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我国古代出现过的政治制度及作用

我国古代出现过的政治制度及作用一、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一、夏商的政治形式1、早期“国家”的出现:(1)时间与地区:距今大约五千年前,随着农耕经济的发展,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原始居民开始迈入早期国家起源的历史阶段。
(2)标志:金属器具的使用、贫富分化的产生、文字的成熟、城的出现和礼制的初步形成。
(3)政治形势:传说中的黄帝以战争手段平定四方,安抚万民,又分置官员,确定了初步的政治管理秩序。
2、夏商政治文化:(1)夏朝:王位世袭制的形成,政治权力由“传贤”演化为“传子”,“家天下”的制度由此开始,宗族关系从此成为基本的政治关系。
(《礼记》中记录了孔子的一段话,其大意是:往古的“大同”时代,“天下为公”;现在的“小康时代”,则是“天下为家”。
这说明了从“天下为公”到“家天下”的大致演化过程。
)(2)商朝:商代贵族以血缘为纽带,实行宗法制;神权和王权的密切结合。
二、西周分封制1、前提:在牧野一战中,周击败了商王朝的军队主力,建立了西周。
2、内容:(1)周武王将子弟和功臣分封于各地,使他们成为各领一方的诸侯。
(2)诸侯的权力与义务:诸侯国在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对周天子定期朝贡并提供军赋和力役。
3、分封对象:子弟、功臣和亲周的商朝旧贵族。
4、评价:西周的分封制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但后来随着实力的变化,诸侯国之间出现了强国兼并弱国的形势,从而使周天子的权威逐渐削弱。
5、瓦解:受封的诸侯权力较大,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随着诸侯国实力的不断增强,王权衰弱,分封制走向崩溃。
三、西周的宗法制1、渊源:有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
2、目的: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3、实质:是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维护政治联系的一种等级制度。
4、核心:嫡长子继承5、内容:(1)同宗族内部最高权力地位的传承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2)确立大宗、小宗的体系;(3)形成“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
中国的选官制度

中国的选官制度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典章制度之一,是中央集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其主要包括奴隶社会的王位世袭制、两汉的察举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和隋唐的科举制。
1. 王位世袭制从禹的儿子启开始,禅让制的惯例被破坏,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
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是一次重大的历史变革,它标志着原始社会的“天下为公”为奴隶社会的“家天下”所取代。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历史的进步,其根源在于生产力的发展。
2. 察举制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
汉武帝时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官制度用来选拔人才,其内容包括地方察举和皇帝征召等,其中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官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各方面人才的涌现是汉武帝时期出现鼎盛局面的重要原因。
东汉时期继续实行察举制,但前后有所变化。
初期主要依据人才在地方上的声望,称为“乡举里选”。
中期以后,豪强地主势力开始恶性膨胀,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
在选官制度日趋腐朽的情况下,出现了一批世代为官、把持中央或地方政权的豪门大族,累世公卿的世家地主因此形成并发展起来。
后期,宦官把持用人大权,选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腐朽居面。
3. 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重要选官制度。
三国时开始实行,隋唐时被废除。
东汉末年的军阀混战打破了原有的统治秩序,使汉代的察举制度无法继续实行下去。
曹操为发展自己的势力,采用“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曹丕当政时创立了九品中正制。
具体做法是:中央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州的中正官,察访士人,评列九品,作为官吏除授的依据;中正评定士人,家世、才能并重。
曹魏后期,尤其到了晋朝,九品中正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选拔人才的途径。
由于中正官一职为世家大族所垄断,选官任人唯看门第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等级森严的局面。
九品中正制是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加速了魏晋以来士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地方行政制度政治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与之相关的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它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经历了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纵向知识梳理一、皇帝制度公元前221年,秦兼并六国。
秦王嬴政自称始皇帝,并规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
从此,皇帝成为我国封建时代历代王朝最高统治者的专称。
从秦始皇起,皇帝的特权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
明代,皇帝废除宰相制度直接统管政府,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和厂卫制度,实行专制特务统治,皇帝制度走向极端。
明末清初,我国著名的思想家黄宗羲针对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
他认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
在19世纪末的维新变法运动中,资产阶级维新派主张以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政体代替君主专制政体。
资产阶级革命派则主张推翻君主专制制度,实行民主共和制度。
1912年,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中华民国的建立,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寿终正寝。
二、中央官制秦朝统一全国后,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度。
三公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
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
三公以下设九卿,分掌朝廷和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三省六部制由隋文帝首创,唐太宗时进一步明确了三省的职权。
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机构。
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的政令。
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
三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具体负责各项行政事务。
宋太祖将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总揽中央行政权力。
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元世祖设立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健全了中央统治机构。
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综述1、商周时期,采用“世卿世禄制”(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这种世卿世禄制,与后代的“选贤任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在“世卿世禄制”下,也有“选贤任能”的现象,比如商汤重用伊尹,文王起用姜尚等等。
但这种选贤任能未能打破世卿世禄制的基本原则,只是较为个别的“破格”现象。
2、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前475年),选贤任能成为春秋时的流行风尚。
齐桓公纳鲍叔牙之谏,重用同他有一箭之仇的管仲,委以军国要务,奠定了东方大国的基础。
秦穆公在用人上不拘一格,把来自敌国的丕豹、少数民族的由余、五张羊皮换来的奴隶百里奚,统统网罗在自己麾下,成为西方霸主。
还有如楚庄王任用“鄙人”孙叔敖,问鼎中原,饮马黄河;吴王阖闾重用楚国亡臣伍子胥,几乎灭了楚国;越王勾践重用范蠡和文种,卧薪尝胆,灭吴复仇。
整个春秋时期,选拔优秀人才的故事不绝于书。
但是,这时的选贤任能,属于一种“伯乐相马”式的人治方式,只是对世卿世禄制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新制度。
3、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前221年),在官吏选拔上广泛推行军功制和养士制。
军功制就是把功劳大小作为选拔官员的基本条件。
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规定“食有劳而禄有功”(《说苑〃政理》)。
特别是秦国,商鞅变法时明确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史记〃商君列传》)真正做到了如同商鞅所说的那样:“利禄官爵专出于兵,无有异施也。
”(《商君书〃赏罚》)养士制就是由执政的高级官员豢养一批具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士人,作为人才储备,为己所用。
“士”在战国时期已经成为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和作用的社会群体,是当时新型职业官员的主要来源。
中国古代史线索

1.统一与分裂古代历史上,统一和分裂这一对矛盾长期存在。
但是,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第一,先秦时期中国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国家发展的早期阶段,或称为“部族国家”阶段,它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都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用分封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用世卿世禄制作为各级政权的基本管理方式。
西周的分封制是古代部族国家发展的最完善的形态,到了西周末年,分封制度危机,王室衰微,中国政治进入到一个大变革的时期。
向统一的中央集权过渡的历史进程也逐渐展开。
春秋时期,诸侯不再听从周天子的命令,不再朝觐和纳贡。
诸侯之间为争夺土地、人口、霸权而频繁战争,大量的诸侯国在这个过程中被兼并。
到了战国时期,整合为七个大诸侯国,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一种局部的统一和集权。
其一,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逐渐强大,与东方六国的战争兼并和统一的含义日益突出,直至发展为前3世纪后期的统一战争。
其二,商鞅变法“废分封,行县制”,实际上准备了统一后的新的中央集权的行政模式。
当时各诸侯国普遍的出现了县制取代世卿世禄的情况。
在经济上,社会经济发展,商业发展,各地区的联系加强。
在思想意识上,韩非子提出了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理论。
春秋战国时期,通过战争和经济交流,中原的华夏族和其他民族的联系和融合的趋势加强,为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奠定了基础。
至前221年,秦赢得了统一战争的最终胜利,并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制度,中国的政治制度从此进入统一和中央集权为主的阶段。
第二,从汉的大一统到隋唐的大一统第三,辽宋夏金元时期的分裂和统一2.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第一,秦汉时期第二,唐宋时期第三,明清时期3.古代经济史第一,先秦时期其一,农业生产的发展。
其二,工商业和城市的发展。
其三,土地关系的变化。
第二,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江南开发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掌握。
其一,表现和格局。
其二,原因。
其三,意义。
第三,隋唐时期其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第六讲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

2-1 战国时期 2-1-1政治制度 特点:区域性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 a.郡县制替代分封制,地域国家取代血缘 国家,部族国家转变为疆域国家;职业官僚 取代了世袭领主;郡县长官取代贵族地主, 贵族政权转化为官僚政权。 b.形成区域性的君主专制制度。
2-1 战国时期 2-1-2 选官制度 军功制:把功劳大小作为选拔官员的 基本条件。 养士制:由执政的高官豢养的具有特 殊知识或技能的士人,作为人才储备。 军功制与养士制: 它们的推行,彻底 打破了世卿世禄制。
5-2 选官制度 宋代真正的任官不在铨选,而在差遣。 需要注意:多数官员任其职者不理其政, 实际长官由中央差遣,皇帝更有效控制官 吏,而消弱吏部、兵部的任免权。
5-3 法律 宋太祖:《宋刑统》,其中旧律规定不 足者以及随着时代演变而出现新的法律问 题,则用敕令补充。编敕就成为宋代特别 是神宗以后更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司法 实践中,敕律并行。
3-1 政治制度 魏晋时期门阀政治兴起,即家族等级 制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具体表现为名门大 姓把持朝政。 士族:司马氏取代曹魏政权后,世家大 族在政治上日益显赫,被人称为士族。
3-2 选官制度 九品中正制:由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创 立,一直实行到隋文帝时才彻底废除。 中正评价人才的标准:家世、行状。 同时沿用了察举制和辟除制。
第六讲 中国古代的政治、法 律和选官制度
冶金与材料史研究所 2010-09
李秀辉
内容提要
宗法血缘关系与国家制度(三代至春秋) 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制度的诞生(战国秦汉) 门阀政治的兴起与式微(魏晋南北朝) 官僚政治的完善与科举制的创立(隋唐) 皇权的强化及其制度的逐渐完备(两宋) 辽金元政治法律制度的特色 皇权专制的再度强化与体制弊端(明清)
2-1 战国时期 2-1-3 法律制度 《法经》分为《盗法》、《贼法》、 《囚法》、《捕 法》、《杂法》、 《具法》。
秦朝的政治制度和选官制度

秦朝的政治制度和选官制度秦朝选官制度:军功爵、文法吏。
秦朝选官制度:吕相为相前及为相初期多采用官吏世袭制,少数情况是统治阶级荐举提拔人才;军队系统着多是采用累军功的方法(二十级爵)。
秦朝一方面创设了皇帝制度,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在地方推广郡县制;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一系列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如:统一文字、度量衡及货币,销毁兵器,决通川防,广修驰道以及“焚书坑儒”等等。
随着进一步北征匈奴、南服百越等措施的实行,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独裁国家形成。
另一方面,秦朝的统治极其残暴,无休止的兵役、徭役以及暴虐的刑罚,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
特别是到秦二世当政时期,其统治更加黑暗。
于是,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终于将秦朝推向灭亡之路。
秦国以军功与养士合二而一,形成客卿以军功升擢的定例,卓有成效,黄留珠先生在《秦汉仕进制度》一书中论之颇详。
该书列秦仕进之途为六,即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
秦国在战国时期,军功就与劳考相结合。
入仕靠军功,而升迁则靠劳绩。
到了李斯为相时,官吏世袭制几乎被废,统治阶级荐举提拔人才得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也蕴造了后来的九品中正制。
创皇帝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长期的诸侯割据局面,建立了一个以咸阳为首都的幅员辽阔的国家。
秦王嬴政兼采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号,宣布自己为这个国家的第一个皇帝,后世子孙代代相承,递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乃至万世皇帝。
废除谥号。
规定皇帝自称曰“朕”,并制定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朝仪和文书制度。
中央制度秦始皇以战国时期秦国官制为基础,把官制加以调整和扩充,建成一套适应统一国家需要的新的政府机构。
在这个机构中,中央设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
太尉掌军事,不常置。
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贰,掌图籍秘书,监察百官。
法律制度秦始皇采用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大全(含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大全(含选官制度)01基本制度——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1)萌芽于战国内容: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建立于秦朝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
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
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
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
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
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点: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
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
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
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
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
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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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又称“胡狱”。发生在洪 武年间。胡惟庸,定远(今属安徽)人,早 年跟随朱元璋起兵,后历任主簿、知县、通 判等官。洪武三年(1370)升至中书省参知 政事,六至十三年间任丞相。其间权倾朝野, 专权结党。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 元璋以擅权枉法罪判处胡惟庸等人死罪;十 九年与二十三年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罪追 杀其余党,连坐被诛者达三万余人。朱元璋 还乘机废除中书省制度,罢除丞相官职,直 接统领六部。
(二)清代的法律制度 1、清代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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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明律,取得立法的重要成就。 制定具有很高水准的《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 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 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 律、工律七篇,三十门,436条,律后 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制定《蒙古律例》、《西藏章程》等 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单行法规,稳定 了民族关系,促进了国家的统一。
(清)方大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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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基层组织 明代里甲制:洪武十四年(1381年)推行里甲制度, 以110户为一里,一里分10甲,10户为一甲。里甲长 由丁粮多的富户乡绅轮流担任。并设里正、甲正, 掌田粮户口册籍;设总甲负责地方治安。里甲除编 排劳役、催征钱粮、传达政令外,还要互相监督, 实行连坐。 “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 事,与夫祭把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 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 清代保甲制:州县城乡每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 十甲为一保,各设“长”;佃户、雇工附于主户之 下,每户门上挂一印牌、书写主人姓名、丁口数; 僧道在寺观中也有登记牌。并在此基础上登记官簿, 官府存档。
蓝玉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又称“蓝狱”。发生 在洪武二十二年(1393)。蓝玉,定远 (今属安徽)人,早年随朱元璋起兵, 勇敢善战,功绩显赫。曾参加伐蜀、北 征、讨西番、平云南之战。洪武二十年 (1387)任大将军,二十年封凉国公。 明太祖朱元璋比之为汉代卫青、唐代李 靖。但蓝玉却恃功骄横,夺占民田,多 行不法行为。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告 其谋反,结果被族诛,牵连致死者达一 万五千余人。
中五军都督府
左五军都督府
分为
大都督府
右五军都督府
兵 部
前五军都督府
后五军都督府
相互制约
(3)都察院、六科分掌监察
都察院下辖十三道监察御史 六科与六部对应设置,对口承担行政监督工作;同时与都 察院共为“言官”
通政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
都察院御史印
(4)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分掌司法
大理寺
刑部
都察院
复 审 驳 正
受 理 天 下 刑 名
纠 察
总结:一切大权集中于皇帝。当并不全 由皇帝独裁。 廷推:高级官员经大臣推荐皇帝任用,。 廷议:“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廷臣 集议 。 廷鞫:大的讼狱,三法司解决不了 ,在 朝廷上集体审讯。
清代的中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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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朝仍前明之制,以内阁为政府,大学士为宰执。 …前明天子拱默, 委任左右,故阁臣往往比中涓,作威福,营奸利,虽分权于部,而 权益重。国朝拟旨有定例:内外大臣言官摺奏则直达御前,天子亲 笔批答,阁臣不得与闻;天子有诏,则面授阁臣,退而具草以进, 曰可乃下。 ——叶凤毛 雍正以来,本章归内阁,机务及用兵皆军机大臣承旨。天子无日不 与大臣相见,无论宦寺不得参,即承旨诸大臣亦只供传述缮撰,而 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也。 ——赵翼 军机处…大臣例司缮写谕旨,其权一归于上,非内阁比也。内阁之 制,…以圣祖仁皇帝之天亶聪明,犹有鳌拜、明珠、索额图之小作 威福。自设军机处,名臣贤相不胜指屈,类皆小心敬慎,奉公守法, 其弊不过有庸臣,断不至有权臣。 …军机处虽为政府,其权属于君, 若内阁则权属于臣。 —— 张瑞荫
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处罚从重 《大明律· 吏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不 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处斩。 明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 贯处绞刑。而元律一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 实行常赦不原的原则 朱元璋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下令:凡官吏犯赃 罪不赦。 用刑残酷 《明大诰》规定:官吏贪污,轻者罚苦役,戍守边 缰,赃满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以 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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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新设的重要中 央国家机构
理藩院:管理以蒙 古为主的西、北 边疆民族事务的 机关。也掌管一 部分外交事务。 内务府 掌宫禁 事务。杜绝了宦 官干政现象。
擅严 奏禁 外宦 事官 ,干 违预 者政 凌事 迟、 处结 死纳 官 员 及
顺 治 十 三 衙 门 铁 牌
(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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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明清的司法制度
(一)明代的法律制度 1、明代立法的指导思想——重典治乱世
隆宗门
军机处
军机处…的长处,简单说来,可归结为简、速、密三字。
《中国政治制度通史· 清代卷》
(二)地方机构
总督 or 巡抚 布政使司(藩司) 按察使司(臬司) 直隶州 县 府 属州
都指挥使司(都司)
卫
千户所
百户所
巡抚的全称:都察院某副都御史巡抚某某地方 总督的全称:兵部侍郎兼都察院某都御史总督某某地方军务 明代巡抚、总督的设置尚未完全固定,辖区变化也很 大。《明史· 职官志》共记载巡抚33处,总督14处。
《清会典》:①康熙 清会典 162卷 ②雍正 清会典 250卷 ③乾隆 清会典100卷 则例180卷 ④嘉庆 清会典80卷 事例920卷 图132卷 ⑤光绪 清会典 100卷 事例1220卷 图270卷
2、清代法律的主要特点
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 扩大反逆罪(谋反、谋叛、谋大逆)的范围及其株 连范围。 规定:凡犯谋反、谋大逆者,只要是共谋的,不分 首从,皆凌迟处死;其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 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 同异,十六岁以上,不论笃疾废残,皆斩;十五岁 以下的男性亲属及所有的女性亲属,给付功臣为家 奴,财产入官。即使子孙确不知情,十一岁以上, 也要阉割发往新疆给官为奴。凡犯谋叛者,只要是 共谋,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 奴,财产入官。 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大清律例 39卷 律436条 例1766条
制定各部院则例。 《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 《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 《钦定中枢政考》、《钦定工部则例》、 《理藩院则例》 。 制定清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 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 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明清史
政治、法律与选官制度
范蕾蕾
一、政治制度
•
•
中央机构 地方机构
(一)中央机构 明代对中央机构的改革
(1)废中书省和丞相,权分六部 皇帝
吏
户
礼
兵
刑
工
洪武十五年——殿阁大学士。 永乐年间——内阁制度。
宰相权力在明代的分解 —— 王天有
明代以前
洪武时期
仁宣以后
司礼监
皇帝
宰相 六部 内阁 六部
(2)五府、兵部分掌兵权 皇帝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钱法”、“钞法”“盐法”、“茶法” 《钞法》、《钱法》专条,准民间将大明宝钞(纸 币),与洪武大中通宝(铜钱)相兼行使。市场交 易及各种赋税“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同时禁 民间“以金银货物交易,违者罪之”。 犯私盐者罪至死。 ——《明律· 户律· 盐法》 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 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 ——《明律· 户律· 茶法》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 ——《明律· 刑律》
制定《大明律》,实行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 原则 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 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 贼盗及有关孥币钱粮等事, 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 )
大明律 30卷 460条 附《钦定律诰》147条
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 《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 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 制定《大明会典》——明代的行政法典 ①弘治 明会典 180卷 (明孝宗弘治十年至十 五年,明武宗正德年间重校刊行) ②万历 明会典 228卷(明神宗万历四年至十 五年,称《重修会典》,题为申时行等撰)
军机处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代中枢机构的重大变革。 •雍正七年(1729),设立了“军需房”,协助皇帝处理 军务,后更名“军机处”。 •雍正有意限制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内阁的权力,是军机处 的设置背景。 •军务缓和以后,军机处并未裁撤,反而职权范围渐广,“掌 书谕旨,综军国之要,以赞上治机务”。 •军机处的具体职掌主要是:撰拟谕旨和处理奏折;议大政, 议后提出处理意见,奏报皇帝裁夺;审理大狱,参与重大案 件审拟;参与对重要官员的任免和考核;随侍皇帝出巡,奉 旨出京查办事件等。权力所及,均系朝廷军政大事。
3、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对谋反、大逆、罪大恶极,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 则: 洪武五年,南海“盗”号称“黑鬼”者为乱,被捕斩共 370余人。七年广东儋州陈逢愆起义,陈被斩,部属1400 多人被劓刑。同年广东雷州王子英“谋乱”,王被斩, 擒其部属231人均枭首于海滨。十五年广州“铲平王”起 义,被杀者8800人。 ——《明太祖实录》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对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刑罚。 不问赃 数、情节、后果,以律处死。 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
省 级 录 自 瞿 同 祖 《 清 代 地 方 政 府 》
道 级 府 级 县 级
明代 北 两京 十三 直 布政 隶 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