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

合集下载

民法的本质(一)

民法的本质(一)

民法的本质(一)论文关键词:民法本质权利本位市民社会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

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方面,法律也不例外。

从现象来说,法律只不过是一些行为规范,由国家设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民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笔者并不否认“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但民法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单一化的理论体系,而是多层次的。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

民法从部分自然人(罗马法只确认“家父”是法律上的人)到全部自然人(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所有法国人都是民法上的人)以至到现代自然人的延伸和发展,如法人等拟制人,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也无论其国籍、身份,均用“人”这一抽象的法律称谓。

此处笔者所指的“人”并非实际生活中的自然人,而是已经成为实证法所确认、法律拟制的抽象概念。

1民法对“人”——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性,排除了不具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

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根据法律能够实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

于是,民法根据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现实利益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状况=如社会承认的参与生产、交换等活动的资格,赋予了自然人一种法律属性,从而成为了民法上的“人”。

如《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对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人制度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就排除了国家机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防止了权力进入市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作用与互为依托关系。

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2讲-民法的产生与调整对象

2讲-民法的产生与调整对象

一、市民社会—民法的产生基础
社会发展状态——社会秩序/民事秩序 社会发展的动力——个体/群体/整体??? 动机——共产主义/生活幸福 学习目的与动机——能力养成与品质养成 工作目的与动机——生存质量与人生幸福 人生的基本态度——认真做事与清白做人
一、市民社会——民法的产生基础
(一)民法规范与民法典发育过程
民 法:民事活动法(民事权利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发生作用的对象——民事关系 财产关系——平等的财产关系:商品买卖关系 ——不平等的财产关系:学校财产关系 ——财产民事关系:学生对其所有物 ——财产行政关系:国家机关对其财产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名誉、尊严和人身自由 ——身份关系:余秋雨的作品 ——隶属关系:我的孩子/他的爱人 ——非隶属关系:商店与顾客
一、市民社会——民法的产生基础
市民社会的实证观察—— 日常生活状态—— A衣食住行用/吃喝拉撒睡—— 市场/商场/饭馆/饭店/酒店/车 ——各种交通工具 B生老病死养—— 人口与计划生育/退休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医院/火葬场/养老/五保制度 福利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福利水平 国富民强/民富国强——人民财富水平
(一)民法规范与民法典发育过程
3.中国社会/中华法系——中国法律文化 奴隶社会 —— 夏(约公元前21世纪-约公元前16世纪)-周(约前 1066-前221) 夏5世纪/商6世纪/西周295年/东周514年/春秋时代 241年/战国时代182年 2332年 —— 周礼(周公制礼/礼法不分/春秋决狱) 封建社会 —— 秦(前221-前206)汉(前206-220) – 清(16441911) 2132年 ——秦律、汉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1.民法的渊源 习惯 习惯法 成文法 成文法与判例并重 成文法:民法典;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特别法 行政法中的民法规范;其他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 习 惯:全社会的习惯;特定阶层的习惯 法 理:一部分成判例;一部分成法官法律意识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摘要: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直接影响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

改革开放使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尽量防止公法色彩;积极促成民法典制定的广泛参与;正确认识改革的渐进性与民法典的开放性;认真思考民法典制定的本土化与本土资源。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民法典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二元对立存在的,这种对立体现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防止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任意侵犯的法。

本文就是通过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路径分析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正确认识我国市民社会现状,检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

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

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通的公共利益的总和。

因此,社会中每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

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国家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所以说,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建立市场经济,说明我国依然没有超越对“物的依赖关系”。

仍有阶级利益和政治国家的存在。

因此,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与国家的一对二元关系。

即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市民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在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社会权利与政治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不可颠倒。

探析民法的基础和理念

探析民法的基础和理念

探析民法的基础和理念摘要: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

在市民社会中,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

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庞大,市民社会一直不发达,这是民法不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民法是私法的全部,公私法划分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民法所特有的私法传统与理念。

市民社会的平等和自主决定了民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重要的传统就是私法自治。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私法自治有人说,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

那么,是什么决定了民法的命运呢?笔者认为,是民法的理念。

民法的理念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形成了民法的性格,从而造就了民法在一个国家的命运。

而探讨民法的理念,必然要从民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考察起。

一、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民法是市民之间的法,是市民与市民交往的法,而市民与市民之间交往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产生的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以商品经济为经济条件。

作为民法产生基础的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特的含义。

我们知道,民法主要源于古代罗马的市民法。

而罗马是一个古代的市民社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兴的市民阶层在经济上拥有了越来越强大的实力,并开始和封建势力做斗争,他们用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等观念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这时,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名词开始有了其特殊的含义。

在这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它与政治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政治国家,它是指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它是在家庭和国家之间、或者说个人和国家之间的这部分领域,以及存在于其中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包括家庭、社区、作坊、工场、公司等等社会组织的总和。

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上,所有人身份平等而且自主,任何人都没有超然于他人之上的地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理、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与他人交往;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市民社会相对独立于国家,国家仅能有限地通过法律或政策合理地干预,但不能像在政治社会中那样,通过命令,要求市民社会的成员之间发生某种法律关系,或分配社会财富;同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本质是自由交换,商品经济要求交易主体意志自由,身份平等,这正和市民社会的平等、自主相契合。

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

民法简答题:市民社会(1)定义。

市民社会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

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

它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

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的特点。

中国古代和欧洲中世纪,不存在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市民社会。

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

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

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

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是由私的所有、合同、法的主体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近代西方思想界,黑格尔做早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进行明确区分。

(2)表现形式。

目前,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是市民社会在我国的两大表现形式。

现行《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但这并非市民社会和的全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市民社会表现形态势必会不断涌现。

(3)意义。

市民社会形成的过程也是现代国家、民主发展培育的过程。

独立于一个国家的市民社会正是民主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

市民社会在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重塑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造就了现代国家。

全能国家的特征在于,国家的权力无限扩大,并最终完全控制了社会,。

一旦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分不复存在,一旦国家干预的范围超出了政治领域,侵入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国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就会消失,这将导致一种弱国家。

谈市民社会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谈市民社会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 并受其 内行使权力,而不 能超越权限肆意干涉社会 ,把社会纳入国 ,
调整,以及 ‘ 城市生活 ’ ‘ 和 商业艺术 ’的优雅 隋致 ” 。在西塞 家轨道 。倘 若违背契约而滥用权力侵吞市 民社会,那么人 民 罗看来 ,市 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 ,与野蛮人 就可凭 借其手 中的主权将让渡 的权力收 回,可以不再服从国 的社会有着重要的区别 。首先,它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有着 自 家 ,甚 至可 以推翻它建立新政权 。 己的都市文化, 工商业生活等。 其次, 它作为一种政治文 明, 有 洛 克通 过 “ 会契 约论 ”所构 建 的 “ 民社会 先于 或 社 市 着 自己的法律和政府 ,这些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共和 国乃是 外 于 国家 ”的关 系 ,本 质上是 出于 反对 封建君 主专制 ,对
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崮家相对的实体社会 。
导 ,那就是他过分强调了市民社会对 国家的决定作用 忽略 了
后 来到 了欧洲中世纪 ,伴 随着教会势力的增强及其 对社 崮家对市 民社会 的积极 作用 ,认 为市 民社会 只依靠 自身 的
会 的全面控制,政治思想家们研究 的重点不再是社会与 国家 “ 不见的手 ”就 能 正常运 作 ,其结 果 只会 导致 无 政府状 看
中 国现 今所用 “ 民社 会 ”一词 ,是 由英 文 civil 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公允的裁 判者 ;第三是缺少权 市 scey 词转译而来 。 o it - 该词 的虽 早含义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 力来支持正确 的判决 。于是为 了克服上述缺陷,人们互相达 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那里 , 该词系指一种 “ 城邦 ” 。后经公 成协 议把一部分权力让渡 出来组成 国家,人 民为了保护 自身 元前一世纪的西赛罗,其将市民社会解释为 “ 单一 国家而且也 而让渡 出来 的权 力只是其部分权力 ,国家只享有这部分权力 , 指 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 同体 的状况 这些共 同体有 而主权依然在民。在这里,洛克提出了其著名的 “ 社会契约 自己的法典 ( 民法) 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 ( , 野蛮人和 论”即国家 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授 予, 国家只能在既定范围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 公共 领 域 ” 论对 西 方 社 会 影 响 很 大 。 美 国的 柯 亨 和 阿 拉 托 干 脆 否 理 定 了 国家 与市 民社 会 分 离 的 二 元 模 式 , 出 了 国 家 、 济 和 市 民社 会 提 经
史的社会存在 。 要考察民法的性质 , 。 就不得不先从市民社会说起 , 只 有对市 民社会的历 史永远渊源进行全面的梳理 , 才能对 民法的性质作 出正确 的定位 。市 民社会 , 初是用来指称古希腊、 最 古罗马的城邦国 家 的, 它与野 蛮的落后 的社会形态相对应 。 而作为一种理论分析的工
市 民社 会 的基 木 理 论 。 黑格 尔 在 其 名 著 《 哲 学 原 理》 提 出 了现 代 领域的私人性质逐渐模糊, 法 中 但是市民社会家们一直把市民社会作为一 意 义 上 的市 民社 会 概 念 , 即 由私 人 生 活 领 域 及 其 外 部 保 障构 成 的 整 个私人领域来看待 , 于是就把经济从中分离了出去。所 以, 我们应该 体。 何增 科 先 生对 黑格 尔 的这 个 概 念 进 行 了较 为 细 致 的 分 析 , 这一 在 概 念 l , 民社 会 的主 体足 具 体的 、 殊 的个 人 和 自治 性 团 体 。 个人 f市 1 特 是 权 利 主 体 和 道德 意 识 的 : 体 , 自治 性 团体 则 是 联 结个 人 利 益 与 同 l 而 三 客 观 地 说 , 同历 史 时 期 , 民社 会 的特 征 是 不 同的 ,H 地理 论也 会 不 市 丰应 有 所 差 别 , 同学 者 在 不 同 时期 的 观 察 都 有其 正 确 性 , 有 可取 之 处 。 不 都 在 对 市 民 社会 的历 史进 行 了考 察 之后 , 们 何 必 要 下 一个 现 代 的 我
探 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一)
摘要: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市民社会的
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发
达又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二者是互动关系。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中,学界很
有必要对市民社会进行考察和探索。只有在对市民社会演进及其与政治国家关系变迁的历史
理顺之后,才能明确民法在市民社会的基础地位,从而准确定位中国民法发展的目标取向。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念民法市民法
近些年来,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已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也展开了多
方面的论证。但是,市民社会这一理论本身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其本身含义也非常广泛和
复杂。所以本文首先回顾了市民社会的演进历史,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展
开分析,以立求为中国民法典的构建和完善抛砖引玉。
一、市民社会概述及民法溯源
(一)市民社会的理论沿革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历时性的概念,其经历了同政治社会一体的古代一元论、同国家分野的
二元论以及同经济、国家三分几个不同时期。
1.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PolitikeKoinonia”的概念,意指一种“政
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城邦是由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
共同体的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而之后的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则将市民社会的内涵定义
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
区别于野蛮状态,即不同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现代含义有着根本的区别。
此种定义同政治社会、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的内涵一致,都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古典市民社
会理论。17至18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一些契约思想家则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是从
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是人类发展中一个有政治的阶段。由此而论,传
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代名词,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2.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一般认为,在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中,“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
并由马克思进一步完善的。”黑格尔沿用了市民社会概念,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
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是各自独立而彼此互相依赖的“原子式”的个人为单位所
组成的联合体,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他认为在市民中,私人的特殊利益
占据上风,而在国家中,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占据上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独特之处
在于,他明确地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作了二元化区分,又完成了市民社会和一般社会的区
分,即将“需求的体系”引入市民社会理论中的市场经济观。
黑格尔把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将政治国家视为决定市民社会的东西,这种“倒因
为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为决定性的因素”
的观点,使他无法越出历史唯心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地继承,把
市民社会界定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
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
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形式,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
台。”马克思否定了黑格尔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指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3.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20世纪以来,又有一些学者对市民社会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为市
民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将社会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市民
社会为社会子系统(或社会共同体)。葛兰西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进行了新的探
索,将市民社会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部分,《狱中札记》里有这么一段有名的话:“我们
现在能做的是确定上层建筑的两个层次:一层可以叫做‘市民社会’,亦即人们通常冠之以‘私’
的那部分机体,另一层是所谓‘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层次分别对应统治集团在社会中实
施的‘领导权’和通过国家实施的‘直接支配权’。”这样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国家”的二分法在葛
兰西那里发展为“经济基础/市民社会/国家”的三分法。哈贝马斯将市民社会解释为独立于国
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他在早期着重从历史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发展演变
及其后果,后期则将“生活世界”概念引进了市民社会讨论,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影
响。美国政治家柯亨和阿拉托以其“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
模式,将经济从市民社会中剥离,主张采取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模式,把市民社会释为“社
会文化生活世界”。
市民社会是一种历史现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含义、构成、作用也
会有所不同,因此若试图给出市民社会的确切定义或发现其本质内涵,是一种相当困难的事
情,正如尼采所言,只有非历史的存在才能补赋予恰当的含义。
(二)民法的渊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并且是随着欧洲中世纪自治城市的增多和市民
阶层的壮大而形成的。大陆法系各国皆沿用了市民法的指称,英语中一般称为私法;但为了
翻译大陆法著作,也造了CivilLaw一词,兼指罗马法和大陆法系。Civile的语词来自日文。
日本在倍里叩关之后,为废除领事裁判权,制定西方化的法律,局部通过荷兰(兰学)学习
西方。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8年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又一说,由学者箕
田麟祥从法语译droitcivil为“民法”。)我国清朝未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继受大陆法系
时,沿用日译,称JusCivile为“民法”,使用至今。需要强调的是,新中国民法理论因不承认
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
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从语源分析,我国民法也是市民法。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
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有理由被认为是当代法学理论的重大课题之一。法与社会变迁研究
的先驱者弗里德曼教授曾经提出如下命题: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映装置又是推动
装置;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反映得到了更普遍的认知,但法对社会的积极
推动作用正在逐步加强。有学者指出,将这一命题运用到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研究领域,
同样具有真理性。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基础,而民法则是市民社会
的法律表现;市民社会的发展变化催生了民法制度的成长与丰富,而民法的发展又反过来影
响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
此外,还存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
基本法”等种种提法。笔者在参考众观点的基础上,简要地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作
如下归纳和总结。
(一)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的土壤
市民社会是一个对立于政治国家的“私领域”,以个体私权及私权利益为主要的价值追求,而
政治国家这个“公共领域”则以“公权”为其主要控制“私领域”的手段。这里就产生了市民社会
的“私权利”与政治国家的“公权力”之间的二律背反的矛盾。要调和这种“二律背反”以使市民
社会这个私的价值领域得以不受“公权”的肆意干预而存续,就必须找到调和这种“二律背反”
的方法。这个方法也是市民社会下的“私法自治”的体现——民法。上文对市民社会的论述可
以看出,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市民以私人利益为本,以交换为纽带,以对财产的拥
有为基础,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构成了一幅活生生的市民社会画面”。市民社会的萌芽、
形成、发展过程,本质上就表现为市民间的权利关系,因而它就天然地产生自由、平等和公
正的基本要求。以私权本位、私法自治和身份平等为价值取向的民法规定,满足了市民社会
的上述需要,从而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因而也就成为市民社会的基本依据。
市民社会的运动发展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民法制度也是一个不断生成、丰富
和发展的过程。表现在:第一,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内在是统一的,但市
民社会依然在政治国家的强大束缚下获得自己存在的空间。作为市民社会法律表现形式的民
法或私法,也顽强地成长与发展起来。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
世界性法律,其法律精神、法律结构与法律运作不仅对当时的罗马社会经济生活,而且对后
来整个文明世界法律领域的走向,都形成了支配作用。第二,在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
会逐步摆脱了政治国家的桎梏,而与这个历史性的变革相适应,反映近代私有制运动及其商
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大踏步地发展起来,近代私法或民法制度蔚成大观。第三,进入20
世纪以来的社会发展时期,随着自由竞争向垄断时代的历史转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
新的变化。与以往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彼此分离的状况不同,这一时期的国家与社
会出现了彼此接近,相互渗透的情形。这一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界限日益被打破,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现象日益
突出,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一般准则要求逐步转换为私法制度的价值影响。德国民法典较
早回应了社会生活的这一变动趋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