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闽建筑(2016)34号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福建省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施工总承包 企业负责人
单位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劳务管理员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当地建设 主管部门
当地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
单位名称 地址
单位名称 地址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投诉电话 0592-2277221
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在务工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尽量收集并妥善保存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
银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 被拖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健康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您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4.当工资被拖欠时,应及时向专职劳工管理员反映;专职劳工管理员2日内未能解决拖欠问题 的,可向劳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提出申诉。项目部未能及时解决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相关证据 材料向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维权,不要以过激违法行为作为您的维权方式。
考勤公示栏 工资公示栏
-5-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队
后江埭路65号
投诉电话 0592-5862900
维权提示
亲爱的农民工朋友: 感谢您的辛勤劳动。为了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务工和维权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1.进场后请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项目全体农民工:
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
◆特别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工资监督员或工资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
※凡未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且无有效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发生劳资纠纷时,由此导致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施工企业工资管理员:联系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分包企业工资管理员: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工资监督员:联系电话:地址:。
建筑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名称
工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
总承包
企业
名称
施工企业
备案证书编号
法人
联系Hale Waihona Puke 话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劳资管理员
联系电话
劳务分包
企业
名称
/
劳务企业
资质证书编号
/
法人
/
联系电话
/
现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投诉热线
信访局
劳动监察机构
住建局
盐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工资结算日期
每月号结清上月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
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接访地点
工人欠薪
投诉程序
施工单位或班组未按合同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可向项目经理部反映,请求协调处理;项目经理部不积极处理的,可向总承包企业反映;如仍无明确处理意见,工人可委派代表(3-5人)向信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合规申请协调处理。
如欠薪主体不服从调解,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欠薪行为进行处理,工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报案、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之欧阳文创编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安全监督:
一、投诉注意事项
(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包括工地名称和地点、施工单位名称、具体工种、工作时间、项目经理和分包队姓名、欠薪数额和欠薪原因等。
(二)投诉人应当持有效的欠款凭证,包括考勤表、劳动协议和欠条等,欠薪数额须由劳资双方确认。
(三)投诉人的原则上按照项目部——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的顺序反映情况,不应越级上访。
(四)投诉人应当具备普通话表达能力,能清楚地表述欠薪事件的全过程。
(五)同一项目部或同一班组的多人投诉同一情况的,应选派代表反映问题,尽量做到不重复投诉。
二、投诉电话
(一)施工单位投诉电话:
(二)建管部门投诉电话:
地址:(建管部门地址)。
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张贴大门口)

工资公示栏
联系电话 地 址
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民工的工 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不得收取风险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财物。 三、民工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要依法将工 资支付给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单位应当 按规定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四、在每月支付工资日的前一周,项目部应将拟发放的工资单在公示栏内公示。民工 如对发放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5日内向项目部劳资专管员提出修改意见。 五、当施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时,民工有权向属地的劳动保障 监察部门和建筑业监管部门投诉。民工应当理性维权,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追讨工资。 六、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本项目部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
附件
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分管领导及 联系电话 施工总包 单位 分管领导及 联系电话 专业分包企 业或劳务分 包企业 分管领导及 联系电话 属地建筑业 监管部门 属地劳动保 障监察部门 属地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 部门 项目经理及 联系电话 地 址 项目部劳资 专管员及联 系电话 项目经理及 联系电话 项目部劳资 专管员及联 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之欧阳主创编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安全监督:
一、投诉注意事项
(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包括工地名称和地点、施工单位名称、具体工种、工作时间、项目经理和分包队姓名、欠薪数额和欠薪原因等。
(二)投诉人应当持有效的欠款凭证,包括考勤表、劳动协议和欠条等,欠薪数额须由劳资双方确认。
(三)投诉人的原则上按照项目部——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的顺序反映情况,不应越级上访。
(四)投诉人应当具备普通话表达能力,能清楚地表述欠薪事件的全过程。
(五)同一项目部或同一班组的多人投诉同一情况的,应选派代表反映问题,尽量做到不重复投诉。
二、投诉电话
(一)施工单位投诉电话:
(二)建管部门投诉电话:
地址:(建管部门地址)。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农民工花名册
项目名称: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第页
农民工工资表
项目名称:班组名称:时间:年月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员:制表人:
年月日(用人单位印章)注:1、领取人签字后即表示当月工资已足额领取。
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附件4: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时间:年季度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管理员:填表时间:
注:此表为每季度末后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 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 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 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 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 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劳动监察 举报投诉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劳资专 管员
照片
(姓 名) (联系方式)
工资支付及考勤情况公示栏
照片
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 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 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 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 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 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 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 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 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 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 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 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 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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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
你在本地工作,拥有以下权利;
一、当你被建筑业企业用人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总包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总包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劳动保障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总包项目经理 及联系电话 项目部工资专管员及联系电话
劳务公司名称 劳务专员 联系电话
属地劳动 监察部门 受理地址
电话
区建筑业农民工 维权部门 受理地址
电话
市建筑业农民工
维权部门
受理地址
电话
受理地址
电话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你有权参加建委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相关的公民道德教育、权
益保障和工地安全知识培训,获得“岗前培训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你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为你交纳工伤保险费。
四、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卡”,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
五、当建筑业企业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建筑业企业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
置不力,你可通过逐级反映的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职能部门投诉。如果过激的不当
投诉行为都由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出具注明工程名
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有效证明。
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农
民工自我维权意识,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在落实“三制
度上墙”的基础上,设立“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在
各建筑工地进入施工现场或生活区域的醒目处设立“建筑业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第一时间掌握各建筑工地中存在劳动
纠纷,及时处置,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样式(草稿)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