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021-2001)(2009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 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整理

目录1、P19 勘探深度的计算 (2)2、P210 滑坡稳定安全系数计算 (2)3、P225 地震液化判别计算 (4)4、P69 湿陷性土总湿陷量计算及地基的湿陷等级确定 (6)5、P70 红黏土的状态分类及复浸水特性分类 (8)计算及融沉性分类表 (9)6、P77,多年冻土平均融化下沉系数67、P82 盐渍土按化学成份分类表及按含盐量分类表 (9)8、P246 花岗岩残积土液性指数计算 (9)9、P103 浅层及深层平板载荷实验的变形模量计算 (10)10、P110 旁压试验旁压模量计算 (10)11、P111 扁铲侧胀试验有关参数计算 (11)12、P28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动贯入阻力计算 (11)13、P289 十字板剪切试验估算地基容许承载力及单桩极限承载力 (11)14、P292 利用旁压曲线的特征值评定地基承载力 (12)15、P298 波速测试小应变动剪切模量、动弹性模量和动泊松比计算 (13)16、P124 水和土的腐蚀性评价有关计算 (13)17、P132 岩土参数标准值的计算(需用计算器统计功能) (14)P136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15)表A.0.1 岩石坚硬程度等级的定性分类 (15)表A.0.2 岩体完整程度的定性分类 (15)表A.0.3 岩石按风化程度分类 (15)表A.0.4 岩体按结构类型划分 (15)表A.0.5 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15)表A.0.6 碎石土密实度野外鉴定 (15)P141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15)P143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15)P144 附录D 膨胀土的初判方法 (15)P145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15)表E.0.1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15)表E.0.2 孔隙水压力测定方法和合用条件 (15)P146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15)P147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16)4 .1 .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算起,勘探孔 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 对于单独柱基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审查要点(一)为指导建筑式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式程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
(三)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为勘察依据的文件及附件;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阶段),必要时应附原始资料及计算书;3、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其它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提供的参数、结论与建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4、是否达到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5、是否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为察依据的文件要求(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程内容为准(六)各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查内容与要求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具条款略)是否严格执行2相关责任及签章:勘察单位的资格是否具;勘察文件〈〈包括勘察报告、独立完成的专报千及试验报告等)公章是否有效,勘察文单位责任人、勘察项目责任人以及各类图原始记录人签章是否齐全、有效3勘察依据3 . 1工程建设标准:选用的规范、规程是否有、完备,是否适用于本工程。
工程勘察主要关标准:土工程勘察规范G B 5 0 0 2 1 — 2001)筑地基»( G B 5 0 0 0 7 — 2002)〈〈膨胀地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 B J 1 12-8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J 2 5 - 9 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 G J 1 2 0 - 9 9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 G J 8 7 - 9 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术规程》(GB50086-2001)» (JGJ79-2002)(G B 5 0 0 1 1 - 2 0 0 1 )(J T J 5 6 - 94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 T J 0 6 4 - 9 8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其他相关标准(当标准更新时, 应及时更换新标准)3 . 2勘察任务委托书:委托的勘察任务是否明确;勘察文件是否满足任务委托要求。
基坑岩土工程勘察钻孔的布置和深度应符合规定

基坑岩土工程勘察钻孔的布置和深度应
符合规定
1、钻孔宜沿基坑周边且在基坑边界外(1~2)H范围内布置(H为基坑开挖深度)。
对于软土,勘察范围尚应扩大。
2、钻孔间距应视地层复杂及满足纵横方向对地层结构和均匀性的评价要求而定。
一般取15~20m,但每一地质剖面内钻孔不宜少于3个。
3、当支护工程可能采用锚杆时,钻孔布置范围应满足锚杆的设计与施工对岩土特性了解的要求。
4、钻孔深度应满足确定基坑支护结构入土深度的要求。
钻孔深度不宜小于2.5H.对于软土,钻孔深度不宜小于3H.对于层顶标度位于基坑底面以上或有承压水的透水层,钻孔尚应穿过透水层。
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5m的基坑,当有可靠依据时,钻孔深度可适当减少钻孔深度,钻孔深度入中风化岩不应小于2m、入微风化岩不应小于1m。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十六条.

★适应市场经济不能降低技术标准。
★正确理解、掌握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是完善工程项目,满足报告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提,是岩土工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强制性条文不可冒犯,当地方法规与国标抵触时,自行失效。
★强制性条文是行政监督的条令,是行政罚款的依据。
★违反强制性条文每一条的市场代价是(单位)10~30万元、个人责任人占5%的行政罚款,也是单位声誉的严重损害……第1 页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自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强制性条文十六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总则要求1条(1.0.3),对详勘要求4条(4.1.11、4.1.17、4.1.18、4.1.20),对水文地质勘察要求2条(基坑工程4.8.5、7.2.2),对桩基础要求1条(4.9.1),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要求七条(5.1.1、5.2.1、5.3.1、5.4.1、5.7.2、5.7.8、5.7.10),对成果报告的要求1条(14.3.3)。
2、强制性条文十六条部分内容解析:①总则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即应遵循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之原则。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即接受项目,签了合同才能勘察;有了方案、平面图才可详勘,否则只能初勘,或按方格网施工以满足详勘。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这项工作一般应在初勘阶段完成。
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完整、评价正确的勘第2 页察报告。
结论正确是起码要求。
提出的基础形式,变形要求应通过提供的承载力与以满足;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应准确;提出的建议应是可行的,应能反映出岩土工程师的基本素质。
②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强调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评价,不能仅对场地评价完事。
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基坑工程岩土勘察的规定

基坑工程岩土勘察的规定基坑工程岩土勘察的规定基坑是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挖掘部分,通常是用于地下车库、商场和地下室等项目的开挖。
在开挖之前进行岩土勘察和分析非常重要,因为不同地质和土壤条件会对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
以下是基坑工程岩土勘察的规范:1. 岩土勘察的对象岩土勘察应针对基坑附近地下层进行,包括可测量位置和深度的地面层、淤泥层、海岸沙层、全年水位、地下水位、水质和水流等。
岩土勘察还需要对基坑周围原有建筑物和设备进行观测和分析。
2. 勘察范围和方法岩土勘察的范围和方法是根据不同的工程情况来决定的。
勘察的范围包括基础底面面积、土壤层位、地下水位和地下水型,还需要考虑钢结构、针织支撑和支撑材料的选择。
勘察的方法包括钻探、静力探测和地震测量等。
3. 勘察的深度和精度勘察的深度必须足够深以涵盖基坑挖掘深度下方,包括其下一定深度的土层。
勘察的深度应当按照地下情况调整,必须能够保证可靠的数据和合理的统计结果。
勘察的精度应保证准确度,如果需要更高的准确度,可以增加勘察数量或使用更复杂的技术。
4. 勘察报告的编写和评估岩土勘察报告必须详细地描述勘察结果,并根据数据进行分析和归纳。
报告应包含工程的建议和说明,包括结构建议、支撑结构、材料选择和危险分析等。
此外,还应包括现场勘察记录、图纸和照片等证据。
5. 参数的选取在进行勘察时,必须选择适当的参数进行分析,包括土层的基质和膨胀压缩特性、重量和稳定性,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土层特征,例如粘性、弹性、密度和耐久性等。
参数的评估应采用现场实际数据,结合计算和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6. 岩土工程的安全要求岩土勘察和工程施工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现场的管制和限制条件。
工程进入现场前应检查和确认所有的安全要求,并投入适合的安全设施和人员。
在岩土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要求,如果发现任何安全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排除。
7. 隐患和应对措施在进行岩土勘察和工程施工时,需要注意隐患和应对措施。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5年11月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5]2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步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在建设部颁发《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的基础上,总结我市建设工程勘察经验和研究成果,我委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编制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该深度规定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解释。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到我委及编制单位。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网站”(http://)上发布。
需购买该深度规定的单位请到长江一路58号鹰冠大厦四楼政务大厅商务中心购买。
联系人:周长安(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63676222严菊英(政务大厅商务中心) 63672129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前言重庆地处山区、丘陵区,环境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具有鲜明的地区特点。
为了指导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确保工程勘察质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编制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本深度规定是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基础上,结合重庆市工程勘察经验和研究成果编制的。
本深度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编制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张伦玉钱志雄尧红庆何平杨德全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要求 (2)2.2主要内容 (2)2.3主要图件 (4)2.4主要测试成果图表 (4)2.5相关计算书(包括计算图表) (5)2.6主要附件 (5)3文字报告 (5)3.1任务由来及工程概况 (5)3.2勘察工作目的与任务、技术标准 (6)3.3勘察工作布置及任务完成情况 (6)3.4工程地质条件 (7)3.5岩土物理力学特征 (9)3.6场地稳定性评价 (10)3.7地基评价 (15)3.8主要结论与建议 (19)4 图表 (19)4.1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0)4.2工程地质剖面图 (20)4.3钻孔柱状图及山地工程展示图 (21)4.4原位测试主要成果及图表 (22)4.5室内测试资料的主要成果与图表 (24)5 专项说明 (24)5.1勘察纲要 (24)5.2岩土层承载力 (25)5.3线性工程 (27)6 签署及装帧 (27)6.1签署 (27)6.2装帧 (28)1 总则l.0.1 为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高勘察文件质量,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便于设计和施工使用,特编制本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oc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7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
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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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6
4.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 求的基准
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是勘察文件的 一个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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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深度》的内容
《勘察深度》共分六章七十六条, 比较全面地阐述了勘察文件从野外钻探、 文件编制到报告装订全过程的深度要求。
2 基本规定
¨
¨ 2.0.1 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场地工程 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 害,并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 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 理的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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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
¨ 2.0.2 勘察报告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勘 阶段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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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勘察深度》的基本规定阐述了勘 察文件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是所有勘察 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即最低要求。内容 是条文性的,具体内容在第3章文字部 分、第4章图表进行了详述,第5章则对 地震区和特殊场地等进行了专门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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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深度 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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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20/11/11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深度规定6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以下简称勘察深度),由建设部组织
编写、批准、公布实施。具体编写是由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等十六个勘察
设计研究单位完成的。建设部以部令方 式发布该《勘察深度》,于2003年9月1 日实施。它的实施将对岩土工程勘察行 业产生重大影响。
¨ 16 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时,应 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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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 17 边坡工程应提供边坡稳定计算参数, 评价边坡稳定性,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 坡的整治措施的建议;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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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察深度》的特点
《勘察深度》不是勘察报告编写 标准,而是勘察文件应该包括什么内 容,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尽管它与勘察 规范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勘探测试工 作量、勘察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等, 相较而言有其自身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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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其他 工程可参照执行。
¨ 1.0.4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按不同勘察阶段 的目的和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勘 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 他阶段的勘察文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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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 1.0.5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 外,还应符合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特别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的规定。
石的产状、结构和风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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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 6 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 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 7 场地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 8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 ¨ 9 分析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 ¨ 10 分析和评价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建议天
(1)由建设行政部门颁布实施, 具有一定 的政府管理色彩;
(2)对勘察文件技术与责任有明确要求; (3)主要解决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需要做什
么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对具体如何做,做成什么样子则较少 具体规定。 (4)对现行勘察规范对勘察文件的要求特 别是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必要的强调, 个别地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然地基持力层,并提出承载力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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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 11 选用桩基础时,应提出适宜的桩型及 桩端持力层建议,提供桩基设计所需的 岩土参数,必要时估算单桩承载力;
¨ 12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 计算参数,必要时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 征;
¨ 13 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提出地基处理 方案建议,并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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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二、勘察深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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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 编制背景
(1)国家法规的要求 (2)社会环境变化的要求 (3)岩土工程勘察行业质量现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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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编制依据
(1)建设部建质函(2002)04号通知 (2)国家相关法规 (3)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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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2章 基本规定 第3章 文字部分 第4章 图表 第5章 地震区和特殊场地 第6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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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本章对《勘察深度》的必要性, 适用范围、勘察文件包括的内容及其与 现行标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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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 1.0.l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 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 察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 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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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 1.0.2 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 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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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 2.0.3 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部分和图表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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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 2.0.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 内容:
¨ 1 拟建工程概况; ¨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及其完成情况; ¨ 4 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 5 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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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 14 存在特殊土的场地,应满足相关专门规范的 要求,提供相关参数,分析、论证及评价工程 建设适宜性,提出治理措施的建议;
¨ 15 存在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场 地,应对其进行描述、分析,评价对工程的危 害及工程建设适宜性,提出防治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