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1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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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 县龙港镇正在装修 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 房发生坍塌,7名装 修工人在坍塌前一 刻逃出民房,庆幸 逃过一劫。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
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 程公司及个人陈益 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 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 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 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 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 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 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 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 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 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 “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

第一章建设法概述1.建设法的概念:建设法是调整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活动的划分:横向:三建三业(城市、村镇、工程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共事业);纵向: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后评价以及立项、计划、筹款。

3.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都有合同关系。

4.建设活动的特点:周期长、耗资大、技术难点大和人员流动性强。

5.建设法的基本原则:①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原则②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③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⑤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6.建设法的作用(了解):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7.建设法的关系☆概念: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制约性。

9.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①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公民、社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②建设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③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1.城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乡:规模,性质,发展方向,布局2.城乡规划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

3.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①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②符合国情,勤俭建国4.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①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②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④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⑤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或者①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远景②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④合理用地,节约用地(PPT)5.城乡规划作用:建设城乡、管理城乡的基本依据;保证城乡土地合理利用开发的基础;综合发挥城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6.城乡规划种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分区布局)、分区规划(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高度、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等)7.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建设法规自考知识点

建设法规自考知识点

建设法规第一章1,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建设行政管理关系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建设经济协作关系。

3,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有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

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夏利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

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

建设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建设行政法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又下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律)地方建设规章由政府制定颁行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辖城市人民政府是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3,建设活动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计划、立项、资金筹措、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

它包括两个相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提供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4,建设活动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5,民事关系是指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建设法规是国家组织和管理建设活动、规范建设活动行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保障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7,法律的三要素:主题,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9,建筑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10,建设法规的实施:建设执行法,建设行政,司法专门机关,司法建设法规的遵守11,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建设法规基础

建设法规基础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其变更的形式具体表现在:主体、客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建筑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它是联结主体与客体的纽带。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
根据建筑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情况。一方面是平等主体的基础之上的等价权力与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是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之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③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不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中标人法律责任:
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筑法规》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精品PPT课件

《建筑法规》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精品PPT课件

效力 层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情况
目录
1.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建设法的定义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 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国家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 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目录
1.3.1 代理的含义和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 基于授权而产生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 规定而产生
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 有关机关的指定 而产生
目录
1.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
2
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目录
1.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目录
1.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 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4.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 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目录
目录
1.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1.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
法律关系
目录
1.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录
1.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有法人资格 • 建设单位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有时没有 •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01856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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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

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

包括行为和事件。

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第1章 法规基本知识

第1章  法规基本知识

1.3 建筑法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横向结构
城乡 规划 法
市政 公用 事业 法法
风景 名胜 区法
工程 勘察 设计 法
建筑 法
城市 房地 产管 理法
住宅 法
1.3 建筑法
我国建设立法的发展历程
立法开端阶段(1949一1956年) 曲折发展阶段(1957一1965年) 跌入低谷阶段(1966—1976年) 逐步完善阶段(1997年至今) 恢复与发展阶段(1977-1996年)
案例1-2
案例点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甲与乙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乙与丙和丁之间都是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质量监 督站与甲、乙、丙、丁是行政管理关系。
习题
单项选择题
1.发电厂甲与施工单位乙签订了价款为5000万的固定总 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这笔5000万元的工程款是( )
A.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B.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C.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D.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中 的义务
案例1-2
甲电讯公司因拟建办公楼而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 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一L程 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 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 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 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 程进行验收,发现〕_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 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 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 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 决乙与丙工程建设质量间题承担连带责怀 【问题】本案有哪些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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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 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 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1.2 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 享有权和中介组织等。
1.业主方
2.承包方
3.中介 组织
4.自然人
1.2 建设法律关系
(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事物。 它既包括有形的产品——建筑物,也包括无形的产品——各种服务。
案例导入
某市1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经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认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 间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m左右;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 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 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1.1 概 述
三、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1.1 概 述
(二)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 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法律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1.2 建设法律关系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 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 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即承担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 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 行为。
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镇长和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因对辖区 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 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商、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 任,分别给予了经济罚款,其中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均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罚款 50万元。并吊销总包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事故 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对事故
பைடு நூலகம்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作 用
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1.1 概 述
二、建设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 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 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 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 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 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 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 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为智力成果,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 也称为精神产品。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如果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 图纸,该设计单位依法享有专有权,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使用。
1.2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这里的“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包括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人, 另一是指法人。
1.2 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 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建设法规与建筑领 域中各种活动发生联系的途径,建设法规是通过建设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 关社会关系的目的。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 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所构成。
1.2 建设法律关系
在法学理论上,一般将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建设法律关 系的客体也不外乎这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 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 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并具有经 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 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以及由其构成的建筑物,另外还有建筑机械等 设备。某个具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该楼的21户购房户,有11户业主退房,10户置换,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 费。
1.1 概 述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建设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建设法规 第一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知识要求
1.了解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法律责任。 2.理解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各环节中发挥的作用。 3.掌握各种法律制度的内涵。
第一章 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能力要求
1.具有通过相应法律制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具有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建设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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