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承担
中国劳动法第六十五例: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引发的争议

中国劳动法第六十五例: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引发的争议中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动者在未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引发的争议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类型、赔偿责任的判定标准以及法律对此问题的界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劳动法条款。
首先,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类型多种多样。
例如,劳动者违反工作纪律、作风不合格、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未履行工作职责。
此外,在工作层面上,劳动者对工作任务的推诿、不称职或拒绝配合等情况也属于未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
无论是在工作纪律上还是在专业能力上,劳动者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遵守公司的规定,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
其次,赔偿责任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何确定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劳动者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就需要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判定。
这一判定标准往往取决于劳动者的过失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同时,用人单位在索赔时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过失行为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判定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未履行工作职责是由于公司的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外部因素所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主张公司的过失导致了经济损失的产生,从而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这时,法院将会综合各个因素进行权衡,并进行案件的具体判断。
另外,对于名义上未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上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法院也可能判定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引发争议的案例。
例如,一位被公司聘用为销售经理的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公司的销售额大幅下降。
员工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

员⼯⼯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68期员⼯⼯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赔偿朱兵飞 2014-04-24 15:32:39事件回顾⼈⾮圣⼈,孰能⽆过。
⽣活中每个⼈都有失误的地⽅,因失误⽽造成他⼈的损失也是必须承担的责任。
那么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如因过错或重⼤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因为有劳动关系这⼀法律关系的存在⽽有所区别呢? 本期我们通过实例来探讨这⼀常见问题。
【案件回顾】2007年1⽉22⽇,某公司与朱某签订《驾驶员聘⽤合同》,合同约定:⾃当⽇起⾄2008年1⽉21⽇,某公司聘⽤朱某从事驾驶员⼯作,有权对朱某的安全服务活动进⾏管理监督和评⽐,按⽉⽀付其⼯资补贴。
朱某应注意驾驶安全,如违反交通法规及其个⼈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朱某承担,公司不予负责。
即使公司被责令承担责任,也有权全额向朱某追偿。
签约后,双⽅按约履⾏,朱某在某公司每⽉领取⼯资等收⼊1500元。
2007年7⽉13⽇9时许,朱某驾驶公司的客车⾏驶⾄南京经济开发区某路⼝时,与⽆证⽆牌照的摩托车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和其搭载的乘客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和胡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后,胡某继承⼈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朱某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某系履⾏职务⾏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胡某继承⼈5万余元,某公司赔偿14万余元。
死者王某的继承⼈后也想法院起诉,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18万余元,胡某继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19万余元,双⽅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在执⾏过程中未发现胡某的遗产,故对某公司予以强制执⾏。
除去交强险和商业险,某公司实际被执⾏34万余元(包括与胡某继承⼈承担连带的19万余元的或有债务),公司直接损失数额为5万余元。
某公司被强制执⾏过程中,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
南京中院审理后,判决朱某赔偿某公司5400元。
——选⾃《江苏省⾼级⼈民法院公报》2012第3期类似于上述案件中员⼯因过错或重⼤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实践中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劳动者和⽤⼈单位关于损失赔偿的纠纷也不少。
劳动合同赔法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赔偿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一种重要条款,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赔偿条款的定义、种类及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赔偿条款的定义劳动合同赔偿条款是指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赔偿条款旨在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赔偿条款的种类劳动合同赔偿条款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3. 劳动者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赔偿条款的具体内容1.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高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高于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 劳动者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1)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务合同_损失责任

一、概述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损失。
对于劳务合同中的损失责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损失责任的承担主体1. 劳动者(1)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或他人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劳动者受伤或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三方(1)第三方在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劳动者或他人损害的,第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方因提供不合格的劳务或材料,导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失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2)第三方因违约造成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2. 继续履行(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第三方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3. 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2)第三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四、损失责任的举证责任1. 劳动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的存在。
2.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的存在。
3. 第三方第三方主张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的存在。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范围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范围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范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在工作场所中经常发生。
劳动者可能因为工作不认真、疏忽大意、私人行为等原因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还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损失和困难。
以下是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一些范围:一、疏忽大意导致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因为粗心大意、马虎等原因而导致错误发生,进而给公司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比如在生产线工作的员工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操作机器设备,导致生产线停机,影响了生产进度;在财务部门工作的员工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账目错误,导致公司财务损失等。
有些劳动者可能对工作不够认真负责,工作态度散漫,导致工作质量下降,从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例如在售后服务部门工作的员工处理客户投诉时不认真负责,导致客户不满意而选择退货或投诉,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在生产部门工作的员工因为工作不认真而导致产品质量不达标,增加了公司的售后成本等。
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因为私人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比如在上班时间偷懒、看手机、聊天等私人行为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导致公司损失;在办公室使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交易或者玩游戏耽误了工作时间等。
有些劳动者可能因为违规操作、违法行为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比如在生产线上操作机器设备时不按照规定操作导致设备损坏,增加公司的维修成本;在销售部门工作的员工为了完成业绩而故意虚报销售额或者利润,导致公司损失等。
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疏忽大意、工作不认真、私人行为、违规操作等多种行为形式。
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用人单位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纪律,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劳动者本人也应该提高自身的工作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对待工作,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贡献自己的力量。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或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便受到合同的约束,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要履行哪些义务呢?有哪些法律责任呢?小编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提示: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的起算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释:首月不罚;公式:工期乘2减1)(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摘要: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引发纠纷的,应按劳动争议纠纷案由进行审理。
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对风险防范的责任能力,结合劳动者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还应当与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
关键词:过错损失赔偿责任权利义务对等案由刑民交叉比例一、类案案例检索情况(一)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对此认定不一。
部分法院认定此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对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主要认定理由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提出的损害赔偿的事实源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故双方争议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为劳动争议纠纷。
代表案例如(2022)粤20民终2940号、(2020)粤20民终667号等。
而部分法院直接受理公司以损害赔偿纠纷或侵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
代表案例如(2019)浙0782民初12933号、(2018)冀09民终4489号。
(二)刑民交叉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民互不影响。
追究案涉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追究劳动者的责任是两回事,不影响劳动者作为公司员工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如(2022)粤20民终2940号、(2019)浙0782民初12933号、(2019)苏0205民初1630号均持此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先刑后民。
主要裁判理由有两种代表性意见。
其一,用人单位被骗实际损失主要是因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刑事案件未办结,用人单位的损失还不能确定,故用人单位可待实际损失发生后依法主张提出索赔。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遂而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
如(2020)粤20民终667号、(2018)冀09民终4489号、(2016)豫01民终1026号案。
《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应该支付给单位赔偿的几种法定情况

3、违反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约定要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 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间不得超过两年。
该条中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 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未提前通知就自动离职,或者无 故消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这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中可以看出,全日制劳动者多方就业时,原用人单位可以向其主张 赔偿责任。
因劳动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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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
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可能会给用人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那员工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下面笔
者通过一个案例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
王某于2015年10月份进入徐州XX织染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纺织挡车工,入职时该单位与王某签订了一年的劳
动合同,2016年2月份,王某在未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
告的情况下,就不去上班了。
一月后,该单位未发放王某2
月份工资,随后王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
在执法人员调查后,该单位同意支付王某2月份工资,但
要扣除当月工资的40%,理由是王某擅自离职影响生产进度
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当初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
同中明确约定未递交辞职报告擅自离职的,扣除当月工资
的40%,而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也有规定。
那么该单位扣除王某当月工资的40%是否合理?劳动合
同的约定条款是否有效?该单位所指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
王某承担?
笔者认为,王某擅自离职违反了该单位的规章制度,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和第三款规定:职工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当月部分工资,但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
当月工资的20%。
而对于事先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来扣除超过20%当月工资部分,笔者认为也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
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避开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是否为依法制定的来看,用人单位因职工违反规章制
度扣除职工当月工资超过20%的是不合法的。
对于职工在职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就目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来看,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也只
能扣除当月部分工资,标准依然是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
20% 。
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
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
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
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
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对职工的相应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和责任大小如何承担
等问题,法律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对于职工在职期间的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劳动
关系的特殊性。
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是企业财
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所以一旦发生职工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
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害者,也是职工的管理者,如
果让职工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企业作为管理者不承
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而职工在用人单位经营生产过程
当中创造的劳动成果与得到的劳动报酬是不对等的,用人
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最终获得者,更应当承担经济损失的
赔偿责任。
很多用人单位整个经营过程当中由很多不同的
岗位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职工就其过错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我认为实质是用人单位将生产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职工,职工处于弱势地位,显然不合理,也不符合相关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过错,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这是用
人单位要求认定职工过错的首要前提。
职工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笔者认为可
以认定其为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一般
侵权民事行为来处理。
职工在工作过程当中,接受用人单
位得到管理,工作条件也是用人单位给定的,职工是被动
接受,现代企业的经营生产过程中都有多个岗位共同完成,而生产经营也具有风险,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将工作条件的
客观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不得将其他岗位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不得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最后,对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项和第三款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
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
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里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
的除外给了用人单位的很大回旋的余地,但是要注意一定
实在经济损失发生后,这是前提。
所以在处理类似问题的
时候,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一下几点: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
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有效性;其次看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注意,规章制
度是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内容要明确;最后要看劳动者
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因为过失导致还是主观故意,主观故意
的应当赔偿全部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诉劳动者。
笔者: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