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
古代官员的请假休息制度

古代官员的请假休息制度一、病假制度在古代,官员因病请假称为“告病假”。
告病假制度最早见于《礼记·曲礼下》:“君赐食,必正席先尝之。
君赐腥,必熟而荐之。
君赐生,必畜之。
侍食于君,君祭,先饭。
”这是国君对臣子的一种优待,但也有一定的代价,即臣子必须承担随叫随到的义务。
相应地,臣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称疾不朝”,即因病请假不上朝。
二、探亲假制度古代官员也有探亲假制度,但与现代的探亲假不同。
在古代,由于交通不便和通信不畅,官员很难经常回家探亲。
因此,古代的探亲假制度主要是为了让官员在任职期间能够回家探亲,与家人团聚。
三、婚假制度古代的婚假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官员任职期间结婚,可以享受一定的假期。
具体假期时间则因朝代和职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丧假制度古代的丧假制度也是比较简单的。
如果官员的亲属去世,他们可以申请丧假,回家料理后事。
具体假期时间则因朝代和职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五、事假制度古代的事假制度主要是为了处理官员个人的私事。
在古代,官员通常不能随意离开自己的职位,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可以申请事假。
具体假期时间则因朝代和职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六、休假时间规定古代官员的休假时间通常比较短,而且不是每个官员都可以享受同样的假期。
一般来说,每个官员每年只能享受几天的假期。
如果官员在任职期间需要请假休息,通常需要提前向上级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才能休假。
七、请假申请流程古代官员请假的申请流程通常比较简单。
首先,官员需要向上级提交请假申请书,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
然后,上级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请假。
如果请假申请被批准,官员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休假。
如果请假申请被拒绝,官员则需要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
古代放假的说法

古代放假的说法
因不同的时代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的古代,官方规定的假期主要包括节假、旬假、田假、酺假等。
节假是古代最重要的假期之一,主要是在重要的传统节日,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
在唐宋时期,春节、冬至、寒食、端午、重阳等重要节日都有放假的规定。
在明清时期,则主要是在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放假三天。
旬假是古代官员每隔十天可以享受的假期,也称为“十日假”或“旬休”。
在唐宋时期,官员每十天可以休息一天,这对于保证官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都非常重要。
在明清时期,则改为每十天放假两天。
另外,田假也是古代重要的假期之一,主要是指官员在农忙时节可以享受的假期。
在汉代,田假是每年的农历五月一日放假五天,让官员回家帮忙农事。
在唐代,田假则是每年的农历五月一日至七月一日放假三个月,让官员回家帮忙农事。
酺假是古代官员可以享受的假期之一,主要是为了庆祝重要的事件或节日。
在汉代,酺假是每年农历正月一日放假三天,让官员参加庆祝活动。
在唐代,酺假则是每年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放假五天,让官员参加庆祝活动。
除了上述的官方规定的假期外,古代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例如,
在唐代,官员还可以在父母生病或去世时请假。
在宋代,官员还可以在子女婚嫁时请假。
古代的放假说法因时代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官方规定的假期主要包括节假、旬假、田假和酺假等。
这些假期对于保证官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都非常重要。
同时,古代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如因病请假和家庭重要事件请假等。
古代请假的雅称

古代请假的雅称古代请假的雅称有很多,比如“丁忧”、“夺情”等。
在古代,官员本身的病假更是常见,高官的病假有个专门的称呼,唤作赐告。
赐告是有时间规定的,如果超过三个月还不来上班,直接免官。
明代的休假制度分为规定性休假和随机性休假两类。
规定性的休假主要有例假、事假和病假。
明朝官员的例假,就是法定的休息日,包括假日和节日。
法定的假日也称休沐,这种制度早在汉代就已出现,当时官员每五天休假一日,称之为“五日休”,唐高宗时期,将“五日一休沐”改为“旬休”,宋代沿用了这项制度。
明朝则根据官员身份地位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定假日。
如身份尊崇的庶吉士,“五日一休沐”;国子学的诸生,在每月的初一和十五休假。
宋代的休假制度大致分为公假和私假两种。
公假有节假、旬假、国忌假、外官上任假、唱名后假、朝假,以及各种特殊情况给假。
私假则有婚嫁假、丧假、病假、探亲假、私忌假等。
休假的主要方式为“朝假”和“休务”。
朝假即皇帝不上朝,官员也不必赴殿朝参,但需安排值班官员处理日常公务。
休务则不必安排官员值日办公,可以任意选择在家或自由外出。
除此之外,就是名目繁多的节日休假。
宋代官员所休的各种节假日,天数之多,节日之繁,为中国古代社会之最。
唐代的休假制度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顺乎人情民意。
在假日安排上,唐代官员休假制度具体体现在:在寒食节和清明节等民间比较重要的日子放假;政府对冬至等节令比较重视,放假时间最长。
除每旬一天的法定假外,每年的“清明”、“冬至”还放1至3天假,回家祭祀祖宗,称之为“至日” 。
清代的休假制度前期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休假制度,但是后期开始有所变化。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人大量进入中国,他们每星期休假一天,时间一长,国人产生了认同感。
到了1910年,清朝政府在上层基本上实现了星期天公休的制度。
古代休假制度

古代休假制度
中国古代休假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官员休假制度、民间休假制度和宗教休假制度等。
1. 官员休假制度:中国古代官员休假制度主要是由皇帝颁布的,主要包括年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
其中,年假最长可达三个月,病假一般为十天至一个月不等,婚假和丧假一般为七天至十天不等,产假为一个月。
2. 民间休假制度:中国古代民间休假制度主要是由家庭和社区共同决定的,主要包括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以及一些特殊的纪念日和活动日。
此外,民间还有一些传统的习俗和活动,如赶集、庙会等。
3. 宗教休假制度:中国古代宗教休假制度主要是由佛教、道教和儒教等宗教信仰组织制定的,主要包括宗教节日和宗教活动的休假。
例如,佛教的盂兰盆节、中秋节等,道教的清明节、重阳节等,儒教的祭孔大典等。
中国古代的休假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它反映了当时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和价值观。
这些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身心健康,也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
高中历史热门阅读古代放假与上朝趣事两宋每年近三分之一都是节假日素材

古代放假与上朝趣事两宋每年近三分之一都是节假日元旦小长假,不管是出行游玩,还是在家休息,人们都不亦乐乎.不过,在古代,老百姓大多从事农事生产,假期几乎是官员的”特权"。
封建统治者为了让官员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自己,不仅规定了假期,还发放一些补助,甚至在重要节假日还宴请大臣。
当然,在假期结束之后,官员们还是要面对严厉的考核,这一张一弛间,也演绎出种种逸闻趣事。
唐代放假还发补贴古代假期最早叫”休沐”,西汉时期就确立了休假制度,据《汉律》记载,”吏员五日一休沐",就相当于官员每五日可以休息一天。
这个休假制度一直延续至隋唐时期。
唐朝永徽三年(652),唐高宗李治将"五日休沐"改为”十日休沐”,也称为”旬休”,那时官员每十日休假1天,分为上中下旬各一天。
唐朝除了常规假期,也有"黄金周",每逢春季、冬至、清明各休七天,中秋、夏至分别休三天假,元宵节、中元节、端午节、重阳节等休假一天.在一些重要的节假日,除了放假休息,唐代的皇帝还会宴请群臣。
唐德宗时期,已经将上巳节等节日赏宴形成了制度化,不仅颁布诏令放假,时间上给予保证,而且规定还予以金钱赏赐,让大臣们吃好玩好.唐朝时,诗歌繁盛,这些假期自然也常见于诗歌之中。
元稹的《寒食日》中写到”今日寒食好风流,此日一家同出游",杜甫的《清明》中则有"著处繁花务是日,长沙千人万人出”的描述,可见当时假日旅行之盛。
当然,有弛就有张,皇帝给官员放这么多假,还发补助,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工作.因此,一旦"上班”了,官员就得尽职尽责,勤勉为政。
如果再有懈怠,就会有律法伺候。
《唐律疏议·职制》中规定:”诸官应值不值,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诸官人无故不上(班)及当番不到,若因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
我国古代的休假制度

我国古代的休假制度作者:周礼来源:《北京档案》2011年第06期作为现代人,我们是幸福的,不但每周可以休息两天,还有许多法定的节假日。
古代的公务员都享有哪些节假日呢?在秦朝及以前,社会没有法定的节假日,也没有具体的休假制度,政府官员每天都要按时上班。
如果遇到什么特殊情况,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那需要提前请假,经皇帝或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离开。
秦时的官员请假称“告归”,告归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疾病需要回家休养,二是身体老迈需告老还乡。
发展到汉朝,休假制度初具雏形,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例假,另一类是节令假。
汉制规定,凡政府官员,每五日可以休假一天,称为“休沐”,即休息和洗浴。
因为当时朝廷要求各级官员集中在官衙办公和食宿,没有特令,平常不得回家,只有到了“休沐”,才可以洗澡更衣,回家团圆,走亲访友。
《汉书·霍光传》载:“光时休沐出,桀辄入,代光决事。
”北魏杨炫之《洛阳伽蓝记·宝光寺》载:“京邑士子,至于良辰美日,休沐告归,徵友命朋,来游此寺。
”《初学记》卷二十:“休假亦曰休沐。
《汉律》:‘吏五日得一下沐。
’言休息以洗沐也。
”可见,我国的休假制度历史悠久,早在汉朝时就有了明文的规定。
同时汉朝的官员还享有各种节令假,如冬至、夏至、春节等。
除此之处,遇到特别的事情,官员还可以告假,告假又分为予告和赐告两种。
予告可带职休假,但不得归家。
赐告则是因为生病给予的假,汉制规定,凡请假三个月免官,经赐告者可延长假期而不免官。
若遇丧事,则依丧服制度,长者3年,短者36天。
到了唐朝,休假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也更人性化、具体化。
唐制规定,凡各级官员每十天可休假一天,称之“荀假”。
此外,还享有各种节令假,如春节放假七天,定省节(相当于现在的探亲假,每三年一次)放假35天,结婚放假九天,丧假(视与死者的关系而定假期长短),病假(最长不能超百天)。
到了唐朝末期,还建立了退休制度,凡官员年逾七旬者,可以退休,称为“致仕”,享受半俸。
明朝放假制度

明朝放假制度
明朝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放假制度,尤其是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人们通常会放假一天或几天。
1. 春节:春节是明朝最重要的节日之一,人们通常会放假三天至十五天不等。
他们会回家团聚,祭祖、拜年、放烟火、吃年夜饭等。
此外,人们还会展开一系列庆祝活动,如舞龙舞狮、戏曲演出等。
2. 清明节:在明朝,清明节是祭祖的重要日子,人们通常会放假一天。
他们会亲自到亲人墓前祭拜、扫墓,还会举行一些祭祀仪式。
3. 端午节:明朝端午节也是一个重要的传统节日,人们通常会放假一天。
此时,人们会吃粽子,赛龙舟,还有一些地方还会举行地方特色的活动,如南京的包粽子比赛等。
4. 中秋节:中秋节也是明朝的重要节日之一,人们通常会放假一天。
人们会欣赏月亮、赏月、吃月饼,还会进行一些传统活动,如写对联、赏花灯等。
此外,明朝在其他节日、重要纪念日等也会有相应的放假制度。
明朝的放假制度多为天灾人祸或政治事件导致,如朝廷阅兵、庆祝皇帝生日等。
在这些特殊的节日或纪念日,人们通常会得到额外的休假。
总的来说,明朝的放假制度相对较为有限,主要集中在春节等
传统节日,而其他节日、纪念日等则较少放假。
这与明朝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劳动条件相对较差有关。
中国传统文官制度及其特点

中国传统文官制度及其特点本文摘自《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中国是世界历史上最为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严密的文官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使古老的中华帝国运转有序,也对当时的许多国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历史借鉴。
为此,笔者考察了中国传统文官制度的诸多层面及其特点。
一、中国传统文官制度诸层面1、文官录用制度。
中国古代文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先秦时期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荐举制以及隋唐宋元明清时期的科举制。
(1)世袭制。
世袭制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期,其基本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相统一。
即依据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用以及官爵高低和等级尊卑。
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西周时期实行的分封制和宗法制——王室与贵族凭借宗法和血统来世代承袭高官显职、亲贵合一。
(2)荐举制。
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诸侯割据。
为了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获胜,各国非常重视选贤任能,因此官员的选拔方式开始多样化。
秦汉以后,文官选拔制度主要是荐举制。
其中,察举、征辟是其主要方式。
察举是自下而上的选官方法,即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的官员担任举主,依照规定贡上相应的人才,经朝廷检定后予以录用或升迁。
所以,考试是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
考试的内容涵盖了道德品行、文化修养和办事才能等各个方面。
征辟是自上而下的选官方法,即皇帝特征和聘召品学皆优之士任高级官员,公府与州郡可辟除掾属佐吏。
此外,还有其他选官方式,如高级官吏保任其子弟为官的任子制度以及郎选、官学人仕、纳粟买爵等多种形式。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
九品叶1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即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荐人才,人才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
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既是当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
明代官员的假期包括:例假、赐假、事假和病假。
官员的例假即法定的休息日,包括法定的假日和节日。
法定的假日也称为休沐。
《明史·选举志》载,庶吉士五日一休沐,假如他们要在休息日出行的话,还有太监和卫士随从服侍。
就明代的休假制度而言,庶吉士似乎是一个特权阶层,除此之外,尚没有史料能表明其他的阶层也有五天一休沐的待遇。
国子监的学生每月初一和十五休假,如《明史·选举志》中所说,“惟朔望给假”。
皇太子和诸王们同样是朔望给假,其余的时间都要坚持读书写字。
明以前,有些朝代实行旬假制度,官员们十天休假一次。
旬假制度对明代也有影响,《明会要》卷44记载,明宣宗曾仿照古制,在每年岁首的时候,许百官旬休。
法定的节日也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
据万历《明会典》卷80“节假”条载,明代有元旦、冬至和元宵三大法定节日。
元旦从初一开始,文武百官放假五天,冬至节从当日开始,放假三天。
永乐七年(1409)春,成祖朱棣定元宵节从正月十一日开始,为期十天。
元宵节放假的规定从此开始,并成为定制。
法定的节日和假日里,官员们一般都要休息,特殊情形下,他们仍要办公。
比如明成祖朱棣定元宵
节假十天,同时又规定遇外官进京考察的年份,吏部、都察院和吏科相关人员都不能休假。
弘治三年(1490),全国处处灾荒,明孝宗命文武百官修身反省,取消第二年元宵灯节,像这样因为异常或灾荒而取消元宵灯节的情况在明代多有发生。
皇帝赐假没有定制,完全是一种优恤和恩宠。
洪武年间,朱元璋体谅镇守皇城城门的卫士日夜劳苦,准许那些父母俱病、家无余丁的卫士们回家侍养,等父母病愈后仍进京镇守城门。
《皇明诏令》卷9记载,宣德年间,“寰宇肃清,时和岁丰”,宣宗曾五次在法定的节日之外赐假给文武大臣。
两次在冬至节三日假期外,赐假七天,共给假十天。
三次在元宵节十日假期之外赐假,其中宣德九年(1434)元宵节假长达一个月。
皇帝还经常赐假给一些得宠的大臣。
张居正回乡探母,返京后,万历皇帝对他百般慰劳,赐假十天让他休息调整。
张在朝廷的地位无人能及,因此所受恩宠也无人能及。
明代官员事假的范围很广泛,省亲、祭祖、迁葬、治亲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以及完婚等都可作为事假的事由。
通过万历《明会典》卷5“给假”条可看出,明代的事假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一个不断演变发展的过程。
请假手续:洪武年间,内外官吏欲请假省亲迁葬的,都要自行备文上奏,由皇帝定夺。
此后的两百多年间,明代官员请事假的手续基本如此。
到隆庆五年(1571),南北两京请事假省亲、送子、迁葬的官员,改由本衙门的掌印官“勘实代奏”,方能准假。
随后又规定在掌印官中
无人代奏的情况下,准许官员自行上奏。
在此之后,请假手续再无大的更改。
资历限定:明初,官员请事假并不注重资历。
宣德元年(1426),规定外官九年考满到部听选的,可以请假省亲迁葬,升迁就任新的官职以后即不许,官员请事假开始有了资历的限定。
成化年间,对官员的事假资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京官离家十年的方许省祭;两京文职官员中离家六年的,准请假省亲。
嘉靖后期,对官员请假迁葬也提出了须在三年考满之后的资历要求。
事假期限及违限处罚:明初,对官员请事假的期限以及违限的处罚并没有统一而具体的规定,官员得到皇帝准假后,由吏部根据路程远近来限定时间,违限日久不回的官员,送官府审问。
到弘治年间,对官员的事假期限及违限的处罚有了具体规定:两京给假回乡省祭的官员,除往返路程外,准许在家两个月。
违限一年以上,停俸五个月,一年半以上,送交官府审问。
“官吏监生妻故,送幼子还乡”,经查实后,许在家两个月,违限半年以上的,送官府审问。
嘉靖时议准,迁葬官员违限三年以上者革职。
丁忧。
文武百官请假为父母守丧,称丁忧。
丁忧不同于其他事假,一般没有附带条件,也没有资历的限定。
丁忧的期限达二十七个月,不计闰月。
有些官员父母去世,但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接替他的工作,皇帝就会“夺情”,特批他在任守制。
但夺情是违背封建礼教的,因此常常会引起非议。
万历《明会典》卷11“丁忧”条专门记载了丁忧的种种规定。
明代官员的病假制度分类之细致、手续之繁琐、防范之严密都是前所未有的,万历《明会典》卷13“事故”条对此有详细叙述。
首先,针对不同的职务和职位做了细致的分类。
明政府对京官、御史、五城兵马司官员、进士、外官等分别实行不同的规范,他们所享有的病假权利也是完全不同的。
京官。
明政府在建立之初,就明确了京官患病休假的权利,京官患病经查实之后,一般都能准假。
御史:明初旧例,在京的各衙门官员患病,都可以回原籍调治。
天顺初,英宗下旨:今后御史再不许养病、省亲。
此后,其他官员生病可以回乡休养,御史患病的,只能留在京师自行请医调治,不能请假回家养病,他们的病假权利基本被剥夺了。
御史在京任职,大多没有亲人跟随,患病之后无人请医送药,不少人因而病死。
到成化年间,情况越发严重,湖广道监察御史李麟、龚谦,河南道御史伍骥,都因患病不能回乡,或者缺少医药费用,或者无亲人照料,导致身亡。
成化初,政府终于允许御史患病可以还籍调理,但只限于“久病”之人,御史病假权利只是部分地得到恢复。
五城兵马司官员。
按旧例,五城兵马司官员患病,只准退休,不许请假。
到隆庆五年(1571),准五城兵马司官员养病,此时明王朝已建立二百多年了。
进士。
进士患病,弘治时令在京调理,两个月后仍不愈,经太医院诊断后,由各办事衙门官员会同办事进士和医士提供担保,
许请假回乡调理。
万历初,令患病进士在京调理三月,如果真病,由各办事衙门掌印官亲自验实,才能准假。
外官。
外官患病请假的权利有如昙花一现。
洪武间令在外大小官员不许养病。
成化六年(1470),奏准外官称老病的,只能辞职。
嘉靖二十三年(1544),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可以回籍休养。
万历三年(1575)再次规定,外官有病的照旧例辞职,外官患病休假的权利前后只维持了三十年。
其次,请病假的手续十分繁琐。
明代官员请病假的手续有三个重要步骤,即上奏、查验和保结。
患病官员首先要向皇帝上奏病情,请休病假,然后由有关部门核实病情,有时是先查实病情,后向皇帝上奏,有的还要由同乡官和(或)同僚官提供担保。
当然不同的人员请病假的手续也有所不同。
京官告病。
嘉靖年间规定由吏部查验核实,隆庆时改为先呈送本衙门掌印官,经查勘属实后,由同乡和同僚官共同担保,方准上奏。
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患病。
不许自奏,由巡按御史勘明转奏。
御史养病。
御史养病的权利于成化年间得到认可,到嘉靖年间,其请假手续多次反复。
先是,巡按并别差御史,如果患病不支,不许自行上奏,由地方官员具实奏闻。
后又规定巡按御史告病,必须回道自行具奏,由巡抚官员代奏的不准假。
不久又改为御史在差患病,由巡抚或巡按官员代奏的,仍然准许回籍调理。
万历时令巡按御史养病,由巡抚官代奏的,必须由都察院查勘属
实后,方准上奏。
最后,严厉禁止官员诈病混假和病愈不赴任。
明代官员常常以休病假为借口,企图获得较高的职位或是逃避不愿就任的职务。
《典故纪闻》卷17记载,嘉靖初有人指出,读书人多沽名钓誉,以退为进,“或因官非要地,或因职业不举,或因事权掣肘,或因地方多故,辄假托养病致仕”,都是为“异日拔擢计”,并且“往往卒遂其所欲”。
针对这种现象,明政府从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罚两个方面采取了强硬的措施。
事先预防。
成化初奏准内外文武官员患病三个月以上,即日停发俸粮,等复职之后才能继续领取。
万历年间,明政府又规定京官请病假次数达到三次,就只许告休,不再准假。
虽然对那些确属久病不愈的官员,以上措施难免不公,然而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减少了借病混假、不办理公务的现象。
事后处罚:即使政府严厉禁止,官员借病混假的行为仍然无法杜绝,因此事后处罚的规定也很重要。
嘉靖年间,官员借病混假的现象特别严重,明世宗不得不亲自过问,处罚的力度也一再加大。
嘉靖初年,世宗下旨:大小官员凡是借故养亲、养病在家坐等超升而不愿就职,都要革去职位,不许起用。
后来干脆实行追问连带责任的办法,京官托故诈病,和病愈不肯赴任的,连同当初提供担保的官员,都要罢职。
除京官外,各处御史患病请假的,“或系推避,就令致仕”。
隆庆时又规定,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托病避难的,由该科和巡按御史参奏处治。
综上所述,明代官员的休假制度十分完备,特别是事假和病假制度,既保障了官员的权利,同时也有效地减少了不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