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司法鉴定所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工作程序、人员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管理规章制度由司法鉴定所负责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司法鉴定所设立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室、技术部、检验部、财务部、人事部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工作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机构内部运转顺畅。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设立院长、副院长等领导职务,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组织架构应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工作程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工作程序的评估和优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公平公正的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六章设备管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科学的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校准,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加强设备的保密管理,防止设备被非法使用或损坏。
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司法鉴定与鉴定委员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与鉴定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鉴定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公正及时进行,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设的司法鉴定委员会的组织、运行、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委员会是本医院的紧要部门,负责承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任务,以鉴定结果为服务对象解决法律纠纷。
司法鉴定委员会具有专业技术本领和独立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形式由医院依据需要设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包含: 1. 承接司法鉴定任务并定时完成;2. 保障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3. 供应专业建议和看法,参加法律纠纷解决过程;4. 保护鉴定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鉴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六条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由医院领导任命,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第七条主任具体负责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帮助主任开展工作,成员参加鉴定工作并供应专业看法。
鉴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是鉴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鉴定任务的调配和协调、鉴定结果的整理和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鉴定委员会需设立技术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医务人员构成,负责对鉴定工作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讨论和解答。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立附属试验室,并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取证、试验等工作。
第三章任务接受与执行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任务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委托,并依照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任务接受后,鉴定委员会应立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任务调配和布置,并订立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相关工作经验,且不得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鉴定人员应依照鉴定计划进行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鉴定看法和结论。
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应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独立和严密,鉴定人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客观、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准确、保密的原则,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五条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的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并指定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材料,采取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司法鉴定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鉴定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评价制度,保证鉴定质量。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法医规章制度

法医规章制度一、引言法医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公正司法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确保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医规章制度。
二、法医鉴定人员的资格和培训1.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并取得法医鉴定资格。
2.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 法医鉴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医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1.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
3.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法医鉴定的组织实施1. 当事人可以向法医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及时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3.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需要,采取现场鉴定、实验室鉴定等方式进行。
4. 法医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委托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五、法医鉴定意见书的制作和送达1.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法医鉴定机构印章。
2.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详细记录鉴定过程、方法和结果,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3. 法医鉴定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
六、法医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法律责任1.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医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当事人对法医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3. 法医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法医鉴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结束语法医规章制度是保障法医鉴定工作公正、客观、准确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制度

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的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医疗事故的合法处理,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的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庭有关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正当,司法鉴定和证据保全工作的可靠性、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司法鉴定制度第三条医院在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时,应明确鉴定目的、鉴定要求和鉴定范围,并建议医院及时收集鉴定所需的相关证据料子。
第四条凡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医院法医科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法开展鉴定工作。
在开展鉴定时,应确保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鉴定案件登记制度,对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进行记录,并将案件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给侦查机关或法院。
第六条医院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应加强与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供应鉴定结论和相关证据料子,为侦查和审判工作供应支持。
第三章证据保全制度第七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医疗事故发生后的证据保全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第八条医院的证据保全工作包含现场勘察、拍摄照片、录音录像、保全物品等多种形式,具体工作内容由医院法医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医院法医科在接到案件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证据保全物品登记制度,对保全物品进行登记、存储和保管,确保物证的完整、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帮助他们开展证据提取及保全工作,搭配调查和鉴定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受理证据保全工作的相关流程和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与义务,确保证据保全工作的规范及时进行。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监督机制,对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与证据保全工作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养和工作本领。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司法鉴定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是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是司法鉴定所管理和运行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所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任何人员不得违反本规章。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规章制度,及时更新、调整。
第二章司法鉴定所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具有法定的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审查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督导和监督。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提升。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招聘、培训、考核和监督司法鉴定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奖惩制度,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人员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保密制度,保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机密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处理复杂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报告的存档和管理制度,方便随时查阅。
第五章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整改问题。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鉴定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所的运营管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服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所长、副所长、鉴定人、财务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所长负责司法鉴定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协调鉴定所内部工作。
第八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开展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九条鉴定人负责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按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财务人员负责司法鉴定所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障财务状况健康。
第三章鉴定业务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依法开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文书物证、痕迹物证等鉴定项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明确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期限等,并向委托方告知。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保证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鉴定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执业经历,按照鉴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鉴定质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持续改进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规范司法鉴定医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化鉴定等。
第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设立司法鉴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并根据业务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鉴定辅助人员。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和道德品质,不得有任何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八条司法鉴定医院应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单位的鉴定委托。
第九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根据鉴定对象的实际状况,采取活体检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认真分析鉴定材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医院应确保鉴定过程中的资料、样本等安全,防止泄露、损毁或者伪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鉴定设备进行检定、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医院应严格保密鉴定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失误、差错或者其他责任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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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规章制度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项制度时间:2010-04-21 23:45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783 次一、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8、获得合法报酬;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2、对鉴定意见负责;3、依法回避;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守则1、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遵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讲求社会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服务3、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强学习,始终保持过硬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5、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独立原则,坚持科学立场,忠于事实真相。
6、司法鉴定人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严格遵循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7、司法鉴定人应当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规范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鉴定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鉴定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礼品或谋取任何利益。
2、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接受其他组织或鉴定机构的聘请,参加特定事项鉴定应当事先得到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准许。
3、司法鉴定人不得承揽司法行政机关核定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待鉴事项不得发表鉴定意见。
4、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5、司法鉴定人不得明知自己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而不及时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主动提出回避。
6、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7、司法鉴定人不得故意发表或唆使他人发表错误、失实的鉴定意见,不得违背行业操守、草率处理任何与鉴定有关的事项。
8、司法鉴定人不得单独会见待鉴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调查、询问等工作应当与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安排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笔录。
9、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依法出庭并回答有关问题的义务。
10、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公开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1、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的声誉,不得以虚假宣传、预先约定结论、承诺给付回扣、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司法鉴定人不得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消极抵制等手段妨碍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监管活动。
五、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范承诺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自觉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执业规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和可靠性,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三、认真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四、不搞虚假宣传,不私自接受委托,不私自收案、收费,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品。
五、不泄露国家机密、委托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损坏、丢失委托人和当事人鉴定资料及材料。
六、依法履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回避条件和程序自行回避,按时完成鉴定事项,按时出庭作证。
六、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鉴定时需持有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2、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4、补充鉴定材料未及时送达或者已送鉴定材料经审查达不到鉴定要求,通知委托单位后、15 日后未领取,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5、本鉴定机构依据委托机关委托事项根据鉴定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正规的发票。
6、须填写受理登记表。
鉴定单位与被鉴定人签订鉴定协议。
7、委托人可以根据机构提供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经领导审批可自主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8、鉴定一般两周内完成,特殊鉴定一月内完成。
需急用鉴定的,应根据标准收取加急费。
9、在鉴定未发出前应积极配合鉴定机关做好各项检查。
不能无理推托。
10、有权要求公正科学做出鉴定,但鉴定结论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为责任。
11、如需专家会诊的,应按要求缴纳会诊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 与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13、应客观反映损伤经过,不可弄虚作假。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1. 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委托,实行统一登记。
2. 接受委托时要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篇二: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管理大纲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十二、附则一、管理大纲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 号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
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 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
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
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
(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
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 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 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