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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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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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 合约交易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第二章_电力法概论

第二章_电力法概论

第二章 电力法概论第一节 电力法体系一、电力法的概念 电力法是调整人们在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 力使用和电力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狭义的电力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广义的电力法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电 力工业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电力法的历史发展 1、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1879年,美国总统格兰特路过上海,举办“永龙盛会” 1882年5月,英国商人投资5万两白银在上海开办电光公司,7 月26日正式供电; 我国自己办的电厂,1890年10月,在清朝宫廷中 我国民族资本办的第一家电厂,是1901年的宁波电灯厂 从1882年到1911年,英、美等国在中国经营了26个电力企业; 民族资本有32个发电企业,但只保留下18家;总发电能力2.7万 千瓦。

1911-1927 年,帝国主义资本经营的电业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我 国民族资本经营的电业企业的发展。

这期间电业行政主要由北 洋政府交通部主管,它与电信事业一并统一由电政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由第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电力法确立了我国电力事业的基本规范,对于保障和促进 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1928(国民党政府建都南京)-1937年,中国官僚买办 资本开始经营电力,这时管理电业的国家主管部门是国民 党南京政府建设委员会下设的电气事业指导委员会。

1937-1949年,受战争影响发展缓慢,截止到1949年,旧 中国的电业,经过70年的发展仅有发电设备容量185万千 瓦。

(华电邹县电厂545万千瓦) 2、我国的电力工业立法 近代中国在电业创始时期没有统一的管理法规:帝国主义 开办的电厂均适用其本国的电力法规。

到北洋政府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才把电力工业管理纳入国 家管理和经济管理之中。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用技术规范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表7《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①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②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③需要修正污秽、温度、海拔等条件。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5、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 标准技术参数表”、“2 项目需求部分”和“3 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表9 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目录1 总则 (1)1.1 引言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 技术规范要求 (1)2.1 基本技术要求 (1)2.2 系统结构 (2)2.3数据申报功能 (3)2.4 信息发布功能 (4)2.5 交易管理功能 (4)2.6 合同管理功能 (5)2.7 月度计划功能 (5)2.8 月度结算功能 (6)2.9 数据交换功能 (6)2.10 系统管理功能 (6)2.11 系统性能要求 (7)3 集成测试 (7)3.1 系统集成 (7)3.2 工厂验收测试 (7)3.3 现场验收测试 (7)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8)4.1 技术服务 (8)4.2 设计联络 (9)4.3 培训及工程化 (9)4.4 工厂验收、运输及现场安装条件 (10)1 总则1.1 引言为适应国网公司生产运行精益化管理需要,满足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标准化建设对技术支持体系的需求,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的原则,基于SG186统一信息化平台,统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技术及功能标准,确保生产运行的安全可靠和经济高效,特制订本规范。

QCSG 110017.54.1-2012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 并网审核类功能规范(送审稿)

QCSG 110017.54.1-2012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 并网审核类功能规范(送审稿)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技术规范第5-4.1部分:主站应用智能管理中心(并网审核类功能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of operation smart systemin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Part 5-4.1: Applications in control center -Smart management center(Functional specification of power grid interconnection audit)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CSG 110017.54.1-2012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体系结构 (1)4.1 功能定位 (1)4.2 逻辑架构 (1)4.3 硬件构成 (3)5 并网审核管理 (3)5.1 功能要求 (3)5.2 界面要求 (3)5.3 接口要求 (3)5.4 服务要求 (4)5.5 部署要求 (4)5.6 性能要求 (4)IQ/CSG 110017.54.1-2012II 前言为落实公司二次一体化的工作要求,提高电网一体化运行水平,解决二次系统种类繁杂、运行信息割裂、缺乏统一的建设和运行标准等问题,经研究国内外电网运行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思路和实践案例,提出建设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的总体解决方案。

为推进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系列标准。

本次发布的系列标准是2012年版,适用于2013年起开始可研的新建或技改项目,指导公司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网、省、地(县)主站和厂站系统建设。

本系列标准分为8部分共73篇,第一部分为总则,共2篇,描述了标准体系和术语定义;第二部分为架构,共3篇,描述了系统总体、主站和厂站架构和原则;第三部分为数据,共13篇,描述了数据源、数据架构和数据交换等要求;第四部分为平台,共6篇,描述了系统平台和OSB总线相关要求;第五部分为主站应用,共26篇,描述了主站端系统各模块功能要求;第六部分为厂站应用,共16篇,描述了厂站端系统各模块和装置的功能要求;第七部分为配置,共5篇,描述了系统主站和厂站配置和标准化接线要求;第八部分为验收,共2篇,描述了系统主站和厂站验收技术管理要求。

宁夏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的总体设计和功能要求

宁夏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的总体设计和功能要求

Th ot lde i n d unci na e ui e e so l c rc po rm ar te c n g & e t a sg an f to lr q r m nt f ee t i we ke x ha e
op r ton s t m n i gx a p w e rd e a i yse i N n i o r g i
成 电力市场技术 支持 系统各主要模 块的功能 , 对宁夏电力交易运 营系统的实施提 出了建议。
关键 词 : 宁夏 电 网 ; 电 力 市 场 ; 交 易运 营 系统 ; 系统 主 站
中图分 类号 :T 2 M7 8
文献标志码 : B
文章编号 : 17 - 6 3 2 0 )6 0 5 - 3 6 2 34 (0 70 - 0 80
( )发电权交易 2
力 市场 交易计划 , 宁夏辖区季度 、 组织 月度集 中竞 价交 易 ;
按照 自愿原则 ,组织本辖 区剩余电量 ,参与 国家或 区域季 度、 月度市场 的双边交易和省级电力市场规 则的制定 ; 负责
本 辖区电力市场交易合 同 , 电协议 签订 的组织工作 , 购售 确
d s g i g p a c e e Ni g i o e rd ee t c p we r e e h o o y s p r s se e in n l n s h me o t n xa p w rg i l cr o r ma k ttc n l g u p t y t m,d s u s s t e f h i o i s e c h
f n t n O a h man mo e h y t m, u r r o u g sin n te i lme t t n o n raElcrc u c i f c i d l n t es se p t f wa ds me s g e t so o e i s o o h mpe na i Nigd e t o f i P w r re c a g o e k t Ma Ex h n e& Op r t n S se e ai y tm. o Ke r s Ni g i o e r ; l cr we r e ; x h n e& o e a o y t m; i t t no se ywo d : n xap w r i e e t c p gd io r ma k te c a g p r t n s se man s i f y tm i a o s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

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市场成员管理 (5)第一节市场成员 (5)第二节权利和义务 (7)第三节市场准入与退出 (13)第四节市场注册与注销 (16)第三章交易组织 (19)第一节市场概述 (19)第二节市场主体参与方式 (20)第三节价格机制 (22)第四章合约市场 (23)第一节合约分类及要素 (23)第二节交易组织 (24)第三节合约管理 (25)第四节外来电中长期合约 (27)第五章日前市场 (27)第一节组织方式 (27)第二节边界条件准备及事前信息发布 (27)第三节市场主体申报 (28)—1—第四节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 (28)第六章实时市场 (30)第一节组织方式 (30)第二节实时市场边界条件准备 (30)第三节实时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31)第四节交易执行及运行调整 (32)第七章辅助服务市场 (34)第一节基本概念 (34)第二节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34)第八章系统安全 (36)第九章市场计量 (38)第十章市场结算 (40)第一节结算管理 (40)第二节结算流程 (43)第三节电费追补及其他 (44)第十一章市场清算 (44)第一节清算管理 (44)第二节清算内容 (45)第十二章信息发布 (46)第十三章风险管控 (48)第一节市场力管控 (48)第二节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49)—2—第三节价格管制 (50)第四节市场熔断、中止与恢复 (51)第十四章技术支持系统 (54)第十五章信用体系 (55)第十六章争议处置 (56)第十七章免责条款 (58)第十八章附则 (58)附录 (5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浙江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构建安全、经济、绿色的电力市场体系,制定《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试行)》。

第二条〔依据〕本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中发〔2015〕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改办能源〔2017〕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14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56号)、《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1〕426号)、有关行业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进行编制。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规范及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规范及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黑电市营[2004]265号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规范及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统治各电业局:为了提高负荷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应用水平,国家电网公司行文印发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规范》和《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应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要逐步由数据采集和控制向数据分析应用方向发展,使负荷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和分析结果能够更好地为电力营销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电力系统其他部门提供数据服务、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二、要主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上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通过政府协调,逐步解决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信道占用费用问题和用户安装障碍等问题。

三、按照国网公司文件要求,自行评估本单位的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排查存在的问题(哪些是需要我们内部解决的问题、哪些是需要厂家完善的问题,哪些是需要厂家协助解决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编制3-5年建设规划,并于2004年11月份前上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

四、逐步实施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与YX2000系统接口、与调度自动化系统接口、与其它营销技术支持系统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做好负荷管理信息展现系统的维护工作,要求各局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数据及时转储负责、对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没有实现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与其它系统接口之前,保证数据信息与编码(地区日供电量、行业分类等)与其他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完整和一致,各局市场开发处负责在每日8时20分(节假日除外)之前,将日供电量数据及电量变化因素说明等录入负荷管理信息系统。

五、各局新上系统必须有设计规划报告。

开发负荷管理系统新功能、采用新设备(含主站、软件、通信信道、终端),要切实做好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分析论证,将可性性研究报告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批,并由省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验收。

六、重视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所需科技、人才投入,不得缺员空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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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
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
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
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功能规范。

第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第六条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

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

第九条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第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
易信息系统(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第十二条能量管理系统(EMS)用于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主要由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SCADA)、自动发电控制(AGC)及高级应用软件等功能模块组成。

在电力市场环境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EMS系统功能和数据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三条交易管理系统(TMS)依据市场主体的申报数据,根据负荷预测和系统约束条件,编制交易计划,经过安全校核后将计划结果传送给市场主体和相关系统。

交易计划包括合约交易计划、现货交易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

第十四条电能量计量系统(TMR)对电能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远传和存储、预处理、统计分析,以支持电力市场的运营、电费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和经济补偿计算等。

第十五条结算系统(SBS)根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提供的有效电能数据、交易管理系统的交易计划和交易价格数据、调度指令、EMS系统的相关运行数据、合同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依据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系统(CMS)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进行管理,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录入、合同电量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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