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自己学习

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1、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
供地行为主要涉及是否供地、供地方式、供地数量、供地位置、供地条件等。
2、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区别:农用地主要是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具有生态利用性;建设用地利用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
3、建设用地的主要类型:(1)按照利用方式的不同: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2)按照用途不同: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用地。
(3)按照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4)按照附着物的性质不同:建筑物用地和构筑物用地。
(5)按照用地规模大小不同: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6)按照使用期限:分为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7)按照用地状况: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
4、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
5、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运作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土地供应。
(1)土地储备计划:我国土地储备实施计划管理。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2)土地收购的程序:申请收购、权属核查、征询意见、费用测算、方案报批、收购补偿、权属变更、交付土地。
(3)土地储备: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②收购的土地;③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④已办理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⑤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不同类型土地的储备程序:①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③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国土相关术语解释

国土资源管理名词一、土地分类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一)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望天田、水浇地等,我县主要地类是水田和旱地。
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其他园地等,其中由耕地改种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园地称为可调整园地,视同耕地管理。
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苗圃等。
4.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包括农村道路、田埂、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坑塘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1.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它商服用地;2.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包括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3.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5.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包括军事设施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等;6.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
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包括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等。
7.水利设施用地:指陆地水域,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农村产业用地内容与种类

农村产业用地内容与种类一,土地用途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法律从土地用途角度将土地分为三类,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1、农业用地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
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
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
二,农村产业用地内容与种类1: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属于公共用地,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即批准用于建设市政道路等,可以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不用发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等。
1).国有土地划拨,即行政方式。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3).国有土地租赁。
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除批准使用和划拨外,其他三种方式属于有偿使用。
2:圈地农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依法提供具体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被称为“圈内用地”。
为实施规划,需要占用圈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
3: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依法办理供应手续,不用办理征收手续。
4: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可以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经批准可以在圈外单独选址建设。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县级)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45条: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按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地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理由,法律上说了,是为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本文所说的农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
所说的转成建设用地,是指转用后的建设用地仍属集体所有性质,而不是转成国家所有性质,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不属国家,所以这里不涉及到征收土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或叫工商业用地)和公益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所以,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1、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
2、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3、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重点为后两种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
如果未办妥这种审批手续,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则属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者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如何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包含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根据政府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1.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属于征地留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规定持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补办手续,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应首先核减留用地指标。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24年版) 精选1篇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24年版)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
本文将对2024年版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简要介绍。
一、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
根据2024年版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用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耕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和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根据不同国家的农业生产需要和土地资源状况,耕地的划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耕地可以分为基本农田、优质农田和高产农田等。
2. 林地:主要用于种植林业作物和提供木材的土地。
林地可以分为天然林地、人工林地和混合林地等。
其中,天然林地是指自然生长的森林,人工林地是指人工种植或恢复的森林,混合林地是指既有天然林地又有人工林地的区域。
3. 草地:主要用于草本植物生长和畜牧业生产的土地。
草地可以根据气候条件、土壤类型和管理措施等因素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气候条件,草地可以分为寒漠草原、温带草原、亚热带草原等;根据土壤类型,草地可以分为沙地草地、湿地草地、盐碱草地等;根据管理措施,草地可以分为天然草地、人工草地等。
4. 农田水利用地:主要用于农田灌溉、排水和供水等设施建设的土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水库、水渠、泵站、堤防等设施及其周边土地。
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城市建设、工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
根据2024年版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城市居民住宅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城市居民居住的房屋及其周边配套设施的土地。
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可以分为住宅小区、独立住房等多种形式。
2. 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工厂、仓库和办公楼等工业设施的土地。
工业用地可以根据产业类型、规模和技术要求等因素进行分类。
例如,根据产业类型,工业用地可以分为制造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科技园区用地等;根据规模,工业用地可以分为大型工业园区、中小型工业园区等;根据技术要求,工业用地可以分为高污染工业用地、低污染工业用地等。
上海市土地分类标准

上海市土地分类标准
一、土地用途分类
1 .居住用地:指用于居住用途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 .商业用地: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用地,如商场、饭店、写字楼等。
3 .工业用地:指用于工业生产、研发等用途的用地,如工厂、仓库、研发中心等。
4 .农业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活动的用地,如耕地、林地、牧场等。
5 .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用地,如公园、道路、学校等。
6 .特殊用地:指用于特殊用途的用地,如军事设施、宗教场所等。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 .建设用地:指已开发建设并供人们生产、生活使用的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2 .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3 .未利用地:指尚未开发利用的用地,如荒山、荒地、盐碱地等。
三、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1 .国有土地:指由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四、土地等级分类
1 .一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土地,如市中心区、商业
繁华区等。
2 .二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土地,如市区中心区、一般商业区等。
3 .三级土地:指对城市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土地,如郊区一般地区等。
五、土地规划分类
1 .城市建设用地: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
2 .乡村建设用地: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如农村居民点、乡村道路等。
规划用地性质分类

规划用地性质分类
1、根据土地所有权分类
根据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根据土地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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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问题答问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修订《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有什么背景和意义?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
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名称为什么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答:《土十条》明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
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经验和教训。
为充分体现《土十条》风险管控的思路,《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采用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名称。
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一是立足国情。
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
二是问题导向。
《农用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
《建设用地标准》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定标准。
三是创新思路。
《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的特点,根据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管理思路,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
《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我国国情,为防止滥用风险评估方法、随意放宽修复目标值,分别制定筛选值和管制值,对建设用地进行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四是科学合理。
充分利用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经验。
问:《农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有什么变化?答:修订后的《农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本质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两者宽严。
《农用地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
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问:《农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
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
问:《农用地标准》为什么分别规定了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两类限值?农用地土壤污染物超过《农用地标准》规定限值的,农产品质量就不安全吗?答:《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风险管制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
对此类农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农用地具体类别划分将以《农用地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确定。
问:《农用地标准》有关风险筛选值项目是怎么确定的?风险管制值的污染物项目为什么少于风险筛选值?答:《农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共11个污染物项目,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增加一项污染物苯并[a]芘。
其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保留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从保护农作物生长的角度,保留铜、锌和镍等3种重金属。
六六六和滴滴涕,自我国1983年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及分别在2014年和2009年基本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以来,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但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其他项目。
此外,参考有关发达国家经验,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其他项目。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农用地标准》只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制定风险管制值。
问:《农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答: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但各国和各地区相关标准的保护目标各不相同,有的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保护农作物生长(如防止减产),有的是兼顾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此外分析方法(特别是重金属)也存在差异。
《农用地标准》基于我国国情,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总体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农用地的相关标准不具有可比性。
问:《建设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问:《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土壤污染风险指什么?答:《建设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是指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构成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
比如土壤存在污染,如果采取隔离措施,人不接触,也就是说切断了暴露途径,那么土壤污染对人的健康风险消除或大大降低。
问:《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两类建设用地主要区别是什么?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
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
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问: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吗?答: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不一定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
风险管制值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限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需要开展修复或风险管控行动。
问: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如何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是修复目标值吗?答:筛选值和管制值不是修复目标值。
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问:《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答:本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总结了北京、上海、浙江、重庆等地方经验,确定了85项污染物指标,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
综合平衡管理需求,《建设用地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基本项目(必测项目)和其他项目(选测项目)。
《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主要影响地下水的污染物,如氨氮、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MTBE)、苯酚等。
有关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
此外,一些毒性较小,推导的筛选值数值很高、现实中很少出现超标情况的污染物,如蒽、荧蒽、芴等多环芳烃指标以及锌、锡等金属指标也未纳入。
问: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哪些污染物指标?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
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
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的污染物指标包括:一是《建设用地标准》中所列基本项目,共45种。
二是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污染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标准》其他项目中所列的污染物。
问:《建设用地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如何筛查和评估风险?答:参照国际惯例,《建设用地标准》明确: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问:《建设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处于什么样的水平?答:《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取值是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计算得出,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优化调整后确定。
《建设用地标准》85项指标,筛选值定值与国际相关标准值的平均水平相当,管制值原则上高于大部分国家筛选值或类似标准值的定值。
问:重金属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有的背景值甚至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