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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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4〕396号•【施行日期】201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4〕396号各委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为做好市国资委管理企业2015年度预算工作,进一步推动委管企业深化全面预算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关于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评价﹝2011﹞18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国资委管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33号),现就做好2015年度预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5年度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一)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目标企业应当根据新常态下的经济形势,坚持“稳中有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以“效益优先、速度稳健、质量优化”为指导思想,科学制定年度预算目标。

一要充分分析面临的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把握国资国企改革和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持创新发展,加快结构调整,向创新转型要动力;二要充分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积极主动对标行业先进,确立年度经营目标,向主业发展要增长;三要充分分析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全面提升经营管理质量与效率,向管理提升要效益。

委管企业2015年预算总目标为利润总额增长7%,营业收入增长与效益相匹配,主业利润增长快于总体效益增长。

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分类设定预算目标要求:1、竞争类企业:以经济效益为优先目标。

一是利润总额预算目标增长保持在7%以上;二是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保持增长,营业收入增长与利润增长相匹配;三是主业利润增长不低于利润总额增长,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增长不低于主业利润增长;四是预算目标的制定要重点关注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创新资源的投入(四大领域的新增投资占比不低于80%),并对标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沪国资委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2〕2号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受托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五章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附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上海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合规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监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市国资委等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委等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委等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等关于加强上海市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沪国资委信息化﹝2011﹞101号市国资委管理企业:为加快本市国有企业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战略,按照上海建设“智慧城市”和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提升国资监管能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国资国企发展活力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信息化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基础环节推进国企信息化和国资监管信息化,提高对国资的动态监控能力,提高企业的内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对国有资本的科学调配,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促进管理理念的落实和发展。

可以为优化国资布局、做强做优国有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路线;可以为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机制和手段,从而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夯实基础。

有助于从总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信息化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企业信息化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而展开的,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产业经济领域的带动和保障作用,是促进企业落实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

推动国资国企信息化工作,有利于树立以国有集团和骨干企业为典型示范的信息化标杆,有利于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以信息化为支撑的产业集群发展模式。

(三)信息化是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实施国资国企信息化可以强化基础管理、优化业务流程,促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整合各种资源,为提升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动力和源泉,是推进企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已取得显著成效,国有骨干企业在企业管控、研发设计、生产流程、市场营销等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国资委董监事[2009]124号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沪委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原则上外部董事应多于内部董事,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外,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外,根据《国资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选由股东方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四)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董事每届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二、董事会的工作机构(五)董事会应设专门委员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和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外部董事担任。

(六)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沪国资委秘[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各有关企业、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统计对象包括:(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沪国资委规[2022]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产权代表职责)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53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不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工作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审计委托管理第五条(原则)按照“选用分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入围范围)市国资委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及审计质量审核结果,确定参与财务决算审计事务所的入围范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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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出租厂房场所“五违”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综合[2016]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21
【实施日期】201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出租厂房场所“五
违”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综合﹝2016﹞169号)
各委管单位:
按照市领导关于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要主动作为、抓补短板的指示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部分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环保防﹝2015﹞297号)工作要求,在前期出租厂房场所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系统企业出租厂房场所“五违”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整治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市委市政府抓补短板重要工作之一,这项工作不仅事关上海城市发展大局的民生工程,也将在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和创新,防范经营风险和国资流失、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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