准进行作业,严禁私自改动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

2.3 在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二、内浮顶罐日常维修与检查的安全管理1. 维修工作的安全管理1.1 维修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工作证书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证上岗和非专业人士进行维修工作。

1.2 维修人员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1.3 维修工作前,应进行充分的检查和确认,确保工作区域的安全。

2. 定期检查的安全管理2.1 内浮顶罐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2 巡检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工作经验,并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巡检。

2.3 巡检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确保安全。

三、内浮顶罐日常运营的安全管理1. 生产运行的安全管理1.1 内浮顶罐的运行必须按照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负荷运行和违规操作。

1.2 运行过程中应注意监控相关参数,确保内浮顶罐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1.3 如出现异常情况或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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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标准SLDI 333C06-2001工艺装置布置补充规定2001-01-08 发布 2001-01-15 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目录1. 总则2. 一般规定3. 主管廊和常用设备的布置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实施日期:2001-01-15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兰州设计院工艺装置的设备布置设计。

2、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以下标准规范的规定:(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包括1999年局部修订条文)GB50160-9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包括1999年局部修订条文)GBJ16-87;(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4)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1995;(5)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二、一般规定1、设备布置设计应满足工艺流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考虑以下各方面的需要:(1)工厂总体布置;(2)操作、维护、检修、施工和消防:(3)节省用地和减少能耗。

2、装置主管廊和设备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在工厂总平面图上的位置以及与有关装置、罐区、系统管廊、道路等的相对位置确定,并与相邻装置的布置相协调。

3、设备布置应按下列原则考虑:(1)根据风向条件确定设备、设施与建筑物的相对位置;(2)根据气温、降水量、风沙等气候条件和生产过程或某些设备的特殊要求,决定是否采用室内布置;(3)根据装置竖向布置,确定装置地面零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关系;(4)根据地质条件,合理布置重荷载和有振动的设备;(5)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

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装置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4、设备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和同类设备适当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布置。

在管廊两侧按流程顺序布置设备、减少占地面积、节省投资。

处理腐蚀性、有毒的设备宜按物性分别紧凑布置。

5、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

为防止堵塞、控制温降、压降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6、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7、利用电能的设备和电动机用的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

8、设备的间距除应满足防火、防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为操作、检修、装卸和吊装所需留有的场地和通道;(2)满足设备和构架的梯子、平台的布置;(3)满足设备基础、地下埋设的管道、管沟、电缆沟和排水井的布置;(4)满足管道和仪表的安装。

9、工艺装置如需分期建设或预留发展余地,预留区的位置应根据工厂总体布置的要求、生产过程的性质和设备特点确定。

10、工艺设备的竖面布置,应按下列原则考虑:(1)工艺设计不要求架高的设备,尤其是重型设备,应落地布置;(2)由泵抽吸的塔和容器以及真空、重力流、固体卸料等设备,应按工艺流程的要求,布置在合适的高层位置;(3)当装置的面积受限制或经济上更为合理时,可将设备布置在构架上。

11、设备基础标高和地下受液容器的位置及标高,应结合装置的竖向布置设计确定。

12、在确定设备和构筑物的位置时,应使其地下部分的基础不超出装置边界线。

13、在操作或检修过程中有可能被腐蚀性介质或有毒物料污染的区域应设围堰;处理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区尚应铺设防腐蚀地面。

14、围堰应符合下列要求:(1)围堰应比堰区地面高出150~200mm;(2)围堰内应有排水设施;(3)围堤内地面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不宜小于3%.15、装置内如需设放空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燃气体及有害气体的排放要求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有关泄压排放的要求;(2)放空用烟囱应设置在装置的一端或边缘地区,且位于装置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放空用烟囱与周围平台的位置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A、如在烟囱顶部外缘水平方向20m范围内布置平台,烟囱顶部至少高出平台3.5m ;如平合上还有操作室,烟囱应高出操作室的屋顶2m;B、如在烟囱顶部外缘算起水平方向20m以外布置平台,平台设置应符合SH3011-2000的要求。

16、输送介质对距离、角度、高差等有特殊要求的管道以及大直径管道的布置,应在设备布置设计或竖面布置设计时统筹规划。

三、主管廊和常用设备的布置1、主管廊的布置(1)主管廊在装置内应处于能联系尽量多的设备的位置。

(2)为充分利用空间,主管廊上方可布置空气冷却器(以下简称“空冷器”),下方可布置泵(或泵房)、换热器或其他小型设备,但应符合管壳式换热器布置的第(6)条和空气冷却器布置的第(3)条的规定。

(3)主管廊的宽度和管架跨度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A、管道的数量及其间距;B、架空敷设的仪表引线和电力电缆的槽架所需的宽度;C、预留管道所需的宽度;D、主管廊上布置空冷器时,管廊管架立柱中心宜与空冷器构架支柱中心对齐;E、主管廊下布置泵时,应考虑泵底盘尺寸及泵所需要操作和检修通道的宽度:F、单跨管架跨度不宜大于10m。

(4)主管廊可以布置成单层或多层,最下一层的净空应按管廊下设备高度、设备连接管道的高度和操作、检修通道要求的高度确定,且不应小于3m。

(5)管廊下作为消防通道时,管廊至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4.5m。

(6)主管廊管架间距应满足大多数管道的跨距要求,通常为6~9m。

(7)当采用混凝土管架时,横梁上应埋设一根Ф20mm圆钢,以减少管道与横梁间的摩擦力。

2、塔和立式容器的布置(1)塔与其关联设备如进料加热器、非明火加热的重沸器、塔顶冷凝冷却器、回流罐、塔底抽出泵等,宜按工艺流程顺序靠近布置。

(2)塔和立式容器的布置按下列原则考虑:A、单排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当其平台单独布置时,宜中心线对齐;当联合布置时,宜中心线对齐或切线对齐;B、对于直径较小、本体较高的塔和立式容器,可双排布置或成三角形布置,利用平台把塔和容器联系在一起提高其稳定性;C、直径小于或等于1000mm的塔和立式容器也可布置在构架内或构架的一侧,利用构架提高其稳定性和设置平台、梯子。

(3)沿主管廊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如主管廊上方无设备,可布置在主管廊的两侧;如上方有设备,应在主管廊的一侧留出管廊上方设备的检修场地或通道。

(4)塔和立式容器,宜在靠近管廊的一侧布置管道,另一侧设置检修场地或通道。

塔和立式容器的人孔宜朝向检修侧。

(5)沿管廊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与管廊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A、在塔与管廊之间布置泵时,应按泵的操作、维修和配管要求确定;B、塔与管廊之间不布置泵时,塔外壁与管架立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6)塔与塔之间或塔与其它相邻设备之间的距离,除应满足管道、平台、仪表和小型设备等布置和安装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操作、维修通道和基础布置的需要。

两塔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5m。

(7)塔和立式容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当利用内压或流体重力将物料送往其它设备或管道时,应由其内压和被送往设备或管道的压力和高度确定;B、当用泵抽吸时,应由泵的汽蚀余量和吸入管道的压力降确定设备的安装高度;C、带有非明火加热重沸器的塔,其安装高度,应按塔和重沸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操作要求确定;D、应满足塔底管道安装和操作所需要的最小净空,且塔的基础面高出地面不应小于200mm。

(8)对于布置在构架上的分段塔,当无法使用机动吊装机具时,应在构架上设置检修吊装设施。

3、反应器的布置(1)反应器与提供反应热的加热炉的净距应尽量缩短,但不应小于4.5m。

(2)根据生产过程需要,反应器的构架可设顶棚。

反应器也可布置在厂房内。

(3)成组的反应器应中心线对齐成排布置在同一构架内.(4)反应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除采用移动吊车外,构架顶部应设置装催化剂和检修用的平台和吊装机具;B、对于布置在厂房内的反应器,应设置吊车并在楼板上设置吊装孔,吊装孔应靠近厂房大门和运输通道:C、反应器一侧应有运输催化剂所需的场地和通道;D、对于内部装有搅拌或输送机械的反应器,应在顶部或侧面留出搅拌或输送机械的轴和电机的拆卸、起吊等检修所需的空间和场地。

(5)反应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A、卸料口在反应器正下方时,其安装高度应能使催化剂的运输车辆进入反应器下方,以便卸出废催化剂,其净空不宜小于3m:B、卸料口伸出反应器底座外并允许催化剂就地卸出时,卸料口的高度不宜低于1.2m;C、如废催化剂结块需要处理,应有废催化剂的粉碎、过筛操作所需空间。

(6)反应器的支撑:A、反应器裙座支撑宜采用同径裙座;B、反应温度200℃以上的反应器,为了便于散热,反应器裙座应有足够高度,使裙座与钢筋混凝土接触处的温度不超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受热温度;C、直径较小的反应器宜采用支腿或支耳支撑。

(7)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反应器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

4、管壳式换热器的布置(1)与分馏塔关联的冷换设备.如塔底重沸器、塔顶冷凝冷却器等,宜按工艺流程顺序布置在分馏塔的附近。

(2)两种物料进行热交换的换热器,宜布置在两种物料进出口管道最近的位置。

(3)用水或冷却剂冷却几组不同物料的冷却器,宜成组布置。

一种物料与几种不同物料进行换热的管壳式换热器应成组布置。

(4)在构架上布置的换热器应按一端支座基础中心线对齐;地面布置的换热器可按一端支座基础中心线对齐,或管程进出口中心线对齐。

(5)两台换热器可根据需要重叠布置。

壳体直径大于或等于1.2m的换热器不宜重叠布置。

(6)操作温度高于物料自燃点的换热器的上方,如无楼板或平台隔开,不应布置其它设备。

(7)换热器之间、换热器与其他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7m。

(8)浮头式换热器在地面上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浮头的两恻应有宽度不小于0.6m的空地,浮头端前方宜有宽度不小于1.2m的空地;B、管箱的两侧应有宽度不小于0.6m的空地,管箱端前方应有比管束长度长1.5m的空地。

(9)浮头式换热器在构架上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浮头端前方平台净空不宜小于0.8m;B、管箱端前方平台净空不宜小于lm,并应考虑管束抽出区所需的空间;C、构架高度应能满足换热器的管箱和浮头的头盖吊装需要;D、立式浮头式换热器布置在构架上时,应有抽管束的空间。

(10)立式反应气体换热器,可与反应器布置在一个构架上,应考虑移动式吊车抽管束所需的空间;当不能采用移动式吊车抽管束时,应设置吊车梁。

(11)换热器安装高度应保证其底部接管的最低标高或排液阀下部与地面或平台面的净空不应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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