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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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

简述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

简述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
著作人身权利是指著作权法所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用于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所创作作品的个人权益。

它涉及到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署名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显示其创作身份。

署名权让著作人能够被确切地认定为作品的作者,维持其名誉和荣誉。

2. 再版权:著作人有权决定作品是否被再版、再发布或再传播。

这意味着其他人在未经著作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复制、发布或传播其作品,保护著作人对其作品的独占权利。

3. 修改权:著作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演绎或改编。

这使著作人能够保持对作品内容的控制,并能够对其作品进行适当的改进或补充。

4. 禁止变更权:著作人有权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未经许可的修改或篡改。

这保护了著作人对作品完整性和原始性的要求。

5. 撤回权:著作人有权要求停止对其作品的出版、发表或传播,或者要求撤回已经出版、发表或传播的作品。

这为著作人提供了对其作品控制的自主权。

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强调了著作权人对其创作作品的个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确保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再版权、修改权、禁止变更权和撤回权等权利,著作权法旨在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鼓励创造力和创新,并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尊严。

知识产权法练习题_答案

知识产权法练习题_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知识产权法》练习题答案第一部分著作权法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作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的人。

2.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独创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在独创性的认识上,独创性与创造性不同,作品雷同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

独创性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参考、引用和借鉴。

6.演绎作品,是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

由于演绎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演绎作者独创性的二度创作,因此演绎作品是一种新作品。

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在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时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

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7.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即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和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8.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修改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属于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享有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或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

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

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

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

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

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

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

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

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简述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简述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和特征著作人身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著作人身权利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权利和保护。

•著作人身权利包括捍卫作品的完整性、公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密权等。

•著作人身权利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获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作品受到妥善保护和尊重。

特征著作人身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独占性:著作人在法定期限内独占对作品的使用和利用权。

2.继承性:著作人身权利可以依法继承,并传给著作人的继承人。

3.不可侵犯性:他人未经著作人授权,不得侵犯其著作人身权利。

4.不可分割性:著作人身权利是与著作品密切相关的,不可分离的。

5.可转让性:著作人身权利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给他人的。

6.期限性:著作人身权利享有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具体内容著作人身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1. 保护作品完整性著作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未经授权的删减、修改、篡改等行为。

2. 公开发表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并拥有选择发布方式和途径的自主权。

3. 署名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中署名,并要求他人在转载或展览作品时必须保留其署名。

4. 修改权著作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改编等行为,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保留对作品的修改权。

5. 保密权著作人有权决定是否保密其作品,确保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披露或使用其作品。

总结著作人身权利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和保护,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性、公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密权等。

著作人身权利具有独占性、继承性、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和期限性等特征。

了解和尊重著作人身权利,对于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补充说明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和创新,确保著作人能够享受到对其作品的经济和精神上的回报。

同时,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变得更加容易,同时也给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5 著作权内容

5 著作权内容
1990年《著作权法》:“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 制。2001年《著作权法》删除了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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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例如散发、出借 (售)、出租以及赠与等。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作品原件或经授权合法制 作的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 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 次销售或赠与了,但作品的发行权并未用尽。
案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滑稽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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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权利
1、收回权:作者已转让经济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如因其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不希望 作品继续流转,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
2、接触权:即使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为他人合法取得, 作者为了有效行使其著作权,仍然有权接触该作品原件或 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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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表演美术、摄影、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 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 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 避风港规则:源自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 (DMCA),它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信息网络传播权》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 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 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一节著作权内容概述一、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1、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2、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3、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二、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三、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节著作财产权一、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

二、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

五、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财产权名词解释

著作财产权名词解释

著作财产权名词解释著作财产权又称为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它的特征在于作者与他人通过创作活动而产生了一种特定的精神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这种权利关系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它以不可转让性、专有性、地域性等特征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是作者独立进行创作并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以上观点均属于狭义的著作权。

另外,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尽管著作权本身只是一种财产权,但它具有的非财产性质却使它又具有人格权的某些特点。

比如说,著作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多项人身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将作品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作品完成后,著作权不得转让,但因某种原因将作品以出版物形式公之于众,或者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同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继承,但对于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除了狭义的著作权外,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类型。

广义的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该领域中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在上述领域中产生的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广义的著作权除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录音制品首次制作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而且,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新的具体的著作权也在不断涌现,例如数字作品著作权。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广义的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1.广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其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利。

2.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著作权人对录音制品首次制作人的权利、公开表演人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公开传播人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内容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 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 多份的行为。 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 一般指以同样形式指成作品的权利,广义 上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 的权利。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复制权的分类
从是否立体的角度分 – 从平面到平面 – 从平面到立体:争论 – 从立体到立体 – 从立体到平面:限制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同一载体之间,不同 载体之间均可以复制,复制技术不断发 展,例如计算机上的复制:数字化、临 时与永久、下载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 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 获得报酬。
6.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 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适用于视听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
7.广播权
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 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 的权利。
主要适于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 曲艺、舞蹈作品,电影电视以及录象制品等。
作品收回权——理由正当,不危害公益和 他人。
5.关于追续权
三、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特点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2.发行权 10.改编权 3.出租权 11.翻译权 4.展览权 12.汇编权 5.表演权 13.获取收益权 6.放映权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 7.广播权 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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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1、着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着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着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如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

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

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第29条规定:“着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得转移。

”我国《着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着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着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

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身权仅及于着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

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二、什么是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三、著作权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

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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