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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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

堤防工程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颁布施行根据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等。

第四条沿江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

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除对所管辖的长江防洪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做好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外,还可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一)初步审查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长江防洪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长江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依法收取各项规费;第七条沿江企事业单位自建的防洪工程,应当按照长江防洪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其负责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打点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尺度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打点,加强资金打点,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底子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陈述、初步设计、施工筹办〔包罗招标设计〕、建设实施、出产筹办、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需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打点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打点实行集中打点和分级打点相结合的体制。

工程工程区别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陈述或初步设计审批单元确定工程建设打点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布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打点的法律、法规、规程、尺度和技术尺度。

第七条按照分级打点,分级负责的原那么,水利监察部分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程法人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陈述批准后、施工筹办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工程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

工程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带领小组,负责政策处置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工程法人的组建原那么:〔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工程由省人民当局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工程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工程由市、县〔市〕、区人民当局或水利〔水务〕局组建工程法人,任命法人代表;〔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当局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工程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打点单元具备工程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打点单元作为工程法人或以其为根底组建工程法人,报主管部分批准。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正文: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对在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下简称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财农[2004]269号)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是对已建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

第三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作出安排。

第四条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分配遵守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原则。

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际边界工程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重点项目维修养护的补助(名录附后)。

(二)深化改革原则。

项目单位要按照《关于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3]3号)精神进行改革,对改革不到位的不予支持。

(三)奖优罚劣原则。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考核结果优异者,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河道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的正常维修养护。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防汛积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二)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丁坝、顺坝、沉排、护岸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河势监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三)水闸工程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水政[2004]2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04.07.15【实施日期】2004.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水政[2004]24号2004年7月15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体现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由我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有18项,现将我厅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占用流域、重点区域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条件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2.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对规划的防洪工程建设影响不大或者有替代补偿措施,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3.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4.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三)程序省水利厅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同时移交厅规划计划处审查办理。

厅规划计划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征求下级水利(水务)局和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并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厅领导决定。

[江苏]码头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江苏]码头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目录第一章概述 (3)1.1工程背景 (3)1.2评价依据 (4)1.3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6)第二章建设项目概况 (9)2.1工程基本情况 (9)2.1.1建设项目概况 (9)2.2防洪评价范围 (10)2.3码头设计方案 (10)第三章水利工程概况 (14)3.1河道基本情况 (14)3.2现有水利工程情况 (17)3.3水利规划 (18)第四章河床演变 (23)4.1历史演变概述 (23)4.2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24)4.3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25)第五章防洪综合评价 (27)5.1项目建设与有关水利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27)5.2与防洪标准的适应性分析 (27)5.3项目建设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28)5.4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28)5.5对现有防洪、河道整治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影响 (29)5.6对防汛抢险、工程管理及维护的影响分析 (29)5.7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30)5.8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 (30)5.9施工期防洪影响分析 (31)第六章防治与补救措施 (32)第七章结论与建议 (33)7.1结论 (33)7.2建议 (33)第一章概述1.1工程背景某区为N市辖区,位于江苏省东南部长江三角洲北翼,南起北纬31°52′的川港镇竖积洪村,北至北纬32°15′的刘桥镇米三桥村,南北间最大直线距离50公里;西起东经120°41′的五接开沙岛,东至东经121°25′的N盐场北侧,东西间最大直线距离85公里。

东临黄海,海岸长16.27公里;西部平潮地区南濒长江,江岸长15公里;西南与N市区相接,东南与海门为邻,北与如东毗连,西北与如皋接壤;总面积1351平方公里。

某区有着得天独厚的交通和区位优势,境内新长铁路(支线)和宁通、盐通、通启高速公路穿境而过,通扬、通吕、通启运河和九圩港、遥望港、新江海河等骨干河道纵横交错,内河航运十分便利。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管理部门1.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2.地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乡镇街道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建设方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1.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包括水库、堤坝、河道等各类水利设施。

2.维护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发现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运行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4.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维护情况和维护措施。

六、水利工程安全管理1.水利工程安全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2.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程序。

3.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4.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水利工程保护1.水利工程周围土地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私自破坏水利工程。

2.水利工程水域内禁止游泳、洗衣等非法活动,以免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周围环境的保护,避免因为污染等问题影响水利工程运行。

4.对于涉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有关江苏省水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为了保护水库,促进水库的建设、管理、利用,保障
水库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由人工建设的用于蓄水、发电、灌溉、供水、改善水质、防洪、治理洪涝等水利目的的水坝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坝址及其周边的池塘、沟渠、放空洞、取水口、进水口、排污口等。

第三条江苏省水库的建设、管理、利用,应当遵循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水库安全的原则,坚持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的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江苏省水库的建设、管理、利用,应当经江苏省水利
厅批准,并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五条江苏省水库的建设、管理、利用,应当符合水库建设、管理、利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水库安全。

第六条江苏省水库的建设、管理、利用,应当遵守水利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水库安全。

第七条江苏省水库的建设、管理、利用,应当经江苏省水利厅批准,并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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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6.17
【实施日期】198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
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堤的管理范围,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三、大中型涵闸、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
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水利枢纽工程内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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