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范本
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

附件1: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缩写为BAFS第二条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教育、研究人员等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业内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指导和监督全体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秉承科学和正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科学鉴定服务;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知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交流活动和执业质量评查工作;总结交流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北京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作贡献;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邮编100035,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大楼内;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标准、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三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四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负责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五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对疑难、重大鉴定事项进行研讨、会商等专业技术活动;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会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进行评估、考核;八组织、指导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沟通业务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提高鉴定质量;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十处理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十一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十二编辑出版司法鉴定期刊和有关书籍、资料;十三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与鉴定工作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司法鉴定教育、研究等业内人士经审核通过后也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信誉;四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五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六配合本协会开展对会员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七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依法被注销、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三选举、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制定、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决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六决定申请设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订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公正无私;三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简称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定期召集和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受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工作,召开会议;第二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代表理事会向司法鉴定业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三负责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捐赠、资助及其利息;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课题研究经费;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终止程序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附件2: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收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的缴纳和使用,保障协会各机构正常工作,根据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所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应当按照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第三条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3月份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首次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时缴纳会费;第四条会费以各鉴定机构为单位收缴,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缴纳;会费缴纳后统一汇交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账户;第五条会费主要用于司法鉴定业协会为会员提供司法鉴定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开展工作等所必需的各项开支;第六条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第七条协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和会员监督;秘书处应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第八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市民政、物价部门备案后施行;第九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附件3: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会费标准1、三类内团体会员基础会费5000元/年,鉴定业务种类每增加一项,会费增加1000元/年;2、三类外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年;3、个人会费统一为每人200元/年;。
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员工及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鉴定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各科室负责人及部分鉴定专家组成。
第五条所长负责全面领导本所工作,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六条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分管业务、行政、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鉴定人员负责具体鉴定工作,严格遵守鉴定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鉴定工作流程第九条接待与登记:接待委托人,收取鉴定材料,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条审查与受理:审查鉴定材料,确认鉴定事项,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鉴定实施:鉴定人员根据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结果,撰写鉴定意见书。
第十三条审核与签发:鉴定所负责人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签发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鉴定意见书送达: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
四、鉴定质量保障第十五条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
第十六条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严格按照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鉴定意见书应客观、公正、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鉴定所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自查,确保鉴定质量。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鉴定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一条鉴定所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鉴定结论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鉴定报告范本

司法鉴定报告范本司法鉴定报告通常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业鉴定人员提供。
以下是一个通用的司法鉴定报告范本,但请注意实际报告可能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调整。
此模板可能包括常见的报告部分,如背景、鉴定目的、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结论等。
司法鉴定报告一、背景申请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被鉴定对象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定机构信息: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机构资质: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二、鉴定目的本次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对[鉴定对象/事件]进行[具体鉴定目的]的鉴定。
三、鉴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列明适用的法律法规。
证据材料清单:详细列举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四、鉴定方法根据鉴定目的,我们采用了以下鉴定方法:[鉴定方法1][鉴定方法2]...五、鉴定过程详细描述了鉴定过程中的步骤、操作和相关情况。
六、鉴定结论基于我们的鉴定工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结论1][结论2]...七、附录附上本次鉴定所用的所有数据、图表、图片等相关材料。
八、注意事项本报告仅对特定鉴定目的提供结论,不可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真实、客观,如有不符实际情况,请及时联系本机构进行更正。
九、签字与盖章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这只是一个通用的司法鉴定报告范本,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根据鉴定项目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最好在起草和使用报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和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所行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和运行,维护司法鉴定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司法鉴定所是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客观、保密的原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是司法鉴定所管理和运行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所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所的行政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任何人员不得违反本规章。
第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规章制度,及时更新、调整。
第二章司法鉴定所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具有法定的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审查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督导和监督。
第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行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十条司法鉴定所应当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提升。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招聘、培训、考核和监督司法鉴定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奖惩制度,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人员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的保密制度,保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机密性。
第四章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处理复杂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应当建立鉴定报告的存档和管理制度,方便随时查阅。
第五章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所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整改问题。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范本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公正、独立、客观、准确的原则。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准确,不受任何干扰。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
负责司法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根据需要,确保案件审理和司法活动的需要。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专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法定代表人,并具备相应资格;(二)具备承担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保障鉴定质量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需要鉴定的专门性较强的领域,应当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
第三章司法鉴定人员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鉴定岗位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资格证书,取得鉴定岗位资格;(二)具备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公正、独立、客观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司法活动。
第四章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工作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申请鉴定:当事人根据案件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鉴定准备: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申请,确定鉴定方案和需要的鉴定材料;(三)鉴定实施:司法鉴定人员依据鉴定方案,进行实地勘验、分析检验等工作;(四)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编写鉴定报告,明确鉴定结论;(五)鉴定结果告知:司法鉴定机构及时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六)鉴定备案: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鉴定报告等文件进行归档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医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规范司法鉴定医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化鉴定等。
第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设立司法鉴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并根据业务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鉴定辅助人员。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和道德品质,不得有任何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况。
第三章司法鉴定程序第八条司法鉴定医院应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接受委托单位的鉴定委托。
第九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在接受委托后,及时组织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根据鉴定对象的实际状况,采取活体检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测等方式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认真分析鉴定材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医院应确保鉴定过程中的资料、样本等安全,防止泄露、损毁或者伪造。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定期对鉴定设备进行检定、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保密与责任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医院应严格保密鉴定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案件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医院应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失误、差错或者其他责任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鉴定机构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鉴定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鉴定机构的声誉,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鉴定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独立、客观的鉴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当对相关方提供准确、及时、完整的鉴定服务,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维护鉴定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条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鉴定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第二章鉴定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构,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工作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负责,做到始终如一。
第三章鉴定机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维护鉴定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鉴定工作的秘密,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法医检验鉴定章程范本

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中心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应承担的责任。
争议解决、章程修改、生效、解释、施行、备案、终止及保存部分规定了章程的执行和变更程序。
本章程范本仅供参考,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目的
中心旨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医检验鉴定服务。
第五条权益
中心享有以下权益:
1.依法开展法医检验鉴定业务;
2.依法收取检验鉴定费用;
3.依法拒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检验鉴定委托;
4.依法参与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5.依法维护中心合法权益。
第六条责任
中心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检验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2.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鉴定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提高检验鉴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5.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管理体制
名称和地址部分明确了中心的法律身份和地理位置。
范围和权益部分界定了中心可以从事的业务和享有的权利。
责任部分明确了中心在法律、道德和职业方面的义务。
管理体制和理事会组成及职责部分建立了中心的决策和管理架构。
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部分确保中心的财务透明和员工权益。
检验鉴定质量保障部分强调了中心在质量控制和提升方面的措施。
1.中心的经营状况;
2.中心的财务报告;
3.中心的重大事项;
4.中心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中心在开展检验鉴定活动中,如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心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中心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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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促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
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司法鉴定中心(事务所)本机构住所地为:市路(街)号
第四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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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的委托,由本机构统一接受,依法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人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机构实行司法鉴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司法鉴定人(不含临时专聘司法鉴定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选举、罢免本机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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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七)审议对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鉴的追偿责任;
(八)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
(九)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或三分之一执业司法鉴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司法鉴定人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经主任授权由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司法鉴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由参加会议的鉴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三条本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主任对司法鉴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本机构设副主任1至2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由组建单位推举或执业司法鉴定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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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设延长任期的规定)。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
第十五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司法鉴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司法鉴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聘用或解聘合同;
(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司法鉴定人会议报告;
(八)司法鉴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
事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或授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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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第十八条执业司法鉴定人聘用期限为年。
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为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件。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条本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享有《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鉴,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法鉴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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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
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司法鉴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定。
第四章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司法鉴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
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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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鉴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鉴定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三十条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的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下列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本机构的持续发展:
(一)%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二)%的风险基金;
(三)%的教育培训基金;
(四)%的发展基金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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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
本机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注销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申请注销:
(一)资不抵债,无法进行正常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不再具有设立条件的;
(三)过半数执业司法鉴定人自愿解散的;
(四)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注销本机构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机构被注销后,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司法鉴定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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