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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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苏办档字[2019]15号

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苏办档字[2019]15号

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苏办档字[2019]15号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便于有效提供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新生儿出生后,由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建档单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

各建档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提供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档案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各建档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二)《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首次签发登记表、补发申请表和换发申请表);(三)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其他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病历、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五条属于归档范围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1个月内归档至建档单位的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归档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且真实完整、图文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为永久。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在建档单位保管满5年,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建档单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的,其保管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在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交接双方应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相关制度要求,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内容包括质量合格的出生医学证明纸质档案、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档案数字化副本、电子档案、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1. 一定要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收集完整无误啊!这就好比建房子要把每一块砖都放对地方,少一块都不行呀!比如说,工作人员每次都要认真核对信息,不能有一丝马虎。

这样之后的管理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呀。

2. 存放档案可不能随便找个地方塞呀!那得像保护宝贝一样给它们安排个妥当的“家”。

咱就得专门设置合适的存储区域,有防潮防火的措施,比喻一下,就像给珍贵文物安排存放环境一样重视呢!千万不能让档案受损呀。

3. 档案管理的流程得清晰明了呀!就像走一条清晰的路,知道每一步往哪儿走。

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谁拿了、谁放了都要有记录,这可不能乱来呀,大家说是不是?
4. 对档案的查阅要严格把控呀!不能谁都能随便看,得像守护秘密一样谨慎。

只有经过正规审批的才能查看,不能随便让人翻看咱们的“宝贝档案”呀。

5. 定期检查档案也是很重要的呀!就像定期给身体做检查一样。

看看有没有丢失、损坏的,一旦发现问题,赶紧解决,可不能拖拖拉拉的呀!
6. 工作人员的培训可不能少呀!让他们都知道怎么正确对待这些档案,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就像战士要经过训练才能上战场一样,他们得学会专业的档案管理技能呀。

7. 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呀!每个人都担起自己的责任,不要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这可是关系到很多家庭和孩子的事情
呀,我们都要重视起来,共同努力把它做好!我觉得只要我们按照这些去做,就一定能把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得妥妥当当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出生证明管理制度1. 引言2. 管理要求2.1 出生证明的申请要求出生证明的申请应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书面形式提交。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个人联系明文件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和婴儿的信息。

2.2 出生证明的审核和颁发要求出生证明的审核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审核人员应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联系明文件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审核人员应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个人和婴儿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出生证明应及时颁发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2.3 出生证明的保管要求出生证明应统一编号,并建立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的档案。

出生证明的电子档案应采用可信的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保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出生证明的纸质档案应妥善保管,并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区域。

出生证明的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用性。

3. 操作流程3.1 申请阶段家庭成员填写出生证明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联系明文件和出生医学证明文件。

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明文件和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个人和婴儿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审核阶段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和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

审核人员在出生证明申请表格中记录审核结果。

审核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出生证明。

3.3 保管阶段出生证明的电子档案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存储和管理。

出生证明的纸质档案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出生证明的档案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4.出生证明管理制度是确保出生证明真实有效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可以有效提高出生证明的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严格执行出生证明管理制度,加强对出生证明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时间、地点、体重、身高、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的重要文件。

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管理岗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三)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录入和维护;(四)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查询、变更、补发和作废等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签发与领取第七条婴儿出生后,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分娩医疗机构提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2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需提交的材料:(一)家长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三)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家长或监护人保管,一份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将《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给家长或监护人,副本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豫卫妇幼[2017]9号文件精神,遵循出生证明档案管理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档案保管设施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严防遗失和损毁。

2、档案专人管理,未经档案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个人不得私自保管档案。

3、出生证明签发完毕,应及时归档入库保存。

归档范围包括:存根联、首次签发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出生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证签发登记本及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4、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档案材料须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方可有效;严禁涂改、画圈、批注、污损、抽换及伪造出生证档案。

5、严格执行出生证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丢失补发、换发查询出生证签发档案,需提供婴儿父母身份证件,非婴儿父母还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核对
证件无误方可查询、复印,将查档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归档,并及时记录档案查询登记本。

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精选3篇)出生医学证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出生证,是每一个新生儿都要办理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件,相当于新生儿的身份证,因此,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给大家分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欢迎借鉴!最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表1),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表2),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打印系统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3),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表4)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表5)。

《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表6)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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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根据省、市、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及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现制定我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2、标准:
2.1范围:适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人员。

2.2内容:
2.2.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业务人员负责对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2.2.2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换发申请表、补发申请表;
(3)其他文件材料: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材料。

2.2.3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2.2.4积极推进使用计算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可用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信息化手段对纸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进行处理后永久保存。

2.2.5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2.6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复印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单位查阅个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需出具有关协查函;严禁涂改、圈划、批注、污损、伪造、抽换及损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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