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一、立项阶段:1.立项准备:政府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需要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范围和计划,制定征收方案。
2.立案:政府部门将征收计划报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立案审批,并公告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或单位。
二、征收准备阶段:1.征收范围划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立案审批结果,划定征收范围,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初步勘测、测绘。
2.征收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向相关单位、个人发放调查通知书。
3.调查结果通告: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告被征收人或单位,告知征收拟征收的房屋和相应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征收实施阶段:1.征收决定: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征收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或单位。
被征收人或单位在接到征收决定后,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2.发放补偿凭证:征收部门将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向被征收人或单位发放补偿凭证,包括补偿款、搬迁费等。
3.拆迁、搬迁:被征收人或单位按照征收部门的安排,自愿选择搬迁安置地点,并按照规定进行拆迁、搬迁。
4.房屋征收登记: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已实施拆迁的房屋进行登记,确认房屋征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在对房屋征收登记确认无误后,按照补偿凭证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或单位。
四、产权变更阶段:1.土地和房屋产权变更:征收部门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产权,由被征收人或单位变更为国家所有,然后进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
2.重建或开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规划,对征收的土地和房屋进行重建或开发,实现公益事业的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
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应注重与被征收人或单位的沟通与协商,保障被征收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补偿。
同时,政府也需要保证征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一、立项阶段:1.资金筹措:政府部门会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规模确定征收所需的资金,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筹措。
2.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明确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形成征收项目立项报告。
二、征收准备阶段:1.指定征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会指定具体的征收机构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2.征收公告: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及相关权益人,同时告知他们的权益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3.测量界址:征收工作开始前,征收机构会委托测绘单位对征收范围进行测量,并划定清晰的界限。
4.登记材料征集: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发放登记表,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其他需要的材料,以便进行产权登记和房屋评估。
三、评估征收阶段:1.房屋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土地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还需要对土地的评估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
3.补偿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相关政策,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替代等。
四、补偿安置阶段:1.补偿告知: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及相关权益人发放补偿告知书,告知他们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2.补偿款支付:征收机构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费用等。
3.安置房屋:对于需要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机构会提供安置房屋或者提供相应的资金用于购买新房。
五、产权变更阶段:1.确认产权:被征收人在接受补偿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将房产的产权转移给征收机构或新购房屋的产权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征收范围和用途,征收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六、监督管理阶段:1.部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会对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和媒体会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揭露违规行为。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般流程,具体实施过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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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0日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部分区域。
第二章征地管理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下达征地任务。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实施。
负责申报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征地报批材料,落实批后补偿安置,腾清被征的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流程

第三部分 强制搬迁
第五步:司法审查 (一)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 行全面审查。 (二)除法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外,非诉执行 审查一律公开听证。 (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第三部分 强制搬迁
第五步:组织强迁 区政府自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准执裁定后,应完 成以下工作: (一)召集相关部门进一步讨论完善强制搬迁执行 预案。责成属地乡镇(街道)、征收部门等单位共 同做好强制搬迁实施前至实施后的维稳工作。 (二)根据准执裁定确定的范围和内容,组织对被 执行人实施强制搬迁。
第三步: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一)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 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 期限等事项。 (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一般不少 于15日。
第三部分 强制搬迁
第三步: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被征收人,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注: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补 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应当为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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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 理相关手续。
第一部分 征收决定
第四步:委托实施单位入户调查
(一)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组织征询被征 收人的改建意愿;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 旧城区改建。
第一部分 征收决定
第四步:委托实施单位入户调查
(二)调查期间,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房屋所有人身份情况调查; 2、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调查; 3、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4、改变房屋用途情况调查、确认; 5、公房是否符合房改调查、认定; 6、评估机构选定及估价人员入户现场勘查; 7、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关联事项的调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实施单位或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拆迁,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市内长安、裕华、桥东、新华、桥西各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矿区(以下统称县)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国土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需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
拆迁人有权选择经认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范围与条件第五条拆迁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拆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拆迁条件;(三)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二)拆迁公告的发布;(三)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协商;(四)拆迁协议的签订;(五)拆迁实施。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由拆迁单位制定,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合理制定,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屋置换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或者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6日石家庄市市区做地工作流程为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文件(以下简称“37号文”)精神,推进做地工作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地为先,先做土地后做项目,实现多规合一,增强政府对土地的管控,区政府和发改、财政、审批、国土、住建、规划等市直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审批程序办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做地项目实施。
二、做地流程(一)做地范围选定。
做地主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土地储备专项规划选定做地项目范围。
(二)做地计划报批。
做地主体将做地项目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做地计划报市储委办,市储委办征求市储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储委会批准。
(三)做地方案编制。
做地主体对做地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坐落、面积,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和做地周期,编制做地方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整案制处置土地的,做地主体同时填写《城中村改造整案制处置土地申请表》。
(四)做地模式确定。
做地主体自行筹措资金实施做地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

补偿与安置
支பைடு நூலகம்补偿款项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征收部门依据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装修、附属设施等的评估 结果,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签订补偿协议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 付时间等条款。
支付补偿款
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给被征收人。
协助搬迁过渡
协助制定搬迁计划
征收部门应协助被征收人制定详 细的搬迁计划,包括物品打包、 运输、临时居住安排等。
提供搬迁补助
为减轻被征收人的经济负担,征 收部门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 ,用于支付搬迁过程中的相关费 用。
协助解决搬迁问题
在搬迁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 或困难,征收部门应及时提供协 助和支持,确保被征收人顺利搬 迁。
03
CATALOGUE
征收实施
现场调查与登记
征收部门组织人员进入征收现场,对房屋及附 属设施进行实地勘察。
调查人员记录房屋结构、面积、用途、权属等 基本情况,并绘制房屋平面图。
对被征收人进行登记,核实其身份信息和房屋 权属证明。
评估房屋价值
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 进行评估。
申请人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 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
审核征收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房屋征收部 门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 容。
批准征收计划
01
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征收申请,将提交给上级主管 部门进行审批。
提供法律援助
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解决因房屋征收引发的法律 纠纷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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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为了规范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土地收储计划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辖区政府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下达。
其它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市政府直接下达计划。
项目单位持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计划到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
二、项目单位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所需材料。
项目单位申请房屋征收时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由政府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改建项目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四)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公布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拨付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所需的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在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项目工作经费数额,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多退少补。
五、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调查登记;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认定处理。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后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编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调查、登记、认定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
(二)征收补偿方案综合平衡。
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论证前,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四)召开听证会。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政府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九、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政府。
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做出概算,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房屋征收决定(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经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公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被征收人。
(三)征收决定备案。
各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十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评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评估结果异议的解决。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四、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房屋拆除及清场验收。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
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清场验收并出具清场验收合格单。
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验收合格情况报市政府。
十七、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本工作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石家庄市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组织召开。
受委托的部门应当以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听证。
第五条听证组织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三至五人组成,由政府或受委托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
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人员、被征收人、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事项及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
公告期不少于5日。
第九条申请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20人以上时应当民主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未推选代表的,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机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被征收人公开。
第十条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三)听证事项;(四)听证时间和地点;(五)缺席听证法律后果;(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三)方案制定人员陈述制定方案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有关证据;(四)被征收人陈述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五)方案制定人员、被征收人相互质证和提问;(六)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七)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市、区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三)听证参加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四)听证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十五条听证参加人享有听证权利但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六条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规范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规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风险评估,是指涉及我市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先期介入、先期预测和先期研判,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风险评估坚持法制、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法制、信访、环保、司法、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