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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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为了能够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保证我国古文化的传承,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整理了保护文物管理制度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本一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上海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职工职责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国家所有。

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措施。

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工程管理部、安质部等部门报告4、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文物挖掘抢险和搬迁保护工作三、文物保护措施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博物馆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博物馆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博物馆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博物馆环境管理,保障博物馆文物和陈列品的安全,为观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参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三条博物馆环境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四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第二章环境要素管理第五条空气质量管理(一)博物馆应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必要时应设置空气净化设备。

(二)禁止在博物馆内吸烟、饮食、乱扔垃圾,防止污染空气。

第六条温湿度管理(一)博物馆应根据文物和陈列品的特性,合理控制室内温度和湿度,确保文物安全。

(二)温度和湿度的检测与调控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光照管理(一)博物馆应合理配置人工光源,避免强光直射文物,减少光照对文物的影响。

(二)应根据文物的材质和特性,采用适宜的照明方式和亮度,节约能源。

第八条噪声管理(一)博物馆应控制室内噪声,确保文物和观众的安全。

(二)禁止在博物馆内大声喧哗、播放高音量音乐,防止影响文物和观众。

第九条水质管理(一)博物馆应确保用水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防止水质污染。

(二)水管、水龙头等用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漏水、滴水。

第三章环境安全管理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一)博物馆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二)博物馆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电气安全管理(一)博物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

(二)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止电气火灾和电气事故。

第十二条危险品管理(一)博物馆应制定危险品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要求。

(二)禁止将危险品带入博物馆,发现危险品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节能与环保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加强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2024年文物保护实施细则

2024年文物保护实施细则

2024年文物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物保护的目标是:尊重历史、传承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文物保护的原则是:保护第一、科学第一、利用第一、管理第一。

第四条文物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社会公众。

第二章文物保护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是国家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相关规定,批准文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督导。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的管理职责,设立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并设置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第七条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是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负责本地区文物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是经国家文物局或地方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认定为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构筑物、遗址、墓葬、石刻、书画、器物等,并接受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社会公众是文物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和监督者,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行为、参与文物保护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章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第十条文物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文物保护与修复、文物保护与利用、文物保护与传承、文物保护与监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与修复是指对已经损坏或受到侵蚀的文物进行修复和恢复,要注重科学技术的运用,坚持原汁原味的原则,严禁人为改动。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与利用是指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合理、科学、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发挥文物的社会、经济价值,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与传承是指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加强对文物的传承和普及工作,培养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化自信。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与监管是指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监督,打击偷盗、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行为,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管理,促进文物保护与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和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文物修复、保护、展示等工程。

三、管理机构1. 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保障文物保护工程的顺利进行。

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在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3. 文物保护工程监督检查组: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按照规定进行,保证文物不受损害。

四、管理内容1. 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物保护工程需经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制定相关工程计划和预算。

2. 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计划,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3.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需由文物保护工程监督检查组进行验收,确认工程符合相关规定。

4. 文物保护工程后期管理: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管理,定期检查文物状况,及时进行维护修复,确保文物的长期保存。

五、管理要求1. 文物保护工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每位人员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

2. 文物保护工程人员在工作中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3.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按照规定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的指导,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4. 文物保护工程监督检查组应定期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按照规定进行。

5. 文物保护工程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六、管理责任1. 文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统筹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实施负责。

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程的实施,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3. 文物保护工程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工程的合格性负责。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文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范一、总则1.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

3.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1.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文物保护管理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

3.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三、文物保护技术与方法1.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文物保护先进技术和方法。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文物保护技术档案,记录文物保护过程和效果。

3.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文物类型和状况,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技术与方法。

四、文物保护与管理1.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制定文物保护管理规范,明确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明确文物保护与管理的责任和职权。

3.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对文物状况的监测与评估,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五、文物修复与保养1. 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文物修复保养制度,明确修复保养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2. 文物修复保养工作应由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文物修复保养人员负责。

3. 文物修复保养过程应进行全程记录和照片拍摄,确保修复保养质量可追溯。

六、文物保护管理与安全1. 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2. 文物保护单位应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

3. 文物保护单位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共同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文物保护管理与利用1.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加强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协调,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2.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应加强文物保护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普及与发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成都铁路局贵阳建设指挥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各铁路项目沿线的生态环境和文物,有效管理工程建设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条例》和省(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境内各铁路项目,沿线山峦叠嶂、森林密布、江河纵横、地貌多样,其间分布众多的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多个民族的人民生活在这里,生态环境极为敏感。

其建设期间的环保、水保方针是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国家、省(自治区)的环保法规、标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提出的各项环、水保要求。

第三条各铁路项目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的工作重点是沿线噪声、振动、电磁污染控制;自然状态、水资源环境、耕地、植被、农业环境、城乡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

所有文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各铁路项目工程建设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储存场、施工机械营地、轨排基地和制梁场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五条各铁路项目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目标是水体功能、耕地、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噪声、振动对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减少水土流失,铁路设施、建筑与沿线城市环境、自然景观和谐相容,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铁路建设的全过程,确保环保、水保、文物保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3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3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和水土资源的保护利用效益,依法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对其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

二、环境保护管理1.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使用资源,减少公害排放,降低环境污染。

2. 鼓励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环境污染物的排放。

3. 所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和活动,必须进行环评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4. 强化环境监测和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三、水土保持管理1.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 加强山区石漠化治理,推广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技术,防止土地沙化和石质荒漠化。

3. 禁止滥伐滥砍,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落实森林防火和防护措施。

4. 加强河流湖泊的水质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禁止乱排乱放、滥采滥挖和乱占乱用水资源。

四、责任与处罚1. 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不力、违规排放或者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五、监督与评估1. 加强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各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和督促改进。

2. 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采取整改措施,并进行公示。

六、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经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窑址保护管理制度

窑址保护管理制度

窑址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和传承,特制定本窑址保护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窑址的保护管理,旨在规范窑址保护工作,促进窑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二、窑址保护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保护和传承窑址文化遗产,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推动窑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2. 原则:尊重历史,保护窑址原貌;科学合理规划,做到保护和开发并重;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分类保护;加强管理维护,完善保护设施。

三、窑址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1. 窑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成立窑址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窑址保护管理的决策和落实工作。

委员会领导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 窑址保护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窑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窑址的调查研究、修复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3. 窑址保护管理人员:委托专业人员组成窑址保护管理团队,确保保护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窑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内容1. 窑址调查研究:开展全面的窑址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窑址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相关信息,为后续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2. 窑址修复保护:根据窑址的实际情况,制定窑址修复保护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窑址进行修复保护工作,确保窑址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窑址监督检查:建立窑址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窑址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4. 窑址利用开发:合理开发窑址资源,推动窑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五、窑址保护管理的保障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窑址保护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窑址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强窑址保护的法治化管理。

2. 增加经费投入:加大窑址保护的经费投入,保障窑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窑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窑址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间的窑址保护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窑址保护管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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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编制目的及依据:
1、编制目的:
为加强项目部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望各工区严格按照此规章制度执行。

2、文物保护依据:
①根据国家、中铁建设集团及有关地方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②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法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二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

各工区施工前应和当地文物保护部门联系,取得现场施工工地的文物分布情况。

在施工中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

2、各工区在有文物的地段中施工时,要取得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并要求文物部门派专人来施工现场指导对文物进行保护。

对于地上文物地区要防震、防毁和避让,不污染和破坏文物,不危及文物安全。

3、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哄抢文物,并尽快报告业主和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好文物部门的工作。

对施工队伍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活动,禁止施工队伍私自盗挖古墓、文物。

4、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分工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工班设文物保护员。

认真组织工区全体施工人员深入学习国家《文物保护法》和铁道部及当地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自觉保护文物意识。

5、安全质量环保部为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物保护日常工作,对项目经理部所属工程的文物负有监督、检查、管理和上报的责任。

6、各工区必须成立文物管理小组,并对小组内人员进行明确责任分工,使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措施:
1、对各工区所承担的文物要确保它的安全稳定。

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现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使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施工中不损坏文物、确保不发生文物损坏和被盗事件。

2、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解决、处理;工地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工地管理制度,并在工地醒目的位置悬挂警示牌。

加强人员管理,采取
措施确保不发生违法、违规等事件。

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消防规范、安全预案等。

3、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职责。

4、重视文物安全和消防工作,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制度。

5、采取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发现文物地段,应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积极参加文物保护单位义务消防队伍,提高施工现场消防能力;施工现场发生火警应立即采用电话(119)报告火警,并火速报告施工负责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及现场人员扑救失火;还要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人数不少于两人,24小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严禁空岗、漏岗、赌博、酗酒滋事现象的发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通报。

第四条国家级文物保护主要有几条:
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2、考古发掘: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挖掘,为了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3、馆藏文物: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
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4、私人收藏文物: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5、文物出境:文物出境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6、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被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第五条文物保护奖罚制度。

1、为了使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落实到实处,使人人心有文物,坚持保护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七章中的奖励与惩罚,条例如下: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①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②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③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④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⑤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⑥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⑦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外罚:
①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②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
③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
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
④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2、实行文物保护奖罚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3、文物保护人处理原则:根据各工区保护文物的当事人或部门在文物遗失或损坏的轻重大小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4、各工区﹑作业层。

①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

②走私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③故意破坏珍贵文物。

④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⑤各工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私自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工区领导滥用职权,非法占有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摧毁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5、奖励办法。

经各工区通过对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文物保护执行情况,结合上级安全质量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能够严肃认真执行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工区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加以重奖。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铁建北京分公司第二十六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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