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如何计算才正确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期间的计算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期间的计算2017-2018司考刑诉法:期间的计算。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2.期间的计算方法。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3.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另外,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这就是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
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被刑事拘留的可以在37天内出来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被刑事拘留的可以在37天内出来吗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在符合相应的条件下面进行相应的刑事拘留的,那么对此刑事拘留还有着相应的时效性,对此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被刑事拘留的能不能在37天内出来。
被刑事拘留的可以在37天内出来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没有罪可以释放,否则将会判刑。
刑事拘留期满后,当事人会面对什么处理结果?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我们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为多久?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
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无犯罪证据的当事人在刑事拘留期满不被释放怎么办?《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从司法实践认识我国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以案例为基础

司法 文书: 某省 某某县 公安局 延长拘 留期限通知 书: “ 见刑 事 决 定撤销 案件 、 不起诉 或者判 决宣 告无罪 终止 追究刑 事责任 的。 侦查 卷宗 ( 文书 卷) ” 。
一
受害 人有 取得赔 偿 的权利 。 可见 明确拘 留期 限可 以保 障人 权 , 防
止权 利滥 用 。 3 . 规 范刑事 诉讼 活动 如上 述 司法 文书 , 即《 延长 拘 留期 限通 知 书》 。所 谓延长 , 是
重要 影响 。
造成 误解 。即被拘 留人 的拘 留期 限截 止时 间为 2 0 1 2 年l 1 月2 5
( 一) 对 刑 事诉讼 法 的影 响
日。但是在 该 日以后 , 还 存在一 定 的审查批 捕期 限 。由于拘 留强
在刑事 诉讼活动 中 , 拘 留期限 , 是公安机关 、 人 民检 察院对 被 制措 施并 没有变 更 , 理应 属于拘 留期 限 。并且刑 事诉讼 法 中, 并 拘 留人执 行拘 留所 必须遵 守 的刑事 诉讼 活动 期限 。结合 最新 修 没有 关于延长拘 留期 限的规 定, 有且仅 有关于延 长提请 审查批准
机关 以及 当事 人和其 他 诉讼参 与人 进行 刑事诉 讼活 动所 应 当遵 守 的时间 期 限) , 应当遵 守刑 事诉讼 法关 于期 间的规 定 。 1 . 保 障侦查 取证活 动顺利 进行
( 二) 对刑 法的影 响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第4 1 条、 4 4条、 4 7 条之 规定 , 从 判 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 以前先 行羁押 的 , 应 当折抵 刑期 。
2 6日 l 6 时 向我 宣布) 。于 2 0 1 2年 1 O月 2 9日, 该 公安机 关作 出 被拘 留 的期 限, 保障犯 罪嫌疑 人 的长 苏某 的拘 留期限 , 时 间从 2 0 1 2年 1 O月 2 9日至 2 0 1 2 的强制措 施 必须 以法律 规定为 根据 。在 强制 措施 期间实 施法 定 年1 1 月2 5日。于 2 0 1 2年 l 1 月2 9日, 经某 人 民检 察 院作 出决 程序 , 也必 须 以法 律规 定为基 础 。以拘 留为例 , 拘 留期 限为被拘
刑事拘留期间如何计算

刑事拘留期间如何计算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
《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都是有明确的期限规定的,对于刑事拘留来讲,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能超过14天。
那么这个刑事拘留的期间该如何计算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
▲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
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
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
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
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2020最新刑事拘留时间计算规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2020最新刑事拘留时间计算规定刑事拘留相信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在新闻中看到,刑拘是一种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肯定就是有期限限制的,关于刑事拘留时间怎么算的问题,相信是大家都不太了解的。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我国规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
在14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审理要多久?刑法规定刑拘最长是37天(但是生活中常有105天即15 3个月的大拘留),如果不批捕就放人,否则(2月)再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应该是没有办法左右快点进入审理阶段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020最新刑事拘留时间计算规定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各阶段期间归纳

刑事案件各种期限的归纳一、侦查阶段(一)公安侦查1、留置盘问≤48小时2、刑事拘留14天,其中7天公安侦查,7天检察院审查批捕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延长至37天,其中30天侦查,7天批捕3、批捕的公安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批捕前已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自行决定重新计算2个月侦查期限,报检察院备案。
如果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报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特殊原因,最高检决定期限。
总结:侦查期间,一般案件是2个半月侦查终结;较为复杂的,3个半月;特别复杂的,4个半月甚至以上。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除了留置盘问程序以外,其他基本相同,37天一般不怎么用,所以,14天要么逮捕,要么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1、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2、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自行决定)3、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4、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在移送审查起诉,又是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
一共可以退回补充侦查2次。
总结: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退回2次补充侦查,检察院有3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6个半月。
如果涉及管辖问题,还要加上原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个半月。
三、一审阶段(一)公诉案件1、一个月,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2、涉及面广、特别疑难复杂的,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3、在审理期间,检察院可以申请延期审理2次,进行补充侦查,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限,又可以是1个半月。
4、改变管辖的,审限重新计算。
总结:一般1个半月,特别疑难复杂的,最长可至7个半月,改变管辖的,再延1个半月,就是9个月。
(二)取保候审或其他非羁押的案件,6个月,至迟不能超过9个月。
各类羁押期限的计算

公安机关各类羁押期限的计算一、计算方式(一)治安拘留(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二)刑事拘留(以对犯罪嫌疑人宣布签字时间起算)(三)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逮捕以月为单位(当日不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关于“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的规定,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即期间从执行的次日开始计算。
(四)劳动教养(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当日起算),劳动教养期限自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所以当日应当计算在内。
如劳教一年,计算是5月10日到次年的5月9日。
二、有关范例(一)行政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行政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8月2日为执行第1日,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6日,应当在8月6日出所。
(二)收容教育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收容教育6个月,于2004年3月5日入所执行,3月6日为执行第1日,执行期限届满日期为9月5日,应当在9月5日出所。
(三)强制戒毒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4年5月3日入所执行,5月4日为执行第1日,执行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3日,应当在8月3日出所。
(四)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
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13日;延长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17日;延长至30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0日。
(五)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4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后,其羁押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2日。
如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2日。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羁押期计算表一、逮捕前拘留阶段羁押期【3+(1-4)+30】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1、《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时限规定”。
二、侦查羁押期限【2+1+2+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三、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1+0.5+2+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即2个月。
4、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1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半个月。
即最多3个月。
四、一审中的羁押期限【1.5+1+1+1.5】一审中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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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如何计算才正确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有时间限制吗?刑事拘留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刑事拘留期间如何计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
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
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
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
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刑事拘留期间应该从开始拘留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然而不得因为节假日等延长拘留时间,小编在上文中为您总结了5条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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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