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论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
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通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意志体现在其中。
体现社会成员个人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个人或私人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由此,人所参与的全部社会关系不外乎此两种类型,而社会也就因此可以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证上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所以说,民法(市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尽管人总是既要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又要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然而市民社会是其生存之本,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与人身关系是每一个人都生而必须进入的,所以,市民社会的生活对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市民社会中权利的享有与保障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不可颠倒。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摘要: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直接影响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
改革开放使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尽量防止公法色彩;积极促成民法典制定的广泛参与;正确认识改革的渐进性与民法典的开放性;认真思考民法典制定的本土化与本土资源。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民法典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二元对立存在的,这种对立体现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防止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任意侵犯的法。
本文就是通过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路径分析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正确认识我国市民社会现状,检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
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
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通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因此,社会中每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
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国家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所以说,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建立市场经济,说明我国依然没有超越对“物的依赖关系”。
仍有阶级利益和政治国家的存在。
因此,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与国家的一对二元关系。
即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市民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在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社会权利与政治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不可颠倒。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摘要】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对市民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基础规范,还规范着市民社会的行为准则,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
市民社会对民法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民法也在不断与市民社会互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和密切联系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只有民法与市民社会共同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定义,重要性,基础,规范,行为,健康发展,需求,互动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密切联系。
1. 引言1.1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定义民法是指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调整人民关系为目的,规范市民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民社会是指在政府与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即市民自发组织起来、相互交往、相互合作的社会形态。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定义在于,民法是规范市民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市民社会是市民自发组织起来、相互交往、相互合作的社会形态。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紧密,民法的规范作用和市民社会的自律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民法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基石,更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正确理解和适当运用民法对于市民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1.2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重要性民法与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解读。
民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了市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为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也承担着规范市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密不可分,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建立健全的民法体系,才能为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保障市民的权益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基础,首先体现在保护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论民法的社会基础和价值理念

论民法的社会基础和价值理念高英杰(山西财税专科学校社科部,山西太原!"!!#$)[摘要]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民法的价值理念不过是市民道德的升华而已。
因此,大力发展我国的市民社会,认可肯定市民道德,张扬民法的价值理念,应成为我们制订民法典、完善我国私法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市民道德“民法”一词,沿袭自罗马法中拉丁语%&’()*)+,,原义是“市民法”。
罗马人在构建其法律体系时,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和市民社会的法,前者为“公法”,后者为“私法”。
“市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就是私法,它的现代形态的出现与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市民社会和市民阶层的形成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可以说,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民法的价值理念不过是市民道德的升华而已。
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奠基人。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家庭与国家,这三个概念构成一个正、反、合的辩证体系。
在黑格尔的家庭概念里,个人是从属于家庭的,他的真正自我实现是离不开他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的,反过来,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自足的、独立的,他并不委身于一个超越自己的目标或事业,相反,他只着眼于追求自身的利益,满足自己的欲望。
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私利,不可避免地具有盲目性,因而具有无法克服的自身缺陷。
市民社会要克服自身的缺陷,它就必须求助于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国家。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它代表着并反映着普遍利益,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克服市民社会的缺陷,并将其所含的特殊利益溶合进一个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之中。
国家统摄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精华,它代表着最完满、最高尚的伦理生活。
马克思纠正了黑格尔从伦理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的不足,运用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
民法典意义的本体论与方法论(1)

运用比较法方法论对国内外民法典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民法典制 度。
比较法方法论在民法典研究中的意义
有助于拓宽视野、深化认识,推动我国民法典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历史法方法论在民法典研究中的应用
历史法方法论的基本思想
通过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探究其演变规律、特点及对现实的 影响。
02
运用解释学方法论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解读,明确其含义、适
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法律适用提供准确依据。
解释学方法论在民法典研究中的意义
03
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比较法方法论在民法典研究中的应用
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思想
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异同点、优劣之处及发展趋势。
民法典意义的本体 论与方法论
汇报人:XX 20XX-01-14
目 录
• 引言 • 民法典的本体论解读 • 民法典的方法论探讨 • 民法典意义的本体论与方法论关系 • 民法典意义的本体论与方法论实践应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民法典的意义和重要性
01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典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市民社会中各种民事法律
05
民法典意义的本体论与方 法论实践应用
在立法过程中的实践应用
指导立法原则
民法典意义的本体论为立法提供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确保立法活 动符合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
完善法律体系
通过方法论指导,民法典意义的实践应用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消 除法律空白和矛盾,提高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
民法总论课后重点答案

1.简述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简述民法性质:a.民法是私法b.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d.民法是权利法e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3.简述民法调整对象:a.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b.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c.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4.民法渊源(了解):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民法的渊源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裁判和行为规则方面。
包括: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简述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概念: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意义;a.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b.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c.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d.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平等原则内容:a.人格的平等b.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c.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d.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
(2)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和地位:a.该原则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b.该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要c.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a.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b.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c 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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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
但是
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
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
在市民社
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
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
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
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
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的原则。
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
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
相互制约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
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
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
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
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理论一
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观念缺乏,民事权利缺位,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阻碍
了与国家的良性互动的形成。
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必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
市民社
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市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这一任务主
要是由民法来承担的。
民法是政治国家的产物,为了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
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从词源上来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
市民法乃市民社会之法。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
在明治初,学者箕田麟详翻译法国民
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
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罗马法jus civil,法国code 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
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
民法在清末时传入我国,
由于新中国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不承认市民社会,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但现代的民法理论界
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张,认为市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最主要的法。
2.从性质上来看。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体现。
公法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私法就是关于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
虽然目前有
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也只意味着公、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彼此之间的
界限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而决不意味着相互取代。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律,私法则是市民社会
的法律。
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就是有关私权和私人利益的内容,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的法,市民社会只有用私法来调整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保证其各项特点的充分张扬。
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涉及纯私人间的关系,注重的是
权利的平等保护,关注的是个人权益的安全。
民法是私法的半壁江山,产生于市民社会,服务于
市民社会,没有了市民社会就失去了民法赖以存在的根基。
没有了民法,市民社会的发展就失去
了保障,就有回归政治共同体的可能。
3.从调整对象上看。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市民社会中,自然人是最小和最基本的
单位,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机构的主体和利益的基础,私人利益是市民社会最关心的事。
市民社会
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人文基础,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能够涵盖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使之有别于
公法。
固然市民社会的具体构成形式纷繁复杂,其利益主体与需求层次也多种多样,但它仍是按
照物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市民人格独立,财产自主分配,以及相互之间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
原则运转的。
今天意义上的市民已不再单指在城市中居住的人,而是指市场环境下的私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团体。
而以市场规律为指针,保障市民对其利益追求的法域就是民法。
4.从原则上看。
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在市民社会,自由是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也是市民社会的本质所在,它通过对私有财产
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约制度体现出来。
民法正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法律,其最首要的、最核心的
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贯彻意思自治,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等等。
这些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舞台和
规则。
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能够充分保障其赋予市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