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1)(2009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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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 求的基准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勘察文件的 一个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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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深度》的内容
《勘察深度》共分六章七十六条, 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勘察文件从野外钻探、 文件编制到报告装订全过程的深度要求。
2 基本规定
¨
¨ 2.0.1 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场地工程 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 害,并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 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 理的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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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
¨ 2.0.2 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勘 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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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勘察深度》的基本规定阐述了勘 察文件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是所有勘察 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最低要求。内容 是条文性的,具体内容在第3章文字部 分、第4章图表进行了详述,第5章则对 地震区和特殊场地等进行了专门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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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6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以下简称勘察深度),由建设部组织
编写、批准、公布实施。具体编写是由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等十六个勘察
设计研究单位完成的。建设部以部令方 式发布该《勘察深度》,于2003年9月1 日实施。它的实施将对岩土工程勘察行 业产生重大影响。
勘察深度的确定

关于勘察深度确定方法的探讨华勘院蒲海波【摘要】本文通过规范对勘察深度的规定,通过对不同宽度的常见基础型式的勘察深度,结合工程实例,以不同的方法确定的勘察深度进行对比,提出了自己对勘察深度确定的一点体会,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勘察深度基础宽度地基变形1 序言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勘察工作量的设计至关重要,尤其是勘察点的数量与深度的确定。
在目前各种规范日渐成熟的情况下,勘察点的间距和深度在规范中均做了规定。
但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勘察深度往往不容易把握,如果勘察孔设计的过深,将造成建设方资金的浪费,且在目前大多数工程均以招标的形式确定勘察单位的情况下,设计工作量的增加必将提高勘察工程造价,也就降低了中标的可能性,而如果设计的过浅,则又不能满足设计时的各种要求。
因此,对如何较准确地确定勘察深度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 规范对勘察深度的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对勘察深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常见的条形基础、筏板基础或箱型基础、桩基的勘察深度的主要规定如下:⑴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且不应小于5m。
⑵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⑶对于桩基础,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倍桩径,且不得小于3m ,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及部分的丙级建筑物,基础设计除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地基变形设计。
地基最终变形量按下式计算:)(1110−−=−=′=∑i i i i ni sis s z z E p s s ααψψ 式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z n 应符合下式要求:∑=′∆≤′∆ni i n s s 1025.0 式2i s ′∆—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 层土的计算变形值; n s ′∆—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z ∆的土层计算变形值。
基坑工程岩土勘察的规定

基坑工程岩土勘察的规定基坑工程岩土勘察的规定基坑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挖掘部分,通常是用于地下车库、商场和地下室等项目的开挖。
在开挖之前进行岩土勘察和分析非常重要,因为不同地质和土壤条件会对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
以下是基坑工程岩土勘察的规范:1. 岩土勘察的对象岩土勘察应针对基坑附近地下层进行,包括可测量位置和深度的地面层、淤泥层、海岸沙层、全年水位、地下水位、水质和水流等。
岩土勘察还需要对基坑周围原有建筑物和设备进行观测和分析。
2. 勘察范围和方法岩土勘察的范围和方法是根据不同的工程情况来决定的。
勘察的范围包括基础底面面积、土壤层位、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型,还需要考虑钢结构、针织支撑和支撑材料的选择。
勘察的方法包括钻探、静力探测和地震测量等。
3. 勘察的深度和精度勘察的深度必须足够深以涵盖基坑挖掘深度下方,包括其下一定深度的土层。
勘察的深度应当按照地下情况调整,必须能够保证可靠的数据和合理的统计结果。
勘察的精度应保证准确度,如果需要更高的准确度,可以增加勘察数量或使用更复杂的技术。
4. 勘察报告的编写和评估岩土勘察报告必须详细地描述勘察结果,并根据数据进行分析和归纳。
报告应包含工程的建议和说明,包括结构建议、支撑结构、材料选择和危险分析等。
此外,还应包括现场勘察记录、图纸和照片等证据。
5. 参数的选取在进行勘察时,必须选择适当的参数进行分析,包括土层的基质和膨胀压缩特性、重量和稳定性,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土层特征,例如粘性、弹性、密度和耐久性等。
参数的评估应采用现场实际数据,结合计算和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6. 岩土工程的安全要求岩土勘察和工程施工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现场的管制和限制条件。
工程进入现场前应检查和确认所有的安全要求,并投入适合的安全设施和人员。
在岩土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要求,如果发现任何安全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排除。
7. 隐患和应对措施在进行岩土勘察和工程施工时,需要注意隐患和应对措施。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6.2.4 红粘土地区勘探点的布置,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粘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宜取30~50m;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对均匀地基宜取12~24m,对不均匀地基宜取6~12m。
厚度和状态变化大的地段,勘探点间距还可加密。
各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可按本规范第4.1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均匀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基岩。
对不均匀地基、有土洞发育或采用岩面端承桩时,宜进行施工勘察,其勘探点间距和勘探孔深度根据需要确定。
6.2.5 当岩土工程评价需要详细了解地下水埋藏条件、运动规律和季节变化时,应在测绘调查的基础上补充进行地下水的勘察、试验和观测工作有。
关要求按本规范第7 章的规定执行。
6.2.6 红粘土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外,对裂隙发育的红粘土应进行三轴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必要时,可进行收缩试验和复浸水试验。
当需评价边坡稳定性时,宜进行重复剪切试验。
6.2.7 红粘土的地基承载力应按本规范第 4.1.24 条的规定确定。
当基础浅埋、外侧地面倾斜、有临空面或承受较大水平荷载时,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红粘土的承载力;1 土体结构和裂隙对承载力的影响;2 开挖面长时间暴露,裂隙发展和复浸水对土质的影响。
6.2.8 红粘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物应避免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2 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虑地基土的不均匀收缩变形;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的影响;在石芽出露的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形成的地面变形;3 选择适宜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在满足本条第 2 款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利用浅部硬壳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规定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规定【学员问题】高层建筑岩土工程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规定?【解答】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dc=d十αcβb、3、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对于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可按下式计算确定:dg=d 十αgβb4、一般性勘探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人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
5、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涧底完整地层3—5m.、6、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清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
计算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勘探孔深度时,其αc和αg、系数,对残积砾质黏性土和残积砂质黏性土可按粉土的值确定,对残积黏性土可按黏性土的值确定,对全风化岩可按碎石上的值确定。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探度应深入强风化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
一般性钻孔达强风化岩顶面即可。
7、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
8、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定1.1 为规范本公司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工作,制定本规定。
1.2 岩土工程勘察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在上海地区从事普通项目的勘察活动,可以地方标准规范为主,但须遵循国家标准中的有关强制性条文;特殊项目(如核电、航空、船舶等)的勘察,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
1.3 规定是重申规范中的要点、可能引起歧见的条款及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环节。
1.4 规定主要针对上海地区的工程,外省市工程应吸收当地工程经验并应符合当地有关规范要求。
承担境外项目,应按当地有关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开展工作。
1.5 公司原勘察技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2022 年版)国家标准《建造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2001) (2022 年版)国家标准《建造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1999)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22)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07-1999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GJ08-37-200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GJ08-11-202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造抗震设计规程》 (DGJ08-9-200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202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DGJ08-109-200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DGJ08-72-98)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G/TJ08-40-2022)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外业操作规程》(DG/TJ08-1001-2004)行业标准《高层建造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JGJ72-2004)行业标准《建造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22)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064-98)行业标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J051-2022)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63-2022)国家推荐标准《静力触探技术标准》 (CECS04:88)其他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通知计价格(2002) 10 号建设部及上海市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1 承担勘察项目后,应做好以下资料的采集、验证等工作:3.1.1 采集拟建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及建(构)筑物性质的相关内容;平面图应明确拟建(构)建造物边界线、地下室边界线、场地规划红线。
岩土工程勘察图例图示及有关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图例图示及有关规定关于岩土工程勘察图例图示等有关规定目录1、总则 (1)2、岩土工程勘察图例 (1)2.1地质年代 (1)2.2土的图例 (2)2.3 岩石的图例及符号 (4)2.4、第四系分层及成因符号 (11)2.5 地层代号 (12)2.6 勘察工作图例 (13)2.7 地质图例 (16)2.8 常用地形图图例(1:500、1:1000、1:2000) (20)2.9 工程建(构)筑物及常用建筑总图图例 (21)3、岩土工程勘察图示 (24)3.1 一般规定 (24)3.2 图例图示 (28)3.3 平面图图示 (29)3.4工程地质剖面图图示 (35)3.5、柱状图图示 (39)3.6动力触探成果图表图示 (43)3.7 钻孔抽、提水试验成果图表图示 (45)3.8钻孔压水试验成果图表图示 (46)3.9 勘探点数据一览表 (46)3.10 线路工程平面图、剖面图、柱状图 (47)附录:A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B 工程地质剖面图C钻孔柱状图D探井展示图E动力触探成果图表F抽水试验成果图表G压水试验成果图表H 线路工程纵断面图I 桥工程地质纵断面图J 隧道工程地质纵断面图1、总则为保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质量,统一岩土工程勘察图例图示,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计算机制图,其它工程勘察可参考使用。
1.0.3 本规定适用于绘制岩土工程勘察平面图、剖面图、柱状图以及其它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图表。
1.0.4岩土工程勘察图例图示除应符合本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以外的图例图示可在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手册中查找采用。
2、岩土工程勘察图例2.1地质年代在岩土工程勘察图件中地质年代应表示到组或段,系的第一个字母使用正体大写,其下标数字表示统,其后小写斜体字母表示组,组后的数字上标表示段,如:J3n(侏罗系下统南园组组)、J2s1(侏罗系中统沙溪庙组第一段)地质年代符号表2.2土的图例2.3 岩石的图例及符号岩石图例积岩2.4、第四系分层及成因符号第四系成因符号2.5 地层代号在平面图、剖面图及柱状图需要注写地层代号,岩石的地层代号由地质时代、岩石符号组成,两者用“-”相连,地质年代应2s-Ms(侏罗系中统沙溪庙组泥岩)、T1j3-Ls(三叠系下统嘉陵江组第三段灰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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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1.0.3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其他 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按不同勘察阶段 的目的和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勘 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 他阶段的勘察文件可参照执行。
1.总则
2.基本规定
17 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
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 坡的整治措施的建议; 18 基坑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分析及支护 设计、施工所需岩土参数,提出支护措 施、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19 有季节性冻土的地区,提供场地土的 标准冻结深度;
2.基本规定
20 必要时,预测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
一、概述 二、勘察深度的内容
一、概述
1. 编制背景
(1)国家法规的要求 (2)社会环境变化的要求 (3)岩土工程勘察行业质量现状的要求
2. 编制依据
(1)建设部建质函(2002)04号通知 (2)国家相关法规 (3)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 的规定
3.《勘察深度》的特点
《勘察深度》不是勘察报告编写 标准,而是勘察文件应该包括什么内 容 , 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尽管它与勘察 规范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勘探测试工 作量、勘察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等, 相较而言有其自身特点:
2.基本规定
6 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
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7 场地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9 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 10 分析和评价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建议天 然地基持力层,并提出承载力等参数;
1.总则
本章对《勘察深度》的必要性, 适用范围、勘察文件包括的内容及其与 现行标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1.总则
1.0.l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 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 察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 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总则
4.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 求的基准
二、《勘察深度》的内容
《勘察深度》共分六章七十六条, 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勘察文件从野外钻探、 文件编制到报告装订全过程的深度要求。
第 1章 第 2章 第 3章 第 4章 第 5章 第 6章
总则 基本规定 文字部分 图表 地震区和特殊场地 附则
1.0.5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
外,还应符合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特别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的规定。
2.基本规定
《勘察深度》的基本规定阐述了勘 察文件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是所有勘察 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最低要求。内容 是条文性的,具体内容在第 3 章文字部 分、第4章图表进行了详述,第5章则对 地震区和特殊场地等进行了专门陈述。
2.基本规定
8
钻孔(探井)柱状图(未纳入工程地质 剖面图的必须附柱状图); 9 探井(探槽)展示图; 10 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11 岩土利用、整治、改造方案的有关图 表; 12 岩土工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 13 其他需要的图表。
(1)由建设行政部门颁布实施, 具有一定 的政府管理色彩; (2)对勘察文件技术与责任有明确要求; (3)主要解决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需要做什 么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对具体如何做,做成什么样子则较少 具体规定。 (4)对现行勘察规范对勘察文件的要求特 别是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必要的强调, 个别地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14 存在特殊土的场地,应满足相关专门规范的
要求,提供相关参数,分析、论证及评价工程 建设适宜性,提出治理措施的建议; 15 存在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场 地,应对其进行描述、分析,评价对工程的危 害及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防治建议; 16 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时,应 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
主讲人:郭书泰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以下简称勘察深度),由建设部组织 编写、批准、公布实施。具体编写是由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等十六个勘察 设计研究单位完成的。建设部以部令方 式发布该《勘察深度》,于 2003 年 9 月 1 日实施。它的实施将对岩土工程勘察行 业产生重大影响。
2 基本规定
2.0.1 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场地工程
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 害,并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 分析 , 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 理的勘察报告。
2 基本规定
2.0.2 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勘
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3 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
2.基本规定
11 选用桩基础时,应提出适宜的桩型及
桩端持力层建议,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 岩土参数,必要时估算单桩承载力; 12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 计算参数,必要时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 征; 13 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提出地基处理 方案建议,并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
2.基本规定
成。
2.基本规定
2.0.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及其完成情况; 4 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5 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 岩石的产状、结构和风化情况;
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 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的建 议; 21 规范或任务要求的其他内容。
2.基本规定
2.0.5 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
1 2 3 4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工程地质剖面图;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2.基本规定
2.0.6 勘察报告可根据需要附下列图表: 1 区域地质图; 2 综合工程地质图; 3 工程地质分区图; 4 地下水等水位线图; 5 基岩面(或其他层面)等值线图; 6 设定高程岩性分布切面图; 7 综合柱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