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DOC)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城市规划和设计越来越重要。
城市规划不仅要考虑居住人口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还要考虑自然环境因素,如日照。
良好的日照能够提供更健康和舒适的居住环境,对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用于评估和分析阳光照射情况,为城市规划和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范围我们将日照分析范围划定为东营市内的建筑物和公共空间,并根据不同区域和功能分类进行具体分析。
三、数据采集和处理为了进行日照分析,我们需要采集大量的数据,包括建筑物高度、立面朝向、周围建筑物和树木的位置和高度等。
数据采集可以通过空中摄影、测量和控制测量等方式进行。
采集到的数据将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处理和分析。
四、参数设置我们将分析的主要参数设置为太阳高度角和日照时间。
太阳高度角是太阳在天空中的高度,直接影响到阳光的照射角度和强度。
日照时间是指阳光照射其中一地点的时间长度,也是评估日照情况的重要参数。
五、日照分析方法(一)建筑物日照分析1.建筑物阳光角度分析:根据建筑物高度、立面朝向和周围环境因素,计算每个时间段内太阳的高度角,并绘制出建筑物天际线图。
通过分析天际线图,可以评估建筑物的日照情况。
建筑物天际线图可以通过模拟和软件仿真实现。
2.建筑物日照时间分析:根据建筑物的朝向、高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太阳轨迹和日照时间等参数,计算出建筑物不同部位的日照时间长度。
通过分析日照时间长度,可以评估建筑物内部和外部阳光照射情况,为建筑物的设计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公共空间日照分析1.公共空间阳光角度分析:根据公共空间的位置、高度和周围环境因素,计算每个时间段内太阳的高度角,并绘制出阳光照射的范围图。
通过分析范围图,可以评估公共空间的日照情况。
范围图可以通过模拟和软件仿真实现。
2.公共空间日照时间分析:根据公共空间位置、高度和周围环境条件等因素,结合太阳轨迹和日照时间等参数,计算出公共空间不同区域的日照时间长度。
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禹城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统一居住和长日照建筑(病房楼、教学楼、幼托、老年公寓等)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居住或长日照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申请审查该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法律、规范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3年版);3、基础分析参数技术参数计算标准日*大寒冬至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禹城,北纬36.56,东经116.39计算间隔时间5分钟网格间距1米计算受影响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注: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4.1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6.2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和长日照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中第5.1.1条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附件二: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及本标准。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未有专门规划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表1)。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标准附表2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2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不得超过附表3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经市规划局批准可适当调整。
[淄博市规定了可调整上限1。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6日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指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房地产用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市政府、东营区政府和垦利区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熟化工作责任主体,实施土地出让前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
(一)明确土地熟化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土地熟化工作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内纳入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包括棚户区(含城中村、城郊村,下同)改造、单位搬迁和旧城改造腾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二)界定土地熟化主体责任。
在土地出让前,由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具体工作。
东营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单位搬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相关建制镇内建设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垦利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其他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土地熟化范围内专项规划。
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按市政府事权划分意见分别负责项目区内及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明确土地熟化方式。
(完整word版)日照分析报告书模板

XX项目日照分析报告书(样本)甲方:XX有限公司设计单位:XX设计院XX年X月X日一、计算分析主要规范及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
2)《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3)苏州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 (2015年版)》的通知。
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其他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日照分析软件、方法及各项参数三、单位基本情况四、项目基本情况五、日照分析结论分析:校对:审核:XX有限公司XX设计院XX年X月X日附图一项目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含周边范围)(1:1000)附图二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户型图住宅)(1:500 )由Autodesk救育咸产品制作附图三基地周边建筑现状累计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前)1:500 )■tl Autodesk教育战产品卡.ftffi附图四基地周边建筑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后)(1:500 )e 畐Gg 札宾£鏗喙即p £n <aimJI 悩Z 哩— I 圏I2母9由AU&dnkKW 版产fiW I ■踵無炳S 雷谕卜旺圏i 7剧* W —- ■M*电鼬毘繰I 「沁■譚E [ -谓竊辄塾': 口昶3臓. 4斜.I >, If-iJ "fc —-i-t*Sj ;M-\ l:ViW \ sffj 1論2'-鬲1 嗣-r= E->- > > WL . io f \\ HMB pi : r 1[回.11 *>Ji L1.■!'忙就S LrM 11J _二一>u t o d e “k#*®飞事*苻训吨曾川蚩島琳护邙创吟用:基地内建筑(住宅)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1#建筑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累计)2#建筑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附表二:日照分析说明表附表三:周边受影响建筑现状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前)(非必须)附表四:周边受影响建筑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后)(非必须)附件一:XX日照分析软件鉴定证书评估意见评估委员会听取了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和无锡市规划局开发的二5 日照分析软件”技术研究报吉,审核了有关技术资料,观看了操作演示,并认真讨论,一致认为:一*提供的技术资料充整、齐全,符合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要求。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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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
一、总则
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
1.0.2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1.0.3日照分析仅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按本规程中具体要求控制。
1.0.4 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
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5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
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的划分,东营市属于Ⅱ类气候区。
2.2《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条文: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
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2.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中
3.1.3条日照标准的条文
日照标准: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三、术语
3.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3.1.1 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3.1.2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3.1.3 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3.1.4 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3.2 建筑日照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的状况。
3.3 日照标准日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3.4有效日照时间带
根据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一般用真太阳时表示。
3.5 建筑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3.6 遮挡建筑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现状和规划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现状和规划建(构)筑物。
3.7 被遮挡建筑(场地)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现状和规划建(构)筑物影响的现
状和规划建筑(场地)。
3.8 檐口高度
檐口高度指室外地平至坡屋面的屋面檐口(最低点)的高度。
3.9 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四、计算数据要求
4.1 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应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包括确定计算范围、收集有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处理。
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4.2在确定计算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的叠加影响,先根据拟建项目确定被遮挡建筑和场地的计算范围,再判断周围可能产生遮挡的其他建筑,从而确定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4.3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4 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日照计算应包括的数据
五、计算数据要求
5.0.1 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其相互关系,并可对模型进行必要的简化。
5.0.2 建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5.0.2.1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5.0.2.2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相对标高,也可采用绝对高程;
5.2.2.3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造成自身遮挡,也可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况;
5.0.2.4 如有需要,可对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建模;5.0.2.5 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进行建模;
5.0.2.6 应对构成遮挡的附属物进行建模;
5.0.2.7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遮挡时间不超过日照计算允许误差的构筑物及附属物,可不建模;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几何包络体代替。
六、计算参数与方法
6.0.1日照计算的预设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技术参数
计算标准日* 大寒冬至
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 9:00-15:00 计算点经纬度东营,北纬37度29分,东经118度30分计算间隔时间5分钟
网格间距1米
计算受影面(一般情况)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6.0.2 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应为有日照要求建筑的首层窗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含保温层和装修层)。
6.0.2落地窗和凸窗的计算起点如图:
6.0.3宽度小于等于2.4m的窗户,按实际
宽度计算。
宽度大于
2.4m的窗户,按窗户任意2.4m宽度的一
段计算。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6.0.4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6.0.5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6.0.6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七、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7.1 多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7.1.1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7.1.2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7.2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日照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7.3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15°)],其间距在旧区改造时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5倍,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5;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7倍,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7。
7.4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7.5 新区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一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及间距大小,均不得小于18米。
7.6 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八、其它要求
8.1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中的日照间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8.2 该技术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归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