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1.1环境保护保证措施1、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合同指定的施工用地范围布置临时设施,不乱动合同规定范围外的树木、植被。
3、强化环保管理,健全环保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及时处理违章事宜,并与当地的环保部门建立联系,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4、废弃物及时运至业主指定的位置进行填埋处理。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的控制和治理工作,做到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6、保持施工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处理。
7、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置放有序,防止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8、加强环保教育,宣传有关环保政策,强化职工的环保意识,使保护环境成为参建职工的自觉行为。
9、保护生态:施工中注意保护自然生态,不得随意拆堵水利设施,保护好河渠,不污染水源。
10、工程完工后,做到场地彻底清理、清除、打扫干净。
1.2水土保护保证措施1、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并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防止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毁坏。
2、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设施,并与永久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造成淤积和冲刷。
3、施工机械防止严重漏油,并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维修施工机械产生的油污严禁直接排放。
4、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严禁排入引用水源。
5、不得向河道、溪流进行倾倒,并禁止弃于专用堆放地以外的场地,严格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并进行保护。
6、施工期间加强对边坡的监测,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的边坡塌方。
1.3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项目部全面贯彻文明施工要求,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争创“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2、施工现场应布置“五牌一图”及各类标示牌、警示牌。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促进文物保护与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和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文物修复、保护、展示等工程。
三、管理机构1. 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保障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进行。
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在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3. 文物保护工程监督检查组: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按照规定进行,保证文物不受损害。
四、管理内容1. 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物保护工程需经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制定相关工程计划和预算。
2.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计划,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3.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需由文物保护工程监督检查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符合相关规定。
4. 文物保护工程后期管理: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管理,定期检查文物状况,及时进行维护修复,确保文物的长期保存。
五、管理要求1. 文物保护工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每位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
2. 文物保护工程人员在工作中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3.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按照规定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的指导,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 文物保护工程监督检查组应定期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按照规定进行。
5. 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六、管理责任1. 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统筹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实施负责。
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程的实施,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3. 文物保护工程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工程的合格性负责。
文物建筑施工安全制度范本

文物建筑施工安全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确保文物建筑施工的安全,保护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文物建筑施工项目。
1.3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文物建筑施工安全。
二、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2.1 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文物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3.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2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安全生产措施4.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特性、施工工艺和现场环境,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并严格执行。
4.2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搭建安全防护设施等。
4.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文物建筑的安全。
五、事故处理与应急响应5.1 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5.2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3 施工单位应认真对待事故调查,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6.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对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
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的控制,保障文物安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安全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1.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由文物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2.每个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都要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监督工程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经理是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班组长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3.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的所有施工人员都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工作中积极发现和汇报安全隐患。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1.施工单位应定期举办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生产培训会议,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施工人员在参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必须通过安全操作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对于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安排参与施工作业。
五、安全防护措施1.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2.在潜在危险区域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3.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急救箱,以应对突发事故。
六、危险源管理1.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危险源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在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方案,明确危险源和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检查1.施工单位每日要进行文物保护工程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2.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要进行定期检查公布,对执法检查人员举报检查不合格情况。
3.工程监理单位要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施工单位,索要整改报告。
八、安全意识教育1.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要频繁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活动,引导施工人员养成安全操作习惯。
工程施工建筑文物等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建筑文物等保护措施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程施工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
然而,许多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涉及到文物保护的问题。
为了保护和维护我国丰富的建筑文物遗产,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程施工中应采取的建筑文物等保护措施。
一、文物鉴定和评估
在进行工程施工之前,首先需要进行文物鉴定和评估工作。
通过文物鉴定,可以了解建筑物的历史和价值,并确定文物的保护等级。
基于文物评估的结果,可以制定出相应的工程施工保护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文物造成损害。
二、施工前期勘察
在施工前期,需要进行详细的场地勘察工作,以确定有哪些建筑文物需要保护。
勘察工作应包括对建筑物的结构、材料以及存在
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通过勘察工作,可以帮助设计和施
工人员了解建筑物的特点和潜在风险,从而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施工期间的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区划分
在施工现场划定文物保护区,确保施工活动不会对文物造成直
接或间接的损害。
施工区域应与文物保护区域严格分离,避免施工
设备和人员进入文物保护区。
2.保护建筑物外部
施工期间,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建筑物的外部结构。
可以通
过搭建工作平台或者搭建围墙等方式,防止建筑物遭受不必要的振
动和冲击。
3.保护建筑物内部
对于有文物存在的建筑物,施工期间需要特殊保护措施。
例如,可以搭建临时支撑结构,加固原有结构,防止文物所在部分被损坏。
4.监测和记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文物施工工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施工工地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施工工地,包括古建筑修复、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程等。
三、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职责1. 负责文物施工工地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做好与文物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3. 负责组织编制文物施工工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 对文物施工工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职责1. 负责文物施工工地的设计方案编制,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2. 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单位理解并执行。
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施工单位职责1. 负责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严格执行文物施工工地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3.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意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4. 配合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四)监理单位职责1. 对文物施工工地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2.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文物施工工地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
4.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管理制度(一)文物安全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文物保护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文物保护。
3. 施工单位应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包括文物保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文物安全隐患。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控制。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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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
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1.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
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2.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3.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
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
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五、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
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
禁止进行下列活动:①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②占用保护规
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④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
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4)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
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
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
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
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十、施工发现文
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
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h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
外
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应当及
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
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命题考点】
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保护文物的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的保护;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分析预测】
(1)判断某一具体文物是否属于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2)分析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否符合规定。
(3)判断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