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2005年05月11日]
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 根据图书馆的发展趋势,提出新的引导性要求。文献资源数字化和校园信息化的发展, 大大扩展了图书馆的功能,图书馆从单纯的文献服务进入到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综合素 质教育领域,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空间,从到馆的现场服务进入到泛在网络服务及移动服 务;社会普遍要求高校图书馆进一步对社会开放。这些都需要有一些引导性的规定,对 高校图书馆加以指导。
求政法司、社科司、人事司、职成司等相关八个职能司局的意见 • 2015年9月,高教司将《规程》征求意见稿下发部分高校征求意见 • 2015年12月,袁贵仁部长亲自批示,对《规程》稿中个别表述的内涵和依据提出疑问,经
修订工作组和高教司再次补充说明后终予以认可,12月31日正式签发颁布
新版《规程》是共同努力的结果
• 适应高等教育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对某些条款进行增删和修改。伴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高 校图书馆的工作模式和在教育、教学中的任务和作用都有较大变化,需要对原《规程》的内容进 行补充和调整。如:高校多校区办学,图书馆总分馆工作模式,需要作相应的规定;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图书馆在人才培养方面需要发挥更大 的作用,应有更明确的要求。
• 1987年,在第二次全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会议上,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 图书馆规程》
• 2002年2月,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形势,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 馆规程(修订)》
规程的历史作用
• 规范了高校图书馆的业务建设和管理 • 促进了高校图书馆的整体化建设和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教育文献保障体系的建设 • 提高了我国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省(市、区)高校图工委都非常重视
• 第一轮收集到的各地上报意见就达3万余字,其中,海南、江苏、四川等省图工委整理了全面 的修改意见
《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解读

2015: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 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
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 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Library of SWJTU
2015: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
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
定。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
数字化网络化、共建共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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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第四届图工委成立大会暨第一
次工作会议上,决定将修订《规程》作为本
届图工委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了规程修订
工作组。
组长:燕今伟 朱 强
成员:张兆忠 雷震 郑章飞 高凡 唐承秀
萧德洪 陈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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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院校图书馆 馆员职称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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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 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 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
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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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经费、馆舍、设备
2002: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高等 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 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 办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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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指导思想
在《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等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
反映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图书馆工作的需求
进一步明确高校图书馆在体制机制、馆舍设备、经费、 人员、文献资源、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必须达到的基本要 求 适当超前提出文献信息服务某些方面的工作目标 力求弥补当前高校图书馆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为各类型高校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图书馆建设规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简析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简析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图书馆的运作,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和服务。
本文将就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简析,探讨其内容和作用。
一、引言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中重要的教育资源,为师生提供知识获取和学术研究的场所。
为保证图书馆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应运而生。
二、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对象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是保障师生学习和研究的基础。
图书馆规程应规定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以满足师生的学术需求。
同时,规程还应明确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如本校师生、其他高校师生等。
三、图书馆资源的管理和利用1. 图书馆资源的采购和更新图书馆规程应明确图书馆的资源采购和更新机制,确保图书馆中的书籍、期刊和电子资源与学校教学研究的需求相匹配。
规程可以要求图书馆制定每年的采购计划,以保证资源的及时更新。
2. 图书馆资源的借阅和归还图书馆规程应规定师生借阅图书的流程和期限,以确保资源的公平利用和及时归还。
可以规定借阅书籍的数量和期限,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
3. 图书馆资源的保护和维护规程应规定图书馆资源的保护和维护措施,比如加强图书防盗措施、定期进行图书养护以及保障电子资源的安全使用等。
四、图书馆的服务和活动1. 参考咨询服务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应规定图书馆提供的参考咨询服务,包括文献检索、学术论文写作指导等。
规程可以要求图书馆设置咨询台或在线咨询平台,以提供便捷和高效的参考咨询服务。
2. 学术讲座和培训活动图书馆规程可以规定图书馆组织学术讲座和培训活动的机制。
这些活动有助于提升师生的学术水平和信息素养,使图书馆成为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五、图书馆的管理和评估1. 图书馆的运行管理图书馆规程应规定图书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确保图书馆的高效运行。
可以明确图书馆的职能部门,比如借阅部门、学术服务部门等。
2. 图书馆的评估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可要求图书馆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评估,以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 ] 号2014年月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体制和机构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第三章信息资源建设第四章读者服务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五章管理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信息服务、文化传承和素质教育职能,为培养优秀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坚持发展、开放、共享的理念,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主要任务是:(一)建设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信息资源体系,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和维护。
(二)充分揭示信息资源,开展各类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不断拓展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
(四)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
(五)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
(六)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馆际协作,发展图书馆联盟,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
(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馆员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体制和机构第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图书馆馆长是专业管理岗位,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和业务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7.25•【文号】[87]教材图字009号•【施行日期】1987.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1日)废止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87]教材图字009号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它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其主要任务是:(一)采集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和管理,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文献情报保障。
(二)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
(三)开展用户教育,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情报的技能。
(四)开发文献情报资源,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
(五)统筹、协调全校的文献情报工作。
(六)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实行资源共享。
(七)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业务工作第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工作都要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要。
第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资料,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采集文献资料应以满足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需要为主,兼顾其它需要。
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图书馆管理,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发挥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普通高校图书馆。
第三条高校图书馆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师生为宗旨,遵循教育规律,履行教育职责,发挥教育功能,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需求。
第四条高校图书馆应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数字化和智慧化建设,提升图书馆信息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高校图书馆应加强馆员队伍建设,提高馆员素质能力,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评价,激发馆员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第六条高校图书馆应加强条件建设,提高图书馆硬件设施水平,营造良好的阅读环境,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高校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发挥图书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阅读推广活动和文化活动,提高师生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高校图书馆应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九条高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升国际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高校图书馆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体制与机制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应建立完善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普通高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图书馆工作,制定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审议图书馆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普通高校应设立图书馆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研究、指导学科建设和图书情报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普通高校应设立图书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普通高校应设立读者服务部门,负责读者服务、阅读推广和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简析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简析作者:陈蕊来源:《学校教育研究》2017年第22期一、《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简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经历了5次动态修订,1956年12月5日至14日,高等教育部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
1981年9月16日至25日,教育部于10月15日以“(81)教高字057号”文件向各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颁发。
1987年6月12日至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修订了《中化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并更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并于7月25日以“教材图字009号”文件印发给相关部门、学校。
1999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馆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成立,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征求意见与修改,形成教育部正式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并于2002年2月21号由教育部以“教高【2002】3号”文件下发。
之后,教育部对原国家教委200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并于2015年12月31日,以教高【2015】14号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二、《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主要内容(一)总则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提出了制定新《规程》的指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首先强调了它具有法规性。
总则中强调图书馆的主要任务,作为第四条单独成文,并将工作思路由图书馆内部业务层面提升到学校层面以及社会层面,对图书馆的工作任务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位。
(二)体制和机构在这一章中,新《规程》强调高校图书馆应从学校工作需要出发,同时应面向学校开放,,这就表明学校层面应给予图书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三)工作人员信息时代的高校图书馆,在客观上对图书馆馆员提出了更加专业的要求,尤其对知识型馆员的需求日益突出。
新《规程》第十五条中,提出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这就标志着如今的高校图书馆馆员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业务上的自我更新,向着专业前沿发展,提高学术和工作水平,这背后同时隐藏着更深一层的含义,即更好地实现图书馆的“读者服务”功能。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师生的学习和科研需求,经学校XXXXX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进行修订。
第二章办证与借阅1. 借阅权限1.1 本校师生、在校研究人员及职工持校园卡即具有借阅、查询等图书馆服务的权限。
1.2 外校师生持有有效学生证或工作证明可申请借阅,须符合借阅规则。
1.3 读者证持有人可以借阅所有馆藏资料,借阅期限根据读者不同身份及图书馆规定而定。
2. 办证程序2.1 本校师生购买校园卡后,携带学生证件在图书馆指定办理窗口进行办证手续,办理成功后即可使用图书馆服务。
2.2 外校师生凭有效学生证或工作证明,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图书馆指定办理窗口办理临时借阅证,并缴纳一定的押金。
3. 借阅规则3.1 本校师生借阅图书期限为30天,续借一次,每次续借不超过借阅期限的一半。
3.2 外校师生借阅图书期限为15天,不可续借。
3.3 图书馆留存图书限期为7天,逾期不办理续借手续将由图书馆自行处理。
3.4 普通图书每人最多借阅上限为5册,部分特殊馆藏资料借阅数量另行规定。
3.5 借阅期满前七天内,读者应注意还书事宜,否则导致逾期将会产生罚款。
第三章图书馆设施与服务1. 阅览室使用规定1.1 图书馆阅览室设有个人学习区和团队学习区。
个人学习区接受个人学习和阅读,团队学习区接受小组学习、合作研究等。
1.2 阅览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吃零食、吸烟等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
1.3 阅览室内不得擅自挪动桌椅等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保护图书馆设施。
1.4 使用电脑和充电设备时,须有序排列,不得占用别人的位置。
2. 学术咨询与指导服务2.1 图书馆设置学术咨询台,提供与图书馆使用、文献检索、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2.2 图书馆开展系统培训,向师生提供文献检索、学术写作等方面的培训课程。
2.3 图书馆推广学术数据库的应用,提供使用指南、培训、远程登录等服务,方便用户获取学术资源。
从立法角度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修订
学校 图 书 馆 规 程 ( 修 订) 》 印 发 给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
以来 第二 次全 国高 等 学 校 图 书馆 工 作 会 议 , 会 议 讨 论通 过 了《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高 等 学 校 图 书馆 工 作 条
例》 ( 以下 简 称 “ 《 条例 》 ” ) , 并 于同年 1 O月 1 5 日以 “ ( 8 1 ) 教 高字 0 5 7号” 文 件 向各省 教育 厅 和各 高 等学
校颁 发 。1 9 8 7年 6月 1 2 日至 1 6日,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从前 面 的沿革 不难 看 出 , 《 普 通 高等 学 校 图书 馆 规程 》 ( 修订) 应该是 经 历 了 4次 修订 , 从《 条 例 草案 》
会在 北京 召 开 第 三 次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图 书 馆பைடு நூலகம்工 作 会
议, 修 订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高等 学校 图书馆 工 作条
例》 , 改名 为《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图书 馆 规 程 》 ( 以下 简称
“ 《 规程》 ” ) [ 2 ] 。《 普通 高 等 学 校 图 书馆 规 程 》 是 当 时 国家 教育 委 员 会 以“ 教 材 图字 0 0 9号 ” 文件于 1 9 8 7 年 7月 2 5日印发 给 各 有 关 部 门、 学校 , 文件 是 这样
大 高等 学校 图书馆工 作条 例 》 , 经过修 订 , 改 名 为《 普通
固 [ 3 ] 。1 9 9 9年教 育部 高 等 学校 图 书情 报 工 作 指 导 卺 行 ” 锋
表述 的 : “ 原教 育部 1 9 8 1 年颁 发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
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体制和机构第五条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
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
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八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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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2002年2月2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
主要任务是:(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
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
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贯彻实施。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确定本馆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
各部(组)、室的主任(组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七条规模大、院系多或校园分散的高等学校,可设立分馆。
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第八条高等学校的院系(所)资料室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
应面向全校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
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文献资源建设第十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
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
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
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读者服务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
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
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应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
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
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五章科学管理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有条件的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
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
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经费、馆舍、设备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
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
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
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
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另订。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7月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