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修订资产评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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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2017年8月23日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修订)

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修订)

中评协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修订)⽂号:中评协[2017]53号颁布⽇期:2017-09-08执⾏⽇期:2017-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遵循第三章评估对象第四章评估⽅法第五章披露要求第六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进⾏了修订,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2017年10⽉1⽇起施⾏。

请各地⽅协会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员进⾏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9⽉8⽇附件: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的的评估指南》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应⽤指南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即企业为赚取租⾦或者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持有的房地产。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员遵守法律、⾏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以财务报告为⽬的所涉及的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的公允价值进⾏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为。

第四条执⾏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章基本遵循第五条执⾏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

执⾏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专家⼯作及相关报告等。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是指对其中一客体的经济价值进行确定、测定以及判断的过程。

在金融、房地产、企业管理等领域中,资产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够帮助人们了解资产的价值,为决策者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如下:1.客观性准则:资产评估应当基于客观的事实和数据进行。

评估人员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如市场行情、产权证明、资产状况等等,以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客观性。

2.实质真实准则: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切实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评估人员应尽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物理状况、市场需求、产权状况等,以形成一个全面准确的评估结果。

3.独立性准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应当独立于资产所有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控制和影响。

评估人员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驱使,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4.审慎性准则:资产评估应当基于谨慎的原则,遵循风险管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评估人员需要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特点和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和可靠性。

5.统一性准则: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评估人员需要了解并使用行业通用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6.及时性准则:资产评估应当及时进行,以满足决策者的需要。

评估人员需要适时提供评估结果,并及时更新评估报告,以便决策者能够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

7.透明度准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以便各方了解评估的依据和过程。

评估人员应当保持沟通畅通,向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总之,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是客观性、实质真实性、独立性、审慎性、统一性、及时性和透明度。

这些准则能够帮助评估人员对资产进行准确可靠的评估,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人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行业要求,灵活运用这些准则,以提高评估的质量和效果。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是指在资产评估工作中,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而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下面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

第一,真实性。

评估结果应真实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实际价值。

评估师需要以客观的态度,根据客观、可靠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评估,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第二,公正性。

评估师应当在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

评估师应密切关注潜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第三,全面性。

评估过程应对被评估资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

评估师需要充分了解被评估资产的特点、用途、市场环境等相关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无误。

第四,独立性。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独立的立场。

评估师需独立地对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受到其他人员的影响,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表明自己的独立意见。

第五,可比性。

评估结果应具有可比性,以便不同人员、不同时间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比较。

评估师需采用统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对不同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清晰明确地说明评估方法和标准。

第六,及时性。

评估师应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并准确地反映评估结果。

评估师应遵守评估任务的时间要求,确保评估报告的时效性。

第七,保密性。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协议,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评估师应对获得的评估信息和数据进行保护,不将其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综上所述,资产评估准则的基本准则包括真实性、公正性、全面性、独立性、可比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这些准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形成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章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表述评估结论,并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包括:(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四)重大期后事项。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评估准则依据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评估准则依据

2017年10月1日执行的新准则依据1、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2017年8月29日);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2017年9月13日);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017年9月13日);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2017年9月13日);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2017年9月13日);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2017年9月13日);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2017年9月13日);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2017年9月13日);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2017年9月13日);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2017年9月13日);1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2017年9月13日);1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2017年9月13日);1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2017年9月13日);1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1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2017年9月13日);18、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2017年9月13日);1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2017年9月13日);2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2017年9月13日修订);2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2017年9月13日);2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2017年9月13日);2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2017年9月13日);。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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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修订资产评估准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1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1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 (2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 (2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2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 (3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3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号) (3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4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5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号) (5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 (6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6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号) (10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号) (142)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15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56)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6]14号) (16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79)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81)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182)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号) (188)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号) (19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号) (198)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号) (201)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号) (204)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指导意见(中评协[2014]223号) (212)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 (21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 (24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256)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 (285)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 (29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 (32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 (3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条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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