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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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功能规。
第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条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
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
第九条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第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易信息系统(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国家相关电力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5-02-28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2003-08-0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07-31·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07-31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2003-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2003-07-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2003-07-16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2003-07-1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行业法规·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部门规章·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9号)2011-01-04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2011-01-04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2011-01-04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2011-01-04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3号)2011-01-04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2011-01-04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0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9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2011-01-04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2011-01-0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2011-01-04·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2011-01-04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2号)2011-01-0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2011-01-04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0号)2011-01-04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2011-01-04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7号)2011-01-04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2011-01-0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2011-01-0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2011-01-04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2011-01-04 规范性文件。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功能规范。
第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第六条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
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
第九条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第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易信息系统(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域电力市场行为,保证区域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域电力市场。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监管机构(统称“电力监管机构”,下同)负责监督区域电力市场运营,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市场主体是指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进入市场,参与市场交易。
用户经核准后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电力调度、市场交易、交易结算。
第三章 交易类型第七条电力市场中电能交易类型包括合约交易、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第八条合约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签订电能买卖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合同价格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市场竞争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周、月、季、年或一年以上。
第九条现货交易是由发电企业竞价形成的次日(或未来24 小时)电能交易以及为保证电力供需的即时平衡而组织的实时电能交易。
现货交易所占电量的比例,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供需情况、电网情况及用电负荷特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条期货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所,通过期货合同进行的电能交易。
期货合同是指在确定的将来某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电能的协议。
第十一条电能交易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近期不开展电能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条件成熟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开展输电权、辅助服务等交易。
第四章 合约交易第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具体组织电能合约交易,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
第十四条购售电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市场运营机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不能通过安全校核的由市场运营机构及时告知有关市场主体。
山东电力营销服务集约化管理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连 接 数 , 使 应 用 服 务 器 可 以 维 持 较 少 的 数 据 库 并 发 连 接 而 为 大 量 终 端 用 户 服 务 。
(3)三 层 结 构 对 于 同 一 次 操 作 , 应 用 服 务 器 与 终 端 客 户 只 有 一 次 交
OLAP系 统 ,常 常 在 系 统 中 同 时 做 上 扩 报 装 、电 费 抄 核 收 、 日常 营 业 、收 互 ,可 减 少 网 络 开 销 。而 两 层 结 构 就
对 电力 监 管 的 力 度 不 断 加 大 ,电 网 企 营 销 服 务 技 术 支 持 系 统 因 为 各 自 分 过 技 术 创 新 和 管 理 创 新 实 现 系 统 的
业 迫 切 需 要 加 强 管 理 、完 善 服 务 、突 散 建 设 ,系 统 规 模 普 遍 较 小 ,技 术 水 “客 户 服 务 信 息 化 ”、 “营 销 业 务 自动
千 上 万 笔 事 务 。每 笔 事 务 需 要 多 台 服 费 系 统 、计 量 管 理 、负 荷 管 理 、营 销 会 有 多 次 交 互 ,即 使 采 用 存 储 过 程 这
务 器 协 调 完 成 ,一 旦 中 间 发 生 某 种 故 障 时 ,不 但 要 完 成 恢 复 工 作 ,而 且 要 自动 切 换 系 统 , 达 到 系 统 永 不 停 机 , 实 现 高 可 靠 性 运 同 时 要 使 大 量IC POW ER IT
电力信息蜜全 专家
-
,。 。
维普资讯
化 ”、“市 场 响 应 快 速 化 ”、“质 量 管 理 界 面 显 示 的 功 能 相 互 分 开 。 把 电 力 库 连 接 等 方 式 来 减 少 数 据 库 的 并 发
新 和 服 务 创 新 的 重 要 载 体 和 推 动 力 。 1.1 建设 背景
广东发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附件3广东发售电侧电力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目录1总体功能要求 (2)1.1系统功能结构 (2)1.1.1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 (2)1.1.2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 (3)1.2系统功能分类 (3)2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4)2.1客户管理 (4)2.2数据管理 (4)2.3合同管理 (4)2.4成本分析 (5)2.5交易管理 (6)2.6结算管理 (7)2.7辅助决策 (8)2.8经营分析 (9)2.9信用评价 (10)2.10报告管理 (10)2.11配置中心 (11)3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11)3.1客户管理 (11)3.2合同管理 (12)3.3购售电管理 (13)3.4售电套餐 (14)3.5结算管理 (15)3.6辅助决策 (15)3.7经营分析 (17)3.8信用评价 (17)3.9报告管理 (18)1总体功能要求发电侧和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我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现货)运营规则为基础,为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提供技术支撑。
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分布式体系结构,便于系统的集成扩充,适应零售市场逐步发展的需要;采用标准化的结构,以满足与外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和访问;符合电力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支持通过网页浏览、移动应用等多种方式进行访问;支持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互。
1.1系统功能结构1.1.1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由客户管理、数据管理、合同管理、成本分析、交易管理、结算管理、辅助决策、经营分析、信用评价、报告管理、配置中心等模块组成,系统组成结构如图1所示:图1 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1.1.2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由客户管理、数据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管理、售电套餐、结算管理、辅助决策、经营分析、信用评价、报告管理等模块组成,系统组成结构如图2所示:图2 售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组成结构1.2系统功能分类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为电力现货供需双方提供市场交易相关的功能支持,可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需求进行灵活的功能选配和扩展,对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其具体的推荐功能选配列表如表1所示:表1 功能选配列表序号功能分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1 客户管理●●○2 数据管理●○○3 合同管理●●●5 售电套餐○●○6 成本分析●○7 交易管理●●●●:基本功能○:选配功能2发电侧现货交易技术支持系统2.1客户管理客户管理用于管理与发电企业业务相关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公司以及其它客户的基本信息管理,并提供相关信息的统计、展示等功能,以辅助发电企业管理、维护客户关系。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用技术规范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1、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
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表7《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①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②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③需要修正污秽、温度、海拔等条件。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5、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1 标准技术参数表”、“2 项目需求部分”和“3 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
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表9 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目录1 总则 (1)1.1 引言 (1)1.2 适用范围 (1)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 技术规范要求 (1)2.1 基本技术要求 (1)2.2 系统结构 (2)2.3数据申报功能 (3)2.4 信息发布功能 (4)2.5 交易管理功能 (4)2.6 合同管理功能 (5)2.7 月度计划功能 (5)2.8 月度结算功能 (6)2.9 数据交换功能 (6)2.10 系统管理功能 (6)2.11 系统性能要求 (7)3 集成测试 (7)3.1 系统集成 (7)3.2 工厂验收测试 (7)3.3 现场验收测试 (7)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8)4.1 技术服务 (8)4.2 设计联络 (9)4.3 培训及工程化 (9)4.4 工厂验收、运输及现场安装条件 (10)1 总则1.1 引言为适应国网公司生产运行精益化管理需要,满足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标准化建设对技术支持体系的需求,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的原则,基于SG186统一信息化平台,统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技术及功能标准,确保生产运行的安全可靠和经济高效,特制订本规范。
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探讨

•42•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总第282期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探讨周飞航【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的应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力现货市场技术应用效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结合自身特征构建电力现货市场产品交易体系,在不同阶段设计运营模式,做好不同分区部署系统结构框架,在技术分区处增强新技术的应用。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关键技术—»前盲20世纪90年代始,西方多个国家纷纷开始进行电力电缆供应市场改革,且在长期的实践与完善中应用新的理论知识构建一套新的电力市场理论知识,积累更多的市场建设经验,配置专业人员开展对应的市场研究工作。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国内新一轮的市场化改革建设逐步开展,且已经设置了8个地区作为一轮试点地方。
电力现货市场规则与各方群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在新的背景下,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了解电力物理运行条件,改善电力市场中的电力电量平衡性问题,实现对原有调度机构的有效管控,实时掌控传统数据以及质量需求。
由于当前中国新一轮的电改工作逐步深入,电力现货市场中的技术支持系统也有了新标准。
同时各个地区在电源结构、网架结构、供需水平等存在差异,故各地区可完善交易竞争机制,优化市场建设不同阶段工作,应用 标准性电力市场业务研究模式,为后续支持系统的完善奠定基础。
二、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基本框架(—)系统基本要求1、安全运行要求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不仅仅在业务层面需要考虑市场经营运营和电网运行基本需求,还要对现货市场以及支持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考虑和监视,及时发现潜在的电力现货市场风险以及安全隐患,采取对应的措施消除运行风险,以提升系统的操作能力,避免由于人为失误所导致过多的错误处理巾。
2、一致化需求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注重标准化和服务化原则,应用柔性框架结构设计,全面构建起完善的电能、调频、备用等多交易品种包含在内的核心一体化业务标准,增强功能运用的灵活性与实用性,实现多周期交易品种在市场秩序上合理衔接,无缝对接不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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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功能规范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
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
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
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功能规范。
第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
第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第六条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
第七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
第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
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
第九条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
第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
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 Management 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 Meter Reading 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 & Billing 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 Process 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 Analysis & Forecast System)、交易信息系统(TIS:Trade Information 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 Support System)。
第十二条能量管理系统(EMS)用于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主要由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SCADA)、自动发电控制(AGC)及高级应用软件等功能模块组成。
在电力市场环境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EMS系统功能和数据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三条交易管理系统(TMS)依据市场主体的申报数据,根据负荷预测和系统约束条件,编制交易计划,通过安全校核后将计划结果传送给市场主体和相关系统。
交易计划包括合约交易计划、现货交易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
第十四条电能量计量系统(TMR)对电能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远传和存储、预处理、统计分析,以支持电力市场的运营、电费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和经济补偿计算等。
第十五条结算系统(SBS)根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提供的有效电能数据、交易管理系统的交易计划和交易价格数据、调度指令、EMS系统的相关运行数据、合同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依据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系统(CMS)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进行管理,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录入、合同电量分解、完成情况跟踪、滚动平衡,根据现有市场情况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评估,以长期负荷预测的结果和市场未来供需状况及市场价格的预测为依据,进行未来合同的辅助决策。
第十七条报价处理系统(BPS)接收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申报数据,并对申报数据进行预处理。
第十八条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和分析,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提前了解市场未来的发电预期目标、负荷预测、交易价格走势、输电网络可用传输能力及系统安全水平,便于交易决策。
第十九条交易信息系统(TIS)对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进行发布、存档、检索及处理,使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地、平等地访问相关的市场信息,保证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充分获取。
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包括:预测数据、计划数据、准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表数据等。
第二十条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根据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和交易信息系统(TIS)发布的信息,结合市场主体本身的成本分析和市场规则,形成报价决策方案,进行电量及电价的数据申报。
第二十一条各电力市场的技术支持系统以实现上述子系统的功能为基本原则,具体结构划分可不同。
第二十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达到的性能指标:
能量管理系统(EMS)年可用率:≥99.80%
交易管理系统(TMS)年可用率:≥99.95%
电能量计量系统(TMR)年可用率:≥99.99%
电能量考核与结算系统(SBS)年可用率:≥99.75%
合同管理系统(CMS)年可用率:≥99.75%
报价处理系统(BPS)年可用率:≥99.75%
即时信息系统(SIS)年可用率:≥99.75%
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年可用率:≥99.75%
数据网络系统(SPDnet)年可用率:≥99.95%
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年可用率:≥99.75%
系统故障恢复时间:。
≤30分钟
时钟同步:≤0.5秒/天
用户接入时间:≤30秒
信息发布更新时间:≤60秒
系统正常情况下备份周期:≤30秒
用户浏览响应时间:≤10秒
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所有软、硬件接口的设计应考虑软、硬件平台兼容性,采用开放的标准和协议,考虑资源利用和运行性能的优化。
第二十四条EMS输出接口的设计,必须在不影响EMS性能的前提下,满足数据的实时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TMR输出接口的设计,必须满足带时标电能量数据的精确度、唯一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BPS输入接口与TIS输出接口设计可在Web浏览器中实现,必须充分考虑与外部交换数据时的安全性。
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原则上要求必须使用电力系统控制专用网络,以满足数据网络安全的要求。
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网络的整体性和连通性,下一级数据网络的技术体制必须与上一级兼容。
第二十八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各子系统之间通过网络和安全防护设备(防火墙和物理隔离装置)进行连接,实现数据共享与信息交互。
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应采用分布式结构,遵循国际开放标准和规范。
系统的软件体系结构可采用面向对象的技术。
第二十九条网络设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原则:硬件配置满足系统功能和性能的要求,必须保证系统运行的实时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必须是标准化设备,开放性能好,满足不断优化、平滑升级和投资保护的需要;系统中的关键部分满足冗余配置。
第三十条局域网络核心数据交换机的选型必须满足网络系统的高速性能、可靠性、可扩展性、开放性、安全性和先进性。
第三十一条报价端通过数据网络或拨号网络与电力市场技术支持主系统相连。
主系统具备接收拨号访问的功能,可采用模块化的配置和先进技术以满足系统升级。
与公共网之间必须设防火墙,以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
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
第三十二条系统管理是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提供的对整个系统的管理工具,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系统用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系统用户管理指在电力市场中,为了确保系统及数据安全,对技术支持系统所有用户进行统一的管理。
技术支持系统安全性策略必须明确用户密码使用规则和限制用户权限。
第三十四条系统运行管理包括设置系统控制参数和系统运行监视。
系统控制参数是用来控制技术支持系统各子系统运行的参数。
系统运行必须满足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市场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视的要求。
系统必须实现对历史数据的人工或自动保存及备份,备份数据的恢复应有方便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电力市场应结合本网具体情况,依据本功能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制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运行。
第三十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研制,并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开发、研制报价辅助决策系统,负责其运行和维护,确保与市场运营机构的有关系统安全、可靠地互联。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