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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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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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

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

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

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修正)【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7.01.06【实施日期】1987.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1982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87年1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

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

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应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用地时,一并办理申请拆迁报批手续。

市规划局在审核拆迁申请时,必须征询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市规划局“征询意见单”后,应通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查明房屋及基地的产权和使用情况,并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严格控制户口的迁入。

第五条市规划局在批准拆迁房屋后,应即通知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单位,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应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停止受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

拆迁单位应当在批准拆迁后六个月内,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拆迁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拆迁中的问题。

各有关人民公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以及被拆迁房屋户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有关拆迁工作。

对拆迁房屋的办理情况和工作中的问题,由区、县人民政府城建管理部门定期向市规划局报告。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动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是动迁过程中的核心法律,它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保障了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拆迁的程序、补偿与安置等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安置,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 程序规定针对动迁,拆迁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计划的制定、参与程序的公示、听证、评估等环节。

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性。

1.2 补偿与安置规定拆迁条例中规定了对被动迁户的补偿与安置,包括房屋补偿、生活补助、就业安置等。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被动迁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合理安排生活,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土地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

该法规对土地的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动迁提供了法律依据。

2.1 土地征收与供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动迁时政府可以依法征收被动迁户的土地,以满足国家建设需求。

同时,政府也要依法对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将其供应给合法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

2.2 土地使用权交易动迁涉及到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对象,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渠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这为动迁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动迁涉及到的房地产问题常常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该法规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交易规范,为动迁提供了有力支持。

3.1 建设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单位在进行动迁时要依法履行规定的义务,确保房屋建设与销售的合法性。

建设单位要保证被动迁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法的补偿与安置。

3.2 房屋交易的规范动迁过程中,房屋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和有序。

上海市征收条例590号令全文

上海市征收条例590号令全文

上海市征收条例590号令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盈利。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完整word版)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

(完整word版)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

涉及拆迁的法律法规列表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2、行政法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4、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2005)●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200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2003)●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2000)●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1992)●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司法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19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5、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6、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2001)●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2003)。

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1篇上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前言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上海市××区××路××号至××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标准1. 房屋价值补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 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3.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元的临时安置补偿。

4. 搬迁奖励:在规定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四、征收补偿安置程序1. 发布征收公告:市、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信息。

2. 房屋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及房屋情况。

3. 评估机构选定: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4. 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估报告。

5. 征求意见:征收部门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征求其意见。

6. 补偿决定: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及被征收人意见,作出补偿决定。

7.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8. 搬迁及验收: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征收部门进行验收。

9. 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

10. 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争议解决1. 征收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搬迁争议: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与征收部门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征收部门申请调解。

上海房屋拆迁适用法律规定汇总

上海房屋拆迁适用法律规定汇总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房屋拆迁适用法律规定汇总(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34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7)《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97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8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67号,由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4年3月29日以沪房地资权114号文修改,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9)《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66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2)《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74号,由建设部于2002年3月27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3)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60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5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4)《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89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10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29日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16)《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51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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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拆迁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汇总
1、《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10日
2、《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沪规土资地〔2015〕898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2015年12月14日
3、《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68号
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房发展局 2001年2月9日
4、《鼓励动迁居民回搬试点地块报批办法》沪建城[2001]第212号
市建管委 2001年4月5日
5、《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4日
6、《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9日
7、《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差价管理细则》(沪
府办[2011]44号)
已经废止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审)[2012]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0日
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12日
10、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
11、《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7日
1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
上海市人民政府
13、《关于调整完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09年3月27日
14、《关于加强旧区改造中规划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3〕199号
市规划局2003年3月28日
15、《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征收安置房源价格管理办法》沪府办〔2015〕53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5月15日
16、《简化旧区改造征收范围认定手续》沪建交联【2012】348号
市建交委、市规土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厅2012年4月5日
17、《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征[2012]31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
18、《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2〕73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8日
19、《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10月19日
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
21、《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22、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征〔2012〕286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8月29日
2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8月28日
2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沪房管规范市[2013]1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
25、《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0月14日
2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
27、《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实施办法》沪府办〔2012〕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工作的通
知》沪房管财【2015】22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
上海市国有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应该申请信息公开内容
(看到此文者仅以至诚、信仰、子孙后代幸福发誓:“本人只使用以下刊载内容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促进社会法制建设,不得使用下文内容得到信息来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益、不得阻碍社会发展,仅仅用来维护公平正义,扫除假丑恶!”)
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以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为信息公开申请对象:
被征收地块应申请信息公开:
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会议纪要文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专户征收前余额、社会稳定性报告
发改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项目立项
规划局:城乡规划、专项规划
规土局:有无涉及征收地块土地出让合同
房管局:是否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信息公开申请范文:
沪府办发[2012]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管理。

现申请信息公开:
1、上海市虹口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5]*号)征收的虹口区******街坊土地是否纳入了2015年度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虹口特区****街坊土地若纳入了2015年度虹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信息公开拟前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补偿费用筹措情况、拟启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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