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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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日益严重,对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社会调查,旨在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调查背景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面临的压力也逐渐增加,同时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因此,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调查,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为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做好准备。

二、调查方法我们选择了几个城市的中小学进行了一对一的面谈调查。

我们首先制定了调查问卷,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影响因素、家庭环境和社会支持等内容。

然后,我们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调查的城市中选择了100名中小学生进行了面谈。

三、调查结果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教育不良:调查显示,许多未成年人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缺乏父母或监护人的正确引导和关注。

有些家庭在教育孩子方面存在放任自流或者过于严厉的问题,导致孩子在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方面出现偏差。

(2)社会环境不利因素: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深远。

调查表明,一些未成年人生长在贫困地区或犯罪环境中,缺乏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容易沉迷于不良行为。

(3)心理问题:一些未成年人存在心理问题,如自卑、孤独和叛逆等。

这些问题容易引发他们对社会价值观的怀疑和不满,从而做出不恰当的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调查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社会安全威胁: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

一些未成年人参与了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

(2)教育和发展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使个人无法享受正常的学习成长环境,也会影响其他孩子的学习和成长。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人际关系等方面出现了诸多变化。

这些变化虽然带来了生活的便利和新的机会,但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之一就是未成年犯罪的频繁发生。

随着未成年犯罪的增多,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深入研究,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二、研究目的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分析,了解其犯罪行为的原因、影响因素、犯罪情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提供参考依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采访,了解其个人情况、家庭背景、教育水平、犯罪原因等方面的情况,这些信息通过统计分析的方式展现出来,以便更好地理解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法。

四、调查结果与分析1.未成年犯罪行为的类型从调查结果来看,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类型为偷盗、打架斗殴、贩毒、涉黑等。

其中,偷盗为最多,占比例为50%以上。

其次是打架斗殴和贩毒,分别为30%和13%,其他类型占比例较小。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和性别分布从年龄分布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14-18岁为主,其中14-16岁的嫌疑人占比例较大,达到了60%以上。

从性别分布来看,男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例高达80%以上,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例较少。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从调查结果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大多数都处于单亲家庭或是家庭极度不稳定的情况下。

在这样的环境中,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导致他们的思想观念出现了问题,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水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水平方面,调查显示,70%以上的嫌疑人只完成了初中及以下的学业,而只有不到30%的犯罪嫌疑人完成了高中或以上的学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调研报告五篇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调研报告五篇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调研报告五篇【篇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十分突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重大课题。

我们**区地处**省中南部、属淮河流域大沙河中游平原地区,历史悠久,20**年12月撤县设区后,总面积407.2平方公里,总人口48万人,辖8个乡镇和1个办事处。

笔者对本院20**年—20**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整理归纳,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与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1、从犯罪走向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20**年占全部刑事案件5.3%,20**年占 7.1%,20**年占8.2%。

且低龄化犯罪的比例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犯罪中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日益增多。

20**年14—16周岁犯罪的人为0人,20**年就上升为4人。

因此,低龄化犯罪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及深思。

2、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重点集中于抢劫等暴力性犯罪。

涉财、涉暴、涉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3、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看,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20**年团伙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 41.9%,这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心理不成熟、涉世不深有关。

4、从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来看,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文化, 20**年22名未成年人犯罪中,初中文化的12人,中专文化的6人,小学文化的3人,高中文化程度的仅为1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综合起来有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及外界多种因素造成。

(一)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原因1、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生理特征的特殊性,使之与成年人犯罪有一定的区别。

未成年人的内分泌非常旺盛,容易导致冲动,但他们的自制力又非常欠缺,容易导致犯罪,过后又非常后悔,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2、自身文化程度低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

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有所提升的主要原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更容易受到社会影响,更易受到家庭环境和教育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在司法体系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和完善,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完善入手,探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犯罪背后往往有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等情况,为司法机关制定更合理的处罚和教育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也可以帮助相关部门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他们的成长和社会再次融入提供更有效的帮助。

从社会实践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需完善。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力度不够,社会调查的精细化程度不够,导致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没有充分了解犯罪原因、犯罪背景等情况,难以制定出合理的教育措施和处罚决定,未能有效挽救未成年犯罪分子。

我国亟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提高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和精细化程度,从而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并防止更多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专业性。

可以通过加大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社会调查能力和专业水平,使得他们在社会调查过程中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心理特征等情况,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准确的判断和建议。

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管理。

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调查标准和程序,对社会调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和专业性。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

因此,对有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未成年罪犯以及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等课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责任承担、定罪处刑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均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全国法院还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2003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作好少年法庭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宜昌中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刑二庭设办公室。

同时,针对全市法院2000年至200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2000年至2002年,宜昌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72件522人,其中适用减轻处罚200人,宣告缓刑14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5人。

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强奸、贩毒、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且以抢劫等前三种犯罪居多。

从近三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宜昌市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犯罪性质较严重。

多为暴力、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犯罪,但多因未成年人易冲动、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突发犯罪,且不计后果,常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甚至行凶杀人。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本文将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尚且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们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人格和身心健康。

还需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程序规范,保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能够有序进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社会关注和支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足以影响整个国家的未来发展。

我们需要加大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共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健康成长出一份力。

社会各界需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走出错误的道路。

也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树立价值观念,杜绝犯罪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和社会的力量,更需要有专业的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来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帮教工作。

我们需要加大对帮教机构的建设和专业队伍的培养力度,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帮教体系,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提供更专业、更有力的保障。

也需要加强对帮教机构和专业队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服务。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

在社会调查中,我们需要更多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来更准确、更高效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调查手段,有助于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

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分析,探讨了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进行了介绍。

也指出了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结论部分强调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的重要性,以及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多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犯罪现状,建立与发展,存在问题,完善建议,预防与教育,重视意义。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逐渐多样化,涉及的罪行也越来越严重。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们自身的身心健康,还给受害人和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与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家庭教育不善、社会环境恶化、学校教育不完善等。

各种复杂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和社会调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和发展趋势,才能有效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至关重要。

1.2 问题意义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制度则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治理和预防的重要手段。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犯罪形式也日益复杂,社会对于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迫切的需求。

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趋势,才能更好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和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流程、现状以及不足之处等方面探讨该制度。

从历史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逐渐健全。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也更加规范。

目前该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如执行不到位、资源匮乏等。

建议完善该制度,加强资源投入,提高执行效率。

未来,应加强社会调查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探索更加科学、人性化的调查方法,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重要性、意义、历史演变、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现状、不足之处、建议、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中最脆弱的一群体,需要特别的关怀和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将对未成年人本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帮助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和责任,减少对未成年人的法律错误判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社会调查,可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状况、心理状态等信息,为司法机关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帮助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通过社会调查可以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教育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注重。

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得到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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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出路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

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

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

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xx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初创阶段。

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

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代理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代理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为社会调查的载体。

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2、深入阶段。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

同时,镇海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规范阶段。

20xx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

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很好地指导作用。

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86份,并对其中12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这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特点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

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20xx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

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

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联网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

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公安机关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

三是由人民法院启动。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但尚未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

以镇海法院已经进行过社会调查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图表二),横向比较三家单位,其中由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37件,占69%;由人民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13件,占25%;由检察机关启动调查调查的案件为3件,仅占6%。

2、跨区域调查案件数量多(图表三)。

在86名被调查对象中,其中宁波大市籍贯的未成年人为4名,宁波市外但浙江省内籍贯的未成年人为5名,浙江省外籍贯的未成年人为75名。

由于外省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工作量较大。

3、司法指导性强。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极具司法指导性的综合性材料。

首先,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拟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的被告人。

其次,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

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改造有着积极影响。

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存在不同,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和感悟点均不相同。

因此,调查报告为法官结合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庭审感化点提供了有利依据。

第三,调查报告为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资料。

一方面,对未成人罪犯所在学校、家庭、单位进行社会调查,为确立该未成年人罪犯有无帮教条件和制定帮教措施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改造极为有利。

4、调查报告回函效果较差(图表四)。

由公安机关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是当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回函效果并不理想。

据统计,超过70%的调查函在寄出后得不到任何回复,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有一份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14%的调查函回复不详,调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敷衍了事;9%的调查函逾期回复;只有6%的调查函及时地得到较为客观、全面回复,该部分主要为本地户籍或浙江省内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

5、案件审理天数增加(图表五)。

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加上邮寄委托调查函、司法部门回寄调查函等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增加。

20xx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6天,同比增加9.2%。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8.5天,同比增加6.3%。

图表五:平均审理天数对比图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同比增加(%)简易程序13.215.618.2普通程序17.819.510.7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仅仅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没有明文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

自20xx年以来,根据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绝大多数,社会调查委托函回复率极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查主体。

2、社会调查启动阶段过晚。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被羁押,只有少数被取保候审。

因而,应尽早启动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避免刑罚不确定所带来的伤害。

但长期以来,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过晚,多数是在较晚的审判阶段进行的。

20xx年以来,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后,应及时委托社会调查。

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以书面委托形式发函,没有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是否回函、回函具体内容不予关注。

甚至,法院受理的有些宁波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函后,司法行政机关未予回复,直到审判阶段,法院仍需依职权启动社会调查。

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要在几日内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时间过于仓促,而且在审判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羁押时间,从而与该社会调查制度设计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

3、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流于形式。

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镇海流动人口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罪犯更是占了绝大多数。

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发至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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